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的瓶颈及完善研究
——基于社会需求视角
2015-04-11张明良
张明良
“早在2004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在司法部关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报告中就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学理化。”本文认为法律更像是应用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法律的理论性为应用性作支撑,其不是为理论而理论,而是为应用而理论,即所有法律理论都应当以解决社会既有的或者将有的社会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正像耶鲁法学院教授J.L.波廷杰所言,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过度理论化而偏废实践,导致了法学教育的老大难问题——就业问题,一方面是每年近十万法学毕业生需要就业,而另一方面企业却依旧抱怨法学人才的巨大缺口。这一对看似并不矛盾的矛盾成了困扰法学教育的最大瓶颈。
本文试图以社会需求为视角,将这一瓶颈进行展开,始终以我国当下法学教育的突出问题的解决为核心,在国内外法学教育模式对比中寻求答案。本文尝试回答以下问题:如何在当下法学教育中构建法律思维的培养方案?我国当下法学教育如何与司法考试相衔接?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与国外教育模式的比较
不同的教育性质和目的会有不一样的教学模式。法学教育的模式可以分为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我国当下前者是主流,当代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有三种形态:
首先是德国模式,该模式对于获得法学教育的门槛相对较低,但是对于法律执业的限制较高。该模式的法学院虽然规定只要三年半,然而实际上却是宽进严出的过程,要法学本科毕业一般都是五六年,完成学业后并不是直接享有了法学本科的文凭,而是要参加州政府举行的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该考试仅仅是相当于获得了法学本科的文凭,然后需要在律所、检察院或者法院进行实习,一般为期两年,然后再参加州政府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的人才能实质意义上成为完全的法律人进行执业。
其次是美国模式,美国法学院是不向高中毕业生招收学生,而是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入学。通过三年的繁忙学习后成为法律博士。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相当严苛的,哈弗、耶鲁等名校法学院基本上都是采用案例教学,学生每天阅读近千页的案卷材料,几乎每天都要挑灯夜战,刻苦程度不亚于我国高三学生。
最后是澳大利亚模式,该模式注重学生综合知识的培养,所有的法学学生本科毕业时都是双学士学位。该模式下,法学教育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为解决实际问题服务的,而不同领域中的法律又是高度分化的,因此,法律工作者不仅要懂法律,更要懂某一行业的法律。
尽管各有侧重,但共性是其重心不是形而上的理论而是形而下的实践。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选择,既要立足于现有体制,又要借鉴国外的模式,我国本科法学四年,在重素质教育模式的当下,全面实行职业教育,即无益处又缺少可行性。因此,笔者以为,应当从我国现行的课程设置中强调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具体的模式探讨还是要紧密联系我国法学教育的瓶颈。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瓶颈
我国法学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差距悬殊,这是前文所言最大瓶颈的症结所在。那么何以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严重落后于社会的需求呢?笔者以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法律思维的培养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知识的灌输,忽视其法律思维的培养。所谓的法律思维是指“法律人在学习、研究、适用法律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信仰为灵魂、以证说理能力为核心要素、以规范化法律语言为媒介、旨在面向职业和司法实践的观点、立场和价值的总和。”尽管苏力教授对法律人是否有异于常人的法律思维深表质疑,笔者在此并不就法律人的思维的独特性进行阐述,笔者所谓的法律思维更加注重法律的学习能力。法学本科四年、研究生二至三年,要想在这么有限的时间内学会所有的法律,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学习的方式方法养成以及法律思维的培养。一旦法学学生养成了被动接受式的教育,必然缺乏了独立思考和学习的动力和技能,从而最终导致了与社会需求之间产生巨大的鸿沟。
2.课程设计问题。我国法学院已经仅700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都是具有充足的法学教育资源,很多学校仅仅是为了学校建制的完全而设置,难免有滥竽充数之嫌。这就从客观上导致了其课程设置收到了有限教育资源的限制,甚至连必修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都难以开设。另一方面,哪怕是由充足的教学资源,但是大部分的法学教育课程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开设了所有的部门法学以及与法学相关的课程,导致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较为粗浅,是蜻蜓点水式的泛泛而学不能形成一个系统。
3.考试制度问题。当下大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着考试作弊现象,笔者以为这与考试制度不合理有关系。尽管《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未规定受校纪处分的学生就无资格得到学位。但绝大部分大学往往规定其“舞弊者,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不得授予学位”。笔者在此并不要讨论法律的冲突问题,而是要强调如此强硬校规,在实践中不仅起不到很好的遏制作用反而对于监考老师形成了心理约束,因为很多监考老师都是该学生的任课老师,对学生难免产生包庇心理,而学生也抓住了老师的这种心理更加变本加厉了。
4.与司法考试衔接的问题。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出现脱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司法考试的模式与法学教育模式存在冲突,前者是应试性的,后者是理论性的,而实践性应当是两者的衔接点,却被忽视了。除了模式之外,法学教育所教授的内容和司法考试所考试的内容也存在差别。最终导致两种极端,一种是过于追求社会需求的短期效益,即使大学的法学教育向司考化、应试化滑坡,另一种是过于忽视社会需要,脱离司法考试的实践性。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完善
通过以上国内外法学教育模式的对比以及我国当下法学教育的突出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法学教育:
1.通过创新教学方法实现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一个法律人素质和水平的高低,主要不在于其拥有的法学知识的多少,更在于其独特的思维方式与优良的思维品质,即是否拥有严密的法律思维这一基本品质。”“法律思维训练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程,主要藉由法律课程与相关课程有机结合和逻辑性编排来实现。”而这种训练的最好战场便是案例,案例教学衍生了新的教学方法,即诊所教育,让学生通过实际的案例,在案例中学习法律职业人的职业技巧,激发其学习法律知识的欲望,从而拓展法律知识与提升法律素养。该教育方法是实行教师与学生互动式的教学,以案例为载体而不是目标,从学生实际办案中展开教学,有意识的培养其法律执业的技能与社会公正心的追求。在课程安排上,除教育部规定的核心课程之外,可根据学年不同开设法哲学、法经济学、伦理学等基础性课程,为学生思辨能力提供基础的知识储备。另外,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模式,例如笔者所在的浙江财经大学,设置二专辅修的政策,从而让法学学生有一个更好的主攻领域。
2.通过内外部约束完善考试制度。完善考试制度需内外兼修,内部主要是解决对于舞弊过于严苛的惩罚导致了与预期效果相反的现实问题,外部是通过导师连坐制来形成约束。对于前者而言,笔者以为可以从初高中考试舞弊中得以借鉴,按照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学生该们学科舞弊该学科零分处理的惩罚已经对学生产生了威慑,监考老师也会没有了原本的心理约束,放胆去揭露从而更加有利于维护考试的严肃,对于法学的教育而言也起到促进作用。对于后者,笔者以为应当追求舞弊学生导师的责任,导师是学生指路人,也对其学生十分了解,便于采用合适的方法予以引导。该规定还可以促进导师更加关心学生,学生也会在舞弊前考虑到会连累导师而有所收敛。
3.通过法学教育制度与司考制度双向改革实现两者的协调。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应当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以完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要努力推进改革,并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水平。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可以从本科和硕士两个方面予以改进,法学本科教育既是通识教育也是职业教育,因此要注重其综合素质的培养,有意识的引导学生做出未来职业的选择。硕士生教育应当明确区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任务,前者注重科研后者更注重实务,但从社会需求的角度而言,走向科研的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需要跨入社会,而社会需要的是有实务能力的人才,因此,可以适当降低法学硕士的数量增加法律硕士的数量,同时加强针对性的训练,为社会作出更好的贡献。
法学教育是关系到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法学教育不能闭门造车,脱离社会需求而“独善其身”,苏力教授曾言:“目前法学教育已经很不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和世俗化的社会需要。”因此,解决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几点核心问题的的探讨是十分有必要和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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