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司法公开
2015-04-10李冬卢刚
李冬,卢刚
(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沈阳110013)
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司法公开
李冬1,卢刚2
(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沈阳110013)
司法公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国司法机关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指引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活动已经开启,深入认识和思考司法公开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十分必要。从司法公开与依法治国的关联性出发,进而探索司法公开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内在联系,并结合司法公开、“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去行政化”的关系,最终得出司法公开是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有效途径,以期对司法公开的实践需求予以回应。
司法公开;依法治国;程序公正;司法职业化
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及一种特有的人类文化,无论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重要的人权公约中,抑或是亚太、欧洲、拉美等区域国际组织的文件中都有体现。在我国,司法公开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亦被规定为基本的诉讼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自由、平等等核心价值观被植入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依宪治国的高度,给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活动已经开启,深入认识和思考司法公开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十分必要。如何将实践中针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加以统一,是目前制约我国司法公开深入推进的因素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机制和体制上梳理“司法公开”的本质及核心问题,以期助推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司法公开是“依法治国”及“依宪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依宪治国的高度上来,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将自由平等纳入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体系后,又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进步。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不仅仅是一字之差,如同从“法制”发展到“法治”的变化一样,具有质的深化和升华。
依宪治国不仅仅是强调尊重宪法和强调宪法是根本法的地位,而重要的是现代意义的宪法是维护民主、制约公权及保护公民权利的治理国家工具。宪法的职能和功能,主要是界定或者说限定公共权力的界限及保障公民权利。所以,依宪治国的本质是在保障人民主权。
(二)依法治国要求公共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对公权力的监督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公开透明
在人民主权国家里,公共权力的公开是应当的。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中,一切的国家权力都是人民的“授权行为”,被授予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授权人——即人民的监督。因为“政治权威来自它所统治的人民,而国家是一种功利性的社会现象,它是人们创造出来以使他们从和平和有序的市民社会中获益的[1]。但是,并没有权力掌握者愿意将手中的权力置于众目之下,只有通过制度约束来防止权力行使超出法律的边界。因此,权力的公开行使是政府的义务,同时也是公众的权利。我国宪法也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主权。所以,司法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关,理应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越是民主的国家,其公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越公开和透明,而私权利和自由越是得到更多的保障。
(三)我国司法现状需要强化司法公开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1949年才从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转变为现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许多人民主权的思想还未能深入人心。加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还不成熟,体现在司法领域,司法行政化、干预司法、司法不透明等问题普遍存在,大量的司法专横和擅断的问题还很严重,由此导致的恶果就是司法公信度不高,司法权威不够,这些都与个案中的司法独断和擅断相关,如何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改变社会普遍感受的司法不公现状,就需要我们从司法制度本身来查找原因,而司法不透明,也是使其丧失被监督的机会,从而失去社会认同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司法去地方化、法院去行政化、法官职业化及司法公开等几个方面。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引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司法公开。只有公开才能增强全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而这正是形成司法公信的前提要素。鉴于司法实践中民本思想不够,人民主权思想不足的现状,就应该将司法活动全程展现在人民面前。
二、司法公开是以确保程序公正为基础的,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活动的本质和核心是程序
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有规律的,不同质的事物,因其联系的特殊方式和发展的特殊状况而具有不同的规律。司法作为区别与行政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本质特殊性就在于程序化。程序是一种保证公正目的和结果的工具和形式,法律程序绝不是简单的工具或形式,它还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2]。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但行政执法、信访活动等也均存在着追求正义和真理的问题,所以公正不仅仅是司法的“专利”,司法仅仅是法治社会中谋求公正的程序性的最后防线。司法正义实质上是程序正义。定纷止争是司法的责任,但作为裁判者的人其认识往往是有局限的。在如何两难的境地下,很多时候,法律是依靠程序来主持正义的。比如老师让两个孩子分一个苹果时,为了保证公平,设定了让一个孩子切苹果,另一个孩子先挑苹果的程序,这样无论分得的苹果是否一般大,都没有了争议,并实现了公平和正义。所以,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争论中,仅仅就司法审判层面而言,程序正义至少不亚于实质正义,特别是在实质正义缺乏有效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
(二)程序正义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的问题。这一讲话精神体现的法律思想就是司法的程序正义。重心在于司法不仅仅是要人民群众得到公平正义,而且要感受到,即便无法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也要在程序上实现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3]在司法的程序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还要落脚于程序正义上来。因为不同的人对公正的理解并不相同,将法律完全建立在道德和正义观的基础上是危险的,一个人的道德观和正义观只有本人才知道,因而,在自然法制度下,他能够名知故犯,却说他在按照他的良心办事,从而要求豁免[4]。因此,为了实现法院审判质效的统一并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就要将司法置于公众的视野内,只有公开才能实现公信,也只有通过公开才能倒逼案件质量和保障司法廉洁。
(三)司法公开是最重要的程序性司法制度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确定公开审判制度,司法公开制度与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一道都是贯穿三大诉讼法的重要司法制度。违反司法公开原则无论是否影响实质判决,都是必须发回重审的条件。司法公开是国家的责任,并不依赖于任何利益方的请求。司法公开包括庭审公开和宣判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强力推行司法信息公开平台、裁判结果公开及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的建设,虽然在逻辑上存在重叠,但却是特别针对当前司法公开状态而提出来的,由于“中国传统法律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倾向”,所以司法公开在我国更加需要得到深入理解和广泛运用。只有通过落实到位的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案件信息公开和审务公开,才能真正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任何选择性的、走过场的公开都是对司法公开的破坏和对程序正义的侵蚀。
三、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改革中“去行政化”和“司法职业化”的重要保障
(一)新一轮司法改革重点在“去行政化”和“司法职业化”建设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成为推进“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举措之一。“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决定”的呼声一浪高于一浪,上海法院试点设定33.3%的法官比例,辽宁省葫芦岛中院取消庭长全部改为合议庭建制,以及一些非改革试点单位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办案,院庭长直接办案,对传统审判过程中,办案人与合议庭成员直接接触当事人,院长、庭长不与当事人见面,仅根据查阅卷宗做审批的做法进行了彻底的改变。由此可见,“去行政化”与“司法职业化”已经成为审判权运行改革中的重点问题。
(二)司法民主是助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力量
司法独立,即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具有双向性的关系。司法独立作用于民主;民主反过来影响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的弊端产生了对司法民主的需要。在法治国家,法官的职业化具有防范多数人暴政的功能,为防止民主诸弊,防止泛滥的民意造成对司法的危害,同时也为了维护民主,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与民主之间的对立关系由是而生。但是只是一味地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而不顾司法民主,就无法避免司法独立沦为司法独裁,因此,司法独立又不能脱离民主[5]。民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及判决析理等,司法民主有利于法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的独立性属性决定了国家司法权必然是向全社会公开透明的权力,其运行方式必然是摆脱各种利益和权力干预在阳光下的运行[6]。司法独立的作用是通过当事人对个案的了解实现向全社会宣扬法律正义的力量。所以,司法权只有在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之下,才有可能摆脱其他主体干涉并独立运行。公开是获得公信的前提,司法民主因此成为了助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力量。
(三)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
司法民主的核心要义是打破诉讼程序的封闭,避免法官凭借其地位和专业知识垄断诉讼,让当事人和普通民众有效参与到司法进程中来。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具体要求,因为其具有抵消司法独立弊端的功能,以便法官可以独立适用法律,社会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司法公开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民权利。也就是通过公开保障公民对于司法的参与权、知情权,并以此形成对司法的有效监督。司法公开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期待,并进一步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民主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先后制订并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的规定,并已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新一轮司法改革开始后,最高法院针对当前司法公开的工作重点提出了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2014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也正式开通使用。目前,在司法改革中针对推进司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庭审公开、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包括其他形式公开为内容的审务公开。可见,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成为展现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司法公开正在成为保障司法民主实现的最重要方式。
总之,司法公开影响深远,是依法治国的历史必然,是司法程序特征的本质要求,其在司法改革中作用重大。司法公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份责任,全社会力量应当支持和鼓励司法公开,积极开展司法公开宣传,使司法公开的成果受益于大众。通过思想上和理念上的提高,渗透到改革制度建设层面,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的管理以及信息化等物资建设上的方方面面。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司法公开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必将日益明晰。
[1]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
[2]孙笑侠,应永宏.程序与法律形式化[J].现代法学,2002(1):80.
[3]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9.
[4]詹姆斯.法律原理[M].关贵森,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6.
[5]何兵.陪审制度的意义[EB/OL].http://law.hust.edu.cn/Law2008/Show Article.asp?ArticleID=10074.(2011-10-20).[2014-11-20].
[6]王晨光.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J].法律适用,2014(3):51.
【责任编辑王凤娥】
D905.2
A
1674-5450(2015)04-0046-03
2014-12-1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调研课题
李冬,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