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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2015-04-11吴楠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维权经营者权益

吴楠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38)

对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吴楠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38)

我国老年人口的增加带来了广阔的消费市场,而对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侵害引发诸多消费问题,给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本文针对不法商家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现状,在深入分析老年消费纠纷产生的原因后,提出从家人关爱引导、自身学习防骗,创设诚信氛围、提高诚信意识,提高法律意识、畅通维权途径三方面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的建议。

老年人;消费纠纷;权益保护

今年备受关注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一组“来路不明的保健品专坑老人”的案例:“72岁的王大妈,被健康体检、健康讲座等忽悠购买各种保健品,多达30多种,省吃俭用投资近40万元。但这些所谓的药,大都没有批准文号,来路不明。王大妈怎么都不信,保健品并没有给她带来健康,反而是一身病痛和上万外债……”而这一情况的出现并非个案,《2013年中国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在老年消费者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方面,老年人选购保健品时过于迷信功效,从而降低了对产品成分规格和质量的防范意识。

随着老年群体的日益庞大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家从中看到了巨大的商机,抓住老年群体的生理及心理特征,纷纷推出针对老年群体的各式产品,进行花样繁多的营销[1]。尤其是许多不法商家巧立明目,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了一系列虚假的夸大宣传,如央视总结的“洗脑营销”、“亲情营销”、“体验营销”、“免费体检” 等惯常骗术,向老年人灌输歪曲的健康理念,“忽悠”老年人花钱,令老人难以招架。在引发诸多消费纠纷的同时,给老年人的消费权益造成侵害,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

一、老年人消费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老年人消费本身存在不科学、不理性的现象

首先,老年期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消费的非理性[2]。进入老年期后,老年人的体力、精力等各种身体机能明显退化,希望借助一些产品和活动达成自己许多不太切实际的愿望,这就给很多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其次,在现今异常迅猛的现代科技发展的社会背景下,老年人逐渐丧失了他们日积月累的知识经验等优势,尤其随着空巢老人家庭日渐增多,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活动范围狭小、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导致辨别能力愈加缺乏,在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更不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权,最终致使自身的利益受损。

(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经营者经营不诚信

目前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3],一些急功近利的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他们往往善于利用老年人消费的弱点,将一些结构简单、使用范围广的普通产品贴上“适合老年人”的标签,使老年人难以具体衡量其实际效用,误导甚至欺诈老年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不法经营者还“有针对性”地设置了许多令老年人难以辨别的消费陷阱,如时间短、流动性强的“免费体验”等活动,老年人贪图小便宜“中招”后,经营者往往人去楼空,想要维权却成本高昂,老年人只得无奈地接受不公平交易。经营者花样百出、诚信缺失,直接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使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发生不对等的变化,导致消费纠纷频现老年消费市场。

(三)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救济途径不顺畅

以涉案率较高的保健品买卖纠纷案件来看,很多老年消费者缺乏“防人之心”,自我保护的法律、证据意识不强。大多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没有就产品的功效、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买卖合同的基本事项做出书面约定,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做出的口头夸大承诺、采取胁迫等手段进行强制交易等不法行为也没有留存必要证据[4],有的甚至连购买凭据都没有保留。争议发生后诉至法院时,拿不出任何可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有效证据,只能任由自身利益受损,导致不法商家的骗局屡屡得逞。

在维权救济途径方面,由于目前国家相关维权机构尚没有针对老年人特点设置便捷的投诉问题通道,他们在进行维权时,不得不受制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受案范围狭窄、解决问题方法单一,各机构之间职责不明确、缺少统一调度与指挥等因素[5],由于这些机构对同一纠纷观点、解释不一,经常会出现扯皮推诿的现象,在浪费财力、人力、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同时,最终导致老年人消费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置,使维权救济受阻。

二、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家人关爱引导,自身学习防骗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孝道,不仅要“孝”更要“顺”,要顺着老人的心思,不能违背老人的心意[1]。但在老年消费方面,作为子女应当把握住一定的度,既要理解和尊重老人,又不能对他们一味顺从和迁就。因为老年人与社会沟通方面的欠缺,对“过度包装”的“新生事物”了解比较片面,在消费时容易陷入盲目状态。这时就需要家人科学、理性的引导,既“顺”了老人的意,又不至于产生不良消费。

作为老年人自身,更应通过多关注新闻媒体、社区内黑板报、宣传栏、标语等方式,了解社会上不良现象和当前多发的各类诈骗手法,提高警惕,增强防骗意识和能力;在做大额投资或消费的决定之前,要多听取亲朋好友们的意见,以做到万无一失[6]。

(二)创设诚信氛围,提高诚信意识

诚信就是以真诚之心,行信义之事。诚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社会上人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证社会秩序良好、经济健康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商家使用违背诚信的不法手段进行生产或销售,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7],却严重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导致老年人消费屡现纠纷。因此,要改变当前我国老年消费品行业的不规范状态,就必须纠正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

国家和政府应多方发力,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诚信氛围,使经营者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媒体作用,对企业开展诚信知识宣传培训,督促老年消费品经营者自觉诚信生产、诚信经营;另一方面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老年消费品市场的监管责任,为老年消费者守好“第一道防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办、停业整顿甚至取缔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企业;再一方面要积极发掘讲诚信、守法律的经营者,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他们生产经营老年消费品中的“名牌”产品,达到为老年人购买优质商品创造条件的目的。

(三)提高法律意识,畅通维权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法治社会的建立首先需要我国公民提升和加强法律意识。针对目前存在的老年人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本文建议应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拓宽老年人接触法律、了解法律的渠道,让老年人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定期组织普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消费维权的宣传,主要针对找谁维权、如何维权、怎样留存被侵权的证据等方面传授必要的、操作性强的维权方法,提高他们的证据法律意识,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有条不紊地及时使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建议国家相关维权机构给予老年消费者更多的关注和保护,针对老年人特点设置便捷的投诉问题通道,在行政、司法等有关部门的主导下建立老年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的联动机制:在有关部门设立老年人消费纠纷问题投诉站,在消协热线中开通老年人消费维权电话专线,聘请专业人员专门解决老年消费纠纷,为帮助他们维权提供服务;必要时可商请法律援助部门的协助,为有经济困难的老年消费者提供无偿法律帮助,协助有诉讼需求的老年消费者进入司法程序进行消费维权。

[1]安素霞.老年群体保健消费背后的隐忧[J].企业导报,2012,5.

[2]蒋传和.老年人生活状态与老年人群体特征的相关分析——以安徽为例的实证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4.

[3]崔戡.我国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的研究[D].吉林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2.

[4]胡宝民.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D].湖南长沙,湖南大学, 2014.

[5]王静.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案[D].湖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6]周凤英.对当前老年人如何应对消费骗局的几点思考[J].甘肃科技横,2011,40(1).

[7]任毅.东城法院涉保健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调研报告[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35(1).

编辑:崔月华

C91

:A

:2095-7327(2015)-06-0100-03

吴楠(1984-),女,山东滕州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政工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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