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译者主体性关系
——从“信、达、雅”三难谈起
2015-04-11李业霞
王 滢,李业霞
(聊城大学大学外语教育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论译者主体性关系
——从“信、达、雅”三难谈起
王 滢,李业霞
(聊城大学大学外语教育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严复先生提出的信、达、雅翻译三原则,历来被中国翻译界视为圭臬。笔者试图通过浅析信、达、雅的含义及其与译者主体性的关系,认为“信、达、雅”原则必须体现在译者主体性的运用策略上,而并非用“信、达、雅”来规定译者主体性,这样才能避免译者主体性的虚化(译者边缘化)或所谓盲目的“译者中心论”。
严复 “信、达、雅”译者主体性
一、引言
主体性的提出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萌芽、壮大的整个过程,并作为近代以来人类文化的基础性思想,衍生出了诸如人本主义、个人主义等。但是,由主体性衍生出来的译者主体性的含义却与前者存在一定的差异。除此之外,作为一个衍生概念,译者主体性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即具体指译者在翻译活动中的能动作用,这也从根本上否定了传统翻译理论中,译者屈尊于“仆人”的地位。而这种改变,正是基于对翻译活动中客体“语言”的重新定义,美国文化人类学及语言学家E·Spirl深刻地指出语言是的本质是文化的。文明存在演进程度的差异,但文化却没有上下优劣,都是作为主体的人在文化创造和运用过程中在自身社会中的自适应体现。因此,具体的文化运用者们以语言作为媒介进行双语间语码转换的时候,其深层次是文化间平等的交流,其实质是译者间的“无接触”的平等主体沟通。故而,译者主体性是不可能类似主体性原则中——可以对为人类凌驾的自然界客体一样进行改造而随意体现的,具体的人在翻译活动中即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必须在利用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实现自我对异文化的归化。这样,译者的主体性在翻译活动中便可以具体为对目标语言背后文化的“信、达、雅”。
既然翻译活动是具体的双语间语码转换,或具体的译者间的平等的文化传播主体的交流,则译者对源文本的载体文化的“信、达、雅”处理则深刻地基于译者本身的翻译目的、目标语言驾驭能力、其对受众理解能力的主观期待等因素。
二、信、达、雅的互相涵盖、互相印证
翻译既然翻译活动的本质是文化的,那么翻译首要解决的是两个文化间的“信赖”问题,或言“信”的问题。
梁启超先生曾言:“意译直译两派,自汉代已对峙焉可耳”。见诸于中国历史的大批量翻译大约始于汉朝,即佛教东传时期。从那一时期开始,对于意译和直译孰优孰劣的争论便不绝于耳。直译则损其美,意译则失其形。因此,从一开始,翻译界对于“信”的标准便莫衷一是,但两派仍然秉持“原著中心论”,即在各自的标准下追求对翻译原文本的“忠实”。这也是“信、达、雅”翻译三原则特别是“信”作为第一条标准是经验而非先验的由来,即严复先生提出的这一原则或标准,必然后于其具体的翻译实践活动中。但是严复先生亦认为这是“译事三难”。可见,要达到向对原文忠实的无限接近,这作为翻译的首要目标,也绝非易事。
那么作为“信、达、雅”最低标准之“信”已难以企及,则“达”之追求何易?孔子曾有一句名言“己欲立而力人,己欲达而达人”,其中“达”者有“通达”之意,用于翻译实践中,“达”便可以理解成句式上的“通”。严复先生有云:“……求其信已大难矣,顾信矣不达,随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可见,严复先生心中的“达”是基于“信”的实现,而“达”是更高层次上的“信”。严复先生眼中将意义的“信”与句式结构上的“达”综合在一起,两条互相衔接,互相印证。
“信、达”之外,第三条标准便是“雅”,即“信达之外,求其尔雅”。而严复先生又言“三者(信、达、雅,笔者按)乃文章正轨,亦即为译事楷模”。那么,“雅”到底是“信、达”之外的第三条独立标准,还是三者一“轨”。毋庸置疑,严复先生既将“信、达、雅”作为翻译三难,则不可能脱离“信、达”而求雅。若“信”是为源文本意义的忠实,“达”是在忠实的基础上的句式通畅。
那么何为“雅”?
《毛诗序》认为雅即“正”,有标准之意,则“雅”与“信、达”并非绝对割裂的。而严复先生所处的时代“雅”早已从原来的“标准”“正确”之意衍生出了“美好”的含义。况且若“雅”仅指规范、忠实,则“信、达”之外便无需再“雅”了。所以,笔者以为,“雅”具体地操作于翻译之中指的是“精妙”。
因此,三难之间的关系并非割裂的,而是有机统一并层次递进的。故而,对于“信、达、雅”-译事三难-的尽可能解决,或者无限接近这一标准是很多中国译者的潜意识观念并付诸于翻译实践。而笔者认为对“信、达、雅”处理的不同,或者侧重各异便造成了在译者主体性实现的过程中的两种极端现象。
大学生群体将成为我国社会的中坚力量,因此在高校中推广民族体育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传播过程中,地方体育局与当地的文化部门,可在高校内部举办民族体育文化展览会。在这一活动中,各项体育运动的形式与文化内涵都将得到全面的展示。并且高校可通过这一契机,邀请学生成立民间体育社团。并为该社团提供训练场地、教学指导以及赛事组织等配套环节。通过这样的方式,民族体育文化将在我国校园内得到更好的传播。教育部门也应当参考其他体育项目,为民族体育特长生制定加分政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教育部门先要制定考核标准,并为学生提供对应的教学指导。通过这样的方式,民族体育将在我国校园内得到更高的关注。
三、对“信、达、雅”实现的两个极端
严复自提出“信、达、雅”翻译理论后,便为诸多中国翻译界人士奉为圭臬并笃行之。但是,需要阐明的是此原则、理论或标准是否可以成为翻译的无上法典。笔者认为,此理论仅仅是原则,正如人类对无限接近光速的痴迷一样,还需要一种“工具”去实现,而落实于翻译活动中则为具体的翻译方法;而具体的翻译方法则需要一种标准去实现。
而对于翻译的标准无外乎“案本而传”或“译者主体性”,这便直接导致了,同样的“信、达、雅”,极端的两种理解。
(一)译者的边缘化。
译者与原作者往往存在空间上差距,这边决定了译者对异文化原作者提供的源文本的理解上。因此,“信”的原则是译者往往不能忽略的。这便造成了译者对于源文本的无条件忠实。东晋道安有言:“案本而传,不令有损言游字;实改倒句,余尽实录”。译者在翻译中的地位被认为是案本而传播者,是不能对句式进行改良的。“信(忠实)”的原则被无限放大,译者的地位必然边缘化,其中有深层次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中国翻译界对于案本而传推崇备至,以致使得翻译过程中实际的主体不能发挥主体性?从文化角度上,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文化圈历史上一直是东亚的政治、经济、文化核心。日本历史学家滨下武志认为,只有从中华文化圈的角度才能解释东亚的历史。
如前所言,中国见于史载的大规模翻译活动起于对佛经的翻译。由于中国古典哲学的发达,对于对引进的佛学的翻译可以用中国既有文化中的释义进行统摄,这样在强烈的中华文化中心论的基调下,译者的主体性发挥受到的很大的限制。而直至,清末,中国内忧外患,中国人开始研究西学。其时,西学仍被视为“奇技淫巧”,中国政界、思想界仍将对西学的吸收、使用,盖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标签。因此,译者的主体性仍在被束缚在强大的传统文化之内。实际上,这种译者主体性的实现还只是在如何实现语际之间转换的实现,译者主体性在其间体现的只是将作为生命体的译者如何用主观能动性实现“工具”的效果。这便直接导致了译者名义上作为文化传播的主体而实际上被“文化”所边缘化。
(二)译者自创论
既然“信达之外,求其尔雅”,那么“雅”作为最高标准,应当是翻译活动力求达到的。而这恰恰可以强有力地实现译者作为文化传播者的主体地位,无可厚非的是这也是译者主体性所倡导的。但是,如前所述,“信、达、雅”既为有机统一体,单纯地追求最高境界,便有损于“忠实”。而这反倒容易导致翻译活动中事实上的盲目的译者中心论——“译者自创论”。
翻译家谢天振先生认为“翻译已不再是外国文学,而是本国文学”。笔者认为,翻译终究是两种文化的交流,既然存在异文化的介入,那么翻译也就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本国文学。正如,谢先生自己所言:“翻译文学是中国文学的组成部分”。可见谢先生自己也认为翻译或翻译文学只是本国文学的一个部分。但是,正如前述,如果没有对翻译目标语言(异文化语言)的理解、认同、吸纳、依赖,也就谈不上对基于异文化语言之上的源文本的修饰、改造。也就是说,归根到底,无论译者主体性多么被推崇,“忠实”原则不再奉为唯一标准,但是终究,“忠实”仍然是翻译基础问题,即只有对基于异文化语言之上的源文本的“信”,才能达到对基于异文化语言之上的源文本的“达”和“雅”。
此外,虽然译者自创论这一现象有其目的——使得目标受众阅读、接受、理解,更重要的是喜欢。以此论之,既然翻译文学之所以为“文学”,即译者默认目标受众是受到教育的(且不论程度如何),因此除了让读者(受众)能懂还要能喜欢,那么语言的修饰——即“达、雅”必须是译者需要重点考虑的。所以,当用译者自身所处文化的语言对异文化源文本进行翻译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重点是使读者能理解,也能享受到阅读的“美”,也就是“求其尔雅”,那么翻译的关键因素则在于译者自身对源文本的传达,而非源文本的本身传达。
但是,从事实上,这一论点有其自身的缺陷。
例如,《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其英语原文为:“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provide for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汉语译文文辞准确、通畅、优美;英文原文也是严谨,切实。
但是,我们是否能说第一个讲《美国宪法》第一句话翻译的译者就是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作者呢?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在日常交际中,任何人也不能将对别人的转述变成自己的创造亦不能成为自己的专有。
因此,换言之,译者自创论是盲目的译者主体性,是对“忠实”原则的直接否定。如此,“信”的丧失将直接导致“达、雅”成为无本之木、无根之水。
总之,导致这两种极端的翻译标准根源还是本文化,或者说如无用恰当的翻译策略和方法调和本文化和异文化、译者理解和源文本呈现之间的差距,译者主体性是无法实现的。
四、影响译者主体性体现的几个关键因素
“信达之外,求其尔雅”。基于这一论点,在“忠实”的原则基础之上,“尔”“雅”即是译者的追求。实现这一追求的方法在于作为翻译活动主体的译者采取何种方法,而事实上,正如“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一千名译者对于同一本原著也会有一千种翻译版本,所以翻译并无定法。但是这并不表示译者在翻译活动中,即影响译者主体性实现成功与否中,是有某些限制性因素存在的。
(一)译者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选取原著进行翻译,是有目的的,而目的在于译者所处的时空背景和立场,这是影响译者主体性实现的前提。例如 《十八世纪前期的中原和西藏》一书中,译者便有言:“本书(《十八世纪前期的中原和西藏》,笔者按)叙述的事较翔实可靠,对我们研究这一时期的西藏历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来源和重要的线索。”“但应当指出,伯戴克在本书中有些提法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政治观点的影响……把西藏当做一个政治实体……这些都是错误的”。可见,译者翻译此书的目的在于“以史为鉴”,在于使读者、研究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因此,在对于书名China and Tibet in the early 18th century的翻译中,译者将China翻译成“中原”而非“中国”。
又如,赫胥黎的Evolution and Ethics and other Essays英文书名直译应为《进化论与伦理学》,但是严复先生翻译为《天演论》。须知,当时的严复正处在一个内忧外患的中国,因此对于祖国兴亡的忧患使得严复先生将其对原著的理解侧重在“物竞天择”之上,呼唤国人自省,祖国自强,则有“天演”一说而论“适者生存”。
(二)译者的时代、文化背景是对源文本再体现的一个关键因素。如,虽然白话文在民国初建后被定位官方用语,但是严复先生所处的时代还是文言文占据主导的时代。因此,在语言、句式的选择上,《天演论》仍是满目文言。
又如,如前所述中国古典哲学发达,但对于物理、生物等科学技术仍视为“奇技淫巧”,科学被蔑视为“西学”,顽固坚持“西学为用,中学为体”。因此,配合白话文的用语、词汇极其贫乏,鲁迅先生有言:“一面尽量的输入,一面尽量的消化吸收,可用的传下去,渣滓就听他剩落在过去里……”。
可见,译者所处的时代,具备的文化背景是译者以何种面目呈现在读者面前的一个关键因素。
(三)译者的具体翻译策略的主观测量是影响译者主体性在译著中体现的一个关键因素。
以《红楼梦》为例。至今存在的两个英文全译本分别是中国著名翻译家杨献益及其夫人戴乃迭所翻译的A Dream of Red Mansions和英国著名汉学家霍克思及其女婿敏福德所翻译的A Story of the Stone。可见从书名翻译上,杨译本所采取的是直译法而霍译本采取的是意译法,这种译者策略的选择从深层次上说是译者对于源文本文化的“异化”与“归化”。
当然,除了以上三个因素外,诸如,译者对于读者接受能力的主观测量、译者的特殊经历等,或单独或互相影响着译者主体性的体现。
五、总结
笔者认为,中国的译者在实现译者主体性中不自觉会受到“信、达、雅”的影响。而译者对于“信、达、雅”的侧重不同便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翻译行为呈现,而译者主体性的根本性限制因素——即其基础——便是对“信”的忠实。笔者认为,“信、达、雅”这一理论并未过时,而只有对在“信”的忠实的基础上“求其尔雅”才是衡量译者主体性体现成功与否的标准。
[1]王宏志.二十世纪中国翻译研究[M].上海:东方出版社,1999年12月.
[2]查明建,田雨.论译者主体性-从译者文化地位的边缘谈起[J].中国翻译,2003年1月.
[3]王芳.从译著的归属和译者主体性谈翻译忠实原则[J].文史博览(理论),2009年6月.
[4].谢天振.当代西方翻译研究的三大突破和两大转向[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3年10月.
[5]Edwin Meese III.Interpreting the Constitution,Interpreting the constituton:the debate over original intent,edited by Jack N.Rakove[M].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0.
[6]伯戴克,周秋有.十八世纪前期的中原和西藏[M].西藏人民出版社,1987年8月第1版.
[7]鲁迅.关于翻译的通讯[A].鲁迅全集(第4卷)[C].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编辑:冯惟榘
H059
:A
:2095-7327(2015)-06-0137-04
王滢 (1978-),女,汉族,山东东阿人,聊城大学大学外语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李业霞(1969-),女,汉族,山东新泰人,聊城大学大学外语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英语教学与实践、翻译理论与实践。
本文为2014年度全国高校外语教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跨文化视角下的译者主体性研究》(项目编号SD-0005-A)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