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三晋兵器铭辞格式特点研究*
2015-04-11秦晓华
秦 晓 华
战国三晋兵器铭辞格式特点研究*
秦 晓 华
战国时期三晋兵器铭辞格式有其共性,即“令+工帀+冶”的铭文格式为三晋共有。赵、魏两国虽然都有两级监造的款式,但赵国未署冶名,而魏国的督造者未出现。三晋“库”的设置各不相同,“库”为韩国所特有,赵国以相邦督造的兵器仅见左、右库,而且库名之前一般要冠以“邦”字。
三晋; 兵器; 铭文
铭辞格式是从出土兵器铭文中归纳出来的固定套语,也是当时兵器制造者在刻写兵器铭文时所形成的较为规范的程序。比较固定的铭文格式主要出现在战国时期,其形成当与兵器的批量制造有关。战国时期是“连年进行兼并战争的时代”①*杨宽:《战国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页。,兵器的需求远远超过了以往各个时期。为了保证兵器的质量,往往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诚”,铭文刻写得多了,必然会形成一套简洁实用的固定格式,为后人所遵循,并逐渐固定下来。通过归纳、分析晋系兵器的铭文格式,可以从中窥探东周时期三晋相关制度的变革,同时也可为三晋兵器的分域提供参考。
一、东周晋系内部兵器铭辞格式的共性与差异
关于三晋内部兵器铭辞格式的共性与差异,黄盛璋、苏辉两位先生均有论述,笔者在两位先生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三晋兵器铭文之间的共性与差异,希望对三晋兵器内部的再分域、了解三晋相关制度有所裨益。
通过对目前所见战国三晋兵器铭文的梳理,可将韩、赵、魏三个国家的兵器铭辞格式归纳如下:
表1 韩、赵、魏兵器铭辞格式
(一)共性
韩、赵、魏三国同出于春秋晋国,地域上互相比邻,在文化与制度上必然有其共同之处,而且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又相互学习,相互影响,反映在兵器铭辞格式上,就是存在较多的共性。黄盛璋先生指出,三晋兵器铭文有其共同的特点:
1.由造器之地的掌政者为监造。地方的最高掌政者就是令,国都则有令有相邦(守相),或邦司寇。
2.铸造兵器之处多记明为某库。
3.主持铸造兵器的有工师、冶尹,直接铸造兵器的工人叫冶。
……
就文字而论,有如下的特点:
1.工师两字合书(少数也有分写)。
3.有时后赘以“执齐”。*黄盛璋:《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别和年代及其相关问题》,《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济南:齐鲁书社,1982年,第143—144页。原载《考古学报》1974年第1期。
黄盛璋先生总结出来的以上特点,有些还可以作进一步的修正。如苏辉先生指出缀以“执齐”为赵兵之特色,而非三晋之共性。
其实,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对于晋系兵器铭文的共性,还可以作以下补充:
1.纪年兵器当中,“令+工师+冶”为三晋兵器所共有的铭文格式。例如:
(3) 魏:廿九年高都命陈愈,工帀平,冶胜。(廿九年高都令戈,《集成》17.11302)
这类铭文的具体国别只能凭借地名、文字等要素来区分。
2.三晋皆有以“啬夫”为督造者的兵器。如:
(4) 韩:十八年冢子韩矰,邦库啬夫扶汤,冶舒造戈。(十八年冢子戈,《集成》17.11376)
啬夫不但见于兵器铭文,而且还见于同时期的三晋、中山等地的彝器铭文,例如:
先秦时期的官职“啬夫”有多种含义。一是掌管币礼的官员,伪古文《尚书·胤征》*李民、王健:《尚书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瞽奏鼓,啬夫驰。”孔传:“啬夫,主币之官。”二是司空的属官,《仪礼·觐礼》*杨天宇:《仪礼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啬夫承命,告于天子。”郑玄注:“啬夫,盖司空之属也。”三是检束群吏百姓的官员,《管子·君臣上》*黎翔凤:《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45页。:“吏啬夫任事,人啬夫任教。”尹知章注:“吏啬夫谓检束群吏之官,若督邮之比也。人啬夫亦谓检束百姓之官。”从三晋出土文字数据看,啬夫与兵器、彝器的制造有关,因此战国时期三晋兵器、彝器铭文所见的啬夫应为司空的属官。
(二)差异
韩、赵、魏三国毕竟属于独立的政治实体,而且许多时候还处于敌对的状态,在制度上必然会形成各自的特色,反映在兵器铭辞格式上,就是出现了某些独具个性的成分。关于韩赵魏三国之间的差别,黄盛璋先生曾有简要的概括:
1.韩国兵器在以下有以最高一级官吏为监造。
2.赵多以相邦(守相)或再加大攻尹为监造。
3.魏以邦司寇为监造。*黄盛璋:《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别和年代及其相关问题》,《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第145页。
其后,苏辉先生对黄氏的说法有所补正:
2.辞末赘“造”是韩国兵器的重要特征,不见于赵国和魏国器物。
3.赵魏两国均有以“邦司寇”为督造者的兵器,二者的辨别就在辞末是否赘有“剂”,同时赵国此类兵器都是由工库制造,故若有工库制造的兵器也应属赵国。
除了黄盛璋、苏辉两位先生所指出的差别之外,我们尚可以补充如下:
1.赵、魏两国都有两级监造款式的兵器,但两者有明显区别。赵国兵器两级监造款式刻记令与工师,如八年兹氏令戈:八年兹氏令吴庶,下库工帀长武(《集成》17.11323)。而魏兵则记工师与冶,如廿七年泌阳戈:廿七年泌阳工帀紻,冶象(《近出》*刘雨、卢岩编著:《近出殷周金文集录》,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1171)。据此可以判辨个别兵器的国属。如九年工师戈,铭文作:九年工帀□□,[冶]。工师原篆作,为典型的三晋写法,兵器属于三晋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地名用字不可识,戈究竟属于三晋当中的哪一个国家,以往学者均未论定。然而,我们可以从兵器铭辞格式中找到线索,兵器的铭文格式为“工师+冶”,与魏惠王时期的两级监造的款式相同,而与赵国两级监造的款式有别,因此,我们怀疑九年工师戈应为魏国兵器,其铸造年代也应在惠王时期。
2.“所为”是赵兵之特色,如:
(10) 二年宔父攻正明我,左工帀□许马重丹所为。(《集成》17.11364)
据此可以判断某些兵器的国别。如《集成》17.11340之四年戈,铭文作:四年□□子□□万其所为。由于铭文残缺,兵器属于哪一个国家,以往学者尚未论定。按,四年戈兵器末尾缀“所为”,为赵兵之特色,四年戈应属赵国。
3.韩国有以“冢子”为督造者的兵器,不见于赵、魏两国的兵器,却见于彝器铭文,如魏国梁上官鼎:“宜信冢子,参分。”(《集成》2451)而且“冢子”也应该分左右,如魏国之右冢子鼎(《新收》380)。吴振武先生认为“冢子”是“职司收藏”的职官*吴振武:《新见十八年冢子韩矰戈研究——兼论战国“冢子”一官的职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会议论文集之七——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一辑,2007年。。
4.韩、赵两国的制造者除了有“冶”之外,尚有“冶尹”;魏国兵器仅见“冶”,未见“冶尹”。
5.韩国兵器有自名者,如:
(12) 十八年冢子韩矰,邦库啬夫扶汤,冶舒造戈。(十八年冢子戈,《集成》17.11376)
这种自名兵器不见于战国时的赵、魏两国。自名的器物,春秋时期较为常见,战国时期自名的兵器多见于燕、齐两国。然而,韩国兵器自名者较为少见,可以看作是春秋时期铭文格式的遗留。
6.根据目前公布的材料,见于三晋纪年兵器的库名有上库、下库、左库、右库、武库、库,但是,从铭文的实际看,韩、赵、魏并非六库皆有,而且督造者不同,库名也不一。详见下表:
表2 韩、赵、魏兵器督造者与库名比较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差异:
2)赵国相邦督造的兵器仅见左右库,而且库名之前一般要冠以“邦”字。
3)武库仅见于韩国与赵国兵器铭文,不见于魏国兵器。
二、东周晋系兵器与其他地域兵器铭辞格式的共性、差异及相互影响
东周晋系兵器的铭辞格式,尤其是纪年铭文与同时期的秦国相似之处较多,而与其他地域的区别较为明显。因此,本文先讨论三晋与秦国兵器铭文格式的共性与差异,然后再集中探讨其与其他地域的关系。
(一)三晋与秦国兵器铭文格式的共性与差异
三晋与秦国接壤,交往最为频繁。秦之制度多源自三晋,商鞅携李悝之《法经》至秦,受到秦孝公的重用,开始实施变法,法制改革有本于三晋。因此,两国在制度上多有相似之处,反映在兵器制造上,最明显的就是铭文格式的类似。但是,秦国在学习三晋先进制度的过程中必有创新,而且对自己的传统也有所继承,因此共性之中必有差异。黄盛璋先生指出:“(秦国)许多制度都比三晋优越,如铸造与保管、分配、使用分开,各有专责。铭刻制度虽接三晋,但也自成体系,尤以造地外还刻记用地,即为三晋和他国所未见,至于分监、主、造三级虽基本同于三晋,但也有自己特点。”*黄盛璋:《秦兵器分国、断代与有关制度研究》,《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一辑,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27页。以下即从几个方面来考察两地的差别:
1.三晋与秦皆有三级监造,但监造者并不完全相同。
三晋与秦兵器监造者的差异,黄盛璋先生曾经作过简略的对比。我们可以在黄先生的基础上,进一步订补如下。
表3 三晋与秦兵器监造者的比较
1)督造者
三晋地区制造兵器,中央是以相邦、守相、司寇等为督造者,地方则以令领衔;而秦国中央系统所造的兵器则是以相邦或丞相为督造者,地方督造兵器的官员则为县令的上司——郡守,未见以令为督造者的兵器。地方制造的兵器,秦以一郡之守为兵器的督造者,而三晋的督造者为县令。
令为一县之长。《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742页。:“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从兵器材料看,“令”应源自三晋,而非秦置。关于“守”的设置,汉蔡邕《独断》*应劭、蔡邕、刘邵:《风俗通义·独断·人物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曰:“守者,秦置也。秦兼天下,置三川守,伊、河、洛也。汉改曰河南守。武帝命曰太守。世祖都洛阳改曰正。”然而,战国时期,三晋古玺已经有职官“守”,如宫寓(府)守(《玺汇》*罗福颐主编:《古玺汇编》,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3236)、郇守(《玺汇》2238)、上阳守(《古玺汇考》*施谢捷:《古玺汇考》,安徽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5页。)等等,玺印中的“守”应为地方长官;且根据文献记载,三晋地区,一郡之长也称“守”,如李伯为赵国代郡守(《战国策·赵三》*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战国策笺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吴起任魏国西河守(《史记·吴起传》*司马迁著,赵生群编:《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冯亭为韩国上党守(《战国策·赵策一》),可见,“守”也并非由秦国最先设置。
三晋亦见以“守”为督造者的兵器,如赵国的“六年安平守铍”(《集成》18.11671),但是,该铍之“守”显然不是秦国兵器郡守之“守”,因为赵国于安平设郡不见于文献记载,“六年安平守铍”之“守”应是地方长官的别称,与上举三方玺印“守”的意义相同。此外,魏国兵器有“芒阳守令戈”(《近出》1172),我们认为该戈“守令”之“守”表示暂时代理(地方长官)之义,犹如十五年守相廉颇铍“守相”之“守”。《战国策·秦策五》:“文信侯出走,与司空马之赵,赵以为守相。”高诱注:“守相,假也。”宋高承《事物纪原·经籍艺文·守官》*高承:《事物纪原》,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97页。:“汉有守令、守郡尉,以秩未当得而越授之,故曰守,犹今权也。则官之有守,自汉始也……《通典》曰:试未正命也,阶高官卑称行,阶卑官高称守。”今观之三晋兵器,“官之有守”,战国已有,而非始于汉代。
战国时期,郡为县的上级行政单位,县多郡少,因此,两相比较,可以发现秦国的监造制度更有利于兵器的统一制造、分配,权力更为集中,从这个侧面也反映出秦国的制度比同时期的三晋更为优越。
2)主造者
秦与三晋均有工师。《礼记·月令》*杨天宇:《礼记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是月也,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郑玄注:“工师,工官之长也。”《荀子·王制》*王先谦:《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从兵器的实际看,秦与三晋的工师应是专掌兵器制造的官吏。
然而,两国的工师也有明显的差别。首先是工师两字的写法,三晋“工师”之“师”一般是简写作“帀”,而秦工师之“师”则写作繁文“师”,继承了西周金文的写法,这与秦国处于宗周故地是密切相关的。其次,秦与三晋工师之前的修饰语有别。黄盛璋先生指出:“三晋工师是库工师,秦‘工师’前只见加左、右、东、西,‘寺工’从不加‘库’。”*黄盛璋:《秦兵器分国、断代与有关制度研究》,《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一辑,第237—238页。按,左、右工师亦见于魏国兵器,只是东、西工师未见于三晋。关于魏国的“左工师”、“右工师”,李朝远先生认为是“左库工师”、“右库工师”之省*李朝远:《汝阴令戈小考》,《中国文字研究》第一辑,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65—171页。。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其实,左、右工师犹如西周金文中常见的左、右司马一样,“左”、“右”为官职的等级,而非“左库”、“右库”之省。秦兵器工师前除冠以东、西、左、右之外,还经常有地名。如“漆垣工师”(《集成》17.11405)、“高奴工师”(《集成》17.11406)等,冠以地名的工师或可以简称作“漆工师”(《集成》17.11374)、“漆工”(《集成》17.11378)、“高工师”(《集成》17.11370)、“高工”(《集成》17.11399),而三晋兵器工师前冠以地名的情形仅见于少数两级监造款式的兵器,这种兵器的督造者尚未出现,如魏国的十四年州戈(《集成》17.11269)。
3)制造者
直接铸造兵器的人员,三晋一般称“冶”,而秦国则称“工”,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从传世文献看,“冶”与“工”为同义词,《庄子·大宗师》*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今之大冶铸金,金踊跃曰‘我且必为镆铘’,大冶必以为不祥之金。”《淮南子·说林训》*刘文典编:《淮南鸿烈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巧冶不能铸木,巧工不能斲金者,形性然也。”两地制造者的差异,应该是不同地域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称呼,即方言的差异。
2.三晋与秦均有专门管理兵器的库,但差别比较大。
3.秦、韩兵器皆有“造”字,但两者在铭文中的位置有别。秦国兵器一般是将“造”字置于相邦或守之后,韩国则是赘于铭文末尾,而且有时会在“造”之后附带器名,例如:
(14) 秦:廿年相邦冉造,西工师旬,丞畟,隶臣□。(廿年丞相戈,《集成》17.11359)
(二)晋系与燕系、齐系、楚系兵器铭文格式的共性与差异
关于晋系与燕系、齐系、楚系兵器铭文格式的差异,黄盛璋先生曾有简要的概括:“燕兵器多以燕王为监造,有其独特的铭刻体例和称谓,称攻不称冶,齐兵器铭刻一般皆简短,有的仅记地名……有的仅记监造者……楚并无相邦、司寇、工师这一套官名,楚的尹高于令,所以不称令而称为县尹或尹,从官制上可以区别。”*黄盛璋:《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别和年代及其相关问题》,《历史地理与考古论丛》,第144页。我们可以在黄先生的基础上进一步申述如下:
1.晋系有铭兵器中,三级监造款式占绝大多数,然而,燕系、齐系、楚系兵器铭文三级监造的款式较为罕见。邹芙都先生指出:“就目前材料,楚兵器铭辞多见‘某某(器主名)之(用)某(器名)’或‘某某之造某(器名)’格式。”*邹芙都:《楚国兵器铭辞综析》,《天府新论》2004年第4期。可见,楚国的兵器铭文尚停留在“物勒主名”的阶段。燕国兵器铭辞常为“国君名—作(造、为)—配属对象—兵器名”,“部分戈无国君或兵器名,说明配属对象是燕国兵器铭文的最基本要素”*沈融:《燕兵器铭文格式、内容及其相关问题》,《考古与文物》1994年第3期。。齐国的“兵器铭刻以记地名所见最多”*④ 黄盛璋:《燕、齐兵器研究》,《古文字研究》第十九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62,23页。,尚未发现有固定的铭辞款式。
2.在监造者方面,齐、楚一般皆无监造者,而燕国兵器则“大多数皆以燕君为监造”④,不同于三晋中央以相邦、邦司寇,地方以令为督造的兵器监造制度。其他职官方面,燕、赵两国兵器皆有“攻尹”,“攻尹”应读为“工尹”,《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认为是“春秋楚设置”的官吏,今由出土文献证之,燕、赵两国亦有“工尹”。“工尹”的性质应与三晋之“工师”接近,均为掌管百工及官营手工业的官吏,《左传·文公十年》*杨伯峻注:《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王使为工尹。”杜预注:“掌百工之官。”“工尹”不见于韩、魏兵器,可能是燕、赵两国地域相邻,在职官的设置上相互效仿的缘故。然而,燕、赵两国设置的“工尹”也有一定的差异,燕国兵器铭文所见攻尹为左、右攻尹,不同于赵国兵器铭文之大攻尹。
3.战国时期,燕、楚等地自名的兵器较为常见,而在东周晋系有铭兵器中,自名者主要见于春秋时代,战国时期的三晋,仅韩国兵器中有零星出现。然而,由于地域的差异,兵器自名各有特色,如燕国兵器戈称锯、鉘、鍨、鍨鉘,韩国兵器矛称戟朿等,皆是具有地域特色的兵器名称。
4.赵国兵器有以“王立事”为纪年的兵器,如“王何立事戈”(《集成》17.11329)。陈伟武先生云:“‘立事’即是‘临官立(莅)政’、临事、治事之意思。”*陈伟武:《简帛兵学文献探论》,第117页。这种“××立岁”的纪年方式也见于齐国,但两者也有差异,李学勤先生云:“‘王立事’,用以纪年,类似齐器铭文常见的‘某某立事岁’,不过齐器都是记官吏立事,从无记‘王立事’的。”*李学勤:《论河北近年出土的战国有铭青铜器》,《古文字研究》第七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33页。
(三)三晋与秦及其他地域兵器铭文格式的相互影响
三晋位于中原地区,与秦、燕、齐、楚等国地域相接,交往频繁,在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反映在铭文格式上,就是出现了一些“非土著”的因素。之所以将这些因素定性为不同地域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因为这些因素在众多的例子中为特例。下面试举几例简要说明:
1.十六年宁寿令戟(《近出》1190)。铭文作:“十六年宁寿令余庆,上库工帀卓,工固剂。”如上文所述,三晋兵器的直接制造者一般称“冶”,秦国则称“工”,有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但是,赵国的十六年宁寿令戟则称制造者为“工”,这在三晋兵器中实为罕见。然而,无独有偶,称制造者为“工”亦见于魏国铜器——“右冢子鼎”(《新收》380),其腹部铭文后段作:“六年工帀扬耳,工。”*“”,原书释“冒”,此从吴镇烽《商周金文资料通鉴》所释。制造者称“工”可能就是受到秦文化的影响所致。
2.羕陵公戈(《集成》17.11358)。铭文作:“献鼎之岁,羕陵公伺之睘所造,冶己女。”这种铭文格式在楚地较为罕见,铭文有铸造时间“献鼎之岁”,督造者“羕陵公”,制造者“己女”,而且称制造者为冶,显然是受到了三晋兵器铭辞格式的影响。
【责任编辑:张慕华;责任校对:张慕华,李青果】
2014—09—20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金文集成”(13JZD029)
秦晓华,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广州5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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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639(2015)03-006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