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
2015-04-13商旭
【摘要】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通行的监管准则,在商业银行监管领域占有重要地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大大加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相比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Ⅲ在继承核心监管标准和思路的基础上,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本文主要通过对巴塞尔协议Ⅲ进行阐述和分析,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变化 影响
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对商业银行监管方式和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虽然不具备行政效力,但巴塞尔协议对各国监管标准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迄今为止,巴塞尔协议已经有三版,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70年代,国际上发生了银行倒闭风波,这对在国际范围内统一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提出了要求。1974年底,十国集团央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直接促使了巴塞尔协议的产生。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Ⅰ”)。这在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巴塞尔协议Ⅰ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定义、资本充足率监管、表外资产转化计算等。在这其中,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是核心内容,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这对后来的监管标准产生了巨大影响,至少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上,基本上沿袭了巴塞尔协议Ⅰ的思路。
进入90年代之后,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呈现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不断加强。大量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对商业银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出现,其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分别是资本充足率指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其中,资本充足率指标依然是监管的核心,在资产风险方面,考虑更加全面,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外部监管方面,对监管部门的要求更加细化,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在市场约束方面,要求银行本身提升自己的信息披露水平等。相比于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Ⅱ更加完善,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突出表现在只考虑了单个商业银行本身的风险,而没有考虑整个银行系统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同时在银行流动性方面没有过多安排,尤其是巴塞尔协议Ⅱ中对于风险所采取的内部评级法,饱受诟病,被认为引发银行顺周期性的重要原因。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及改进
2007年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最终转化为全球性金融海啸。在这次危机之后,人们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也进行了反思。比如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问题,就引起了学者的极大关注。从整体来看,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改进有以下方面:
(一)重新定义资本,增加缓释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Ⅲ中,将资本重新分类,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4.5%,缓释资本为2.5%,这样,商业银行普通股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这明显高于巴塞尔协议Ⅱ。从这点看出,巴塞尔协议Ⅲ中依然以资本充足率作为协议的核心指标,银行本身的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被认为能够最有效的吸收损失和抗击风险。
(二)增加逆周期资本,解决商业银行顺周期性问题
在巴塞尔协议Ⅱ颁布之初,就有学者对其中规定对风险的内部评级法产生质疑,主要是内部评级法中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四个参数,均被认为具有顺周期性。而银行的顺周期性被认为是加剧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在巴塞尔协议Ⅲ中,规定各国监管当局,根据本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增加0~2.5%的逆周期性缓释资本,主要用于防止商业银行顺周期性问题。相比于之前版本的协议,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但在金融危机爆发之时,逆周期资本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仍然有待观察。
(三)增加流动性风险指标监管,防止商业银行流动性恶化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主要设置了两个流动性指标,分别是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为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之比,规定该指标大于100%。净稳定融资比例为可用稳定资金来源与业务所需稳定资金来源之比,同样规定该指标大于100%。这两个指标主要是为了监测商业银行在压力情景下,能够使本身保持充足的流动性,而后给市场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这主要是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时,市场流动性迅速下降,这使得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不得不抛售大量资产,进一步造成市场恐慌。
(四)提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重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巴塞尔协议Ⅲ相比于之前,很大的一个改进就在于视野更加开阔。金融危机使监管机构认识到,如果不从全局上把握,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能是无效的。因此,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主要是为了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同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是体现在1%的附加资本上。“大而不倒”的问题让人们认识到,大型的金融机构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规则。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的影响
在巴塞尔协议Ⅲ颁布之后,我国也迅速作出反应。《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我国的巴塞尔协议Ⅲ,其中同时结合了巴塞尔协议Ⅱ的许多有益方面。在资本充足率、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等诸多方面,都有体现。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2013年才开始正式实施,因此其监管效果还有待时间进一步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朱元倩.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5.
[2]吴仕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解析.新金融,2012,11:46-50.
作者简介:商旭(1989-),男,汉族,山东阳信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微观金融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