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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逻辑学》中的统一及其重构作用

2015-04-11吴江

关键词:逻辑学普遍性特殊性

吴江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4)

一、黑格尔《逻辑学》中的前向运动与后向运动

黑格尔《逻辑学》包含着前向、后向两种运动方向及思维路径。我们所熟知的,是向前的路径:知性首先抽象出一个范畴;接着,辩证理性提出一个范畴来否定第一个范畴;思辩理性作为绝对否定所提出的第三个范畴在扬弃了前两个范畴的同时也是它们的统一;之后,知性又把这个高级范畴转化成抽象的范畴,以此来开启下一个三元组循环。由于思辩理性给出的统一既是前两个范畴的他者,又是它们的共性,因此这个统一所具有的特征取决于前两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存在正是沿着这条向前的路径不断发展为绝对理念的。与其对应的,还有一条不那么明显的向后的路径。如果我们不理解范畴的这种后向运动的话,就无法更好地理解黑格尔的一些有趣观点。比如,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中提到:

在中国,既然一切人民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大家一样是卑微的……大家既然没有荣誉心,人与人之间又没有一种个人的权利,自贬自抑的意识便极其通行,这种意识又很容易变为极度的自暴自弃。正由于他们自暴自弃,便造成了中国人极大的不道德。他们以撒谎著名

……假如欺诈不能达到目的,或者为对方所发觉时,双方都不以为可怪,都不觉得可耻。[1]122

按照范畴之间的前向关系,个人与他人在共同体这一更高的范畴中实现了统一,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共同体的特征。然而,以上这段话似乎印证了某种反向运动: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决定了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体没有给予个人权利,因此人们相互欺骗。

实际上,在逻辑运动过程中,我们至少可以找到三种形态的反向运动。第一,在逻辑运动的开端,存在直接就是无,无直接就是存在。因此,尽管对于外在的反思来说,从存在到无再到变易(Werden)的前进过程是存在不断增加自身丰富性和具体性的必然过程,但是存在和无作为直接相同的两个范畴,本身是与前进(从存在到无)和后退(从无到存在)漠不相关的。这样,“前进即后退”这一原则便在逻辑学中产生了。然而,正如逻辑范畴始终向前冲向绝对理念的过程所展示的那样,后退的运动,以及后退与前进的统一都只是潜在的。

第二,在本质的逻辑中,高级范畴指涉低级范畴,将其自身的存在置于低级范畴中。这种指涉关系的例子有:外在的反思指向设定的反思(Setzende Reflexion),内容指向形式,自在自为的世界(An Sich Seiende Welt)指向现象的世界(Erscheinenden Welt),等等。由于本质自身就是否定性,所以这种反向指涉是本质自身的特征;相反,在存在的逻辑中,反向指涉却只是来自外在的反思,而非源自范畴自身。然而,也正是因为反向指涉只不过是本质的自在特征,因此还不是自在自为的。

第三,在概念的逻辑中,当低级范畴发展成高级范畴时,高级范畴也会立即设定作为自己的根据的低级范畴。尽管对于一切范畴来说,对其发展过程的“起始点的回溯性奠基,与不断追加特征的前向运动是相互依赖且相同的过程”,[2]750但是这种前向与后向的统一只是在概念的逻辑中才成为自在自为的。比如,在化学(Chemismus)中,尽管生成中和物(Neutrale Objekt)的化学过程是它所依赖的基础物质的真理,但是,基础物质同时也会“从化学张力中解放出来”。然而,作为持存的东西,基础物质的特征就是其“设置化学张力的外向冲动”,借此,基础物质能够“使自己与另一种并非漠不相关的某物联系起来,从而中和自身”。[2]648换句话说,化学过程反过来设定了自己得以发生的前提。反向的逻辑运动在此成为了明确的和自在自为的,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首先,在概念的逻辑中,任何范畴都已经是一个持存的总体了,因此某个范畴相对于低级范畴的特权也只不过是形式上的,不稳定的;一个范畴成为作为其他范畴的统一并不妨碍其他范畴也得到同样的地位。其次,在概念的逻辑中,这种设定自己的开始的行为,并不是仅仅是自在的行为,而是包含主观性的范畴的主动行为。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逻辑学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包含着一种向后的运动。①对于这两个方向的分析,可参阅:Thomas J.Bole,III.The Cogency of the Logic's Argumentation:Securing the Dialectic's Claim to Justify Categories″,in H.T.Engelhardt.Jr(ed)and T.Pinkard(ed).Hegel Reconsidered:Beyond Metaphysics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Dordrecht: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1994.108;以及David Carlson.A Commentary to Hegel's Science of Logic.NY:Palgrave Macmillan,2007.56.不过,在本文中,我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以下这种后向运动:首先,这种运动只发生在每一个逻辑学三元组中,它是思辩理性朝向辩证理性和知性的后退;其次,在这一过程中,思辩理性的环节对前两个环节具有重新塑造作用。我们把这样一种后向运动称为重构。

二、重构作用的表现形态

尽管重构作用总的来说体现为统一对于它所包含的两个环节的“反作用”,但是在不同的范畴三元组中,这种作用也体现为不同的形态。由于重构作用在有些情况下体现得更为明显,所以,通过分析这些情况,我们可以进一步归纳出重构作用的几种形态。这些作用包括:给予持存性、给予开端、直接融入、改变视角。

1.给予持存性

逻辑范畴的辩证发展的一种形式为,知性的环节和辩证理性给出了两个持存的范畴,这两个范畴在思辩理性中实现了统一。然而,后向的运动却揭示出,前两个范畴的持存性是第三个范畴给予的,第三个范畴通过后向运动,设定自己的根据。以化学过程为例,黑格尔强调:

(化学)过程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让自己重新启动,因为它只是预设了那并非漠不相关的东西,但却并没有设定它们。持存的否定性是外在于客体的;这个抽象个体的具体存在的自为存在在那并非漠不相关的客体中得到其现实性,这个具体存在与自身的抽象性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中,并且是一种不断向外转向自身,不断消耗自己的行为……

这些基础物质因而从化学张力中解放了出来。通过这一实在的过程,化学过程借以开始的那个预设的原初基础就被设定起来了。[2]647-648

如何理解这两段话?黑格尔在此所做的,是为化合反应和还原反应赋予思辩含义,前者是由化学客体、化学过程和抽象的中和性所组成的“三段论”,后者是由中和物、化学张力的保存,以及中和性与张力的统一组成的“三段论”,但这两个“三段论”其实是同一个。化学作为概念的逻辑中的一个范畴,其本质特点就在于“通过自我决定和特殊化而返回自身”。[2]735我们说作为总体的中和物对作为其基础的两种简单化学物质产生重构作用,是指:化学过程是否定性,是两种物质的具体的统一,但中和物作为化学过程的产物,却是静止的和抽象的统一(因为当生成中和物时,化学过程就停止了),之前的两种化学物质此时也被扬弃了。但是化学过程却有一种使自身不断循环的冲动,因此必须设定自己的初始状态。与此同时,作为抽象统一的中和物与作为否定性的化学过程虽然是对立的,但同时也是实在的统一,并因而能够回到初始阶段设定自己赖以存在的基础,也就是恢复自身所包含的两种基础物质所具有的朝向彼此的特征。而这种朝向彼此的为他存在,却正是这两种基础物质的持存性。

比如,氧气与氢气作为两种持存的物质通过化合作用生成了同样具有持存性的水。但是,一方面,氧气与氢气所具有的朝向彼此并生成水的特征在水这一客体中实现了统一,因此,水包含前两者的存在;另一方面,水中的氧和氢并不具有氧气和氢气的性质,二者之间的化学过程也就此停止。在此,黑格尔思想的新奇之处在于,他认为,虽然水以氧气和氢气为前提,但既然水是氧气与氢气的真理,那么后两者所具有的持存性反倒是由水给予的;或者说,水的分解反应或这种反应的可能性是氧气与氢气发生化合反应的前提。这一过程的特别之处,不仅在于中和物设定了与自己平等地具有持存性的基础物质,而且这种设定是一种明确的行为,来自中和物为自己寻找基础的冲动。

2.给予开端

在逻辑学的最初阶段,存在与无统一于变易。然而,存在只是逻辑运动的开端,却不是哲学思考的开端。哲学思考像其他领域的思考一样,起始于对有规定性的东西的思考,比如,火、水晶球、花瓶、锤子等等。而第一个有规定性的范畴,其实是作为存在与无的“有规定性的统一”[2]80而出现的变易。哲学家最先从思考中捕捉到的,并非是存在和无;相反,人们首先意识到有什么东西在变化,然后才推测出发生变化的东西是存在与无。因此,变易应该被看作是逻辑学真正的开始,存在与无都是变易的抽象的环节,并且它们只在变易中才拥有自己的存在。

3.直接融入

所谓直接融入,是指高级范畴一方面是低级范畴的统一,另一方面本身就是低级范畴之一。

比如,尽管现象的规律(Gesetz Der Erscheinung)是多样化的现象的同一性,但是这个规律(在此称为规律A)本身只不过是个抽象的规律,其自身中包含着漠不相关性。[2]442因为首先,规律中的各种内容并不具有内在关联。对此,黑格尔给出的例子是,尽管在自由落体公式中,下落高度与时间的平方成正比,但是时间与空间并不依赖对方而存在,它们与这种比例关系是漠不相关的。其次,规律是来自实证观察的,因而需要证明,但是规律本身却没有包含必要的证明。因此,尽管知性认为现象的根据就是现象的规律,但是思辩理性指出,现象与规律之间的根据联系本身也需要一个根据来支持,即现象与规律的规律。后者(称为规律B)是现象的规律与现象的统一。但是这个作为中项的规律B无非就是作为它的一个环节的规律A。

这一点还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进行解释。鉴于规律是现象的否定性,是“包含着多样化的内容特征的自身同一性”以及“这些内容之间的指引联系”,因此规律(规律A)与现象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但是,在规律中存在的东西,在现象中也同样存在,规律与现象包含着同样的内容。相对于这个相同的内容来说,规律与现象也只是形式而已,而这个相同的内容则成为了这两种形式的规律(规律B),并且是这两者的统一。从一个角度说,规律A具有自我指涉性,规律B只是规律A向自身进行反思的结果;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象与规律的规律作为结果,作为统一,才具有真理性。但是,规律B无非就是规律A。

一个更明显的例子是,在概念的逻辑中,虽然普遍性会发展为特殊性,并且二者在个别性中实现统一;但是每一个概念都“直接消解自我并在自己的他者中失去自我”。[2]548因此,一方面,普遍性与自身相区别,形成特殊性,而特殊性的这种区别性首先体现在它与普遍性的差异中。当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区别时,它自己也成为一种特殊性。因此,当个别性作为否定的中项面对普遍性与特殊性时,实际就是在面对两个特殊性,而对两个特殊性进行否定的无非就是普遍性。个别性就是普遍性。另一方面,我们固然可以从个别事物中抽象出某些普遍属性:从我面前的这个杯子上,我可以抽象出“白色”“坚硬”“以玻璃为材料”等属性,但这些属性无非也只是“这一个”或“那一个”属性,换句话说,无非只是个别的属性,因此普遍性就是个别性。普遍性、特殊性和个别性每一个都既是自己,又是自己的他者,同时又是自己与他者的统一。因此,它们作为设定性(Gesetztsein),是自在自为的存在。

同样,当我们辨别个别事物的特殊之处时,找到的也是个别的特殊性。因此特殊性就是个别性。与此同时,特殊性坚持“我不是普遍性”,其否定性也具有自我指涉性,并因此而形成了否定之否定。这第二个否定与第一个否定虽然都属于特殊性,但毕竟是与第一个否定不同的,因此可以看成是除特殊性与普遍性以外的第三者,即个别性。此时,个别性与普遍性和特殊性并列,[2]547都属于概念的特殊形态,因此,个别即特殊。

由此可见,个别性与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是可以相互替换而成的。这意味着高级范畴确实可以“降格”并直接成为低级范畴,范畴的向前运动与向后运动并列。不过,这种并列还有着另外一个前提:在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这三者中,不仅个别性是前两者的统一,而且,前两者各自也都是总体,是另外两项的统一。首先,普遍性包含一切特殊性和个别性;其次,鉴于三者都是概念的特殊形态,所以特殊性包含普遍性和个别性。既然任何一个环节都是统一,那么从低级范畴上升到高级范畴的前向运动本身也就被扬弃了。

对于作为中项的环节同时也是自身所包含的两极之一这种情况,还可以举出定义与定理的例子。定义是给出客体的普遍特征以及将客体进行特殊化的原则;定理反映的是论题内部特征之间的必然联系;定义与分类(Einteilung)在定理中实现统一。但是,黑格尔强调,人们难以分辩“论题的哪个特征应该被归入定义,哪个特征必须被归为定理”。[2]719这是因为,尽管可以把定义看成是直接性的,把定理看成是中介性的,但是这只是人们主观的区分,而事实上定义在内部本身就是中介性的。因此,把事物的特征归为定义或定理的行为完全是随意的。对于这种随意性,我们可以给出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来自黑格尔自己所举的例子,欧几里得几何中的平行公理被认为是来自平行线的定义,因而不需要证明,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此这些公理更应该看成是定理。第二种解释与证明的必要性无关,但却更能体现定义与定理的随意性。比如,我们虽然可以把“三组角全相等的两个三角形是相似三角形”看成是定义,继而把“有两组角相等的两个三角形必为相似三角形”看成是定理,但是我们同样也可以颠倒二者的位置,即把相似三角形定义为“有两组角相等的两个三角形”,继而把“如果两个三角形为相似三角形,那么它们的三组角全相等”当成是定理。这样做似乎不符合几何学的正常逻辑,但是如何安排命题的地位和顺序,本身是由人的兴趣和实证观察中的随意性决定的。换句话说,作为中项的定理本身也可以成为定义。

4.改变视角

范畴的重构所具有的改变视角的作用类似于,当人们站在新的高度看问题时,会发现事物的意义发生了改变。比如,正像齐泽克所分析的那样,希特勒在解释德国的经济危机、社会解体等问题时,把一切责任都归到犹太人身上。“犹太人阴谋论”[3]22-23使一切复杂的问题和痛苦都得到了明晰的解释。换句话说,一个统一论断的出现,使我们能够对问题做出更本真(或非本真)的解释。当然,在逻辑学中,新范畴带来的并不仅仅是我们对范畴的认识的变化,而是旧的范畴本身的变化。

比如,知性通常会区分事物与关系,它不会把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本身看成是第三个事物。但是在思辩哲学中却并非如此。比如,变易既是存在与无之间的往复运动,也是这种运动的静态化。作为运动,它代表着“从A到B”的关系;可见,范畴同时就是关系。不过此时,范畴与关系的统一只是自在的。但是,变易也将“范畴即关系”的原则指向它所包含的存在与无。因此,由于存在消失于无之中,所以存在同时就是“不再-存在”的关系;由于无也消失于存在之中,所以无同时就是“开始-存在”的关系,而变易也成为了这两种关系的统一。[2]80这样,“范畴即关系”的原则就成了一条被设定的原则。在后续的各范畴之间之所以存在各种各样的转化关系,就是因为这些范畴已把关系属性包含在内,并因而本身就是关系。

同样,矛盾的范畴也代表着视角的改变。矛盾的两个环节是积极性和消极性,二者最初只是对立的两端,它们彼此依赖,但却漠不相关。由于它们相互依赖,所以它们在自己内部就包含着对方;但是这种包含关系只是潜在的。不过在作为二者的统一的矛盾中,这种包含关系就变成明确的了;积极性和消极性因而通过与自己内部的他者相联系而与外部的他者相联系。由于二者的真理是矛盾,因此二者就不仅是相互对立的,而且还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可以说,矛盾作为“组织原则”,“对它所构建的那个系统的原素进行了规定”。[4]44

改变视角的例子可以更好地从绝对认识与直接性的关系中反映出来。Carlson认为,绝对理念应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性、中介性和作为二者的统一的绝对认识(absolute knowing)。[5]594黑格尔尽管并未明确进行这样的划分,但确实在绝对理念这一章对直接性进行了较多分析。在经历了逻辑学从存在到绝对理念的发展过程后,绝对认识将这一过程缩减为直接性和中介性两个环节并对其进行思考。它认识到,第一,作为绝对理念,“它自身现在所是的东西,正是它一开始就规定自己所是的东西”。[2]747第二,直接性,或说直接性的直接性只是一种形式,没有什么东西完全是直接而简单的。因为,首先,尽管存在最初是个无规定性的环节,但是在变化过程中它逐渐获得了规定性,并且最终发展成为绝对理念;其次,直接性的范畴与包括绝对理念在内的所有其他范畴相对,这种相对性本身就使它具有了规定性和中介性。但是,第三,直接性毕竟也只是直接性,而不是中介性或绝对认识,因为它的丰富而具体的特征仍需要“演绎和证明”。[2]748

三、总结

以上,我们分析了逻辑学三元组中的重构现象,并且区分出了给予持存性、给予开端、直接融入和改变视角这四种作用。需要强调的是,做出这样的分类只是出于分析的方便,而事实上,这几种作用都是重构作用的几种相互包含的形态而已,不应把它们分割开来看待。

借助于对这种重构作用的分析,我们可以以思辩的方式对某些现象给出解释。一个例子是齐泽克所说的意识形态的“缝合点”的功能:当一个具有“缝合”作用的要素被提出时,其他意识形态要素就具有了新的意义。比如,从“共产主义”的角度来看,一切现象都可被赋予“阶级斗争”因素:

……如授予民主(所谓的“真正的民主”,它与作为合法的剥削形式的“资产阶级形式民主”截然相对);如授予女权主义(对于女性的盘剥,是阶级条件下的劳动分工的结果);如授予生态主义(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是以利润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生产的逻辑结果);如授予和平运动(和平的主要危险是冒险主义的帝国主义),等等。[6]122

在这里,“共产主义”作为“缝合点”,作为其他意识形态论断的统一,为这些论断提供了看待问题的新视角。

又比如,我们可以进一步解释本文开头提到的撒谎的例子。人的自身同一性可以体现为言行一致,而撒谎是对这种同一性的破坏,这种损失体现为撒谎者的羞耻。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首先,只有皇帝被认为是真实的存在,而其他人都只是抽象的东西,其个体利益并不会被重视,个人不具有持存性;其次,皇帝的意志被人们当成普遍的意志不加反思地接受,因此个人是直接的,而不是有中介的。因此,中国人在自身之中本来就不具有那种同一性,因此撒谎也就不会造成什么损失。现在,对于国家是否有能力采取措施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这一问题,支持者会强调,国家通过宣传传统价值观和提供法律保障等方法确实可以达到目的;反对者则认为道德关系在当前更多地体现为私人领域的事务,因而本身是难以干涉的。而以上分析似乎为我们提供了第三种答案:如果国家能够改善自身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尊重人的个体性,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能够间接地得到改善。

[1] 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

[2] G.W.F.Hegel.The Science of Logic[M].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3] 齐泽克.因为他们并不知道他们所做的——政治因素的享乐[M].郭英剑,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7.

[4] Errol Harris.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Logic of Hegel[M].London: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2008.

[5] David Carlson.A Commentary to Hegel's Science of Logic[M].NY:Palgrave Macmillan,2007.

[6] 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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