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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

2015-04-13朱静雯侯玉芬

出版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成因问题对策

朱静雯 侯玉芬

[摘 要] 文化经纪代理市场是文化市场体系的一个细分市场。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虽然已经有3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文化经纪代理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本文从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的现状出发,总结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建设的主要成就和经验,指出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为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建设提供一些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 文化经纪代理市场 问题 成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5) 02-0030-04

1 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发展现状

文化经纪代理市场是经纪市场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文化市场体系的一个细分市场,是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伴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文化经纪公司和经纪人通过为文化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文化产品交易。在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上从事交易与管理活动主要有文化经纪公司、经纪人、文化商品生产者、文化商品消费者、政府以及行业协会。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随着《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等政策的颁布,我国文化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文化产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文化经纪代理市场也将快速发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发展文化经纪代理、评估鉴定、技术交易、推介咨询、担保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规范运作,向品牌化、专业化方向发展”[1]。

现阶段,文化经纪代理业务几乎涵盖了我国文化产业中的所有门类,门类多、领域宽、内容丰富,其中出版经纪代理、演出经纪代理、影视经纪代理、艺术品经纪代理等领域发展迅速,在文化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1 文化经纪代理市场概况

1.1.1 文化经纪代理市场日益活跃,经纪业务量呈上升趋势

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目前发展日益活跃,经纪业务量呈波动上升趋势(见表1),2008年我国文化经纪业务量达到15.94亿元,首次突破10亿元,2009年文化经纪业务量达到56.50亿元,创近五年来的文化经纪业务量新高。

表1 2004—2011年我国文化经纪业务量统计表(单位:万元)[2]

1.1.2 文化经纪人总数增长,以个体经纪人为主

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上文化经纪人类型主要包括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经纪公司、兼营经纪人及其他组织五种形式。总体上,我国经纪人总数呈增长态势,合伙经纪人、经纪公司发展快速,个体经纪人已占文化经纪人主体地位。2011年我国文化经纪人总数突破1万,达到11155户,其中个体经纪人占文化经纪人总数的48.35%。

表2 2004—2011年我国文化经纪人总数统计表(单位:户)[3]

1.1.3 文化经纪行为进一步规范

在文化经纪代理市场上,文化经纪人的经纪行为进一步规范,文化经纪代理市场主要存在经纪合同中未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未在经营场所明示经纪执业人员情况、无照从事经纪活动、对经纪的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不规范问题。

表3 2008—2011年文化经纪人监督管理统计(单位:件、万元)[4]

1.2 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建设

1.2.1 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放宽市场准入

政府转变职能,从“办文化”转变为“管文化”,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通过政策、财政、税收等宏观调控手段,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文化经纪代理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文化市场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规则放宽,为文化市场各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展开市场竞争提供了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对演出单位所有制资格的限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演出市场的竞争,实行经营与管理分开、经营与经纪分开,对于建立现代演出企业制度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5]。

1.2.2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2003年起,我国文化体制开始进行改革,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进行区分,仅保留少数公益性文化单位在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国有经营性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参与市场竞争。目前,全国580多家出版社、3000多家新华书店、850家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57家广电系统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38家党报党刊发行单位等已全部完成转企改制;全国3388种应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已有3271种完成改革任务,占总数的96.5%。全国共注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法人6900多家、核销事业编制29万多个[6]。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文化经纪企业市场主体意识,充分参与市场竞争,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规范文化经纪代理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文化经纪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1.2.3 加强文化经纪人队伍建设

文化经纪人是文化经纪代理市场上供求双方的联结纽带,在文化经纪代理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文化经纪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十分重要。2010年,文化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全国文化系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提出“文化产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到2020年,重点扶持培养200名具有战略思维和全球视野、熟悉国内外文化市场、开拓创新能力强的优秀文化产业经理人”[7]。

通过职业资格认定和高校教育,文化经纪人建设走向职业化和专业化。一方面,工商局和文化部门对文化经纪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提高文化经纪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在高校开设文化经纪课程。目前,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等高校相继开设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有的高校在文化产业管理专业下开设文化经纪人方向。

2 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2.1 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经历30多年的发展,由于我国文化产业市场化程度较低,文化经纪机构的市场主体意识不强,经营和管理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文化经纪代理活动的展开,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

2.1.1 文化经纪代理市场规模小,区域发展不平衡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但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态势,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经济发达东部和中西部、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间。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东部6省市的文化产业资产拥有量均超过1000亿元,合计占全国文化产业总资本的66.08%,而西部12省区市文化产业资产拥有量合计只占全国的11%,东部10省市文化产业的年营业收入额合计占全国文化产业全年营业总收入的80%,西部则不足10%[8]。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区域不平衡直接影响了我国文化经纪行业代理市场的布局和发展。我国文化经纪代理行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发展迅速,而在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发展缓慢。

2.1.2 文化经纪代理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目前,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缺乏配套性和系统性。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进行修订,但是该法规只是各种行业从事经纪人业务的普适性法规,并没有文化经纪代理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版权经纪代理方面,我国相关的法规有两项,分别是1996年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国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目前版权经纪代理市场的发展。文化经纪代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各种违法违规经纪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文化经纪代理主体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文化经纪代理活动的顺利展开。

2.1.3 文化经纪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缺失

行业协会属于民间的自律组织和管理机构,具有服务、监督、沟通功能,在协调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文化市场的行业协会还不健全,大部分行业协会尚未脱离“官办”,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目前,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组织机构实现行业自律、监督和规范文化经纪人或经纪公司的经营活动。例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等是由文化部主管,属于政府组织。而在国外,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的文化协会发达程度高,它们在规范行业行为、监督指导经纪人业务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1.4 文化经纪代理企业规模小,竞争力弱,行业垄断突出

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文化经纪代理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不规范,竞争力弱。20世纪90年代初,由中国作协创办的文化经纪人服务中心,曾对作家的作品进行代理,但因缺乏竞争力、经纪代理市场不成熟而没有发展起来。文化经纪代理行业垄断突出,在版权代理市场上,我国版权代理业务主要由国有版权代理机构进行。我国现有28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其中,1家电视节目版权代理公司,2家电影版权代理公司,2家音像版权代理公司,其他23家代理机构以图书版权代理为主,大多属国有体制,代理范围狭窄,经济效益差,竞争力弱。

2.1.5 文化经纪人缺乏且素质良莠不齐

我国文化经纪从业人员不足,且素质良莠不齐,严重制约了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我国文化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到整个行业需求的20%,无法满足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发展的需要。由于文化经纪人入行门槛低,文化经纪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尤其缺乏高素质的文化经纪人。目前,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等少数高校设立艺术管理或文化经纪人方向专业,但文化经纪的专业教材缺乏。北京、江苏等少数地方实行文化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但文化经纪人执业资格培训简单且时间短,资格考试过于程序化。另一方面,文化经纪人的选拔和聘用不透明,专业化程度低,“家族或裙带经纪人”现象较为严重。在选择经纪人时,许多影视明星、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大多选择自己的亲朋好友作为经纪人,如那英的经纪人是姐姐那辛、章子怡的经纪人是哥哥章子男、范冰冰的经纪人是父亲范涛、莫言的经纪人是女儿管笑笑等。这种“家族或裙带经纪人”的现象不利于文化经纪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

2.2 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建设问题的成因

2.2.1 经纪观念得不到澄清,经纪活动不被重视

经纪代理活动和经纪人在我国由来已久,但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重生产、轻流通,认为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投机行为。在计划经济时代,经纪活动一度被认为是投机倒把,国家对经纪人和经纪业采取限制、取缔政策。随着改革开放,我国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文化市场逐渐活跃,文化经纪人和文化经纪活动也逐渐出现。这时期的文化经纪人称为“穴头”“掮客”,他们的经纪活动称为“走穴”,演出、书画、书刊等非法文化经纪活动十分普遍,文化经纪代理市场混乱无序。直到1992年,国家通过“支持、管理、引导”,使得经纪人和经纪活动得到认可。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经纪人活动的全国性行政规章,标志着文化经纪代理市场走向规范,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经纪行为得以确认,从此“穴头”和“走穴”才由地下和半地下变为光明正大的行业。

2.2.2 文化体制制约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发展

我国文化市场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被分成若干块,加上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尚未形成真正统一的文化市场体系。我国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起步晚,虽然经营性文化单位进行转企改制,但其内部管理僵化,仍然属于“企业单位、事业管理”形式,缺乏活力,与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我国文化市场实行准入规则,各文化市场有严格的准入要求,民营、个体、外资等参与文化市场建设受到一定的限制。

2.2.3 法律法规不完善,经纪业务混乱

一方面,国家没有统一的经纪人和经纪业务方面的法律。《经纪人管理办法》作为普适性的法规对经纪人及经纪活动进行规范,但有关文化经纪代理规范的法律缺乏,主要是各相关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演出经纪机构予以确认和规范,2012年文化部制定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了演出经纪人的从业规范以及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监督管理。由于经纪代理的立法不完善,经纪人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权责划分等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在经纪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和争议时,经纪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而受到侵害。另一方面,经纪业务十分混乱,“黑市经纪”“地下经纪”大量存在,演出市场“走穴”、罢演、误场时有发生。文化经纪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文化经纪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文化经纪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3 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建设的对策

我国文化经纪代理市场的建设要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行业协会的中观管理和企业的微观管理作用,通过建立多维度、立体化的文化经纪代理市场管理体系,促进文化经纪代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3.1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加快文化经纪代理法律法规建设,把经纪制度纳入法律法规,引导文化经纪代理市场朝着有序、规范发展。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我国已颁布了《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文化市场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我国文化经纪代理的立法相对滞后,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制约了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和文化市场的发展。政府应加快文化经纪代理立法,制定统一的文化经纪人和文化经纪代理业务方面的法律,明确文化经纪人、文化经纪公司以及文化经纪代理业务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以及权责划分,规范我国文化经纪人和文化经纪代理活动的发展。

3.2 加强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属于民间的行业自律和管理组织,独立于政府之外,在对行业进行市场调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交流业务、监督指导代理人的业务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文化经纪行业协会,应尽快设立。以版权代理业为例,英国于1974年成立了英国版权代理人协会,美国于1991年成立的美国作家代表人协会。这些专业的版权代理人行业协会在政府、出版商、作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沟通协调,营造了良好的版权代理环境。

3.3 加强文化经纪人管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文化经纪人不仅要归属工商管理部门管理,还要接受文化部门管理及其他部门的管理。此外,文化经纪代理业务涉及的范围广,如演出、影视、书画、艺术品、图书等类别,不同类别的文化经纪代理业务各有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要建立分级分类的文化经纪人管理体系。其次,要建立文化经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文化经纪人的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文化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文化经纪人的经纪代理活动。

3.4 搭建文化经纪信息平台

顺应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搭建文化经纪信息平台,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文化经纪代理活动的开展提供平台。文化经纪代理信息平台汇集了文化经纪代理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通过发布文化经纪代理信息,沟通文化产品供求双方,降低交易成本,促成文化产品交易。

文化经纪人与文化经纪代理业务作为文化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要发挥各自职能,协调合作,促进文化经纪代理市场发展。

注 释

[1]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全文)[EB/OL] .[2007-06-17].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06-09/13/content_388046_7.htm

[2][3][4]数据来源:《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2005—2012)》。

[5]刘玉珠.文化经纪人与文化产业[J]. 经纪人,2003(1):38-41

[6]中国已全面完成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EB/OL].[2012-10-24].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ul/2012/10-24/4274212.shtml

[7]韩筱旭.文化产业人才观:浅析我国内地的文化经纪[J]. 东方术,2011(1):70-71

[8]中国传媒经济呈现十大特征[EB/OL] .[2007-03-01].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5/5833146.html

(收稿日期: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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