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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辱与反抗:清末民初女性婚姻家庭矛盾解析

2015-04-10艾晶

关键词:大公报案卷儿媳

艾晶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院,辽宁沈阳110034;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2488)

屈辱与反抗:清末民初女性婚姻家庭矛盾解析

艾晶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院,辽宁沈阳110034;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2488)

清末民初,女性意识到在婚姻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并进行了一定的抗争;而女性自身的自私好妒等性格因素,亦使得以女性为中心的婚姻家庭矛盾在这一时期得到凸现。婆媳、夫妻、婿与岳母、妻妾及其他以女性为中心的家庭矛盾,可以看出此际女性特别是处于卑幼地位女性生存的艰难。

社会转型;清末民初;婚姻家庭矛盾;家庭地位

清末民初,虽然妇女解放的呼声很高,激发了女性的反抗意识,但因为女性自身社会家庭地位的低下,使其并没能获得预期的平等和自由;同时,由于女性自身的自私好妒等原因,使得以女性为中心的婚姻家庭矛盾在这一时期被凸显。家庭内部矛盾主要表现为婆媳矛盾、夫妻矛盾等,“其家长对于卑幼以高压手段命卑幼服从,滥用权威,于是不平则争端起矣。如子姑之对媳,夫之对妻,事事专制,时时虐待,以为此乃理所当然。为媳为妻者于此能顺受则饮恨吞声隐结怨毒。虽未抵抗而相互亲爱之情已失。不能顺受则争议抗辩大起冲突。俨然入两军对垒,往往以琐屑细故为启觉之资。此相争之结果,尊亲属常胜,卑系者常败,但从此‘上下相乖’,必有反动甚至‘酿成命案’,如悍媳压迫其翁姑,泼妇凌辱其夫。从此家庭变为愁苦悲惨的境地,对外则败坏家声,供邻里亲戚谈笑”[1]。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脱离大家庭钳制的女性来说,很多时候和婆婆的矛盾仍然是主要矛盾。

一、婆媳矛盾

清末民初,婆媳矛盾在家庭生活中显得格外突出。当时虐待儿媳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媒体对之也屡有报导。婆媳之所以不和,可能与其时女性长期的压抑心理有关,因为作婆婆的曾经遭受了多年非人的虐待而无处发泄;再加上女性性心理的压抑性,使得其性格常常暴戾不堪,一点小事便容易暴怒,这种情况下处于家庭中更低地位的儿媳自然成为其发泄怨恨的目标。婆婆要把儿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其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伺侯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媳[2]。一旦作了婆婆便觉得翻了身,以前都是她受别人的气或是受别人虐待,现在都可以拿来虐待儿媳。在公婆眼里,媳妇特别是童养媳就如同买回来的东西,没有任何尊严可言,因此任意打骂、虐待就成了家常便饭,有的儿媳甚至被疟成疯①如其时武林冯景洲娶妻姚氏,性迂执不善逢迎恒见斥于姑,冯因而詈辱之以致吵闹频闻而姑熄之感情差恶矣。某日姑又他事迁怒于媳,逼令大归,妇冤无可伸遂成疯癔症。参见《积劳成疾》,刘精民收藏:《光绪老年画—晚清社会的图画新闻》,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年5月,第74页。,而有的则因不堪虐待而自杀②如辽阳有某氏姓狠毒平日虐待儿媳无所不至每犯小事毙打其阴户致媳投井以图自尽。参见《虐媳》,《盛京时报》,1909年5月23日,第808号3版;另苏州有顾罗氏之女因翁姑秉性凶暴,视其为眼中钉,每假细故百般打骂致体无完肤并勒迫其自尽,致其自尽身死。《翁姑逼死儿媳惨剧》,《大公报》,1917年1月15日,第5160号3版。。

在家庭中,女性的美德就应该是顺从公婆而且要勤做家务,作儿媳的如果不能做到这些,有时便会遭到毒打甚至致毙的命运。如1904年四川富平县萧杨氏因令儿媳洗衫被顶撞而将该媳欧死③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萧杨氏因令子媳洗衫被顶撞将萧林氏欧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24-19845,1902年12月19日-1903年5月11日。;1906年江西宁乡县戴张氏则因令童养媳学作鞋面,见其迟迟不动,气愤之下殴伤养媳身死①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戴张氏因令童养媳张一贞学作鞋面迟不动身殴伤养媳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16-12870,1906年3月-6月14日。。甚至有的妇人即使其儿媳没有过错或过错很小,也会出自厌恶的心理而将其致死。如据1918年4月15日《盛京时报》载,时奉天有一妇人视儿媳为眼中钉,虐待异常,某日竟将该媳锁于空屋未给饮食致毙②详见《悍姑虐媳》,《盛京时报》,1918年4月15日,第3429 5版。;而1902年江西浏阳县万张氏仅因媳跌破锅碗便将其戳伤身死③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万周氏因跌破锅碗事被姑张氏戳伤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16-12820,1902年4月22日-10月。;另1906年该省江夏县汪宋氏则因童养媳腹泻沾污床褥而将其掐死④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汪宋氏掐死腹泻沾污床褥之童养媳冬伢案案》,全宗案卷号:475-16-16-12609,1906年年闰4月27日-7月9日。。

由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作为儿媳而言,在家中不能有任何的忤逆行为,即使稍微有一点没有顺从婆婆的意愿,都会遭受打骂甚至被致死。

但在当时,也出现了儿媳忤逆并虐待翁姑的现象。如1905年天津李刘氏凭媒娶媳李郑氏,自过门后刁悍懒惰,氏时向之斥说,该媳反骂詈言并肆恶逞凶⑤详见《折磨儿媳》,《大公报》,1905年2月15日,第971号4版。;另1915年该市有一马氏素行不孝,凶悍异常,常对其姑叫骂不休⑥详见《子媳不良》,《大公报》,1915年9月8日,第4684号4版。。甚至出现了殴打虐待婆母的现象,此际《盛京时报》多有刊载,如1909年长春一吴姓妇顽悍异常,因事与姑大起冲突,竟用剪刀将姑手扎伤⑦详见《刁妇虐姑》,《盛京时报》,1909年12月6日,第961号3版。;而1915年有一武氏性情泼悍不孝,与婆母不和竟用饭碗将婆母砍伤⑧详见《悍妇逞凶》,《盛京时报》,1915年3月20日,第2508号7版。;另1917年昌图一妇人因夫外出多年未归,家中恒起驳豁常将其姑殴打⑨详见《泼妇欧姑》,《盛京时报》,1917年12月1日,第3329号5版。。这种情况下,人们多认为这样的儿媳是“逆媳”“悍妇”“泼妇”要给予严惩,但却很少去苛责虐待儿媳的婆婆,可见其时儿媳家庭地位的低下。

二、夫妻矛盾

清末民初,大家庭逐渐走向解体,小家庭开始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组织形式。“中国今日的家庭问题,在于旧日五世同居,慈孝友恭的大家庭,事实上已经解体,而具备现代道德,现代知识的小家庭,却并未建立。这种现象,固然给社会带来不少麻烦。‘财产上犯罪,亦因家庭负担过重之故;风俗上犯罪,亦因全家不能和美之故’。”[3]处于这一转型时期的很多女性免去了公婆的压制,不必再受其责难,但也由于失去了大家庭家长制的约束,而使得家庭矛盾由原来的婆媳冲突转向了夫妻冲突⑩此处不包括因女性奸情所引起的矛盾。。

清末民初,婚姻多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多数夫妻间没有感情基础。因此婚后,有些便冲突不断。有学者指出:“凡贫困之家,无力整顿。老少男女,若各束手待毙,毫无共谋生存之心。就夫妻间论之,同床异梦,而互相怨尤。”[4]由此两性冲突加剧,家庭暴力频发,使得悲剧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当时的社会,多数女性经济上还不能独立,主要依靠丈夫的供给,当作丈夫的不能达到这一要求时,便常常引发女性的反感甚至厌恶而导致夫妻不和。“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处于核心地位。其核心地位主要是因为养家糊口之责在他身上。如果丈夫不能承担这个责任,那么不仅其核心地位得不到承认,而且伦理上的夫权也失去了发挥的条件。在贫穷之家或贫穷状态之中的丈夫,不可避免地受到妻子的抵制,冲突由此而产生”[5]。如1909年5月28日《盛京时报》载,时有孙某因贸易赔累甚巨,其妻嫌其贫寒终日争吵而欲改嫁他人⑪详见《妇也不良》,《盛京时报》,1909年5月28日,第812号3版。;另1911年奉天有王姓妻素悍泼因其夫赌纸牌输钱而将其夫责打⑫详见《悍媳欧夫》,《盛京时报》,1911年3月10日,第1321号3版。。有的甚至不惜将夫杀害,如1907年湖南安县李陈氏因夫不务正业,屡将氏衣物变卖,氏出于愤恨将之致死⑬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塘世行因奸听从奸妇陈氏谋杀本夫李绍作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36-30744,1907年8月7日-7月16日。;另据1912年《各省审判厅判牍》载,时有一刘氏其夫忽患疯迷屡治无效,氏恐将钱花尽难以度日而与氏父将夫致死⑭详见《判牍类·人命门》,《各省审判厅判牍》,上海:法学研究社印行,民国元年(1912年)5月,第1-2页。;而1915《大理院判决录》亦载有王李氏因贫日子难过将夫杀死的案例⑮详见《大理院判决录》,民国4年(1915年)统字第296,第186页。。同样,作丈夫的娶妻有时也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在里面。特别是对于下层民众来说,娶妻除了为传宗接代解决生理需要外,就是希望家里多一个劳动的主力,因此一旦作妻子的懒惰,便会引起夫家的不满。如1901年河南招逸县蒋明鳝便因妻李氏懒于煮饭而将其欧伤身死⑯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蒋明鳝则因妻李氏煮饭迟慢而将其欧伤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20-15499,1901年1月24日-2月26日。;另1904年云南顺宁县杨于氏则因不喜工作而屡被夫斥骂殴责,氏由此怀恨将夫致毙⑰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杨于氏因夫家贫穷屡被欧责谋杀本夫杨小旺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27-21421,1904年3月28日-4月7日。;而1906年该省邓州苏谢氏亦因夫苏鸿春斥伊懒惰将其谋杀身死。

有时夫妻双方也会因金钱利益而致一方自尽,如1903年云南昆明县蒋夏氏因夫赌钱向氏索取未给致夫自尽①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苏谢氏因夫苏鸿春斥伊懒惰将其谋杀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27-21442,1906年3月4日-17日。;另1918年扬州妇人徐杨氏因其夫不顾家用时常反目而吞烟身死②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昆明县蒋夏氏因夫赌钱索钱未给致夫自尽案》,全宗案卷号:475-16-31-25210,1903年1月28日-1904年8月18日。。

一般情况下,女性在夫妻冲突中都是居于劣势的,但有时作丈夫的也会因不堪其苦而自杀。如据1906年4月14日天津《大公报》载,时天津河东锦衣卫桥有戴某娶妻某氏性悍,该氏每日争吵将之凌虐,戴某不胜其苦自寻短见③详见《妇人吞烟自尽》,《申报》,1918年10月30日,第11版。;另如1911年6月21日《盛京时报》刊录,其时奉天安东有一民妇陈隋氏性情泼悍时常与夫反目争欧致夫自尽④详见《河东师吼》,《大公报》,1906年7月25日,第1455号4版。;而据1917年4月14日长沙《大公报》报道,时有一郑姓则因与妻争欧斗败而自缢身亡⑤详见《悍妇气煞亲夫》,《盛京时报》,1911年6月21日,第1405号3版。;又1918年9月18日《申报》亦载有一刘氏因与夫口角致夫愤不欲生吞服磷粉自尽的案例⑥详见《斗败轻生》,《大公报》(长沙),1917年4月14日,第583号第3版。。当夫妻之间因矛盾激化而互相殴打时,多数时候都是男性占上风,由妻引发的命案多由争吵斗殴中偶然失手所致,并非故意杀人。如1909年云南安顺县谢李氏因收割庄稼地困倦遂起身睡歇被夫嗔斥殴打,氏因用手抵触而伤夫身死⑦详见《夫妇失和之戾气》,《申报》,1918年9月18日,第11版。;而1910年湖北新宁县李氏则因煮饭稍迟被夫夏以宽殴打争闹误将伊夫抓伤致死⑧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谢李氏杀死本夫李庭淋等拟情实案》,全宗案卷号:475-16-32-26273,1909年11月24-11月28日。;另1917年长沙一姚某与妻因细故口角竟被氏将其下部扭楸而毙命⑨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李氏因煮饭稍迟被夫夏以宽殴打争闹将伊夫抓伤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36-31033,1910年2月16日-6月28日。。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出嫁后的女儿通常与娘家保持着比较密切的关系,省亲的频度一般较高。从档案中的供词看,丈夫对妻子这方面约束,是因为妻子回娘家会影响对自家的生活照料,因而希望妻子多关注自家事务。也有的是担心妻子回娘家会发生一些不轨的行为,如果彼此难以协调,冲突不可避免。美国传教士明恩溥在对中国近代农村社会考察时也指出了这一点:“迄今为止,回娘家一直是中国年轻妇女生活中的主要乐趣。她总是尽量设法多次回娘家,而她丈夫则想尽量地进行限制。”[6]在当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妻子唯一可以寻求庇护和亲情温暖的便为自己的娘家,很多女性便喜欢常回母家探望,但丈夫往往进行阻拦⑩详见《恶妇可杀》,《大公报》(长沙),1917年4月15日,第584号3版。。如1902年江西粉房琉璃街贺刘氏因欲在娘家多住几日伊夫未允而服毒身死⑪因为在丈夫看来,妻子的主要职责便是在家料理家务,如果其时回母家就会影响其对家务的料理;同时,常回母家还会使女性容易受母家的唆使而发生矛盾;也有的妻子则借回母家与他人通奸,这也是丈夫们所不愿看到的。;同年云南江州县徐杨氏则因欲回母家与夫口角而误伤其身死⑫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贺刘氏因欲在娘家多住几日伊夫未允服毒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16-11376,1902年1月25日-30日。;而1910年山东清水县万贺氏因伊夫斥伊回母家争欧抓捏夫身死⑬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徐杨氏因逾回母家口角误伤伊夫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27-21399,1902年6月24日-8月9日。。这种情况下,即使未发生命案,如果女性忤逆夫权,也会遭到丈夫的抵制甚至被控究。如1906年天津白氏因归宁不回,其夫将氏及氏之父母控告⑭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万贺氏因伊夫王五小村斥伊回母家口角被欧抓捏伊夫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34-28985,1910年4月18日-7月。;另1915年该市有一鲍氏过门三年伉俪不睦,后因该氏归宁不回亦被夫控究⑮详见《刁妇宜惩》,《大公报》,1906年8月6日,第1467号4版。。

在大家庭中,作为儿媳是不能冒犯公婆的,否则就会遭到丈夫的殴责。如1904年奉天朝阳县于氏因与翁姑顶撞被夫殴伤身死⑯详见《妻也不良》,《大公报》,1915年3月21日,第4514号4版。另1910年直隶中江县顾氏则因不服婆母管教被夫掷伤身死⑰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于氏因与翁姑顶撞被夫马善殴伤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33-26968,1904年11月23日-1906年5月9日。。同时,夫妻间的矛盾也常常会因丈夫娶妾而激化。如1908年江南山阳县郝氏因夫娶妾搬出另住,后与弟将夫谋勒身死⑱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于氏因与翁姑顶撞被夫马善殴伤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1-150,1910年7月30日-8月13日。;而1910年江南太和县的李氏则因其夫娶妾后与氏时常吵闹且将之责打,该氏气愤将夫致死⑲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郝氏因其夫未待侯客齐先取酒菜自食向阻被欧与弟郝维谋勒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35-29735,1908年8月20日-1909年1月20日。;另1912年上海有一周氏亦因其夫纳妾后视之为眼中钉而将氏百般虐待①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李氏因夫娶妾而与氏时常吵闹且时常将之责打而将夫致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35-29980,1910年7月23日-11月24日。。

在当时,一般情况下,妻子如果杀死丈夫在清末修律以前是要被凌迟处死的,新律颁布以后虽然改为斩决但却不准援免;即使女性因过失将自己的丈夫致死或致其自杀,有时也要被处死刑。但如果是丈夫杀死自己的妻子,最重的刑罚也仅是绞决,有时甚至无罪,可见同样的犯罪行为妻子往往是要被加重处罚的。到了民初,虽然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夫妻矛盾中,仍然有加重对女性惩罚的倾向。因此由大量的夫妻冲突来看,不良的夫妻关系对女性犯罪的影响是很大的,可以说是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所谓的三从四德等伦理规范很多时候并没有成为妻子的家庭实践,至少在社会中下层家庭是如此[7]。

三、婿与岳母的矛盾

清末民初,经济的不景气,使得很多人的生计难以维持,作为母亲来说,有时女儿便是她的一个经济依靠。因此当女儿结婚后,作女婿的如不能满足其生活要求时,母亲便会将女儿拐逃或改嫁。如1906年上海有周孙氏便因婿不顾室用而将女拐逃②详见《娶妾虐妻》,《民立报》,1912年9月19日,第196号4版。;而同年湖南通州人温张氏则因其女原来的丈夫贫苦而将女儿改嫁与他人为妾③详见《拐逃亲女》,《申报》,1906年4月20日,第18版。;另1914年上海有苏叶氏也由此将其女领回家中藏匿欲图嫁卖他人,被婿控究④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勒鸿儒喊告伊岳母温张氏将伊妻隐匿案》,全宗案卷号:475-16-16-13513,1904年3月27日-5月13日。。有的甚至为了达到将女改嫁的目的,竟将女婿残忍地杀害。如1909年陕西有一妇人杨胡氏因女婿家贫起意将女另嫁而主使他人将婿致死⑤详见《扭控岳母匿妻》,《申报》1914年8月10日,第10版。;另1918年天津妇人钟丁氏欲将女儿婚事退掉,因毫无藉口而将年幼女婿下部割落致毙⑥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杨胡氏因女婿家贫起意将女另嫁而主使他人将婿致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33-26854,1909年。。也有的纵容女儿与他人通奸或为娼,如1905年上海有妇人江张氏因女婿懒惰,不务正业而纵容女儿与人姘识⑦详见《岳母宫女婿》,《大公报》,1918年7月26日,第5687号4版。;同年天津的萧姓妇则因将其女“暗送娼寮生理”而被女婿控究⑧详见《纵女通奸》,《申报》,1905年9月20日,第10版。。而作丈夫的有时也会纵容妻子将娘家的财物卷逃,如1905年山西司永济县程氏便因赘婿祝青山商同氏女卷物同逃而指使工人将之捆殴致死⑨详见《令女为娼》,《大公报》,1905年3月17日,第973号4版。;另1918年上海的王秀英亦因与夫卷取母家内值洋数百元之金饰与衣物潜逃被母控究⑩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程氏主使捆殴祝青山身死案》,全宗案卷号:475-16-19-17470,1905年9月16日-1906年2月22日。。

当女儿与夫婿感情不睦时,作母亲的有时便也会将女另嫁。如1904年上海高王氏因与夫口角,氏母便私自将伊改嫁⑪详见《丈母女婿之恶感》,《申报》,1918年8月27日,第11版。;而1905年贵州周赵氏则因被夫打骂,其母将其隐匿捏称孀妇别嫁⑫详见《另嫁其女》,《申报》,1904年8月21日,第10版。;另1907年湖南王张氏也因女王氏与婿不睦而将其另行嫁人⑬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周赵氏因被婿周锦江斥责隐匿改嫁案》,全宗案卷号:475-16-28-22332,1905年8月20日-9月6日。。有时,即使是女儿自己逃出,作母亲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时上海的《申报》对此多有报道,如1914年有黄董氏为人之妾,因不堪忍受其夫虐待而逃出,其夫便将氏母控告⑭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王张氏因女王氏与婿不和私自走回而将其另行改嫁案》,全宗案卷号:475-16-16-13516,1907年2月8日-2月30日。。同年有韩吴氏也因女儿不见而被婿控究⑮详见《控诉丈母匿妻》,《申报》,1914年6月15日,第11版。;1916年陈氏与奸夫潜逃,其夫便将氏母张徐氏扭控⑯详见《控诉丈母匿妻》,《申报》,1914年6月15日,第11版。。

四、妻妾矛盾及其他

近代以来,虽然妾制遭到了一定的批判,但娶妾之风仍流行于一般的市民家庭。但妻妾之间往往很难相安,于是便也引发了各种家庭矛盾。作为妾,因其在家庭中地位的低下而时常遭到妻的虐待。如1907年奉天王氏因与人为妾被嫡妻百般凌虐,衣不容暖食不容饱⑰详见《女婿扭控丈母》,《申报》,1916年7月7日,第10版。;而1908年山东刘氏(王常通之妾)则因与嫡妻不和,时被打骂而在外另住与人通奸⑱详见《悍妻逼妾涉讼》,《盛京时报》,1907年2月28日,第137号5版。;1910年京畿有崇学之妾也因常受大太太责打而被仆妇孙张氏诱拐同逃⑲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刘氏因与嫡妻不和在外另住而与赵成奸案》,全宗案卷号:475-16-34-28139,1908年。。而有的家庭也会出现妻子被妾虐待的现象,如1906年陕西李氏因懦弱而常被妾欺侮,后李氏归宁该妾竟怂恿夫将之休弃⑳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孙张氏诱拐崇学之妾书兰逃跑案案》,全宗案卷号:475-16-31-24950,1910年12月15日。;另1910年天津有一崔氏妾生性强悍,与嫡妻因细故口角将之面部抓伤头发扭落①详见《陕藩惩罚执官纵妾凌妻案》,《申报》,1906年8月11日,第9版。;而同年江苏黄渡有一张秀才娶一烟妓作妾,该妾欺妻懦弱经常将妻凌虐②详见《刁妾殴嫡》,《大公报》,1910年2月23日,第2721号4版。。妻妾之间的矛盾冲突给家庭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有时甚至衍生命案。如1917年长沙有尹某娶一妾与妻经常反唇致被妻谋害致死③详见《又有宠妾灭妻之惨剧》,《畴报》,1910年11月25日,第57号7版。。而有时妾也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将妻杀害,如1908年河北保定有一王氏因不甘为妾而用计将大妇勒毙④详见《悍妻谋妾之惨闻》,《大公报》(长沙),1917年3月15日,第553号3版。;1909年奉天辽阳有某氏妾则因故与妻相殴而将其殴杀⑤详见《娶妾杀妻骇闻》,《申报》,1908年3月14日,第4版。;另同年天津的李氏亦因细故与夫妾小有抵触而被其谋毒致死⑥详见《二妇相殴》,《盛京时报》,1909年8月18日,第877号3版。。

有的家庭妻子去世,丈夫续娶的妻子与前妻子女之间也是冲突不断,但多数是继母虐待前妻子女。如1905年天津有一史氏心性狠毒,改嫁后因有外遇而时常虐待前妻之子且将其子下部肾囊刺伤无数⑦详见《纵妾害嫡》,《大公报》,1909年3月1日,第2373号4版。;1906年上海有一张氏为人继室,氏常将前妻之子毒打,后又将其逐出门外被其姑控告⑧详见《继母杀子》,《大公报》,1905年5月23日,第1038号4版。;而1918年天津刘某则因其妻病故遗下子女三人而被续娶之妻整日虐待不堪⑨详见《继母可畏》,《申报》,1906年8月27日,第9版。。而家庭中母子之间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如据1904年7月21日天津《大公报》记载,北京永定门外有母子二人因口角相争,子气愤投井身亡,其母被拘⑩详见《继母不良》,《大公报》,1918年8月24日,第5716号4版。;1905年四川司碾儿胡同张刘氏则因亲家母生病,其儿子与儿媳回岳母家居住,该氏前去要钱而与子发生争殴事件⑪详见《投井拘母》,《大公报》,1904年7月21日,第737号4版。。甚至母女之间的矛盾有时也会由于各种原因而激化,如1909年扬州朱氏因欲与母索分财产未遂则破口大骂,拳脚相加⑫详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张刘氏控告亲家母王张氏与儿子王锡连打骂将伊子永顺吓跑未回案》,全宗案卷号:475-16-24-19962,1905年5月23日。;而在1914年黄左氏伤害素卿一案中,黄左氏与其次女素卿、三女孟黄氏在家门口消遣斗牌,孟黄氏因输钱生气将纸牌撕破,黄左氏阻止不服,彼此口角争殴⑬详见《逆女殴母之骇闻》,《时事图画杂俎》,1909年6月2日。;另1915年天津有刘张氏其女许人,夫妻伉俪,该氏竟将女接回逼令为娼,其女不允致起口角⑭详见《直隶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1914年2月18日,第309页。。此外,翁父和媳妇之间,有时也会由于各种原因而白热化,但因往往被主要的婆媳矛盾和夫妻矛盾所掩盖而不是很显。

可见在其时,以女性为主体的家庭矛盾几乎涉及到了家庭中的每个成员,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孕育了大量的女性犯罪行为。⑮详见《母也不良》,《大公报》,1915年5月13日,

清末民初,原有的大家庭制度逐渐走向解体,所谓的家族规范在此际渐渐失去了往日的威力。女性在挣脱了原有家族制度制约的同时,便也失去了对自身行为的一个约束力;而且当遭受不平等待遇时,部分女性进行了抗争,于是冲突不可避免。雷洁琼认为该时期中国家庭问题的发生,“一由于固有的大家庭制度不适于变迁中的社会,具体一点说,农业社会的家庭制度,不调试于趋于工业化的社会;二由于家庭分子间人格不适调而至家庭解组家庭破裂。前者为失调家庭问题,后者为破裂家庭问题。”[8]虽然女性因为自身的柔弱,有时不能与人正面冲突,但女性报复性的仇恨心理却往往令人却步。“妇女的性情颇多缄默,虽一时受了外界的刺激,她的愤怒未必及时发泄出来,常常致愤怒稍平后,转为怨恨,这种怨恨是一种持续的,沉懦的情绪,不像愤怒那样容易消灭,她们蓄在胸头,随时日的增长而愈加深刻,细心寻找发泄机会,一旦有机可乘,那伤害,诽谤,骂詈以及损害悲恨者的亲属,或他们的所有物等不法行为,便不惜其犯罪扮演了出来。”[8]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女性已不再像以前那样忍声吞气地在不良的家庭中过活,她们采取了各种反抗的方式,以发泄她们心中的不满情绪,对那些伤害她的家庭成员进行一定的报复。

[1]宗良.对于不良家庭之感想[J].妇女杂志,1917(3):2-3.

[2]冯尔康.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C]//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五.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311.

[3]林纪东.刑事政策学[M].台北:国立编译馆出版,正中书局印行,1969:57.

[4]康焕栋.监狱学要义[M].上海:法学书局出版社,1934:41.

[5]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4.

[6]明恩溥,午晴.中国乡村生活[M].唐军,译.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320.

[7]雷洁琼.中国家庭问题讨论[C]//雷洁琼文集(1994-2003).北京:开明出版社,1994:24.

[8]陈荫萱.女子法律常识[M].上海:女子书店,1935:120.

【责任编辑詹丽】

C913

A

1674-5450(2015)04-0158-05

2015-01-06

2013年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3YJCZH001);2014年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2014M550956);2014年辽宁省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R2014008)

艾晶,女,辽宁铁岭人,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女性社会学及历史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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