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视域下网络谣言结构探析
2015-04-11张琛王小平
张琛 王小平
本文将从“秦火火”,“立二拆四”事件为背景引出网络谣言者的群体世界,进而以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的方式与群体理论的内容对这个特殊的,机具代表性的社会群体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一、事件背景
2013年8月21日,网络红人“大V”微博“秦火火”,“立二拆四”博主秦志晖,杨秀宇因在网络上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罪名,被公安机关逮捕,一个躲在网络背后的庞大的群体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以“秦,杨”二人为首的网络推手公司也被披露出来,这期间,仅“秦火火”一人微博就造谣数起:“7·23”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获赔三千万欧元;由于受郭美美及卢俊卿事件影响,红十字会七八月份捐款严重缩水,通过民政部门发文向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强行募捐;少将罗援的大哥和四弟分别在美国和德国公司任高层;李天一今年应该22岁,且非李双江亲生;张海迪的妹妹张海燕更名,系亿万富翁、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挪威;雷锋6元工资穿90元行头;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全家当领导,大女儿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是交通局副局长,小儿子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司马南、孔庆东等名人收钱为重庆模式说话,2005年杨澜利用严重亏损的“阳光卫视”从股市骗钱,后其“阳光基金”又在汶川、玉树等灾难中诈捐逃税等许多在网络上引起了极大关注的谣言。
在其频繁的造谣过程中,有大量网民对这些谣言进行了转载和转发,很大程度上扩散了这些谣言的负面影响,从整个事件中,可以将这个庞大的网络群体分成三个部分:以“秦,杨”为代表的的“造谣者”,以转发,转载微博谣言的“传谣者”,以及大量不辨是非,盲目相信这些谣言的“信谣者”。
二、网络谣言者的分类:“造谣者”,“传谣者”,“信谣者”
依据社会心理学的关于群体的一般理论观点,群体是依据一定的特征,如群体的阶级,民族属性,共同活动的情况,人际关系的发展水平,组织特点等因素而从社会整体中区分出来的人群共同体。而从“秦,杨”事件背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个人数众多的网络谣言群体大致可以被分为三大类,即“造谣者”,“传谣者”,“信谣者”。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作为媒介(例如网络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真正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有一定社会关注度的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而“网络谣言者”群体就在这样的网络谣言背景下滋生出来。
1.造谣者。在“秦,杨”事件的整个调查过程中,可以发现,这些“造谣者”,都以“网络推手”自居,并有公司做为伪装,所以,这些造谣者多是有动机,有准备,有组织的造谣,并不是无目的性的造谣。在“秦,杨”事件中,“秦”自己也承认,他在网络上大肆造谣就是为了出名和致富,他甚至提出一些毫无道德的价值观:“只有颠覆已经成名的名人,才能快速提高知名度”就这样的价值观才让以“秦,杨”为代表的“造谣者”群体长期在网上制作事端、为非作歹,涉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其组织严密、目的明确、手段恶劣、获利巨大,是一个典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网络犯罪组织,他们长期在网上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攫取私利、为所欲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造谣者”作为一个有目的,有组织的网络群体,是“网络谣言者”这一大群体的源头和始作俑者,也是这个群体的核心。
2.传谣者。当一个谣言被造谣者制作获发布出之后,“传谣者”和“信谣者”就随之产生。“传谣者”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出名盈利为目的,明知是“谣言”仍进行转发,转载的“二传手”,这一类传谣者也是有组织有目的的群体,他们一般受造谣者的领导,帮助造谣者最大限度,最快速度的发布谣言,引起网民关注,进而达到盈利的非法目的。而第二类传谣者则是无目的性的,盲目的传谣者群体,他们大多无法辨别谣言的真伪,也不能清晰认知自己传谣的恶果,只是受到网上一些热点事件或是一些热点新闻的吸引,而不自觉的转发了已经被包装好的谣言,从而也成为了“传谣者”。“传谣者”是“网络谣言群体”中的传播载体,是沟通造谣者和信谣者之间的关键,有枢纽的作用。
3.信谣者。而“网络谣言群体”的最后一环,即“信谣者”,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造谣者”和“传谣者”成功盈利的关键,也是这个庞大群体中最大的一支,这其中有些信谣者也同时充当了传谣者,这个群体中的个体多是盲目的,无辨别能力,从众心理明显,群体结构呈现出立体性,复杂性,包含各种层次的网民。这其中有本身就缺乏辨别能力的知识水平较为低下,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也包含有良好教育背景的有一定辨别能力的群体,但这些个体在信谣者这个群体中大多都迷失了自己的辨别能力,盲目的信谣,让谣言迅速有了广阔的市场,信谣者构成了这个庞大的网络谣言群体的基础。
三、群体的组成与结构
人们常常说,人是一种社会动物。但人与人之间的影响并不是积极的。有时候他人能激发我们更加努力,这种效应称社会助长效应。而另一些时候,集体性的工作使我们松懈下来,努力程度减少,这种效应称为社会懈怠。社会影响理论能够帮助我们解释他人在场何时会导致社会助长,何时又会导致社会懈怠。在一个匿名的群体中,个体会感到自我身份意识的缺失,这种效应称之为去个体化。
总的来说,身处一大群人当中,会使人产生不愉快的拥挤体验。社会心理学家对个体在他人在场的情况下的这些可能反应进行了研究。1.群体结构。在网络谣言这个群体中,形成了以“秦,立”等人的为主的群体意见领袖,他们在群体中支配着群体意见并策动着整个谣言的创造,转发并广泛传播的过程。在意见领袖之下是一群隐藏在公众视线背后的“二传手”,他们多为有目的,受指使并从中牟利的网络传谣者,这些“二传手”之间的接触很少,甚至彼此之间没有接触,他们受雇于意见领袖们,从一次次的转发中博得关注度或谋取私利,但这些“二传手”是整个网络谣言得以传播的关键,他们在人数上众多,公开程度上多为匿名者,转发,传谣速度迅速,符合群体谣言传播的要求,是这个群体的关键力量。在“二传手”之下,便是众多的无自我意识与自我辨别能力的造谣者与传谣者,他们大多容易听信网络“大V”的一些论断或是意见,甚至迷信这些意见领袖的种种说法,在毫无目的性的转发中,极大程度的增进了谣言的传播速度与传播深度。
这三种主流群体构成了网络谣言传播这个大群体,整个这个系统呈“金字塔”的形态,组织结构偏向于传销的组织形态。在意见领袖为代表的群体核心(即金字塔的尖端)频频创造并发布谣言的大旗下,众多网络群体成员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而迷失了自我,丧失了自我辨别是非的能力,这就是明显的群体“去个体化效应”的特征。这些群体成员不乏具有较高的教育背景与良好的是非辨别能力,但他们身处在群体的包围之中,就开始变得盲目,狂热以及丧失自我。
2.群体组成。更加有趣的是,大多数的群体成员在整个网络谣言形成过程中没有获利,甚至他们也没有获利或是什么功利性的目的,但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机构下,多数人在毫无注意的情况下加速或加剧了谣言的传播。而网络谣言群体这一“金字塔”结构本身也是无形的,它不同于传销组织的金字塔结构,在传销组织中,位于低一层的人会为了到达上一层而采取各种措施与手段,这个过程带有极强的目的性与功利性,但在网络谣言群体组织当中,大多数人是无目的的,他们仅仅是在群体“去个体化效应”的过程中失去了辨别的能力,而选择了轻信谣言,甚至传播谣言,而在这一过程中,越晚传播的人就越在“金字塔”的底层,而谣言传播越广泛,“金字塔”就越大。
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提出在一群情绪激动的人当中,一个人的情绪会扩散到整个群体,他把这种现象称为社会传染。他认为社会传染的产生是由于正常控制机制的破坏。我们的行为通常是受我们的价值观,道德规范以及在我们成长中所习得的社会规范制约的。但在群体的情景下,我们有时会失去对自我行为负责的感觉,我们的控制系统受到削弱,而攻击和性的冲动被自由的释放出来。结果导致暴力和不道德行为。网络谣言群体在这样的的一种结构与组织下极大的加剧了谣言的传播程度与危害性。
四、群体的价值与规范
群体规范是指,在某一特定的群体活动中,被认为是合适的成员行为的一种期望,是群体所确立的一种标准化的观念。群体规范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心理机制。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对于外界事物的经验具有一种将其格式化,规范化的自然倾向,这种规范化的行为被称为定型,它有助于人们在重新遇到此类新事物时作出尽快的反应。群体规范就其形成过程来说,也属于定型。另外,群体规范的形成还受模仿,暗示,从众,服从等因素的影响,是群体成员为着目标的实现而发生相互作用的结果。
而网络谣言也有其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在社会生活所具有的一定的不确定性,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一个基础;网民科学知识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巨大漏洞;社会信息管理的滞后,为谣言的传播创造了可乘之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使公众的不信任感加剧;国内一些媒体及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助长了政治谣言的传播与扩散;网络推手制造谣言,强化了谣言的扩散,挟持了网民的主观意见;商业利益的驱动,是谣言滋生的经济动因。
1.群体价值。在以“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为首的网络谣言群体中,也有群体自己的价值与规范,就其群体价值而言,不同的群体成员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与目的,处于群体上层的群体意见领袖,以“秦,立”为代表,他们的价值取向完全在于名与利,他们通过造谣,并将此谣言扩散传播来使自己出门成为“网络红人”,进而转为“网络推手”谋取暴利。处于他们之下的“二传手”们也渴望出名,但单凭自己的力量无法实现,就通过转发这些“大V”的谣言以博取关注度与网络知名度,他们中有的是受雇于群体领导者,有的是自发的为了出名而转发,传播谣言。而处于“二传手”之下的广大传谣,信谣者们则是因为自我辨别能力在群体中的迷失而盲目的传播与迷信谣言,无形之中成为谣言传播的主力军。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人毫无目的,有的人只是觉得有趣便轻信了谣言,也有一些对社会怀有一定不满情绪的人更喜欢在这种有不良影响的谣言中跟风。
2.群体规范。而在这个庞大并匿名的网络谣言群体背后,也有着一种群体规范,即谣言的本身,这种规范在于所有的群体成员并不去质疑群体谣言的真伪,也不会主动去鉴别谣言,他们并不是不具备鉴别与查证的能力,而是在这种不允许质疑的群体规范下,迷失了自我及自我的辨别能力。而也正是这种群体规范作为群体造谣传谣得以运行的基础与后盾。
从网络谣言群体的构成基础上来说,这个群体可以被划分为趣缘群体,就其群体内聚力来说,其内聚力较弱,成员对群体规范的遵从并没有完全的形成,并且成员也未把群体目标自觉的当成自己的目标,群体未形成强烈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从个人与群体的心理互动上来看,没有建立较强的相互互动,仅仅是个人接受并转发传播群体创造的谣言与信息。再从个人与群体利益上看,大多数成员与群体无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是一直精神上的抒发与诉求偏多。最后从群体成员与其领导的关系来看,这种关系也是较弱的,大多数成员对“秦,立”等领导人员的身份,真实信息并不了解,也基本上没有相互往来。所以从整体上看,网络谣言群体的群体价值与规范,以及群体内聚力都较弱。
五、群体的发展水平与影响
群体的决策发展通常是四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即定向阶段中,群体在焦点问题上被引入,对一些事实会进行一定的分析,在网络谣言群体中,大多数群体成员由于被一些招摇醒目的谣言所吸引进而迅速的加入到群体中,多数人是一种较为盲目的,跟风的状态,但出于对谣言的强烈兴趣,他们完成定向,成为群体成员。到了第二极端,即分析阶段,群体成员会对问题作出一定的分析并对他人的观点作出反映,在网络谣言群体中,这种反映多表现为传播谣言即转发谣言和轻信谣言,以及夸张谣言,即加入自己对谣言更为夸张和扭曲的理解与描述。到了第三个阶段,群体开始谈论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渐形成共识,在这个阶段中,网络谣言群体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网络谣言传播的体系,大部分的群体成员彼此认同,积极的相互转发,加速了谣言的传播。到最后一个阶段,群体逐渐过度到一种和谐的关系与状态中,并开始形成一种遵从的趋势,大多数网络谣言群体成员将这个谣言的大群体当成是一种自己精神上的寄托与归宿,他们大多对社会现实或自己的人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满,或是以谣言本身为自己的乐趣来充实自我的精神境界,但他们的共性是他们都会很大程度上相信和遵从谣言,而不去客观的辨别其真伪。
风险转移的一种解释是,人们在群体中进行集体决策比个人单独决策承担了更少的个人责任。而遵从的压力明显影响了群体的决策,在网络谣言群体之中,由于这个群体的数量庞大以及极强的匿名性,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个人责任,这也成为网络谣言传播快速,轻信人数众多,转发量大的根本原因,使得谣言群体可以做出更大的谣言决策,在散布谣言时变得毫无顾忌,而这种风险转移的态势也随着网络谣言群体的扩大而加剧,更进一步的加速了谣言传播。
随着这个谣言群体的壮大与不断的发展,它也同其他现实中的群体一样,具备和发展出了自己的群体文化,首先这个谣言群体有它自己的权威人物,即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他们将这个群体的群体观念加以人性化,他们有自己的信徒与追随者。其次,这个谣言群体中及其重要的文化是它具备自己独特的文化网络,各种各样的人组成了这个隐蔽的等级制度,它不同于现实中真实的群体,在这个可能群体成员间相互都不认识了解的群体中,它有自己独特的行动准则与规则体系,即意见领袖发布谣言,“二传手”转发扩散,大群的轻信者传播和轻信谣言,进而在短时间内,大规模的完成了谣言的扩散。
随着这个群体的不断的发展壮大,群体的规模会加速谣言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规模,最终这个匿名性极强的群体会对现实的媒体与舆论产生巨大的影响力,而且其中负面影响偏大,而也正是由于这个快速的群体发展态势,导致这个隐藏在互联网络背后的巨大群体走到了公众面前,受到了控制与抑制。
六、个人在群体中的表现
人类是社会性动物这一事实决定了,我们的生活要处于个人价值取向与社会要求遵从的价值取向的紧张冲突状态之中。个人在群体中,总会有些迷失自我,进而产生从众的心理,他们一方面希望自我的诉求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必须将自己依托在群体之中,这种心理往往最终都会导致从众,在一个群体中,不难发现,人们最喜欢的是与群体标准相一致的效仿者,也有研究发现,假如不顺从者在临近截止时才声称持有不同意见,比在讨论刚开始时表示不同意见更容易得到抵制。在这样的群体压力下,个人在群体中的表现会不同于个人单独行动时的表现。
群体中的人们,彼此之间都是一面镜子,映照着对方。这也就是社会学经典理论“镜中我”。人们对彼此的想象是可靠的社会事实,正是有了这种在群体中才会产生的效应,个人在群体中的表现,发生了变化。在网络谣言群体中,首先来看意见领袖的表现,如“秦火火”,“立二拆四”这种微博“大V”,他们是这个群体的领导者,他们会为了达到他们的私利,违背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以互联网络和网络群体为依托,发布谣言,而在现实生活中,群体之外,他们深知自己谣言的真伪,也拒绝在公众媒体面前表态,或对所说话语的负责,这就是个人表现在群体中发生变化的表现,一方面他们迫于群体压力,他们要高速的制造谣言,以免失去公众关注度,另一方面他们又要定着媒体大众质疑的声音。我们可以看到秦,立等意见领袖大多都没有很高的教育背景或是学术背景,但他们却能抓住公众关注,他们就是借助群体的掩护,制造一些无中生有的新闻与谣言,快速引起关注度,他们在群体中表现的比自己行动时更加激进和大胆,甚至是冒进的。
而大多数的群体成员是来自不同社会背景人群中,他们有着不同层次的知识背景与社会阅历,然而在这个群体中,他们大多数失去了辨别能力,盲目的相信并传播了谣言,这就是从众心理所致,首先意见领袖的谣言已经有了大批的信徒和遵从者,在群体或许多人面前,个人很难提出质疑,然而即使他们提出质疑也很难得到认可与支持,并且质疑会让他们在这个群体中失去自己的位置,这与他们的初衷是相违背的,长时间的盲从,使得这种盲从成为一种遵从与不可质疑的言论,这时,个人在群体中的表现明显的发生失衡,可以说成为一种群体的盲点,不止他们自己看不清事实,群体之外的人也无法理解这些个体的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谣言群体与一般意义上的群体,或是现实中的群体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之处。总体而言,网络谣言群体是一个规模巨大,匿名性强,凝聚力较弱,但社会影响力巨大的互联网群体,这个群体以谣言的发布与传播为依托,以网络为掩护,当谣言被揭穿时,这个群体也就自动瓦解了。
对于这种社会影响力极大的群体,我们应当及时引起重视与控制,而了解群体发展与群体本身的特点是控制群体的关键,针对网络谣言的特征,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控制群体的形成,首先,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上约束谣言的创造,无论在现实媒体中还是在网络环境中,都必须用法律的底线对其进行约束,对于恶意或是有盈利行为的造谣必须予以扼杀和制裁,这样就从根本上控制了群体的形成,也从源头上切断了谣言的产出。其次,也必须加强网络环境文化建设与网络净化的现实性手段,加大网络环境和谐氛围营造的宣传力度,从宣传的角度来积极的预防谣言的传播与轻信,让更多的网络大众了解谣言的实质是防止和控制谣言传播的关键也是重中之重。而作为这个群体的主体,更多的网民也应从自身做起,强化自身的辨别能力,这样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网络环境里辨别真伪,认清事实,真正做到不传谣,不信谣,做一个合格的网络公民。
政府在网络谣言控制中应当积极建立预警机制,预防网络谣言的产生。网络谣言预警和应对是指从网络谣言事件的征兆出现到谣言造成可感知的损失这段时间内,对网络谣言的及时妥善控制,从而达到有效化解网络舆论危机的目的。对于一些具有一定舆论影响力的网络“大V”,和一些有一定社会关注度的网站,公共主页要进行重点关注,防止其成为网络谣言群体形成的源头。政府在网络谣言控制过程中还应该对谣言进行反馈,披露事实的真相,进行正面的舆论引导,积极开展辟谣行动,将网络谣言消灭。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的特点,政府应当对其了解。对网络上出现的各种网络谣言,政府应能做出及时反馈,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正是因为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正式传播途径和渠道的不畅通,公众无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无从知道真行,进而出现了造谣、信谣、传谣、受谣等心理。也正是在这时容易扩大群体的规模与加速谣言传播的速度,因此必须加强信息渠道的公开,一致性。
对网络谣言群体的深入研究将为网络谣言控制,社会舆论影响产生巨大的帮助,只有把网络谣言群体的性质,群体特征,群体发展水平与影响研究透彻,才能更有效的控制网络谣言,预防网络谣言群体规模产生,扩大,进而建立和谐,文明的互联网络环境。网络谣言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带有很强的迷惑性。但谣言之所以成为谣言,就是因为它没有事实作为依托和根据。因此,事实和真相是网络谣言的天敌,只有用事实和真相才能打破谣言。而这需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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