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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差异原则的逻辑论证*

2015-04-11尚水利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罗尔斯

尚水利

(国际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 100091)

罗尔斯差异原则的逻辑论证*

尚水利

(国际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100091)

[摘要]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认为:“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时,它们是公正的。” 其证成结构如下:(1)道德平等;(2)个人禀赋是否“应得”及视自然才能为共同资产的问题;(3)依据前两个论证,推导出差异原则的逻辑必然性。差异原则的提出引起了广泛的质疑:尤其是天赋能力的“应得”及视自然才能为共同资产的问题。

[关键词]罗尔斯;差异原则;道德平等;自然禀赋;共同资产

[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15.07.015

一、差异原则的提出

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思潮逐渐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自由与民主的基本制度框架业已基本奠定,罗尔斯所称的社会的“基本的善”——“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58也受到法律上的保护。唯有在经济领域,贫富悬殊的问题在很多民主国家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直接导致了政治领域中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形同虚设。罗尔斯作为一个笃信道德上平等的自由主义者,怎么可以容忍如此巨大的贫富差异?如果他要替资本主义的经济不平等辩护,他必须提出迥异于以往政治哲学上的合理解释——贫富差异在何种情况下及多大程度上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差异原则就是对这种情况的回应。

罗尔斯在提出其差异原则时,首先比较了“自然的自由体系”“自由的平等”和自己所称之为“民主的平等”之间的区别。罗尔斯认为,在自然的自由体系看来,“前途是向才能开放的”,自由社会机会平等,各种职位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运用各自的天赋能力及社会优势,在社会竞争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效率原则是其第一要义。如果政府强行将他们的所得重新分配,则侵犯了他们的人身及私有财产权。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分配方式。这种体系最不合理的地方,是它一开始就容许资源的最初分配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所导致机会的不平等,出现令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社会不公平局面,从而使很多低下阶层的人,丧失有效实践各种自由的条件或自由本身。所以罗尔斯得出结论说:“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67

“自由的平等”则尝试纠正“自然的自由体系”的弊端,主张尽可能将家庭及社会背景造成的差异减至最低,使每个具有相似禀赋的人,能够具有大致平等的机会,它的目标是创造一个保障机会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让所有人都有实质的平等起点。要做到这点,政府有必要防止财富的过度集中,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等。罗尔斯认为,这种“自由的平等”显然要比 “自然的自由体系”更可取,但他认为这并不足够,“直觉上依然是有缺陷的”,因为“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决定。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来决定,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正像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发放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确定这种分配”69。况且,在家庭制存在的情况下,每个人的成长都依赖于他所生存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由于家庭状况的迥异,保障具有同样天资的人受到同样的教育机会在实践上是根本不可能的。

为此,罗尔斯提出了自己的“民主的平等”的差异原则。“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时,它们是公正的。”71任何自利动机、私有产权或经济效率等来为分配不平等辩护的理由,都不成立。所谓最少获利者,在《正义论》的第一版中他并未明确指出,在其进行修订时指出,是那些由于禀赋能力较弱,来自低下阶层的贫困家庭,又或由于在生活中运气较差,从而成为社会中收入最少或社会阶层最低的人。至于那些由于挥霍或选择昂贵的生活方式而导致贫穷潦倒的人,原则上并不属于差异原则所指涉的群体。把职业和地位向所有没有得到机会均等的人开放的原则,与差异原则一起规定了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概念。

罗尔斯认为,其“民主的平等”的差异原则有三大优势。第一,“差异原则强调补偿原则所提出的一些考虑。”95罗尔斯认为,补偿原则的目的是让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具有同等的机会,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社会不公。而差异原则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让所有人在竞赛中都被期望在公平的起点线上。但是,差别原则将重新分配社会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所以差别原则虽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却可以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第二,“差异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它是一种互相有利的原则。”98罗尔斯强调,差异原则绝不是一种杀富济贫式的简单“正义”观,将人们能力上的差异强行拉平,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它的精神。相反,“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同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97它是为了消除社会中原子式的“自然的自由体系”状态,以保证“社会结构能向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不利者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在此意义上说,它是平均主义的”98。他还借助于帕累托效率原则来证明自己的差异原则与互惠原则的一致性。第三,“差异原则的另一优点是它提供了对博爱原则的一个解释。”100根据差异原则:社会合作的目的并非竞争,而是如何充分善用人们的共同资源,以改善所有人的处境,它体现了一种博爱的精神。罗尔斯甚至认为,如果真正理解了差异原则的内涵实质,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这样我们就为博爱的观念在两个原则的民主解释中确立了一个地位,我们看到它对社会的基石结构提出了一种确定的要求。”101

如此看来,作为一个平等的自由主义追求者,如果差异原则得以证成,罗尔斯便可以一方面对资本主义导致的贫富不均作出清醒的反思与批判,另一方面又不必接受西方所称的“社会主义式”的结果平等。可谓一举两得。

二、差异原则的逻辑论证

纵观罗尔斯的《正义论》,其差异原则证成的逻辑结构如下:(1)证成道德平等,这是整个理论的出发点。(2)论证个人禀赋是否“应得”及视自然才能为共同资产的问题。(3)依据前两个论证,推导出差异原则的逻辑必然性。

(一)差异原则的基础是道德平等

当我们说A和B是平等时,它表示的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即相对于某一特性P(property)两者是等价的。这里,P的实质与内容是判断平等的关键。在罗尔斯看来,人与人之间应该享有平等权利的基点在于“道德人”。所谓“道德的人有两个特点,第一是有能力获得(也被看作获得)一种关于他们的(由一个合理生活计划表达的)善的观念;第二是有能力获得(也被看作获得)一种正义感,一种在正常情况下有效地应用和实行——至少是在一个较小程度上——正义原则的欲望”492。第一种能力,是指一种能够自主地规划自己人生的能力,第二种能力是指一种能够依正义原则行事、自主作出道德判断的能力。这两种能力构成了“自由人”的概念。“只要能达到某种最低程度,一个人就有权获得同其他任何人同等的平等自由。”493就有权得到全部正义保证,“道德人格能力是获得平等正义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除了这个基石条件之外不需要其它条件。”492这些权利的存在是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

显然,罗尔斯的平等观具有自然权利理论的色彩,因为权利的基础,是基于人的自然特征,即绝大多数人在正常环境下,成长到某一阶段,自然拥有这两种能力,而非基于社会习俗或法律规范。虽然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的程度,人人各有不同,却不妨碍人们作为平等的道德人的资格。同时这些权利具有一种特殊的道德力量,凌驾于其他价值之上。这里,罗尔斯显然继承的是康德式的对人的诠释。罗尔斯指出:“人人平等体现于下述假定:在决定规范他们的社会的基本安排的原则时,他们每个人均有,也视自己具有被平等尊重及关注的权利。”44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正是这样一种程序,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透过一层无知之幕,确保立约者处于平等的位置。“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那么显然,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要体现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理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16

单从道德平等的理念,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实质的社会正义原则。因为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才最能够将平等尊重的内涵表现出来,可以有不同的演绎。如功利主义却认为要将每个人的快乐平等地计算一次,然后加总,最大净值的分配将是正义的。而诺齐克认为,真正体现平等精神的,是平等的规则确保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竞争,其他人不应进行任何干涉。所以,要从道德平等推导出差异原则,还有许多实质性的问题需要说明和规定。

(二)自然禀赋为共同资产的问题

首先,自然禀赋是否“应得”的问题。罗尔斯明确指出:“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位置。”因为“他的这一要求没有任何根据。”99因为基于平等的考虑,当我们在决定正义原则时,自然禀赋、社会和家庭背景导致的不平等,必须被排除出去。从道德的观点看,这些差异都是任意偶然的结果,没有人应得由这些差异所导致的不平等分配。只有在这样一个公平的条件下,得出的原则才符合正义。罗尔斯深信,一旦我们接受这种道德信念,差异原则将是最合理的选择。为进一步论证自己的观点,罗尔斯还区分了“应得”与“合法期待”的区别,指出对自然禀赋的分配,只是一个人有资格获得的合法期待,而不是“应得”的结果。它不能构成占有的根据,即使占有这些属性,也只是在弱的、偶然的意义上,而不是强的、持续的意义上的获得。

其次,自然禀赋为社会共同资产的问题。既然自然禀赋的分配非应得,在此,罗尔斯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视自然禀赋的分配为社会共同资产的看法。他指出:“差异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97“如果接受差异原则,他们将看到,较大的能力可作为一种社会的资产用来促进公共利益,但同时也适合于每个有较高的自然资质的人的利益,使他追求一种较好的生活计划。”102

由此可见,罗尔斯强调,这些自然禀赋的分配应被视为社会的共同资产,并被所有参与社会合作的人共同拥有。这表示如何分配由合作所产生的财富,必须得到大家同意。每个合作者,都有相同的权利决定如何分配这些资源。那些能力高的人,之所以被允许分得多些财富,并非由于他们应得这些能力,也非他们是这些能力的最终拥有人,而是这样做乃是对最弱势者最有利的安排。“较有利的代表人就不能说这些有利条件是他应得的,因而他有权以一种不促进他人利益的方式从他可参加的合作体系获利,他的这一要求没有任何根据。”99为什么没有这种根据呢?因为严格来说,这些自然能力根本不“属于”这一个体,因此他完全没有理由说他应得这些优势。这也同时说明罗尔斯在政治证成中,完全不考虑“应得”的主要原因。

(三)选择差异原则的逻辑必然性

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关系,每个人的幸福都赖于此。在这一合作体系里,作为道德的人,每个公民人人平等,都可以自由理性地规划自己的人生。再加上由自然能力和社会差异所带来的利益被视为非“应得”,每个人的自然天赋都是一种“共同资产”,每个人都不该用它来谋一己之利,那么平等分配合作所产生的财富就成为最合理的社会安排。然而,罗尔斯认为这并非最好的安排。如果我们在平等的基础上,将视为共同资产的自然能力再合理地使用,重新分配,在增加产出的同时改善所有人的处境,尤其是最弱势者的处境,这样的社会更趋正义。所以罗尔斯指出:“最明显的出发点,是所有社会基本有用价值,尤其是收入和财富,应该平等分配:即每个人都有相同的份额。但社会需要考虑组织上的要求及经济效率问题。因此,停留在平等分配并不合理。在和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改善每个人的处境,包括那些受益最小者,社会基本结构应该容许不平等。因为我们从平等分配出发,那些受益最小者可以说享有否决权。我们因此得出差异原则。”61-62

上述引文较详细地说明了罗尔斯差异原则的实质性内涵。第一,平等分配不合理。因“社会需要考虑组织上的要求及经济效率问题”,在自由社会里,一定会鼓励那些自然能力和社会资源较优的人努力工作,并容许他们在社会合作中受益较大。这种经济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第二,不平等分配的前提条件是:能够改善每个人的处境,尤其是那些受益最小者。这种分配模式,在道德上对禀赋占优者没有不公平,甚或投诉的理由,因为他们知道这些禀赋的获得纯属偶然,其利益的分配和“应得”无关。作为一个真心诚意的平等主义者,他们更愿意分担彼此的命运。第三,最弱势的人具有否决权。任何正义的原则必须得到每个参与者的同意。因为最弱势的人议价能力最低,占有的社会资源最少。获得了社会上最弱势人的同意,正义原则的普适性彰显。可见,差异原则的背后,所体现的是强烈的博爱精神。

三、对罗尔斯差异原则的质疑

差异原则一经提出,便成了罗尔斯正义论中,最独特、最激进同时最具争议性的原则。

质疑一:设置道德平等底线的理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植根于道德人的平等,它是社会合作的一个底线,罗尔斯将其称之为“范围内的特质”。为什么要设置底线?其设想是将所有人都包括进去,即只要一个人有理性和正义感能力,就可以享有道德平等的地位。而且罗尔斯认为,绝大多数人在正常环境下,成长到某一阶段,都自然会拥有这两种能力,而非基于社会的习俗或法律的规范要求。罗尔斯将道德平等的底线设置得如此之低,为什么不可以在道德底线上再根据人的禀赋能力高低作出适当的差别对待?

质疑二:“实然”与“应然”的区分。即使每个人都是“道德人”——拥有理性规划自己的人生和正义感能力,但作为一个普遍性的自然事实,也推论不出带有极强普遍性的——每个人都有道德平等的权利——这样一个道德原则。就连平等主义者费伯格也认为,我们不可能诉诸于人的任何自然特征,来论证人人有同等价值。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只能是一种尊重每个人共有的人性的态度。但他自己也坦承,他没有办法证明所谓人性的基础到底是什么67。换句话说,罗尔斯差异原则的逻辑论证以道德平等为基点是没有理性基础的。这种以假定的价值判断来取代事实判断,势必造成价值的越位。表现在社会秩序的正义安排上,用理想主义代替现实主义,用道德的激情代替理性的审慎。

质疑三:关于罗尔斯对“应得”的理解。在罗尔斯看来,“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位置。”99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应得的概念是正义分配的前提,判断一个分配是否公正,必须判断它是否与应得的标准相吻合。而罗尔斯的观点却与之相反,他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应得的理解是预设了一种对什么应得份额的解释,是一种来自社会制度及制度所造成的合法期望。在他看来,“德性可以被描述为按照相应原则行动的愿望或倾向。这样,道德价值的概念就从属于正当和正义的概念,它在分配份额的实质规定中没有发生作用。”302在《正义论》的开篇中,罗尔斯自己也承认,他的观点“初看起来可能不合传统”8。但他又力求证明在事实上的吻合。既然如此,罗尔斯为何在分配的份额中要将“应得”的概念从道德证成中排除出去?罗尔斯认为这与合理的多元主义相关。他认为,如果要设立一个道德应得的基础,就等于预设了一个一元化的道德学说,而这与政治自由主义的主张相矛盾,那么,他后来提出的“重叠共识”就逻辑性地成为多余。如果真如其所讲,那么他自己提出的公平式的正义原则也难以回避这个问题:提前预设了一种特定的道德应得的观点,进而进行制度上的安排与设计,并为他的契约论设计辩护。看来他的这一回应,同样令人难以满意。

质疑四,即使天赋能力在道德上不是“我”所应得的,但并不表示“他人”有权分享“我”生产出来的经济成果。 如果我是自己的主人,拥有自己的天赋,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属于自己的能力,再加上后天的努力,那么“我”为什么不可以较其他人更有道德资格获得这些成果?罗尔斯认为,因为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我们有责任将合作成果按各自贡献的比例加以分配。这种说法虽有道理,却并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差异原则。因为差异原则根本不考虑这些社会最弱势者对合作的贡献有多大。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最弱势者往往在经济合作中贡献较少。差异原则却要求,任何的经济不平等必须对他们最为有利。

质疑五:视自然禀赋的分配为共同资产的问题。《正义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要从根本上体现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的论断。 诺齐克认为,差异原则不仅没有体现康德的理想,而且与之背道而驰。因为如果将自然禀赋的分配视为共同资产,那便意味着在未经个人同意下,差异原则擅自利用某些个体的自然禀赋,作为满足他人的欲望及需要的工具。这犯了和功利主义一样的错误,即要求部分人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必须牺牲自己的基本权利。而这恰恰是罗尔斯所反对的。因为这样,差异原则便将那些能力占优的人视为手段,而不再是目的自身了。罗尔斯只懂得从最不利者的观点考虑问题,却没想到这会削弱他强调的自由主义观念中的人的独立性和多元性。他更没有认识到这些天赋是自我必要的组成部分,根本不是自我可以让渡的属性。

诺齐克的批评触及到了罗尔斯理论的核心。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可能辩护是,将个人与其属性(天赋、能力、性格等)相区分,并视后者并非构成自我的必要条件。这样,利用个人的天赋为他人谋利益就不会损害自我的独立性,因为这些属性根本就不是构成自我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是“我”偶然地拥有的一些资产。因此如何处理它们并不影响“我”作为一个道德人的身份。这似乎也正是罗尔斯的论证思路。但诺齐克进一步论证道:如果将个人与其属性(天赋、能力、性格等)作出这个强行区分的话,剩下的将是一个被完全被剥离经验意义的(用其原话讲就是“净化”)主体,一个没有任何独特性的、极度单薄抽象的自我。它类似于康德的先验的或非实体的主体,而这又恰恰是罗尔斯原本想避免的。

桑德尔为罗尔斯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方式”98。放弃以单独个体为基本单位的自我概念,“诉诸一个交互主体性的自我概念”98。即我们大可不必视那些分享我们天赋能力的人是完全独立于我们,并和我们是毫不相干的他者。相反,“在这种环境下,占有主体是一个‘我们’而不是一个‘我’,这种环境继而暗示在构成性意义上存在着一种共同体。”99这样一来,而当最弱势者分享我的自然禀赋所带来的经济成果时,“我”并不构成他们的工具,因为在共同体中,其他人也构成了“我”的一部分。

差异原则的确也表现出了这种精神,这也正是罗尔斯所说的差异原则体现了博爱精神的原因。但这种“交互主体性的自我概念”,如何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相兼容,仍是一个大问题。这种问题也正好反映了自由主义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困境,如果每个人都是自主独立的个体,对自己拥有绝对的权利,且在社会合作中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为什么不能接受优胜劣败、贫富悬殊的社会制度?这也正是罗尔斯《正义论》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初衷。虽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按词典顺序”确保了个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他不能合理地论证彼此独立的个体为何会接受差异原则的限制?即一个独立的自我为何要对另一个独立的自我,拥有一种无可推卸的道德责任?视自然禀赋为共同资产的合理论证,究竟在哪里?罗尔斯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

[3] 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收稿日期]2015-04-06

[作者简介]尚水利(1967-),男,河南辉县人,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文化、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15)07-0064-05

On Logics of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Shang Shuili

(PublicAdministrationDepartment,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Relations,Beijing100091,China)

[Abstract]According to Rawls′ Difference Principle, "justice could be realized when and only when the high expectation of the relatively well-being functions as part of plan to realize the expectation of those who made fewer profit." And here follows his reasoning structure: 1) moral equality. 2) whether a person deserves his natural endowment and whether the nature can be seen as common asset. 3) from the reasoning above, the logics of the inevitability of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can be inferred. This principle has aroused numerous doubts, particularly when it comes to the issue of natural endowment and common asset.

[Key words]Rawls;difference principle;moral equality;natural endowment;common asset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政治哲学视野下的政治认同问题研究”(3262014T41)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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