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与民族旅游社区治理
——基于对泸沽湖旅游社区的实证研究
2015-04-11王志章朱天助
郭 凌,王志章,朱天助
(1.四川农业大学旅游学院,四川 都江堰611830;2.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社会资本与民族旅游社区治理
——基于对泸沽湖旅游社区的实证研究
郭 凌1,王志章2,朱天助1
(1.四川农业大学旅游学院,四川 都江堰611830;2.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运用社会学所广泛采用的“社会资本”分析框架,梳理泸沽湖景区内博树社区与大落水社区旅游发展经历,对旅游社区多方行动者如何借用既有社会结构,赋权、利用与分配旅游资源,开展旅游社区治理实践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从发挥资源对社区治理的影响作用、培育社区治理的多方行动者、借用社区的社会结构、建立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四个方面做好民族旅游社区治理工作的建议。
社会资本;民族旅游社区;社区治理;泸沽湖
民族旅游即游客来到民族地区,在民族自然生态与人文环境中观赏民族自然风景、体验民族文化风俗及社会生活方式等为主要活动的全过程[1]。在我国众多经济欠发达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旅游一直被视为保护社区资源、实现社区脱贫的有效手段。民族社区是民族社会的“微缩景观”,是研究民族旅游的“微观场域”。尽管人们一般都承认,民族社区治理的有效运作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旅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但从居民参与旅游社区治理的角度来看,许多民族社区治理或忽视了旅游社区的特殊性,将旅游社区治理与一般社区治理等同视之,或没有充分考虑到旅游社区内部的民族主体性,而简单地采取政府主导旅游社区治理的模式[3]。社区治理模式的单一化,不仅造成社区居民很难真正参与到旅游社区治理的各个环节,也引发出民族旅游社区内部的冲突,影响到民族旅游的健康发展与社区的和谐稳定[4]。如何探索民族旅游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推动旅游的健康发展,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文献综述、基本理论与研究框架
(一)文献综述
“社区治理”指政府、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等多方行为主体依据正式法律法规或公众愿意接纳和认同的非正式的规范,依托治理主体的多方化和治理方式的多样性,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社区发展的过程[5]。社区治理具有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多方治理主体,包括政府、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等;二是治理内容为社区公共事务;三是多方治理方式为多方行动者的民主协商。随着社区建设的推进,社区治理进入我国社区研究视野,并逐步成为研究的热门话题。在旅游发展中,社区一直被公认为目的地增长管理中特有的因素[6],有效的社区治理则被视为旅游可持续发展宏观系统中不可或缺的机制[7]。因此,尽管国内旅游学界尚未直接引入“社区治理”概念,但对影响旅游社区治理的过程及成效因素的关注从未间断。旅游社区的治理模式、治理规则、治理内容以及多方行动者的兴趣和利益等,被认为是影响旅游社区治理的进程及成效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研究围绕旅游社区治理与这些因素的逻辑关系展开。
就文献而言,依据主导力量的不同,我国旅游社区治理研究呈现出三种旅游社区治理模式,即政府主导型、社区自治型与企业主导型旅游社区治理模式,其中政府主导型治理是现阶段最常见的旅游社区治理模式[8]。管理能力较弱、参与技术落后、投入资金短缺等导致的社区居民自治能力不足[9]113-118,是政府主导旅游社区治理的原因之一;加之社区治理理念尚未树立,组织架构不健全、社会组织弱小、公共服务落后等问题,政府、社区、社会组织、旅游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在社区治理中形成了不平衡的权力格局[10],导致旅游的开发启动、旅游社区的管理制度、旅游收益的分配等向着有利于政府的方向制定。针对这一问题,社区自治型旅游社区治理模式逐渐被纳入理论层面的探讨与实践层面的行动。社区自治型旅游社区治理模式将社区作为旅游发展主体参与到旅游管理、决策、利益分配的各环节中,以实现旅游与社区的全面发展[11]。在进一步研究中,文化系统[12]、社会组织[13]、社会结构[14]、居民态度[15]、社区精英[16]等被认为是影响选择社区自治型旅游社区治理模式的重要因素。然而,伴随时间的推移,社区市场化程度低、接待能力弱、资源规模小等软肋所导致的旅游开发效率不高、发展迟缓等问题逐渐显露[17],推动旅游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企业主导型旅游社区治理模式进入一些理论研究者的视野[18]7-9。尽管该模式具有对相关产业带动性强、增强社区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但社区治理并不简单等同于旅游经济发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能否真正成为旅游社区治理的主导力量、实现社区治理的价值目标,这一点在目前学术研究中也受到质疑[15]。
另一方面,治理规则也会影响到旅游社区治理的过程与成效。已有文献显示,旅游社区治理的手段既有以法律法规为主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19],也包括社区公众接纳和认同的非正式规范[20]。其中,正式制度包含产权制度、政府管理制度、市场制度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非正式规范有道德、习惯、观念、村规、民约等形式,也会以无形的、潜在的方式影响旅游社区治理的行为选择与成效发生[21]102。同时,相关研究也显示,旅游社区治理主要围绕与旅游相关的公共事务展开,涉及设施建设、环境管理、文化管理、资源管理、治安管理等内容[22]124-139。 然而,由于旅游业的介入,使旅游社区在设施建设中需要满足游客需求,在环境、文化、资源、治安管理中需要处理好旅游开发与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控制旅游对环境、资源带来的负面影响,旅游社区较之一般社区在治理过程上更加复杂,在治理价值目标上也有所差异[23]53-65。加之在旅游发展中,由于信仰、权利、地位、价值观念、利益分配等差异,行动者在旅游发展中也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多方利益博弈关系[24]31。由此,只有有效整合主体在旅游发展中的兴趣、利益,在差异中创造力量及和谐,才能推动社区治理的长效运行[25]133-156。
既有研究为探索民族旅游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促进民族旅游健康发展的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铺垫,然而却较少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对如何展开旅游社区治理实践展开系统研究,忽视了旅游资源、法律制度及旅游参与者行动、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社区治理实践的影响,这为本文研究的展开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二)基本理论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林南认为,“社会资本”是“嵌入社会网络关系中的可以带来回报的资源投资”。由此,社会资本概念包括三点重要内涵:一是社会资本是嵌入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不能离开社会结构讨论社会资本;二是社会资本是可以带来回报的资源;三是社会资本不仅是嵌入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也是为了获取效益的投资过程活动[26]。在此基础上,林南提出了“资源”、“行动者”与“社会结构”三个核心概念,确立研究社会资本的三个基点,并以“互动论”建立起三个基点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出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框架。
根据林南的观点,“资源”不仅包含财产、货币等物质形式,也包含行动者所拥有的知识、技术等人力资本,以及声望、信任等文化资本,是“嵌入”“社会结构”中的物质或符号物品。“行动者”是个体或由个体组成的群体。“行动者”通过“互动”,相互交换嵌入行动者结构位置和社会网络中的资源,实现“互惠”基础上的对资源的赋值、分配与利用。“社会结构”相应包含“结构位置”与“社会网络”两个要素。“结构位置”是“等级制”的社会结构,由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确认,通过“强制”规范着行动者的互动;“社会网络”是“正式性较弱”的社会结构,通过“信任”、“劝服”规范着行动者的互动[27]4-39。
(三)研究框架
基于林南的社会资本理论,本研究围绕“资源”、“行动者”与“社会结构”三个基点构建分析框架:第一,资源的产权属性怎样影响到旅游社区治理制度的构建;第二,行动者如何形成集体行动参加到旅游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来;第三,社区既有的社会结构如何为行动者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提供有效支撑。
二 个案情况与调查方法
泸沽湖景区位于横断山脉的四川与云南交界处,是一个蒙古、纳西、汉、彝、藏族等多民族聚居的高原民族景区。博树社区是隶属于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镇的一个行政村;大落水社区是隶属于云南省宁蒗县永宁乡落水行政村的一个自然村。博树社区与大落水社区之所以能够被界定为社会学意义的“社区”,是因为它们具备了“社区”的基本要素[28]357:第一,地理要素,有依据行政划分而形成的明确的地域界限,整个村落是一个地域“共同体”;第二,经济要素,无论是旅游发展前传统的农牧经济、还是旅游发展后的旅游产业经济,一直拥有主要的社会经济形态,整个村落是一个经济“共同体”;第三,社会要素,在长久的共同生活中,摩梭人和纳西族、汉族等长期交往,在生产生活中相互帮助,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生活相互影响,整个村落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第四,意识要素,通过长期的社会交往,居民之间形成了守望相助、彼此熟悉的“共同体”。
本研究属于质性研究,研究者在自然前景下进行观察和访问,用描述性的语言或相关的辅助手段记录、收集资料,用归纳方法对资料进行整理,以了解当事者对事物或现象的理解和看法,对事件或现象的过程做出解释。获取材料的主要途径是深度访谈,辅以参与型观察与非正式交谈。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课题组先后3次进入泸沽湖景区展开实地调研,与泸沽湖旅游局及镇(县)政府工作人员、泸沽湖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博树村与大落水村委会成员、社区居民,各民间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旅馆经营者,及长期关注泸沽湖景区民族旅游发展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交流,获得了案例研究的一手资料。
三 泸沽湖民族旅游社区治理个案研究
(一)博树社区案例
1.博树社区治理的基本制度
博树社区治理的基本制度包括仅适用于大落水社区居民的村规民约,与适用于多方行动者的规章制度两类。村规民约的核心是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人头制度”。根据“人头制度”,社区居民以6人为小组轮流参与跳舞、划船等集体旅游项目,取得收益以人口为单位分配。因此,“人头”是博树社区的统计人口,“人头制度”是关于居民参与集体项目、分配集体项目收益方式的制度。适用于多方行动者的制度有法律法规与乡规民约两种类型。法律法规如《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社区居民通过并适用于所有主体的村规诸如“泸沽湖镇博树村村民公约”等。此类村规遵守国家强制性规范、立足于社区的文化传统、遵循朴素的公平理念,基于社区认可获得社会权威、得到外来经营者的遵守。
2.旅游参与者为社区治理提供了行动者
博树社区治理的旅游参与者包括自治组织、政府、居民、外来经营者、游客等。民间自治组织有划船队、跳舞队、博树村旅游协会等,均为社区居民自发成立的民间经济组织,围绕集体旅游项目的组织管理开展活动。博树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发挥较大组织作用,如“人头制度”就是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省、州、县、镇四级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承担着对博树社区的公共事务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提供经费支持的职能。外来经营者在博树社区旅馆经营人群中的占比已超70%①,尽管人员比重大,然而受限于社区委员会选举规定,难以选举出代表其利益和诉求的村委会成员参与社区治理。除此以外,博树社区每年都有许多较长时间居住在社区的淡季来、旺季走的“候鸟”型游客,他们组成“联盟”,参与社区支教等文化教育活动。
3.行动者的集体行动推动了社区治理开展
博树社区行动者的互动发生在社区治理各领域,行动者或主动、或被动参与到旅游景区建设、市场秩序维护、文化教育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日常交往等中,客观上推动了社区治理的开展。以文化教育为例,一方面,盐源县泸沽湖景区管理委员会免费对辖区内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服务接待、景区管理的培训,不仅提高了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也提升其文化知识,增强其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博树社区旅游经营者也以自己的行动支持本地文化教育发展。部分旅馆积极响应“好友营支教”计划,在旅馆醒目位置悬挂“好友营支教”宣传广告,并在旅游淡季为捐献书包、文具给本地小学的游客提供打折优惠②。又例如在日常交往方面,由于泸沽湖镇有“村民举行月米酒仪式请客不能收受现金”的民俗,博树社区外来经营者为孩子办“百日酒”时也不收受亲友现金红包。博树社区行动者的集体行动无疑推动了社区治理的开展。
4.社会网络为集体行动提供了有效支撑
在博树社区,“家屋”是社会网络的基本单位,文化传统及法律制度是维系社会网络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尽管博树社区按人口分配集体旅游项目的收益,但参与集体项目过程中的出船、跳舞的几率由家屋协调③,婚嫁、丧葬、祭祀等活动由家屋组织开展。另一方面,文化传统及法律制度维系了博树社区既有的社会网络。博树社区喇姓居民占比达85%,居民个体、家族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在同姓、同宗、同族的文化传统中得到较好整合。这也是博树社区尽管按人口分配集体项目收益,“家屋”仍然是社会网络基本单位的原因。此外,法律制度较好地维系了博树社区的社会网络,政府、社区、居民、外来经营者等行动者均在守法前提下开展社会活动。以旅馆经营为例,外来经营者与社区居民依法签订合同租赁土地;修建旅馆需经泸沽湖景区管委会批准,经营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用地、建房、经营的行政审批与管理工作。
(二)大落水社区案例
1.大落水社区治理的基本制度
根据制度的适用对象,大落水社区治理的基本制度可以归为两种类型,即仅适用于本地社区居民的乡规民约,与适用于多方行动者的规章制度。“家屋制度”是大落水社区居民民主协商、共同制定的管理集体旅游项目、分配集体项目收益的乡规民约。“家屋”是15人左右的“大家庭”,是大落水社区最基本的家庭形态。在旅游发展中,大落水社区居民约定1个家屋派1人参与集体旅游项目与收益分配。适用于多方行动者的规章制度有法律文件与乡规民约两类,涉及社区治理的方方面面。法律文件如《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上述文化围绕景区管理、文化保护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代表性的村规民约如泸沽湖旅游景区酒店协会制定、大落水社区全体居民通过认可、适用于落水社区所有饭店经营主体的《泸沽湖旅游景区酒店协会章程》等。
2.自治组织为社区治理提供了多方行动者
大落水社区的自治组织较为活跃,组织形态多样,既有民间自治组织,又有村落基层自治组织。就民间自治组织的性质而言,东方摩梭文化研究会、丽江市泸沽湖摩梭文化研究会属于民间公益组织;泸沽湖旅游景区酒店协会、划船队、跳舞对则是民间经济自治组织。上述组织设立目的明确,如设立民间经济自治组织是为了更好的协调旅游收益分配,设立民间公益组织则是为了保护社区文化、自然等公共资源。并且这些组织都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如跳舞队与划船队均设组长一位、副组长两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大落水社区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与村民会议构成,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着组织领导的作用。如村民会议通过的《落水村民小组村规民约》中规定“村民须获村民小组审批后方可出租承包土地及修建房屋”,较为有效地遏制了社区居民的违法(章)建设行为。
3.行动者的互动推动了社区治理开展
大落水社区行动者的互动发生在旅游设施建设、市场交易规范、卫生管理、游客管理、环境与文化保护等社区治理的各个领域,其互动推动了社区治理开展。以环境与文化保护为例,2010年《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严禁引进燃油型机动船营运项目”。在旅游开发前,猪槽船系人力船是摩梭人独有的生产劳作工具。旅游发展后,大落水社区居民用猪槽船为游客提供“划船”项目。2013年,部分居民开始私自用电瓶为猪槽船提供动力。泸沽湖景区管委会认为人力猪槽船是摩梭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社区居民私自使用电瓶难以保证安全,游客也提出传统的人力船能为其提供更佳体验。2014年初,泸沽湖景区管委会开始劝说居民继续使用人力猪槽船;同年9月着手整治继续使用电瓶为猪槽船提供动力的行为,并考虑制定相关细则,明确泸沽湖水域的猪槽船应当是“人力”船的原则。
4.社会网络为行动者的集体行动提供了有效支撑
在大落水社区,“家屋”是社会网络的基本单位,文化传统是社会网络的维系力量。一方面,大落水社区居民个人是被“绑定”到家屋之中的,即居民在社区的声誉与威望,需要“家屋”的声誉与威望来支撑。居民以“家屋”为单位进行社会交往、参与集体旅游项目、分配集体项目收益,“家屋”由此成为大落水社区社会网络的基本单位。另一方面,大落水社区居民个人被“绑定”于家屋,这与民族社区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大落水社区的摩梭家庭成员人数多,每个家庭由同一始祖母的后代组成。就血缘亲情而言,“家屋”是由母系血缘黏合摩梭居民个人所组成的“血缘共同体”。因而摩梭大家庭一般有着较强的家庭观念与集体观念。“家屋制度”在把集体项目收益分配至“家屋”、得到“家屋”认可的同时,也把“家屋制度”适用于家庭成员个人、并获得个人的认可与遵守。社会网络无疑为大落水社区成员的集体行动提供了有效支撑。
四 研究结果
(一)资源的产权属性影响了社区治理制度的构建
博树与大落水社区分别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社区治理制度。一类是基于对国家所有的旅游资源开发而构建的社区治理制度,例如对民族文化资源、水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此类资源的利用方式主要是集体项目开发,基于资源利用、利益分配构建的社区治理制度仅适用于社区居民。例如本文案例研究中的“家屋制度”与“人头制度”,就是对泸沽湖水资源与“甲搓舞”文化资源的开发。另一类是对集体所有的旅游资源的开发,主要的资源利用方式是使用权的转让,基于资源利用、利益分配构建的社区治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行动者。例如在博树社区案例中基于法律法规对土地、房屋使用权的利用,即外来经营者与社区居民依法签订土地或房屋租赁合同,合法展开旅游经营活动,政府依法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博树与大落水社区的案例显示,资源的产权属性在旅游发展的实践中对影响社区治理制度发挥了作用。
(二)社会结构保障了行动者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在大落水案例中,家屋、个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构成大落水基本的社会网络;在博树案例中,居民在宗族内构建以家屋为单位的社区基本网络。在上述两个社区的案例中,社会网络被赋予了诸如信任、强制、交往规范等特性,这一特性让“嵌入”社会网络的行动者具有较高的凝聚力,从而促进行动者在旅游社区治理中的社会合作。“等级结构”是“一套合法的强制关系、对某些有价值资源进行控制和使用、相连接位置”组成的结构位置[27]34。博树与大落水社区通过村民大会制定“家屋制度”与“人头制度”,从形式上看是全体村民经过投票表决而达成的共同约定,就实质而言是对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一种“路径依赖”。两个社区的案例显示,社区治理的展开不仅依靠外在强制力的保障,也得到文化传统的支持;法律的规定、居民的认可赋予集体行为社会权力及社会权威,社会结构较好保障了行动者在旅游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三)旅游发展促进了社区治理主体的多方化
旅游发展促进了社区治理主体的多方化,反映在社区里就是与旅游发展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个人与组织的增多。旅游发展后,社区治理主体多方化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区治理主体多方化,围绕旅游的发展,包括政府、居民、外来投资者、自治组织、“候鸟”游客等在内的治理主体的产生。二是来自社会的治理主体日渐多方,尤其是各种民间组织纷纷加入到旅游社区的治理过程中。例如大落水社区案例中的东方摩梭文化研究会、丽江市泸沽湖摩梭文化,博树社区案例中的划船队、跳舞队等。三是国家逐步以宏观治理代替对旅游社区的微观治理,而微观治理领域则越来越多地为多方行动者所承接。在博树与大落水案例中,由社区自发制定、用于调整社区居民在旅游参与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的“家屋制度”与“人头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旅游发展促进了社区治理主体的多方化的产生。
(四)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社区治理的效果
在博树案例中,社区通过村民大会制定“人头制度”,“家屋”以及基于血缘亲情产生的文化传统,通过社会网络支持人头制度的实施;政府培训景区从业人员、“候鸟”游客积极参与本地教育、旅馆经营者制定优惠措施鼓励游客及义工支持教育发展,充分说明了行动者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集体合作。在大落水案例中,划船队、跳舞队、酒店协会等民间自治组织积极参加旅游发展,彰显了多方行动者对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社区居民抗议政府部门私自动用机动船进行集体项目运营、污染泸沽湖水域的破坏行为,以及政府部门对“严禁引进燃油型机动船营运项目”的最终立法,体现了行动者间在社区治理中的博弈。博树与大落水社区案例显示,行动者之间无论博弈、合作的互动,均达到了互惠的结果。如上述案例中社区居民的抗议,保护了自然环境、维护了“划船”集体项目的收益获取;政府部门相应的立法,既是职责所在、也从侧面肯定了村民参与集体项目方式。因此,行动者之间关系直接影响到社区治理的效果。
五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博树社区和大落水社区是两个独立的民族旅游社区,通过对两个社区治理历程与实践的分析,可以发现,社会资本与社区治理两种理论范式在旅游社区治理的实践中产生了结构性关联。(1)旅游资源依据归属主体不同,衍生出不同的资源利用方式及基于资源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并构建出两类不同的社区治理制度。(2)行动者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社会网络”与以法律法规保障实施的“等级制度”,极大地支持了旅游社区治理的开展;由“社会网络”与“等级制度”构成的旅游社区较为完整与稳定的社会结构,确保了行动者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3)旅游发展促进了多方化的社区治理主体,尤其是来自社会的治理主体的产生;多方行动者间以“合作”与“博弈”为主要形式、以“互惠”为实质内容的互动关系,直接影响到了旅游社区治理的效果。(4)在“社会资本理论”视野下,社区治理与旅游发展是一个协同系统,社区治理的开展过程应当就是一个与社区旅游协同发展的过程。
(二)建议
1.发挥资源对社区治理的影响作用
本文案例研究显示,在民族旅游发展中,资源的产权属性对社区治理制度的构建有着影响作用。因此,在民族旅游发展中应当充分发挥资源对社区治理的影响作用。一是要确立少数民族对文化资源的所有者地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是民族文化资源所有权主体,国家授权地方政府管理民族文化资源[29]。本文案例中的社区治理制度“家屋制度”及“人头制度”协调了社区居民在利用集体资源、参与集体项目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这就出现了社区居民是否有权使用民族文化资源参与旅游开发的问题,从而引发对“家屋制度”及“人头制度”两个社区参与制度的合法性的质疑。二是要发挥关键性资源对构建社区治理制度的影响。关键性资源是行动者独有的对自身具有持续性的竞争优势的资源。博树社区与大落水社区案例显示,除了因力量差异而产生的博弈关系,多方行动者之间同时存在因所掌握资源不同而形成的依赖关系。因此,在民族旅游发展中,多方行动者要发挥所拥有的关键性资源优势,在资源的博弈、交换中推动社区治理的开展。
2.培育社区治理的多方行动者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方性是由社区公共事务属性所决定的,多方行动者出于旅游发展条件与追求经济利益的需要而参与旅游开发,从而形成多方行动者的治理格局。培育社区治理多方行动者,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多方行动者参与治理提供空间。例如博树社区案例中,政府为社区的旅游发展、公共事务管理提供经费支持,做出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二是发挥旅游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如尝试培育行业组织、互助组织、联谊组织,并发挥这些组织对社区居民的服务作用,引导其参与到旅游社区治理中来。三是深入推进旅游社区居民自治。选取旅游接待大户、村委会成员、旅游企业代表、基层党员,以“代理人”身份参与社区治理的民情恳谈、社区论坛等对话活动,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的基层民主协商。四是强化外来人员的主体权利机制。落实外来人口市民化的身份权利、健全外来人口的诉求表达机制,让外来人员逐步融入旅游社区,有效参与到旅游社区的治理,为民族社区的旅游发展贡献知识与力量。
3.借用社区的社会结构
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结构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以其特有的方式规范着资源配置的方式及社会发展的方向[30]107-115。 因此,把社区治理实践“嵌合”到现有的社会网络中,更有益于社区治理实践的有效开展。结合本文个案研究的具体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借用社区的社会结构,做好民族旅游社区治理。首先,依托现有社会关系,展开“关系治理”。例如构建“家屋”与“家屋”之间、“家屋”与社区组织之间的社会网络结构,以实现双向或多向驱动,共同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其次,发挥法律强制力,展开“制度治理”。尤其是要以法律的强制力划定社区成员的行为边界,为社区治理的开展提供秩序保障。例如“家屋制度”与“人头制度”的制定过程就体现了对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一种“路径依赖”。再者,依托社区文化,展开“文化治理”。尤其是发挥传统文化在道德方面的调控功能,把传统文化转化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收获传统文化的“现代意义”。
4.建立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
社区治理实质是社区多方主体展开集体行动、合作管理社区的过程。因此,建立多方行动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处理好多方行动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做好行动者的职责定位,明晰多方行动者在民族旅游社区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有分工有合作,使之形成强大的利益共同体。例如,在博树与大落水社区案例中,多方行动者的共同利益就是在民族旅游发展中获取经济、文化、社会利益,这也是多方行动者能够围绕旅游发展参与社区治理的根本原因。其次,建立科学的利益协同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协调多方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例如大落水案例中,泸沽湖景区管理委员取缔电瓶船的运营行为,既为了经营安全、又出于保护水域环境与当地文化的考虑,并照顾到游客体验,由于较好地协调了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容易获得社区居民的理解。三是培育社区主体的共治精神,发挥“共同事件”在促成社区主体之间信任与合作、提高社区主体凝聚力、增强社区主体集体行动能力中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4年8月在博树进行调研的结果整理。
②资料来源于对博树社区扎西家园客栈服务员的访谈。访谈地点为四川泸沽湖景区扎西家园客栈前台;访谈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
③以集体项目“划船”为例,6人划一只船,如果a家有11口人,则a家除了6人划一条船外,有5人还必须与b家的1人合作划一条船,而互相协调出船几率的则是家屋。并且,在博树社区,婚嫁、丧葬、祭祀等活动也是以家屋为单位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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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Capital and the Governance of Ethnic Tourism Communities
GUO Ling1,WANG Zhi-zhang2,ZHU Tian-zhu1
(1.College of Tourism,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Dujiangyan,Sichuan 611830;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With the analysis structure of social capital widely used in sociology,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actitioners’usage of existing social structure to empower,utilize and distribute tourist resources and their governing practice of ethnic tourism communities,based on the combing of tourism development experiences of Boshu community and Daluoshui community in Lugu Lake scenic spot located.This paper comes up with the opinion that the governance of tourism community should be improved from four aspects,namely,giving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resources to community governance,cultivating practitioners of community governance,taking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community and establishing positive interaction of principle parts.
social capital;ethnic tourism communities;community governance;Lugu Lake
F592.771
A
1000-5315(2015)01-0062-08
[责任编辑:钟秋波]
2014-10-16
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乡村旅游开发与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的协调路径研究”(14CSH049);国家旅游局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课题“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协调路径研究”(TYEPT201447);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四川连片特困地区包容性增长的旅游扶贫开发模式研究”(CR1113)的支持。
郭凌(1981—),女,四川成都人,博士,四川农业大学旅游学院旅游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旅游社会学;
王志章(1956—),男,湖北当阳人,管理学博士,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学;
朱天助(1994—),男,云南昆明人,四川农业大学旅游学院旅游管理系学生,研究方向为旅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