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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参与高校决策的主体设计

2015-04-11刘博文

关键词:利益决策维度

刘博文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2)

阿什比说过:“一所大学的兴旺取决于其内部是谁在管理。”[1]随着学生主体地位的提升,其在高校中参与管理和决策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尤其是十八届四全会中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后,“依法治国”和“民主管理”已成为高校治理追求的主要目标。而学生参与高校决策机制的构建正是这一系列目标的关键。在构建学生参与决策机制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参与主体设计的问题,即由谁参与决策的问题。尽管参与的主体都是学生,但并非所有的学生都有兴趣参与决策,也并非所有学生都有能力参与决策,那么如何让学生参与决策机制科学有效地实施,就要从学生的主体设计开始。

一、学生参与决策的主体缺陷:问题及原因

在学生参与高校决策机制的建构中,由谁来参与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参与决策主体的内在价值标准决定着决策评估标准的选择,参与决策主体的利益取向决定着决策的服务对象,参与决策主体的心智水平、文化素养、政治素质以及相关技能则决定了最终决策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因此,在学生参与高校决策的问题中,首要解决的是“主体选择”问题。目前,学生在参与高校决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体缺陷主要为:学生作为参与决策主体的身份不明、意识不清、能力缺乏以及形式单一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生参与决策机制的构建,尤其是实施的效果。

(一)学生作为参与决策主体的身份不明确

学生作为参与决策主体的身份不明确主要是指对于哪些学生可以参与,哪些学生不能参与的界定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现有法规中对学生参与主体范围的界定不明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对于学生参与高校决策的主体界定较为模糊,如《高等教育法》中提到要实现高校的民主管理,并鼓励学生参与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规定》指出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各个高校推出的大学章程中也在不同程度上对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权力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对于学生参与决策主体范围的界定,即哪些学生可以参与到学校管理和决策却并未有进一步的细则说明。大多情况是根据某项决策是否与学生有利益相关性来决定参与人员,结果往往是有意愿参与的学生没得到参与的机会,而意愿和相关性都较低的学生却成为了参与决策的主体,参与效果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挫伤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也会造成“学生参与无效性”的误解。

第二,学生代表产生机制不健全。由于大学生数量众多,多数高校决策难以采用全体学生都参与的方式,因此我国很多高校采取代表制的形式让学生参与管理决策。但对学生代表如何产生,代表名额的确定却没有详细的文本规定,一般默认为学生会主席或研究生会主席,学生代表产生的机制不完善。从参与决策人数比例的角度来看,与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相比,学生代表人数处于人单力薄的局面,即使具有决策权,其影响力也不足以改变最终的结果。从学生意见的代表性角度来看,作为学生会主席或研究生会主席的学生代表往往不能充分代表不同学生群体的意见,易造成利益表达的失衡。这不只是因为他们的参与并非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也因为他们往往是在不了解各学生群体利益诉求的情况下参与决策的。试问,如果学生代表并非学生所选,如果学生代表的意见并非来自学生,那么学生代表的参与意义何在呢?

(二)学生作为参与决策主体的意识不明确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明确了意识,才能身体力行去操作。目前学生在高校决策中存在的最显著的问题之一,就是意识不明确,这不仅指学生自身的意识,还包括学校作为主导决策者的意识。学校方面,由于受传统教育管理思想的束缚,高校管理者易将自己与学生视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命令者与服从者”的角色,这种行政本位的思想使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不愿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甚至忽略学生参与决策的权利;另外,高校管理者对学生能力的不信任,也是学生始终无法真正参与决策的主要因素之一。学生方面,意识的不明确则主要表现在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民主法治思想的倡导,大学生的表层意识也在不断觉醒中逐渐提高,而实质意识却相对薄弱,也就是说在主体地位、民主参与和维护权利等方面是有意识的,但对于这些权利是什么,如何维护却较为模糊。

首先,主体意识不明确。所谓主体意识不明确是指学生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是他们对自身在学校中所处的地位、价值及能力的自觉意识,也是其产生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依据。大部分学生在传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影响下,都认为学校的决定理应服从,学校决策本该由学校领导决定,从而造成了意识上是“主体”,而行动上是“客体”的伪主体意识。

其次,权利意识模糊。大部分学生对于权利的理解仍停留在“受教育权”层面,而对于在学校管理中所具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等则知之甚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了解更是寥寥。只能说,学生具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但权利概念却模糊不清。

再次,民主意识的缺乏。高校学生实际上是有意愿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的,但当真正参加时,又往往怕影响学习而放弃参与的机会。另外很多学生依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管理学校是校领导与教师的职责范围,与自己关系不大。可以说,民主意识并没有根植于学生心中,仍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正是学校管理人员与学生自身对参与决策主体意识的不明确,阻碍了学生在高校决策中作用的发挥。

(三)学生作为参与决策主体的能力不明确

学生作为参与决策的主体,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知识,还应有一定的经验基础。但大学生在参与决策的能力方面有所欠缺,这主要表现为:学生自身相关能力的缺乏,学生决策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的缺乏以及学校培训指导的缺乏。这些能力的缺乏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学生年龄偏小,思维不成熟,在决策过程中很难从全局和长远的眼光去考虑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二是学生在学校时间较短,一般为四年,因此在参与决策时提出的意见往往不具有长远性,易以眼前利益为主;三是青年学生思维活跃,充满朝气,但极易出现极端、非理性行为,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意见一旦被反对,有可能引起罢餐、罢课等反抗活动,扰乱学校管理的秩序。同时,大部分学生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在管理、决断和领导力等方面表现欠佳,这些都是影响学生参与决策效果的重要因素。

(四)学生作为决策主体的参与方式不明确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中对学生参与管理决策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参与方式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没有章法,比如,是以个人还是群体形式,直接还是间接形式。不同类型的决策应采用哪些形式等在相应的规章制度均没有体现。在实践方面,学生参与决策的形式往往是由相关会议的组织者决定,形式化、过场化较为严重。参与方式的不明确,使得学生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秩序性,影响了学生参与的效果,降低了决策的效率。

二、学生参与决策的主体选择:视角及维度

亨利·罗索夫斯基在对大学利益相关者分层时指出,学生、教师和行政主管人员是大学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而对于学生在大学决策中的地位,他表示:“大学是学校,如果没有学生,学术成就终归会枯萎。”“本科生平均要用4年宝贵时间才能获取一个学位,因为其中许多人认为,在课程设置、教师选聘、学校投资政策、校内住宿规定、餐厅供应的伙食质量与种类、谁能谁不能在校园里发表研究以及对校长和院长的任命等方面,他们都有资格拥有某种控制权,这一权力清单罗列不完,而且其中的某些要求较之另外一些,更加有理有据。”[2]可见,学生作为学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有绝对的权利参与到高校决策中,那么如何才能使学生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用,达到学生实现决策权,而学校获得合理化建议的共赢局面,这就需要明确学生参与决策的主体范围,即主体选择。所谓学生参与决策的主体选择主要是指在学校决策过程中,应选择哪些学生参与决策,即明确参与决策学生的身份。之所以进行主体选择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从接受度看,并非所有的学生都愿意参与学校决策;从知识度看,并非所有学生都有能力参与决策。因此本文将从以下三个视角切入,对学生参与的主体选择方法进行阐述。

(一)学校视角

从学校视角进行主体选择是指学生在参与决策前或参与决策过程中,由学校根据学生是否对议题感兴趣来决定参与的对象与规模。约翰·克莱顿·托马斯(John Clayton Thomas)在其著作中对相关公众的界定方法进行了阐述[3],他提出自上而下(top-down approaches)和自下而上(bottom-up approaches)两种方法。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指在公众参与决策前,管理者应充分考虑哪些公众可能对决策议题感兴趣,谁会受到决策的影响,从而决定哪些公众可以参与到公共决策。自下而上的方法则是从公众出发,由公众自己界定是否参与决策,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公众选择是否参与决策的过程中,管理者始终以观察者的身份根据公众所表现出的兴趣程度及利益需求对公众进行筛选。可见,无论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界定公众的方法都是由管理者所主导和决定的。因此,我们说这种方法是以主导决策者视角进行操作的方法。

在高校治理中,同样可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法对学生参与决策的主体进行界定。如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则学校应在决策前对参与的学生加以界定,而界定的标准主要是依据可能感兴趣以及可能直接影响到其利益,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学校在预估情况下,由于不确定具体情况而选择较大范围的学生参与,从而让学生拥有了广泛的参与决策权;缺点在于,因范围过大而造成某些不感兴趣或无利益影响的学生也参与其中,从而影响最终决策的效度。

如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则学校应在参与决策前,先发布决策议题,再以观察者的身份对学生的兴趣度和需求度加以判断,最终界定出参与决策的主体。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学校在持续观察中所界定的学生相对准确,既有兴趣又有利益需求,对最终决策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缺点在于学生参与的范围相对缩小,部分低兴趣但高利益相关的学生可能会被排除在外,而这些学生一旦激发其兴趣将会是非常具有参与潜力的群体。

(二)学生视角

从学生视角进行主体选择主要是指根据学生自身所具有的与参与决策有关的因素(如知识技能、利益相关性等因素)来界定哪些学生可以参与决策。

1.“利益相关性”和“专业知识”维度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布里奇斯(E.M.Bridges)根据相关性和知识性两个维度的测定结果提出了确定参与主体的“可接受范围模式”。研究指出:当决策与教师具有高相关的利害关系,同时参与主体又具有与决策相关的知识经验时,则该决策在参与主体的可接受范围外,应吸纳该主体参与;反之,若决策与参与主体是低相关的利益关系,且参与主体具较低的相关性知识,则该决策在可接受范围内,不需吸纳该主体参与。[4]但这一模式却忽略了两种情况,即当决策与参与主体低相关而参与主体具有高知识;决策与参与主体高相关而参与主体具有低知识。于是,霍伊(Wayne.K.Hoy)和米斯凯(Cecil.G.Miskel)进行了补充,他们指出当低相关高知识时,应限制主体的参与,因决策者可能会受其意见的影响,造成决策权力的迁移及决策者的权威力下降;当高相关低知识时,则应限制该主体的参与,因参与主体容易因缺乏相关知识经验而产生消极情绪,对以后的参与产生抗拒心理。与“可接受范围模式”相似的,是由耶顿(P.Yetton)和弗鲁姆(V.Froom)所提出的“规则模式”,尽管其中融入了权变理论,即管理者可视决策情况决定是否吸纳参与主体及参与的程度,但其基本理念仍是通过参与主体与决策的利害相关性和知识性两方面来确定是否吸纳其参与决策(见图1)[5]。因此,上述两种模式主要是从“利益相关性”和“专业知识”两个维度来判定吸纳谁参与决策。

图1 参与主体的容忍区域与决策情境分析

2.“重要性”和“影响力”维度

英国前海外发展署(Overseas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ODA)提出利用利益关系分析(Stakeholder Analysis)的方式对主体选择进行判定。[6]所谓“权益关系分析”就是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中选出“关键利益相关者”(Key Stakeholder),评估他们的兴趣与利益需求以及对决策成败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从而选择出参与主体。这一方式主要是将“重要性”和“影响力”两个关键因素作为主体选择的标准。所谓“重要性”是指能满足该利益相关者的兴趣及利益需求的优先性;“影响力”是指该利益相关者能推动或阻止决策的权力。可见,“重要性”即参与主体在决策中的地位,地位越高,“重要性”越大。若将该方法应用于学生参与高校决策这一情境中,则“重要性”就是指能够满足学生兴趣与利益需求的优先性,换句话说,就是学生是不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影响力”则指学生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是否具有推动或阻碍最终决策的权力,或理解为学生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或通过权,改变最终的决策。

3.“利害关系”和“关心程度”维度

有学者根据对决策的“利害关系”和“关心程度”两个维度对参与决策主体进行划分(见图2)。[7]

图2 参与主体选择标准分析图

横轴为关心程度,关心程度随距O点距离的增大而减少。纵轴为利害关系,利害关系随距离O点距离的增大而减小。E、F为分界点,根据E、F引出的两条直线将整个区域分为A、B、C、D四个象限,产生四种公众类型。A为强利害关系与高关心度,B为强利害关系与低关心度,C为弱利害关系与低关心度,D为弱利害关系与高关心度。实际上这一主体选择方法中的“利害关系”,即为利益相关性,而“关心程度”则指是否感兴趣。

4.“参与能力”和“参与意愿”维度

吕庆海提出的“参与成熟度”概念[8]则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参与主体进行了界定。所谓“参与成熟度”,是指参与主体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和意愿。它包括参与能力和参与心理两个因素,参与能力是指参与主体所具有的知识与技能,即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程度,而参与心理则指参与的意愿及道德水平。这里的“参与能力”相当于“知识度与经验度”,而“参与意愿”则属于“关注度(或称兴趣度)”。

5.四维度主体选择法

综合上述几种参与主体选择的方法可知,在进行参与主体选择时需考虑的因素主要涉及利益相关性/利害关系、影响力、专业知识和关心程度等。由此,笔者将上述因素总结为四维度主体选择法用以判断学生参与决策的主体,即相关性维度、心理维度、能力维度和目标一致性维度。相关性维度是指学生与决策事项的利益相关程度;心理维度指学生对决策事项的关注度,或是学生对决策事项是否感兴趣;能力维度是指学生所具有的与决策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目标一致性维度则指学生与学校决策的目标是否一致。与其他三个维度不同的是,目标一致性维度应作为四维度主体选择法的首要判定条件,即学校在主体选择之前,首先判定学生是否与其具有一致性目标,因为目标一致性决定了决策的最终效果是事半功倍还是事倍功半,这里我们可以利用物理学中的合力—分力矢量图对学校目标、学生目标和决策目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见图3)。

图3 学校目标、学生目标和决策目标关系示意图

由图3可以看出,当学校目标与学生目标一致时,则其合力会加强决策目标的实现(见图3-1);当学校目标与学生目标不一致时,其合力只会阻碍决策目标的实现(见图3-2);当学校目标与学生目标一致性程度提高时,即二者的夹角变小趋于完全一致时(见图3-3),则其合力对决策目标的加强程度与图3-1相比,有了很大的提升。综上所述,决策目标的实现需要学校目标与学生目标的合力,学校与学生目标一致性的程度越高,决策目标越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当目标一致时,学校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来决定由哪些学生参与决策;反之,若目标不一致,则需利用四维度主体选择法中其余三个维度(相关性维度、心理维度和能力维度)对学生进行综合判定,从而选择合适的学生为学校提供合理化决策建议,最终使学生与学校达成一致性目标(见图4)。

图4 四维度主体选择法

根据上述三个维度构建出三维立体图,以O为原点,x轴表示相关性维度,y轴表示能力维度,z轴表示心理维度。各维度所表示程度大小与O点距离呈正相关(距O点越近,程度越低;距O点越远,程度越高),图中以 A、B、C、O、D、G、E、F 为顶点构成一个正方体,以正方体每边中点为界分为8个小正方体,分属于1~8区域,这8个区域与8个顶点相对应,其维度值与顶点表示的维度相同:1区(即A点)表示高相关性,低能力,低心理;2区(即B点)表示高相关性,高能力,低心理;3区(即C点)表示低相关性,高能力,低心理;4区(即O点)表示低相关性,低能力,低心理;5区(即D点)表示低相关性,高能力,高心理;6区(即E点)表示高相关性,高能力,高心理;7区(即F点)表示高相关性,低能力,高心理;8区(即G点)表示低相关性,低能力,高心理。

对于1区、4区和8区的学生,由于其至少有2个维度都表现为低程度,因此这类学生可以不纳入参与决策的主体;处于2区、3区、5区和7区的学生,由于其至少有2个维度都表现为高程度,因此这类学生可视决策情境偶尔参与决策;处于6区的学生,因3个维度均表现为高程度,因此这类学生必须参与决策。通过上述几个维度,即可判断出参与决策的学生主体的大致范围。

6.四个维度的评价指标

判断四个维度的高低程度,还需要设立相应的指标,由于本研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指标的设定相对简单。

(三)决策事项视角

除从学校和学生的角度进行主体选择外,也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哪些学生可以成为参与决策的主体。

1.根据决策事项的目标要求

当学校的决策事项是以获得相关信息,即了解学生的态度与需求为目的时,则参与的学生范围最广,甚至可以扩展为全体学生,而当该决策事项是以获得学生认同,即让大部分学生接受决策结果为目的时,则参与范围要进一步缩小,以学生代表参与决策的形式为主。

2.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9]

第一,决策事项的缓急程度。任何决策事项都要把握时机,学生虽然是参与决策的主体,但在紧急决策事项出现时,如果因为参与主体的缺乏而延误决策,将会对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造成一定的损害。学生参与实际上是决策质量提升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但若决策既不紧急又关涉到大多数人利益时,与学生进行广泛的协商,无论对决策本身还是对学生能力的提升都有益处。

第二,决策内容的专业性。某些决策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学生在这一方面相对缺乏,他们往往会因为不能理解决策的内容甚至是简单的常识性知识,而容易提出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建议。这种非理性的判断往往会影响决策的质量与效率,因此应慎重选择参与决策的学生代表。

三、学生参与决策的主体培养:构想与策略

学生参与决策主体的选择固然是主体设计的核心,但主体选择的实现也需要一些辅助因素的配合,比如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参与决策能力以及参与形式的规范多样化等,这些都是学生参与决策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学生参与决策的民主法治意识

学生参与决策所表现出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不明确,一方面是由于学校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相关课程设置的缺乏。为此,首先,应加大校园宣传力度,开展相关的活动。学校应抓住一切时机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学生进行民主法治意识的教育。在理论上,可向学生分发宣传手册或举行相关征文活动;在实践中,可开展社区活动、模拟法庭或模拟听证会等活动,让学生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在学校中的主体地位,自己拥有一定的参与权、决策权以及表达自己意愿的民主权利,在行动上能够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决策活动,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其次,学校应开设相关的法治课程。在依法治国方针指导下的今天,法律知识是公民的基本素养之一,尤其作为青年一代的学生,更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权利意识。

(二)提高学生参与高校决策的相关能力

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曾说:“所有服从国家法律的成年人,都应被看作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国家的民主管理。”[10]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其参与能力越强,则学校决策的实效性越高。但大学生的知识、阅历以及他们在学校中的现实地位以及决策的复杂性也决定了他们不能对学校决策起主导作用,而如果完全排除学生的参与,决策过程的科学性与决策实施的合法性就会受损。一项决策的做出并非简单的投票表决,而是需要一定的能力来保障其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心理成熟度提前,其自主性能力增强,而大数据时代的网络覆盖又让他们具有了更广的知识度。可以说,对于参与决策来说,大学生所欠缺的恰恰是正确的引导和有针对性的培养。因此,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学生参与决策的能力,例如,开设管理、决策等相关知识的通识课程让学生选修;定期举办相关培训以提高学生管理决策的知识技能;学校可邀请管理界知名人士开设讲座,或以论坛的形式与学生交流经验;同时,对于能力较强的学生代表或学生干部应重点培养,让他们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另外,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让学生参政议政的能力以及决策能力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提升。对于学生参与决策的具体能力(包括利益表达能力、组织联盟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民主自治能力等)的提升则有助于学生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更清晰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更准确地维护自身的权力,更有效地提出利于学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三)明确学生在高校决策中的参与方式

学生参与高校决策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不应只拘泥于一种形式,同时学生参与决策的方式也要求规范化、制度化,让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多样性可以提高学生参与决策的效果,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规范制度化则可以确保学生参与决策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首先,要注意参与方式的多样化。根据决策事项的来源,可分为自上而下式参与和自下而上式参与,自上而下式参与主要是由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基于学校发展的考虑而发起的,学生多为被动参与;自下而上式参与则是学生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主动发起的参与行动,以学生的主动参与为主,但大多情况下很难得到官方认可。根据参与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是指学生直接参与到学校的管理和决策中,如调查问卷、学生访谈、学生意见征询等;间接参与则是指不亲自参与,而是通过选举学生代表的形式代表学生群体参与学校决策,如学生代表参与校务会议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可分为个人参与和组织参与。个人参与是指学生以个体的形式参与学校决策,从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及相关意见等。组织参与则是指通过参与团体组织活动,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学校决策,对决策产生影响的行为,此形式多以学生社团为主。根据参与的规范化程度,可分为正式参与和非正式参与。正式参与是指学生根据学校规章制度或学校管理者的要求而发起的参与行为;非正式参与则是指学生未获得学校相关部门的允许,自发组织的参与行为,多表现为抗议、游行等。

其次,要注意参与方式的规范制度化。规章制度是一切行为的准则,为保障学生参与决策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必须在相关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大学章程中对学生参与决策的方式给予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从而为学校和学生的参与决策渠道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学生参与决策的主体设计,尤其是学生参与的主体选择,作为学生参与决策机制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科学化与合理化是高校决策有效实施的基础保障。学生作为高校的关键利益相关者,作为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员,学校应进一步明确其参与决策的主体范围,同时提高其参与意识和能力,规范其参与方式,进而促进学生参与决策的实效性与科学性。当然,在主体设计过程中,无论是四维度主体选择法的运用,还是学生意识能力的培养,都应秉承法治性、透明性、责任性和回应性的原则,为学生参与决策机制的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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