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未完成销售额用人单位可以拒发基本工资吗?
2015-04-11
咨询台:
今年5 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基本工资1000 元;每推销价值1000 元产品提取30 元;如一个月内未完成1.5万元的销售额,公司不再发放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但一个月下来,我虽全勤上班,尽了全力也未完成公司规定的1.5万元产品的销售额。由此,公司不仅未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还以上述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基本工资。请问,试用期我就等于白干了吗?
申茂财
申茂财读者:
非常感谢你对本刊的支持。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公司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报酬。1993 年国家就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原劳部发[1993]333号)。在此基础上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制定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原劳社部令第21 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受益人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以上规定说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完成任务。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你在试用期一个月已经全勤上班,表明你向该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虽未完成销售额,公司也应当支付最低工资。如果公司拒不支付,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 至5 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