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及对策
2015-04-11邵华海
□邵华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500)
浅析司法会计鉴定的问题及对策
□邵华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500)
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目前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责任不明确,对于同一案件的鉴定结论多样或截然相反,不能提供有效鉴定结果,鉴定标准不统一,使得法院无从审理。文中就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对规范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实践提供参考。
司法会计鉴定曰司法会计技术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是涉及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经济案件中强有力的司法证据,本身需要有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的知识去对案件进行甄别和判断,从而做出结论。刑事诉讼侦查、审判的阶段与民事、行政的司法会计鉴定都包含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在具体的司法会计实践中,我们国家的司法会计鉴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司法鉴定发挥自身的有效作用,有可能延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诉讼周期,激发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等。我们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为我国的司法公正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我们认为,我国的司法会计鉴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鉴定人员资格不够,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本职工作
最近,我国某些公司出现审计造假现象,原因与我国目前对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不完善不无关系。鉴定人员资格不够,素质不高,不能做出有效的司法鉴定,为了交差,只能造假。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必须是拥有专业鉴定知识的人才能够担当,即“专业知识的人”。但并没有法律或者相关司法部门的有关文件来明确什么才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因此,鉴定人员应该有怎样的资格,应该有怎样的专业技术水平,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层次和资历,这些都没有在现实情况中得到明确,更谈不上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被当事人双方质疑,鉴定结果不能令人信服,也会引发争执。
2 配套追责体系不明确,评价体系不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们缺乏相应的工作评价及责任追究体系。很多种原因导致虚假鉴定结论,如鉴定人员过失,鉴定技术有限,甚至可能是鉴定人员人为故意伪造鉴定结果。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配套的责任追究体系,规范相应想评价制度,做了什么事情,就要明确规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且实行责任终身承担制,鉴定过程需要科学而严谨具体的鉴定责任规范标准以及相应的制度体系来对其进行综合全面的考量。显然这一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严重不足,导致不能够及时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三自”现象严重,司法机关公信力逐渐沦丧
“三自”具体指“自检自鉴”、“自审自鉴”、“自侦自鉴”,也被公认成为司法鉴定中最严重的弊端之一。某些权利拥有者无视法规法纪,为谋私利还擅自干扰司法鉴定过程,导致司法鉴定丧失其独立性和自主性,不仅危及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还会影响到司法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能发挥司法终结矛盾的作用,也不能够很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在案件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已经参与刑事诉讼案件侦查活动的某些会计技术人员,再次去参与相关的鉴定活动,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会损害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显然为法律所不容,严重违背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让当事人的利益收到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会随之沦丧。
4 鉴定资料不完备,影响鉴定过程和结果
在进行司法鉴定前,需要具备充足完整且反应客观现实的鉴定材料,严格且保密的鉴定过程,细致科学的鉴定分析,才能有真实可靠的鉴定结论。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过程中会有各项具体要求,并且十分严格,但如果要求鉴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对这些具体要求不熟悉不明确,对应该提交哪些资料也不是全部了解,那么被检验的资料很可能不完备甚至根本达不到形成整套的会计事项来龙去脉的标准,也给工作人员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还需要工作人员多次反复退卷或者填补“自侦自鉴”资料,不仅耽误时间而且严重影响案件的处理速度,耽误当事人双方的时间。
以上是我们通过调查研究,提出的一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思考怎么应对呢?以下是我们通过研究提出的一些对策建议,希望可以为完善我们国家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提供有效建议。一共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格司法人员准入制度,确保有相应资格的人才可以进入司法界,成为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准入制度是控制的第一步,第一步都没有做好,更难保证以后的工作质量。因此,我们国家必须要个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准入条件,建立配套的执业规范制度,树立我国的司法会计诚信,否则,会大大降低司法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司法鉴定结果难以为案件提供有效证据支撑,必然导致全民对司法界的信任,诚信一旦沦丧,就很难建立起来,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们国司法会计鉴定事业的发展。因此准入制度必须严格而快速地建立。
二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错鉴追究责任制度和科学的评价体系需要尽快完善和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执行相应的鉴定技术标准,鉴定前严格使用鉴定依据,鉴定中按照技术要求科学规范,鉴定后依据数据分析结果,后期准确化跟踪,这一系列都需要制度规范来保障。另外,错鉴也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提高错鉴成本,降低错鉴率。提高鉴定人工作的重视力度和认真态度,维护和提高鉴定结果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鉴定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合理分配鉴定资源。当前,为解决当前司法鉴定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也加快了司法鉴定立法的步伐和改革正逐步加快和深入。但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目前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是一个主体,统一管理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因而人民司法和法院行政部门就不得设立额外的鉴定机构,不得“自审自鉴”。同时,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做到对等和匹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约束司法鉴定过程,保证司法鉴定结果,从而结束混乱无序,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保证严格管理,依法遵守规范,对司法鉴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让更大范围的群众可以受益。
四是整改鉴定结论和依据,保证司法的公正。司法会计鉴定案件一般都与经济违法案件有挂钩,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法院进行合理判案的依据,更是案件当事人用以维护自身财务安全甚至是人身安全的重要证据,因此,这是一份有着重大意义的工作,需要鉴定人员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更需要明确参与鉴定的风险系数,作为专业的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也好,作为中介相关的会计审计工作人员也好,既然选择这一职业,就要认真做好,严格对待,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必须科学、严谨的进行鉴定工作,遵守鉴定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更要遵守法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绝不可跨越这一雷池,绝不能逾越自身职责范围。以保证鉴定过程顺利进行,鉴定结果依法公正。
[1]王建国.司法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2]袁泉.司法会计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004-7026(2015)05-0115-02中国图书分类号:F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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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华海(1963-),男,汉族,河南汝州人,现供职于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司法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