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2015-04-13张维录
●王 薇 张维录
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王 薇 张维录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依然以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区别于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财政体制。一方面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态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目前的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有关。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所得税中的主体税种,对更好地实现企业管理以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意义重大。我国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彻底解决了原有内外资企业不被公平对待的问题,同时出台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优惠政策,增强了征管的可操作性。但必须正视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的税源监控不到位以及相关汇缴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监管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不仅需要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相关企业财务信息,更需要与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但就目前我国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征管而言,虽然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相关税收征管法律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及时将企业法人办理登记注册以及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向税务机关通报,最终实现对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及时掌控。但由于相关法规只是对工商机关的通报作出建设性的规定,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责任安排,缺乏有效的约束性,降低了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程度。
此外,对于企业所得税税源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还有另一个原因是企业本身存在收入难以核算以及部分企业存在虚增成本等不法行为。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企业的组织经营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存在多种流于账面以外的现金交易,无法通过规范的财务核算进行核实,缺乏对企业资金流、货物等资料的实时掌握,为企业做假账、账外账以偷逃税款提供了机会。由于税务机关单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其在与纳税人的信息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企业经常利用发票、虚增开支等加大税前扣除额以偷逃税款,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税收征管的效率不仅取决于税源监管以及企业纳税热情等外部条件,还取决于税务机关自身的纳税服务质量。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目前所有税种中规定最复杂的税种,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和不同的计算方法,要求从事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相关税务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税务知识,并能准确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但就目前税务机关老龄化问题严重以及纳税服务意识不强的现状,提高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质量将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突破口之一。此外,在纳税服务中,我国目前在硬件设施上投入较大,缺少税务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建设,导致对纳税人的需求掌握不充分,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称。
(三)汇算清缴制度不完善
我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主要重视年度的汇算清缴而忽视预缴申报工作。且从整体上看,目前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还停留在审核阶段,未能充分发挥税收的管理职能。此外,目前对于以前年度的报表审核还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无法及时、准确地发现申报中的错误,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后监督机制,是指在纳税人已进行税收缴纳工作之后,税务机关从费用、收入等角度对其所纳税额的准确度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的硬性指标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异常纳税的现象。但就目前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来看,纳税评估工作一直处于地位不明确状态,未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也没有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大多以税收管理员兼职为主。此外,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涉税信息不准确、不全面也是使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的原因。由于对信息掌握的不充分,税务机关无法对企业的涉税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难以将其各指标与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预警值进行比对,造成纳税评估的结果不准确,未能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应有的监管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原因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本身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所得税目前比较主流的计算方法是扣除法,即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总和,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计算企业的总利润,再根据相关纳税调整事项进行调整最后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税种不同,企业所得税在税务计算与会计核算时存在一个差异,即纳税调整事项。比如广告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营业收入的15%以内扣除,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而在计算企业利润时是全额计入费用中扣除,超出部分当年予以调回,在以后年度内可以继续抵扣,该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另外有一种差异无法调回的为永久性差异。比如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只允许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以及招待费的60%两者之中的较小值为税前扣除额,超出部分以后年度不得扣除。因此,由于其在计算方法和调整方法上的复杂性,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成本,进一步降低了税收的管理效率。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原因分析
企业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种,与流转税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可转嫁性,最终税收负担只能由企业纳税人自己承担。此外,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不完善阶段,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成熟,缺乏对纳税人的诚信约束,导致许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三)税务机关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税务机关分国税、地税两套管理体系,管理流程设置不科学以及纳税的遵从成本过高也是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的原因。此外,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过关以及税务机关管理制度不够专业化、精细化等,增加了纳税人偷漏税款的机率,使得企业所得税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相关建议
(一)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加强日常监控
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根据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经营规模和财务核算体系进行合理分类和匹配,将会计制度健全、两年内无特别严重的偷漏税行为,且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划分为规模信用企业进行管理。规模信用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以服务型调研为主,建立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税务机关要深入掌握企业的经营特点,定期到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以及其他涉税事项的动态情况调研,及时了解企业内部的各项税源变化原因。对规模信用企业总体采用日常监控及综合评估的管理手段,除发现重大违规问题以及其他专项检查外。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划分为核定征收,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税率,并及时监督其进行纳税申报等相关事项。对于此类企业,税务机构应加强对其营业收入的监管,定期进行营业额与所缴纳所得税额、增值税额等的核算评估,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差错。并通过数次的检查结果确定典型性的信用不佳企业,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税收核算与检查。将除规模信用企业和核算征收企业以外的企业归类为一般税源企业,采用预征所得税管理制度,实行按季或按月对企业以行业一般规定的预征率进行所得税的预缴,年度终了按年进行汇算清缴。在进行预征管理时,应遵循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和年度汇算清缴审核工作。
(二)提高纳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
税务机关作为纳税服务机关,应以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在纳税服务中,及时向纳税人讲解税收新动态以及出台的新的纳税程序等,准确、耐心地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角度,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征税成本。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和经营规模以及财务核算体系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税收宣传和监管措施。在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和缴税程序时,要做好宣传讲解工作,让纳税人尽可能知晓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税务机构可以就近安排税务工作人员或高校的志愿者,采取组织进社区进行宣讲或者发放传单等服务形式,针对纳税大户等可以尝试上门提供个性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业务指导,解决纳税人的各类涉税困惑。另外,为了更好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税务机关应积极组织对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包括有关的会计账目检查知识、扎实的企业所得税核算知识以及在出台新的税务政策时,要积极学习和掌握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并做到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利于相关知识的及时更新与长久巩固。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方面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切实从纳税人角度出发,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规范预缴申报,完善汇算清缴
针对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不完善的现状,应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簿设置,并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进行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为更好地完成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确保企业当年的年度预缴税款额不低于当年所得税入库额的70%。同时,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辅助作用,鼓励纳税人选择中介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增加汇算清缴的准确度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税务机关应及时准确地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暂不进行评估检查。如果纳税人选择自行申报,在申报过程中对税负偏低、当年亏损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将其确定为重点核查对象,对其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检查。在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检查之后,要进行各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工作,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记载资料。
(四)实行风险预警管理,强化纳税评估
税务机关应根据以往的核查经验,将纳税人可能产生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并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等,应重点核查此类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资格造假行为,一旦发现有不符合优惠资格的企业应及时撤销其优惠待遇,并对其在造假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额进行补征。对于存在长期亏损或者跳跃性盈利等异常的变动申报企业,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核实其申报的准确性。对于关联交易额在企业总交易额中占比较大的企业,应重点核实其转让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设立“导管公司”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存在,以及其关联交易的合理合法性。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监管,还应从加强信息交换着手,充分应用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资源和信息搜集手段,及时准确地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对纳税人所有涉税信息进行一户式的存储,加强纳税评估的基础建设。同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评估体系应从实际出发不断补充健全,包括利润评估体系、税前扣除额评估体系、纳税调整评估体系等,对重点税源及重点企业进行行业建模,完善相关评估指标的构建。对于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距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纳税辅导,并注重后续的跟进工作,不断提高纳税监管的质量。■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务部/MBA学院、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