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补偿机制问题研究
2015-04-10田益名
□田益名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牡丹江157099)
农村土地补偿机制问题研究
□田益名
(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牡丹江157099)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以及完善建议出发。提出在农村土地补偿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式。从而希望能够促进农村土地补偿机制更好的建立。
农村;土地补偿机制
本文DOI编码:10.16675/j.cnki.cn14-1065/f.2015.06.007
为了解决土地的供给问题,政府每年从农民手中征收大量的土地,农村土地的征收意味着不仅意味着农村土地到城市用地的转换,其背后还要考虑众多的社会问题。农民生存、生产、生活问题就是其中最本质的问题。构建好的农村土地补偿机制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从而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做好8亿农民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民的和谐稳定工作。
1 农村土地补偿机制现状
目前,我国各地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都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按照该法律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征地补偿机制中的补偿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土地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安置补助失地农民的费用和农作物的补偿费等费用。我国各地在农村土地补偿机制中多采用的补偿方法是产值补偿法。这种补偿机制忽略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土地劳动力供养量的差异,因此造成农民利益的受损,并且无法正确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使得土地低进高出,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2 农村土地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土地补偿机制,在土地征用实践中在不断的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和发展,但是在我国农村土地补偿机制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工作。
2.1土地立法工作的缺失
现行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以及补偿的立法主要是《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但是在现行的各类立法中,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土地征用以及补偿问题都没有具体可操作化的说明。一是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界定不明。根据上述法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三种类型之间存在的差异与相同之处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三者之间关系模糊。而所有权的界定不明,必然使得在征用和补偿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二是土地所用权的内容混乱。有些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但有些法律则规定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没有买卖、出租、抵押等处置权。这些所有权内容上的不完善和缺失,为土地征用和补偿留下了很多隐患。
2.2具体可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缺失
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规定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6倍”,并且取消了“最高不超过30倍”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土地补偿过程中,运用产值倍数估算土地价值的方法,往往造成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使得失地农民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另外现行的土地补偿机制的补偿范围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房屋补偿费以及搬迁安置费,对于土地本身养老保障、社会稳定等价值功能以及土地被征后所产生的连带效应等均未列入补偿的范围。这样的补偿范围使得失地农民需要自谋职业,而缺乏相关技能的农民很可能成为“三无”人员。
2.3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
由于土地这一资源的特性,我国的土地流转还没有纳入市场范畴,形成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因此对土地资源的流转主要依靠的国家政府的把控。这一机制的存在意味着政府部门对土地处理拥有绝对的权利。因此现如今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机制中没有受市场影响的价格机制的建立,同时相配套的市场服务体系也远远没有形成。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并且在整个的征用过程中农民一直处于信息资源弱势地位,使得农民自身无法准确的了解到土地的真实市场价值。因此农民在整个土地交易过程中基本上是弱势的一方,在转让土地时往往得不到与市场价值相当的利益补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流转的交易风险也加大了。
2.4流转后的保障体系建设滞后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流转的背后,虽然为农民提供了一次性的物质土地补偿款,但更加深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也为后续农村社会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留下了很多隐患。农村土地的流转,对土地的补偿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土地价格的补偿,还应该看到土地流失背后,农民的就业、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一系列的保障问题。综合这些因素一起的补偿机制才能从根源上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
3 农村土地补偿机制的完善建议
3.1构建完善的土地补偿法律体系
要想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根本要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将保护农民利益的各项措施纳入法律的条款之中。因此需要尽快的修订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对其中的一些措施提供具体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正当的利益。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政府、土地征用者的权利、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及对土地流转的程序进行针对性的说明和规定。避免农民利益的流失,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自身利益。
3.2建立土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施行最低保护价机制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土地被征用,由此产生的土地补偿纠纷也大量增加,这一类的土地补偿纠纷往往没有明确的纠纷解决渠道。激烈的甚至会演变成农民集体上访,以及暴力反抗等行为。因此应当建立起集合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复议、司法等多渠道的土地补偿纠纷调处机制。
与此同时,还需要实施土地征收的最低保护价机制,保障农民的最基本的利益。制定土地征用的最低价格,并且对全地区范围内征用的土地实施最低的保护价。
3.3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要做到构建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一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坚持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制度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利益。保持这一制度的稳定性是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大前提。在这一制度基础上,我们才能落实、打造好的市场流转体系。二是要建立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土地定价机制。因此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土地估值定价机制。使得我们能够更加真实的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并且在土地补偿机制中,纳入收益浮动概率,防止将农民的土地收益固定在较低的水平线上。
3.4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方面是要政府加大对农村的资金的投入力度和财政倾斜度。另一方面,将土地流转过程中集体所获得的收益的大部分投入到该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当中去,并且将土地流转收益的部分拿来建立可持续性的保障基金,为农民提供长远的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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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5)06-0014-02中国图书分类号:F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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