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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单位制时代的中国城市社区治理
——从地域共同体到精神共同体

2015-04-11尹广文林秀梅

关键词:共同体利益社区

尹广文,林秀梅

(河北联合大学 a.文法学院;b.轻工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9)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至今,已成为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共同课题。其中社区作为社会系统的基本单元,是社会治理的基石,也是社会治理最主要的基层载体。因此,社区治理创新也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切入点和关键环节。围绕社区治理,各界进行了一系列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在理论层面,学者们围绕社区管理和建设等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1]在实践层面,实务工作者们也先后总结出了诸多的模式。[2]5—17但我们也应看到当前中国大量的城市社区要么依然沿袭旧有的治理模式,要么基本上处于无治的状态,尤其是一些新建的城市社区。因此,不管是考虑国家层面的政策推展,还是具体的城市社区基层实践,抑或学术界的理论研究,都需要对社区的本质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对其精神内涵有一个整体的考量,这样才能真正在理论和实务中实现社区的“善治”。

一、社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

社区作为一个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般认为是由德国社会学家F ·滕尼斯于1887 年在其代表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首先使用的。在滕尼斯的视野中,Getneinschaf是“基于如情感、习惯、记忆等自然意志形成的一种社会有机体”[3]65。此后,随着现代工业城市化的发展,跨地域的社会流动和不同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分化,传统意义上基于自然关系的封闭的共同体社会开始让位于基于社会契约关系的开放的社会生活,以美国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社会学家开始关注城市社会的群体组织和内部分工,以及城镇、城市、城市区、城市带、郊区等不同社区的形态和接替,地域性社区成为20世纪前期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在当代社会,面对全球化的议题,人们则使用诸如“全球社区”或“世界社区”的术语来反映全球化时代各类人群所形成的复杂的关系谱系。

20世纪30年代,社区概念和研究范式传入中国社会学界,受美国学者的影响,同时又面对中国社会的乡土性地方情景,人们更多的是从地域因素去理解和解释社区概念。费孝通就提出:“联系着各个社会制度的是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生活有时空的坐落,这就是社区。”[4]而在研究范式方面,受功能主义的影响,社区被认为是社会的缩影,早在1935年,吴文藻就指出:“我所要提出的新观点,即是从社区着眼,来观察社会,了解社会,……社区有物质的基础,是可以观察的。”[5]直至今日,一些学者依然认为,“对小社区的分析能透视中国整体社会结构”[6]。

新中国成立后,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我国逐步构建起了一个“国家—单位—个人”的纵向联结控制机制[7],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单位制度。城市社区被完全纳入到被赋予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单位体制之下,国家通过资源垄断和行政的强力干预使“单位成为国家管理社会的桥梁和纽带”[8],单位成为“国家实现社会整合的中介机构”[9],成为“将职员分散的社会利益有效集结、组合并传输给国家的‘社会机制’”[10]22,成为“国家社会管理和大众动员能力的微观组织基础”[11]。

1985年开始的城市全面改革,打破了延续三十多年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单位制,作为中国社会城市管理基础架构的“单位制逐渐解体,个人对工作单位的依附关系大大减弱”[12],“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开始脱离单位控制,成为‘社会人’”[13],城市进入到了“后单位制时代”[14]。“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冲击了原有的组织网络,城市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群体基础从“集体化的社会”转变为“原子化的个体”,原来所依靠的“控制——依赖”治理逻辑也逐渐失效。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实现“城市社会的再组织化”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议题。

二、后单位制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困境

随着单位制的逐渐解体,面对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城区传统的“街居式”管理功能退化,大量因城市改造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群,诸多业主的合理权益得不到保障,城市社会基层的社会治理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领域。对此,一些研究者根据自身的观察和长期的理论思考,从作为社会治理基本单元的社区的视角,认为当前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主要呈现出以下困境:

(一)行政权泛化的形式化与诱导性社会动员。沿袭单位制的管理惯性,受附属的传统街居式管理模式的影响,在当前的社区治理中,以街道办为代表的政府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和功能。一方面是政府依然在原有的管控性惯性思维下,行政性力量大量介入社区的日常事务和民众的公共生活领域;另一方面又是有限的政府资源无法全方位提供社会自治和服务的保障,呈现出社区建设和发展中诸多领域的政府缺位,“行政力量支配下的社区建设似乎仅仅热衷于挂牌子、建队伍、搞活动、扩大知名度”[15]。这种行政权的泛化使得社区居民失去了参与社区具体事务的意愿,成为社区活动中的看客。而街道办在一些涉及社区本身的事务(活动)中为了进行社区动员不得不采取引导性机制,即进行动员的利益许诺,给一些所谓的“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活动)的人”进行诸如低保、就业等的许诺或奖赏,久而久之就出现了霍曼斯所谓的“剥夺—满足命题”(报酬和奖励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这必然会破坏社区真正的动员机制,即建立在利益共同体导向上的集体行动取向,最终影响社区居民的自治性。

(二)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利益代言人的缺失。“社区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过程,是政府、社区组织、社区成员单位、非营利组织、社区居民等之间的合作互动过程。”[16]在社区治理的参与过程中,各参与主体背后往往代表着不同的组织和不同的工作体系,形成了不同的参与动机和利益诉求。在具体的实践运行中,作为国家派出机构的街道办更多是承接上级各个部门下派的各种职能,更多着眼于行政命令式的维稳管理,社区居委会则俨然成了政府的“腿”,忙于应对上级的各种分派和检查,根本无暇兼顾社区的服务和建设问题,至于各种社会组织则发展缓慢,而且还得依托政府的权威和资源生存。而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社区居民,则由于其公共事务动员能力的有限性,缺乏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的认同感,个体往往呈现碎片式的原子化状态,同时作为一个“社会理性人”,每个理性个体都有自己的利益权衡和即时的追求取向,习惯于通过私人式的关系方式获取问题解决的途径。而这种个体化的问题解决方式往往又是在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招致社区居民在公共事务动员中的互不信任、自我封闭和相互隔离,最终导致社区表面上存在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但实际上依然是利益代言人的缺失。

(三)居民事务与权威的空场。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确立的治理体制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多元治理结构。尽管在政府干预下,每个社区都有其居民自治组织,很多社区也成立了物主委员会,但在具体的社区事务运作中往往是政府的越权与缺位并存,社区居委会的媚上化与形式化共生,社区居民的关系化与个体化相伴,从而呈现出“我们的事务”与“他者的责任”的现象。因此,虽然社区治理中强调在进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时各参与者体现更多的是社会管理的责任感,而非追求自我利益,但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追求自我利益的行为依然存在,这导致参与主体之间偏离信任与合作,不同主体的行动难以在治理行动中进行整合。因此,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发现,面对社区的一系列具体事务,社区各治理主体都想参与其中,但最终却又形成了谁也不管的局面,即共同性议题和权威性空场,尤其是涉及一些社区重大关切的问题,譬如城市改造中的拆迁等。

(四)想象的共同体与孤独的个人。现代社会不断流动的特质使“价值理性”让位于“工具理性”,个体看似可以自己设计生活而无须受社会约束,自由流动和决定工作方式而无须受社会限制,自我选择道德价值而无须受话语绑架,但当个体被国家、团体组织和家庭抛弃后,虽也曾竭尽心力地寻找具有同等机构凝聚力的其他结构,但最后却悲哀地发现,共同体瓦解后无任何替代物,每个人的生活必须碎片化,社会进入一种原子化状态。“所谓社会原子化,主要是指社会转型期因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联结机制中间组织的解体或失缺而产生的个体孤独无序互动状态和道德解组社会失范等社会危机。”[17]社会原子化消解了个人与社会的连接,弱化了社会治理基础,减弱了社会规范对个体的制约,“社会失去了温情,被一种孤独感所笼罩,一般民众的公共关怀也不可避免地走向衰微,出现‘无公德的个人’”[18]21。但个人又无时无刻不处在社会生活中,因此,在现代生活中,人们只好寄予“想象的共同体”。

三、城市社区的再组织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基层治理结构一个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城市逐步形成和确立了以城市社区自治为主要内容,以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城市社区自治体系,这既是对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回应,也是替代正在消解的旧有的组织结构——单位制的要求。面对当前原子化的社会和个体主义取向兴盛的现实,要真正实现城市社区的基层政权建设,以解决市场经济兴起和单位制解体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推动作为社会治理单元的社区建设,核心在于实现社区从一个单一的地域共同体到人们的精神共同体转变的社区的再组织化,而且只有基于此才能真正实现社区治理体制创新,进而推进中国社会的治理体制创新。

(一)多元合作治理与公共性认同。当前我国所倡导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是一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合作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基层政府、社区组织、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都是共同治理的主体,基层政府利用自身的管理优势和资源优势,提供社区发展的政策设计及发展的方向性引导,社区组织通过社区内部的资源动员和外部的资源争取,成为社区建设和发展的主要实施者,社区居民则通过自身的积极参与和关系互动,把个体的利益融入公共的福利,从整体上推进社区的建设和发展。而要真正实现这种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格局,不仅取决于自上而下的切合的顶层制度设计,主要还有赖于在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各方利益主体能否形成公共性认同。公共性是“现代社会中激发公众参与意识、提升社会自我协调和管理能力的动力源泉所在”[19]。因此,在多元合作的社区治理结构中,应重点培育社区的公共性认同,只有激发出社区民众“我们的事务”意识,形成共享观念,才能真正实现自主的资源和行动动员,并最终形成凝聚和吸引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新格局。

(二)民主性参与与利益共同体。社区参与是实现国家自上而下政策,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激发民众热情,进而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保障。面对当前城市空间改造和大量的社区建设公共事务,居民的公共性意识逐渐形成,在多元共治的治理政治格局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想通过社区实践活动来进行利益表达,并最终影响社区资源的分配。因此,能否真正贯彻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提出的“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关键在于能否形成社区民主性参与的机制。只有建立了这种社区民主性参与机制,社区居民才能以主体性身份介入到有关社区决策的过程中,并在此过程中进行各方利益的正当博弈,以激发人们的社会公共事务动员和社区认同。也只有通过这种社区民主性参与机制,才能使社区居民在具体的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中重新认识其作为社区建设主体者的责任意识和家园共同体情怀,进而产生作为维系社会团结和道德整合基础的地域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

(三)协同性互动与地域共同体。后单位时代的城市社区建设最艰难的是如何重新培育一个类似于传统乡村共同体的认同感或单位制时代的单位归属感,“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更多地强调了社区的地域、组织因素,而忽略了共同体的因素对于其中的社会性涵意”[20]。因此,城市基层社会建设的各个治理主体在开展具体的社区事务中,应尽可能围绕一些社区居民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进行积极的有序的引导,使得居民在面对共同性议题时,能够形成协同性互动。这样,人们才能够在面对急剧变迁的社会境遇中不至失掉方向感和生存的力量,才能在涉及居民重大关切的共同性问题时找到利益同盟,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才能在后单位制碎片式的个体化社会中重建社会的链接,形成较强的“地域自治力”和“地域关心力”,最终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地域共同体。

(四)既是地域共同体更是精神家园。社区作为一种人的集合,是以地域共同体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精神共同体为纽带而凝聚在一起的。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和多元的价值取向成为个体所推崇的精神追求,社会的契约精神成为人们追逐利益的合法性表达。但从个体情感的内心诉求来看,“个体在理性行动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内心却又充满了对温情、交流与沟通的追求与向往,这是现代境域下,现代城市人内心涌动的一种情绪和需求,也是培育共同体意识,孕育认同感、归属感和身份感的人性源泉”[21];从多元参与主体的利益表达来看,社区生活本质是社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22];从作为整体的社区在社会治理的功能性先决需求来看,社区本质上是一个地域社会共同体,认同感和归属感是社区的内在属性。因此,社区治理“就是要通过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人的生活质量,使社区成为一个‘生活共同体’;通过人与人的交往与沟通,形成祥和、团结、合作的社会环境,使社区成为一个‘社会共同体’;通过互助共济,构成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想与道德境界,提倡诚信友爱、奉献,使社区成为一个‘精神共同体’;通过强化社区团结、法律意识,构建共同的社会价值观和共同的精神追求,推动社区发展和社会协调发展,使社区成为一个文化共同体”[23]。

随着20世纪80年代前后“全球性结社革命”的兴起,公民社会在全球开始复兴,大量的社会组织呈井喷式增长,作为一种传统基层社会形态,社区意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当个体化愈来愈成为一种深深的无法摆脱的孤独感时,人们开始寻求一种身份的认同和情感的归属,重新发现社区和回归社区成为社会发展的潮流。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既是地域共同体,更是精神共同体,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这个冰冷的理性时代里找到“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我们彼此信任,互相依赖”[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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