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林地资源特点、存在问题及保护对策
2015-04-13陈基泗
陈基泗
摘 要:该文简述了建宁县林地资源的主要特点,林地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对林地进行有效保护的对策。主要包括:严格分级管理,加强森林保护、积极补充林地等。为建宁县各级领导制定林地保护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建宁县;林地资源;林地保护
中图分类号 S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5)06-117-02
建宁县(东经116°30′18″~117°03′49″,北纬26°32′23″~27°06′19″)地处闽西北、武夷山脉中段,为闽江正源头。全县土地总面积171 668hm2,而林地总面积136 874hm2,占国土总面积的79.7%。县内林地质量较好,土壤比较湿润,土层深厚,肥力高,立地条件好,植被种类繁多,森林产量较高。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产业规模扩大,林地占用征收压力大。现就建宁县林地资源特点、存在问题及保护对策进行探讨。
1 林地资源主要特点
1.1 资源丰富、利用率高 林地面积比重高,占全县国土总面积的79.7%。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65.71%。
1.2 空间分异明显 东南以杉岭山脉金铙山为主脉、为屏障。地形四周高,群山环抱,峰峦叠嶂;中部低,丘陵和中、低山与溪流纵横交错,盆谷、平原相间,呈阶梯状下降,表现为明显的层状地貌特征。林地空间分异明显,东部金铙山是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北部以毛竹商品林为主体、南部以生态公益林为主体、西部以用材林、经济林等品林为主体。
1.3 结构不合理 一是树种结构不合理。针叶林面积占乔木林总面积的65.26%,且以马尾松及杉木为主,阔叶林及针阔混交林面积仅占34.74%。二是单层林多、复层林少;三是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二、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初级产业特征明显。
1.4 生态公益林地比重高 生态公益林地占全县林地总面积的32.8%,主要集中在东南部乡镇,在县域其他地区有零星分布。
1.5 特色资源突出 建宁县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先后建立莲子、黄花梨、笋竹、等特色农林业基地,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全县已有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家,省级农牧业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1家,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3家,闽江源绿田、文鑫、孟宗等企业建立了林业生产基地1.29万hm2,带动农户1.6万户。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森林资源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全县森林资源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林种树种结构不尽合理。幼龄林面积比例过度偏低,林木长期供给能力将面临挑战,森林灾害,特别是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严重等都导致了森林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2.2 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形势依然很严峻 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林地数量和质量的管理和保护;林业综合执法尚未规范,执法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条例》的宣传工作仍需进一步落实,村级和造林业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有待加强。市级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尤其需要重点关注。
2.3 濒危物种保护不到位 建宁县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优越、植物种类繁多,据闽江源自然保护区科考,境内有珍。稀濒危和特有植物124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的植物有南方红豆杉、钟萼木及历史栽培的银杏、水杉等4种,极为珍贵。但盗砍滥伐、乱采滥挖、过量采伐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对濒危物种的保护还不到位,保护等级亟待提高。
3 林地保护对策
3.1 严格分级管理 根据林地保护等级,制定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确保林地资源稳定,提高林地利用效益。Ⅰ级保护林地保持现有自然状态,实行严格禁伐制度,禁止开展生产经营性活动,构建稳定的天然林系统;重点加强闽江源头等重点生态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能力,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平衡和生态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改变林地用途,严格保护林地资源。Ⅱ级保护林地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占用林地需求,其他情况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一般性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以提高林地质量,改善森林健康状况,增强林地生态功能发挥为主要利用目标,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禁止商业性采伐,合理疏伐、卫生伐或补植;加强重要保护区与其他各类型保护区的交流合作,借鉴优秀发展经验,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提高林地综合效益。Ⅲ级保护林地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林地更新速率;重点商品林地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定向培育,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强林地经营收益。Ⅳ级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充分挖掘林地生产力。
3.2 加强森林保护
3.2.1 严格保护森林 强化对占用征收林地的控制和引导,实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合理界定控制用地范围,尽量少占用征收森林。实行建设项目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占补平衡,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用征收林地收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于占补平衡。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管制制度,执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控制森林采伐量,确保森林的生长量大于消耗量;加强森林防火防灾,加强病虫害防治,保证森林质量。在发展中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补助,做好林业专项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促进林业的科学发展。
3.2.2 保护闽江源自然保护区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最大限度满足闽江源自然保护区开展保护管理、科研、宣传教育等的使用和功能的发挥;加强保护区的巡护管理、试行管理奖惩机制、完善管理机构,全方位提高对保护区的管理能力;促进保护区同各类自然保护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利用保护区独特的区位优势、丰富的生物资源、原始的自然景观,积极发展生态旅游。
3.2.3 积极补充林地 通过退耕还林的措施,积极补充林地面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以上等不适宜耕种的土地逐步退耕,植树造林,完成退耕还林。在界定为补充林地后,根据土地来源情况,采取深翻、客土、施肥等措施改善土壤条件,以及造林整地、开设沟渠等恢复和改善林地生产条件。同时,按照适地适树原则,进行植树造林,并加强经营管理,确保造林成功。规划批准后,对界定为补充林地的土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地勘界,明确林地林木性质,将地块的权属、面积与空间位置落实到明确的主体,按新增林地予以登记与发证,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确保补充林地林权稳定。
严禁擅自改变补充林地用途,确保“补得上、稳得住、不反复”。如确需改变补充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4 林地用途管制
4.1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申报卡”制度,不允许突破占用征收林地总规模。加强林地占用征收情况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核手续,凡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占用林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者,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限制独立选址的工业、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使用公益林地、天然阔叶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供地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规定,制定限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相应的约束性措施。通过行政、经济补偿、市场等手段引导建设项目节约使用林地,控制多占、浪费林地等行为。
4.2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林地是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土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非法挤占、破坏林地。在科学研究合理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的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并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
4.3 严格保护公益林地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收一级保护国家级公益林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公益林地,如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禁止在公益林地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收国家级公益林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地的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加大公益林执法监督力度,每年定期组织公益林核查,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违法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公益林地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主要分布在生态地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平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严禁将公益林地转为商品林地。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森林防火督查组的监督检查作用,减少火灾隐患,加强火灾应急处理,保障森林尤其是公益林的安全。
4.4 严格控制逆转林地保护等级 林地保护等级界定后,依据林地分级管制措施,严禁随意调整相应林地保护等级的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控制林地保护等级发生逆转,对擅自改变林地保护等级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编:徐焕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