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新常态下党的领导
2015-04-10何远健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何远健(赣南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论法治新常态下党的领导
何远健
(赣南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历史、实践、目标、宪法等维度共同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步入了“新常态”,这决定了加强、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应通过落实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用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法治新常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予以贯彻的一条基本原则。它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决定》是党有史以来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而召开的全会,它的召开意味着我国迎来了法治的春天,是建设法治中国过程中的一块里程碑,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了“新常态”、依法治国进入了新阶段,因而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法治社会建设正与经济建设一起步入了不同以往的“新常态”。法治新常态,意味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进入了面临新形势、新挑战的阶段。在此大背景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如何实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目标就成了党亟需解决的难题。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探讨党的领导问题不但十分重要,而且非常必要。
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
实现对权力的限制与规范是现代法治的目标之一。“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1]在我国,实现对权力的限制与规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应予实现的目标,其关键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2]。《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决定》深刻地道出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一种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的事实: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加强、改进党的领导的最佳途径。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要使依法治国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非离开党的领导,因为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3]。史实也告诉我们,任一国家的法治的确立都必须具有坚强有力的统一领导的基础。迄今为止,尚且没有一个国家是在群龙无首、分崩离析的状态下实现法治的,必须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统一进行部署。《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着许多重大的现实问题,面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复杂环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才能加快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4]。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国情极其复杂的大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需要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科学决策、统一部署,逐步形成在全国范围内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根本保证。
(二)依法治国是加强、改进党的领导的最佳途径
加强、改进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加强、改进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和最佳途径。因为,依法治国有助于优化党的领导方式。众所周知,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阶段的初期,党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种领导方式的弊端和其优点一样显而易见:党的政策、行政手段绕过法律而直接实行,缺乏法律上的强制力、约束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并逐渐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实现了从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依靠法治化的市场经济。这既是一个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又是一个党的领导方式得以优化的过程。同时,依法治国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得以实现,这原本就是践行依法治国的体现,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保障党和人民意志的实现,有利于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实现[4]。由于依法治国使党的领导方式更加科学、执政形式更加民主,从而起到了加强、改进党的领导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法治社会建设在我国经历了由无到有、由不健全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从而实现了大发展、大进步。法治社会之所以发展、进步,究其原因,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并将其贯彻到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毋庸置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统一于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
二、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
正如改革开放一样,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也是需要建立在坚持党的领导基础之上,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决定》一共出现了13次“党的领导”,创历史新高。因此,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坚定党的领导之余,还需对依法治国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如此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一)历史之维:历史和人民的选择,适应国情的需要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正确选择。党的领导和法治社会建设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的内在规律,揭示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依法治国方略在根本上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在本质规定、价值取向和最终目的上的高度一致性,这就决定了无论在任何意义上否认党的领导,都是对依法治国根本属性的严重背离[5]。回顾党的奋斗历程,正是因为党的性质、宗旨、纲领等顺应了历史发展规律,与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才得到了历史的选择、人民的拥护。这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依据,也是党经得起历史和人民选择的根本原因[6]。事实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法治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必须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这个核心就是无可替代的中国共产党[3]。
此外,坚持党的领导也是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社会建设都应该与该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世界上没有最好的法治模式,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因此,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与国情相适应,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国,撇开党的领导谈法治犹如管中窥豹,既片面又不实际。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国家繁荣稳定、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历史证明,脱离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无法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7]。所以,法治社会建设固然有其客观规律,但是也要与本国的国情相结合。中国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党的领导。
(二)实践之维: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总结
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是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中形成、巩固和发展的[8]。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上看,社会主义发展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改革事业就是因为坚持了党的领导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同样,法治社会建设在党的领导下,才使得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不断积累。我国法律部门的健全就是一实例,它充分体现出了法治社会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之必然性:1978年,中国尚且只有宪法与婚姻法等几部法律,诸如《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诉讼程序法等法律并不存在。但到了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达到242部[9],这折射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可谓是实现了大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取得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巨大成就。实际上,取得这样的成就的根本原因,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但是必须注意到的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改革的实践中也经常受到错误思想的影响,“人治”现象严重,不仅无视法制,也把党的领导排斥开来,由于没有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导致法治社会建设陷入停滞甚至倒退,“文革”就是佐证。应当说,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经验早已证明,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法治社会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5]。
(三)目标之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则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前所述,坚持党的领导与推进依法治国,二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决定》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有序推进。”
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了深水区,在前进的道路上要面对的复杂形势和困难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因此,在这些“前所未有”面前,依靠法治途径来实现国家的治理与社会的稳定,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需要。但是,如何保证法治真正落实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却离不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的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构成法治社会建设实践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就会相互脱离,并最终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同时,由于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决定了党在领导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就必须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水平,以更好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由此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改进党的领导的最佳途径,也是坚持、保障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
(四)宪法之维:遵守《宪法》明文规定的体现
众所周知,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法的地位。这样的地位就决定了宪法必须被遵守。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种领导地位在深刻地表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的同时,也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和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认识。《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倘若一个不遵守宪法规定的国家却同时在号称要建设法治国家,无论如何都是自相矛盾的。只有先做到遵守宪法,而后才能谈加强宪法法律权威问题。如若不然,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就无从谈起。所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既要坚持党的领导,也要遵守宪法规定,而这反过来也正是法治社会进步的表现。
综上,不管是从哪一维度出发进行诠释,都可得出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性结论。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理应自觉将党的领导贯彻始终,以尽早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然而也应当看到,党无论在过去还是将来领导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都还需要继续加强、改进党的领导。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对如何加强、改进党的领导问题的探讨势在必行。
三、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决定》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航程,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法治与经济建设一起步入了不同以往的“新常态”。法治新常态之“新”,体现为适应新形势、提出新目标、布局新规划,并因此而与之前有所区别。《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外,党的领导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由此决定了在法治新常态下加强、改进党的领导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毋庸置疑,加强、改进党的领导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它应该以实现依法治国为依归。党作为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和践行者,理应加强自身建设:一方面,加快完善党内相关制度建设,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强化党员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概括说来,党应通过落实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以加强、改进党的领导。
(一)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10]。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同时将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确定下来。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它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共同推进。《决定》则进一步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由于党的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最根本的意志本就是由宪法集中表现出来的,并且,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所以宪法与执政党的关系非常紧密。这就决定了加强党的领导就务必加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如果规范和保障国家根本制度的宪法受到了损害,那就损害了国家的本源,这无疑是动摇了国家的根基”[11]29。
加强依宪治国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要使宪法权威真正得以确立、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受到严格的制约和监督[11]33。以上方面只有真正得以落实,才是实现依宪治国的基本标志。依宪治国就是将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范畴,围绕宪法的基本价值构建国家体制,通过实施宪法为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化、法律化保障[12]。实际上,确立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及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本就是应对法治新常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治新常态之“新”,就体现为适应新形势、提出新目标、布局新规划。在这一情形下,加强宪法实施就成了当然选择。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要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切实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办事,就能有力地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13]。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与改革开放一样进入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形势复杂多变、社会矛盾突出,这就要求加强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明确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应当说,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都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予坚持。在我国,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关键在于国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14]。不可否认的是,尽管依法行政与依宪行政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各自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却是完全不同的:依法行政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服从,而依宪行政突出的是行政机关所服从的法律必须要有宪法上的依据。因为依宪执政本就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所以这反映出党向现代执政党的转变。总之,实现依宪执政,必然开启党治国理政的新阶段,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阶段[15]。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要讲法治,首先要求执政党必须模范遵守法规和制度。要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依靠党的法规和制度来治理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6]1。如果党不讲法制,国家的法治化是难以实现的。对此,邓小平曾明确强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7]由此可见,党规党法与国法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条件。由于党组织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所以决定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对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和制度体系,坚持走依靠党规党法来治理党的新道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条清楚写明:党内法规,是由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党内法规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是规范性、强制性、明确性、稳定性等,同时应当清楚的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使党内生活正常有序地进行,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要是加强党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党章》)、基本法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民主制度、民主集中制等)、具体法规(党的组织制度、生活制度、工作制度等)[16]7。《决定》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在法治“新常态”的背景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当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出发:首先,运用宪法思维推动党内法规建设。宪法思维,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18]。运用宪法思维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助于形成党内法治的观念,使党内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在党内生活中都能依党内法规办事。其次,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二者的指导思想、根本性质和主要任务等方面虽然一致,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相互替代[19]。党内法规应该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作出严格要求,使其成为遵守国家法律的模范。最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正如国家法律的建设、发展一样,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同样可朝着体系化方向发展。
应当看到的是,任何制度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一项制度即使再完善,如果没有得以严格执行,那么它就形同虚设。因此,在法治“新常态”背景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务必加强提高制度执行力。“目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表现为法规执行不力以及制度运行不畅,很多时候并非是相关的法规不完善,而是重视制订,忽略执行所造成,制度执行力的提升任重道远。”[20]当然,只提高制度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就到位了。因为制度执行力还要求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才能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高度重视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的法治意识也随之逐渐增强,使得过去的那种人治思维再也无法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
然而,什么是法治思维呢?“简单地说,法治思维就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方式保护和实现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思维方式。”[21]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相对立、迥异的,这是由法治的特点所决定的。当然,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经过系统、长期的学习和培养。具体说来,主要是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接受法治教育培训。党员干部要想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就离不开系统的法治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法律并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党员干部心里树立起法律权威、法律信仰,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第二,纳入用人考核机制。《决定》指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当前强调不以GDP论英雄、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偏向的背景下,《决定》十分重视法治建设成效的考核和评价,意义重大[21]。毫无疑问,这种机制一旦建立必然能够引导党员干部的政绩观,同时有助于法治思维的提高,可谓一举两得。第三,营造法治环境。其实,法治环境本身就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权利得以保障。权力受到制约,有利于减少权力出现滥用的频率,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坚持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就是在锻炼依法办事的能力。因此,在法治环境下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自然而然就得以提高。第四,强化监督。不仅要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社会监督机制同样不可或缺。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要认识到权力就是责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事实上,加强社会监督不但能够降低领导干部犯错误的可能性,同时有利于推动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制度的发展,这本身就是在践行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由此可见,以上四点的贯彻落实,对于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是大有裨益的。
此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等同样有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这充分体现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性。推进依法治军则是巩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体现,也是军队实现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的要求。同时,《决定》还提出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并积极部署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权益以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等。
四、结语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但仍需贯彻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而且还应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本文所探讨的核心问题就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为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及法治新常态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综合本文所述,可以大体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加强、改进党的领导的最佳途径。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事实证明,历史之维、实践之维、目标之维、宪法之维都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正当性依据。第三,加强、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应通过落实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需要,而坚持党的领导是贯穿法治社会建设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总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更好地建设法治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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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耳)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348(2015)07-0069-07
[收稿日期]2015-04-13
[作者简介]何远健(1993-),男,江西石城人,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Discussion on the Leadership Ro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under the New Normal Legislation
HE Yuan-jian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Gannan Normal University,Ganzhou,341000,Jiangxi,China)
Abstract: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guarantee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is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must adhere to a basic principle.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are consistent,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must adhere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and the party's leadership must rely on t he socialist rule of law.History,practices,goals,such as the constitution dimension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must adhere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Currently,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into a“new normal”state determines the extrem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of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Should be fulfilled by the party and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constit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improve the ability of partymembers and cadres of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and to follow the law,in order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the construction socialism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the leadership role of the Communist Party;the rule of law;the legislation in the new norm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