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2015-04-11丁江玉
□丁江玉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丁江玉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得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所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探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合理建议。
上市公司曰内部控制曰信息披露
1 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关系着公司本身的发展,同时也关系着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影响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近些年来,如中航油、银广厦等财务舞弊案在中国的证券市场的出现,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意识薄弱及内部控制的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由此,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控信息也更加关注。
2 存在的问题
2.1政府不同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要求存在差异
一方面,不同层次的标准和要求不统一:我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并不统一。另一方面,相同层次下的要求和标准也不完全相同,如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标准与要求便存在不完全统一的现象。
2.2上市公司缺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的强制性手段
公司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认识,表现在他们对内控信息的披露不够重视,没有意识到披露完善的内控信息对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更有甚者甚至认为披露内控信息是或有或无的,正因为这样,许多上市公司对此积极性就很差。而即便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所披露的大多内容也很空洞且流于表面,只是将本企业内控做的比较好的部分披露出来,而许多薄弱环节就避而不谈。
2.3缺乏明确的评价标准
只有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才能提供其所披露信息的有效性,这样,对于不同公司披露的内控信息产生的不同效果,才能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目前来说,我国尚未未制订统一的标准,只是对内控中内部会计控制部分作了一定的规范,而对上市公司披露内控信息却没有给出统一标准。
3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若干建议
3.1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在国家层面,推出相应的政策法规,使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证监部门应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形式以及实施的范围给出统一规范,对于相同的问题,各级机构应当口径一致,以此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并使其披露的相关信息有效、完善,能为信息使用者所用。
3.2提升内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行为和现状进行研究,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当相关部门强制要求披露相关内控信息时,公司会消极应对并采取各式各样的办法来逃避真实的信息披露情况,也就助长了如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风气。强制公司披露内控信息,只能解决“有”的问题,但无法保证其披露的内控信息的质量。
3.3明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职责相关分配
对一个企业而言,董事是企业的主导者,经理是企业的执行者。他们是最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的一部分人员,也是企业内最发言权对其进行评估的人,因此可以由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承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的主体,他们对公司的制度发表意见,对本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是否健全、以及董事会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核。这样来看,监事会对于内控信息披露的责任性质,与董事会相比,显然有所区别。
3.4加强外部的监管、惩罚力度
通过加强各项外部监督,促进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进行恶意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给以相应的惩罚,并且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个人处罚。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信息审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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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5)05-0069-01中国图书分类号:F270.7
A
丁江玉(1991—),男,汉族,江苏泰兴人,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会计与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