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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建设和社会民主建设互动论纲
——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内源型发展途径探讨

2015-04-10陈纯仁

关键词:民主政治制度

○陈纯仁

(湘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党内民主建设和社会民主建设互动论纲
——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内源型发展途径探讨

○陈纯仁

(湘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民主问题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一个特别引人关注的现实问题,由现实的国情特别是现实的政治格局所决定,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当属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两个最重要的基本领域,二者既相互区别,又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此,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完全有可能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内源型发展道路,即以实现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和社会民主建设的良性互动来推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一是通过切实推进党内民主,不断提高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水平,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以此来示范和引领社会民主建设;二是通过大力推进社会民主和依法治国进程,以及发展和繁荣公民文化,以此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支撑,并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和推动力。

党内民主; 社会民主; 建设; 互动

民主问题,从理论上来说是现代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从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说,则是一个不可也无法绕开的现实课题。因为,一方面,我国三十多年来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彻底打破了过去那种政治高度整合社会的局面,人们的主体意识极大觉醒,特别是对民主政治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历史与现实等多种因素,导致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由此而带来的政治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局面已成为一个不争事实,并使社会大众对民主政治期盼的受挫感在日趋增强。由此,民主问题不能不引起我国政治学学界的极大关注。同时,因当代中国所处世情和自身国情以及民主问题本有的高度复杂性,目前学界对于如何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争论激烈,观点纷呈,可谓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深入探讨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关系,并在实践层面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无疑将有助于有效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因而,民主政治的发展或建设,既是一个辩证的历史过程,在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的具体内容。由当代中国的国情特别是现实的政治格局所决定,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无疑当属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两个最重要的基本领域。因此,探讨如何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首先必须从学理上揭示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内在联系。

所谓党内民主,是特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规定,党员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民主程序和形式,享有对党的事务的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权利。由此决定,党内民主主要涉及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员权利、集体领导和党内监督等四个基本方面。其中,保障党员权利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本前提,党的代表大会和集体领导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本形式,党内监督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所谓社会民主,是指相对党内民主而言的大众民主,在我国政治语境中也就是人民民主,即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全体人民依法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形式,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具体表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其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无疑是相互区别的。其一,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表明党内民主属于政党层面,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但在党的建设中却处于头等重要的地位。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所以党内民主及其发展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关键的地位。而社会民主即人民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表明,社会民主体现在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两个层面,没有广大人民的民主,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所以社会民主及其发展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基础和根本的地位。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前者是手段,后者则是目的,真正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和最高目标。其二,主体不同。党内民主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社会民主的主体是全体中国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个社会阶层的普通百姓。在现阶段,由于人民是一个政治范畴,那些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属于人民范畴,当然不享有民主权利;由于党员不但是人民中的一分子,而且是人民中的先进分子,因而就民主发展的过程来说,党内民主理应先于社会民主,其发展程度也要高于社会民主。其三,适用的范围不同。党内民主适用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的政治生活;人民民主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它既是政治民主,又包括全体人民享有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的民主权利。

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党内民主是社会民主的先导和关键。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明:其一,党内民主领先社会民主,符合民主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逻辑。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萌芽、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民主政治亦如此。民主在西方最先产生和发展,但在两百多年的民主历史上,大部分时间实践的是精英民主,大众民主只是近半个多世纪的事情,而且大多是通过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起成熟的民主制度。如:英国以1688年的“光荣革命”成功为起点,到出现政党,再到最终实现普选用了两百多年的时间;美国到1965年,黑人才有了公民权;瑞士到1971年才实现普选。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当然不能简单地与西方类比,但同样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从我国现实的政治实践来看,一方面,我国政党体制决定了我国民主政治的特殊性,即政党主导型的民主,没有党内民主,就意味着没有核心权力层的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现实的社会民主;另一方面,近数十年的社会民主发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如基层民主实践,仍然主要停留在村、乡这两个层级,并且遇到了极大的挑战,乡镇选举到现在为止还不具备法律地位,政府的合法性下移等。这些都有赖于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正确调整好党政关系、党与人大的关系,才有可能突破社会民主发展的瓶颈。

其二,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民主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即政党是现代政治舞台中的主角。我国近代以来的历史造就了我国今天的政党关系,即没有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分野,只有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合作,也即“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治格局。由于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勇敢地担当起带领中国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并且长期执政的事实,决定了党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决定了党的活动在全社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而且,“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新历史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将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其推动中国民主化的实际进程”。还由于党内民主涉及的人员相对较少,党员的民主意识和素养相对较高,因而现实的可操作性就比较强,推进也相对较易。所以,发展党内民主不仅能够成为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突破口,而且对社会民主的发展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从历史的教训来说,改革开放以前,由于一些历史的、现实的原因,以及党缺乏科学执政的经验,导致党内权力过分集中,民主与集中的严重失衡,“家长制”和“一言堂”盛行,党员的主体作用受到压制,由此导致社会民主建设也极大受阻,社会成了政治的附庸,其生机和活力往往因“政治正确”而备受压抑甚至摧残。这从反面表明,我国社会民主的发展及其程度关键取决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及其程度。

其三,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党内民主对社会民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民主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民主的实现能够带来国家的政治清明、社会长治久安,但民主推进的过程却有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社会不稳定。就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来看,实现民主无疑是一个重要目标,但其前提是要保持社会稳定。这是因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建设事业相对落后,且城乡、区域之间极不平衡,同时还面临各种外部压力和挑战。因而,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时间内的中心任务仍然是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由此决定了保持社会稳定也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所以,邓小平才说:“民主是我们的目标,但国家必须保持稳定。”此外,还由于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的历史,缺乏民主法制传统,整个社会并未形成真正的民主思想文化体系。显然,如果中国的民主实践不顾国情又缺乏正确的引领,盲目地照搬西方的模式,或者说,仅凭理想主义的情怀,急于求成,想当然地推进民主,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使我国社会发展落入“低质民主陷阱”。所以,有学者说:“民主,有高低之辨,好坏之别。‘文革’搞‘大民主’带来的混乱和灾难,教训犹存。”因此,积极而稳妥地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必须充分考量我国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水平等方面的实际,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内源型发展道路。唯有如此,才能同时实现“民主”和“稳定”两大政治发展目标。

其次,社会民主是党内民主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外在推动力。发展党内民主,当然是由我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和党的宗旨所决定的,当然离不开党自身的政治觉悟和远大的政治抱负。但推进党内民主的过程,其实质是党内权力结构调整、完善甚至变革的过程。不仅如此,由于党的执政地位,它还直接与整个国家和政府的权力结构相关联。因而,推进党内民主的复杂性、艰巨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党及其政府内各种由于维护自身利益需要而更愿意维持现状的既得利益者的阻挠,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党内民主不可能自然而然地顺利推进,既需要广泛的社会基础、相应的文化氛围,也需要一种外在的压力或推动力。这就客观上需要社会民主的切实推进。其一,社会民主是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氛围。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生活中固然有其先进性,但不可能完全超脱于社会生活的大环境。如果社会成员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等民主意识淡薄,保障社会成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制度残缺不全,社会成员的生活容易受到任意侵犯,客观上就为集权、专制留下了巨大空间,党内民主就缺乏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文化氛围。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假如说中国是一个半封建的缺乏民主的国家,则反映到党内的是: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与锻炼。”所以,社会民主的发展也制约着党内民主的发展,大力推进社会民主,营造良好的社会民主氛围,能为党内民主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二,社会民主的充分发展又是推进和不断完善党内民主的外在压力和动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民主的实质所在,从整体上来说,这固然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奋斗的自觉的目标,但在今天的现实生活环境中,不能不说构成党的无数个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官员,在其活动中都有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党内民主则意味着对掌握各种权力的党的官员的限制、制约和监督,这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利益的一种调整、限制甚至削弱。所以,如果仅凭党员或党的官员的先进性意识或自律意识,党内民主很难自然获得充分发展。而社会民主的发展,能对党的执政活动在客观上形成一种外在压力,也就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外在推动力。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党外广大群众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日益增强,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行为特别是维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和普遍,这对党的执政方式的调整和改革,即构建民主科学的执政方式,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二是社会民主的发展还为推动党内民主直接培育了新生力量,因为广大普通党员既是社会的先进分子,又是社会成员中的一员,在社会民主的实践和训练中,在社会民主的氛围中,他们无疑会成为推动党内民主的中坚力量。此外,社会民主建设的实践经验对党内民主建设也有可供借鉴之处。因为相对而言,社会民主的范围更广,在发展过程中有更多的人参与,能集中更多的人的聪明和智慧,因而其形式和内容多样,党内民主建设不仅能从中受到启发,而且还能从中直接借鉴一些有益的经验。如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农村率先试行的“两推一选”制度,这无疑在客观上推动了基层党内民主的发展,并有可能成为党内民主建设中一种可利用的方法。

以上对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相关性的学理分析表明,在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完全有可能走一条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内源型发展道路,即以实现党内民主建设和社会民主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来推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为此,首先必须在进一步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切实推进党内民主,不断提高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水平,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并以此来示范和引领社会民主建设。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鉴于“文革”的惨痛教训,我们党内组织生活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得到了恢复和不断完善,因而党内民主也有一定的发展,并取得可称颂的成绩。如: 坚持和完善了党代表大会制度;废除党的领导干部终身制,实行任期制和年限制;实行和不断完善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初步确立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等。但不能不说,党内民主还很不完善,其发展程度,不仅不能引领社会民主建设,而且滞后于社会民主建设。如党内民主生活还很不健全,党章所规定的党员的权利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党内民主的制度化程度还很低,特别是党内权力过于集中现象至今不仅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甚至在一定范围内还有所加剧。因此,要在实践层面实现党内民主建设和社会民主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首先必须切实推进党内民主,不断提高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第一,制定并不断完善保障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各项制度,真正体现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党员充分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总体说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落实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可操作的制度的配套和跟进,广大普通党员的权利被虚化的现象非常严重,由此而导致相当一部分普通党员的政治归属感不强,党员意识淡化,参与党内事务的作用及其在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消退。这不仅极大地阻碍了党内民主发展,而且对社会民主建设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

因此,发展党内民主,首先必须认真制定并不断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各项制度,使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落实。为此,一是要建立党内情况及时通报制度,实现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二是要制定党的各级组织的党员议事会制度和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征询意见制度,使每个党员都充分拥有参与党内事务的话语权,培育和增强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三是建立党内言论自由制度,严肃处理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等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使广大党员在党内组织生活中拥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批评权;四是建立党员权益保障机制,拓宽党员权益的表达渠道,使广大党员拥有充分表达和实现自身权益的机会,增强广大党员的政治归属感。

第二,构建党内竞争机制,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党内民主选举的范围和提升党内直接选举的层级。

党内选举是保障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建立竞争性选举制度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党内各级官员的产生,虽然有选举,但更多的是任命或委任,更缺乏完善的党内竞争和民主选举的制度和机制。因而,即使是党内选举也是形式重于内容,选举的过程大多变成了走“过堂”。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员的主体地位,挫伤广大党员民主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对社会民主建设产生误导。

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本目的在于使党内选举要能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把德才兼备、有能力并愿意执行党的意志和决策的人,选拔到党的各级领导岗位,从根本上杜绝个别主要领导人主导或支配选举,防止和避免以任命或变相任命代替选举的现象。为此,一是要构建党内竞争机制,逐步提高差额选举的比例,最终消除任命制或委任制;二是要在党的基层组织(县级及以下党的组织)中实行直接选举,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提高直接选举的层次;三是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办法,明确规定自下而上的提名程序;四是要完善选举程序及其监督机制,实现选举程序及选举过程的公开透明,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五是要确立党内政策辩论程序,防止和避免庸人政治和逆向淘汰,要把真正愿意并有能力执行党的政策的人选拔出来。

第三,确立和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切实保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权威。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同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现有的制度缺陷,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权威事实上被架空和虚化,党代表的权力仅表现为每五年一次的开几天会,按几次表决器,党代会的职能就是通过政治报告和产生它的委员会。显然,这是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党代会常任制是指经过竞争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在五年一届的任期内,是党的各级组织与普通党员联系的纽带,并有权利代表其选区党员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目前一些小范围内的试行证明,这是一种加强党代表同选区党员的联系,确保党代表权力实现和各项工作展开的有效机制。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八千多万党员的超大型政党,发展和实现党内民主,并不意味着党内事务都由全体党员均等或直接参与。因而,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推进党内民主的一条可行的路径,也是一种发展趋势。通过这个途径,广大党员可以选出党员代表行使权力,而代表们则向选举他们的选区党员负责。又由于广大普通党员是直接面对周围的社会大众,因而党代会常任制这一机制不仅可以改善党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关系,还可以改善党和群众的关系,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公信力和凝聚力,推动社会民主的发展。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和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在现有试点(浙江台州的“椒江模式”和四川雅安的“雅安模式”)的基础上,还应着重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成立代表联络办事机构,从财力和物力上保障代表及其联络办事机构的活动正常开展;二是改变现有党代表中领导干部比重过高的状况,逐渐提高普通党员在党代表中所占的比重和党代表“公推直选”层次;三是适当减少代表的数量,提升代表的代表能力,尽可能减少荣誉代表;四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提案制度,适当延长代表大会的时间,增加会议期间的政策讨论或辩论的时间;五是实行党的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和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

第四,构建完善的党内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实现对党内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和全程监控。

实现对党内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内民主充分发展的具体体现。应该说,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都很重视对自身的监督。改革开放以来,面对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对党的建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党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大监督的力度,在保障党的大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反腐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如近几年党内巡视制度的实行,其效果就很明显。但由于党内权力结构和监督体系不完善甚至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党内权力制衡和监督的制度化程度不高),导致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监督的问题一直未能很好解决,这不仅阻碍了党内民主的发展,消解了广大普通党员的主体意识,动摇了其主体地位,而且对社会民主建设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针对目前党内的现实状况,要构建完善的党内权力制约和监督体制,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并落实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批评,并且把它作为党的一项重大纪律确定下来,防止其变为“走过堂”,以此来充分发挥广大党员民主监督的作用;二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党代会的最高权威,实现对掌握党的实际执行权的各级负责人有效制约和监督;三是完善党的权力结构,建立垂直纵向化的党内监督体制,保持党内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并适当扩大其职权,建立党内监督机构定期对党的执行机关和领导人员的质询制度,改变现已存在的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处境尴尬的状况;四是建立党内监督机构——纪委或监察部门直接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和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实现对党内监督机构的制约和监督。

在实践层面实现党内民主建设和社会民主建设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还必须大力推进社会民主,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外在推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民主也在探索中逐渐推进。具体表现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自主性不断增强,自由度逐渐扩大;在社会治理上,法制日益完善;在制度层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不断完善;特别具有深远意义的是基层民主的发展,使占大多数人口的广大农村实现了村民自治。

但由于各种原因,总体来说,我国社会民主发展的状况确实还不够理想,突出表现为:我国社会成员个体的各项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理想目标层面。这不仅滞后并阻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也不能为党内民主的发展形成民主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和外在推动力。因此,必须大力推进社会民主,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民主政治日益强烈的期盼,也才能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外在推动力。

第一,厘清和规范执政党和人大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对党的制约和监督作用,确保党民主执政。

从我国的现实政治来说,如何厘清和处理好执政党和广大人民的关系是最大的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因而,执政党和人大的关系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最根本的关系。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成熟程度,是我国社会民主发展、完善和成熟程度的根本标志,也是执政党受制约和监督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增强。但由于执政党和人大的关系至今未能完全理顺,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导致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并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社会上所流行的“党委说了算,人大说算了”的传言,确实还有一定的现实对应性。因此,厘清和规范执政党和人大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发展社会民主所必须,也是制约和监督执政党,推动党内民主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是要厘清和规范执政党和人大的关系。对于党和人大的关系,以往通常表述为“党领导人大,人大接受党领导;人大监督党,党接受人大的监督”,显然这种表述,不仅模糊不清,在政治活动的实践层面不易理顺和规范执政党和人大的关系,而且容易导致“党领导人大”异化为党凌驾于人大之上。因此,应明确规定党领导人大是指在政治方向的领导,不是什么都管;在领导方式上,不是直接干预,而是依法领导,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级党委选派自已的优秀分子参与各级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以其政见和优势胜选成为人大代表和常委,并组成人大中的多数党团,以此在人大中贯彻党的政治意志和主张。而人大监督党则应该且必须是人大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实实在在地、主动地监督党的执政活动和领导活动,党也必须自觉地公开其执政活动和领导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唯有如此,才能确立人大的权威,使社会民主落到实处,消除广大民众“被民主”的心理,并且对发展党内民主形成一种外在压力。

二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有:(1)建立各级人大代表、常委竞争性选举制度,逐步提高人大代表“公推直选”的层次,并不断完善选举程序和选举技术。(2)适当减少人大代表数量(主要减少荣誉代表和官员代表),逐步实行专职人大代表制,提高其反映民意和参政议政的能力。(3)改善人大常委会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全部实行专职委员制。(4)延长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会期,增加政策辩论或讨论的时间,并实行会期全面开放,确保会期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合理规范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树立宪法权威,确保党依法领导和依法执政。

民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特别是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下,社会民主的推进离不开法治的有效保障,否则就会陷入“低质民主”的困境。在当今我国一党长期执政的政治环境中,如何坚持依法治国,保障社会民主的顺利推进,尤其需要合理规范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并在实践层面实现好坚持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陷入这样一种困惑:“是法大,还是党大?”这实际就与我们过去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理顺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有关。我们认为,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一表述中,可以理顺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其一,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上,即在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治国方略以及大政方针的制定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无可替代的,从这一意义上说是党大;其二,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上,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是法大;其三,二者不可偏废,互为倚重。明确这一关系,在我国的历史文化和现实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在一党长期执政特别要注意防止其蜕变为一党专政的情况下,显得非常重要。

为此,在实践层面上,关键在于:一是构建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机制,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司法不受干扰;二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树立宪法的权威,确保执政党及其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形成社会民主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作用,使执政党民主执政得到有效监督。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我国政治发展中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也是我国社会民主(民主监督)发展的一个重要机制。改革开放以来,这一制度得到了恢复,并且在政治生活中也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复杂化,社会阶层分化和重组日益加快,使得这一制度自身尚待进一步完善。

为此,要充分有效发挥出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监督作用,使执政党民主执政得到实质的而不是形式上的监督。一是要在制度和机制上确保各民主党派的“诤党”“友党”的相对独立地位和发展空间,在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中,增强其自主性,摆脱依附性;二是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运行机制,以制度和法规的形式,明确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政治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范围,细化合作和协商的程序,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理和国家建设上,实现平等对话、协商乃至辩论,确保对执政党的有效监督;三是完善政协委员的代表构成,增加新兴社会阶层界别的代表,减少荣誉代表和明星代表;四是加强各民主党派自身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其利益表达和整合功能。

第四,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夯实党内民主的社会基础。

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基层民主主要有广大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三种形式。近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社会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同时,它在客观上也有助于扩大和夯实党内民主的群众基础,并为党内民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强大的外在推动力量,即为推进党实现民主执政培育了广泛而强大的“民意”。

但不能不说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仍处于初创阶段,推进的速度太慢,其内容和形式都没有实质性的突破,特别是基层民主的制度化程度不高。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广大基层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热情的提高,进而影响到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的形成和还权于社会的进程,这在客观上不利于党内民主建设。因此,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还有很大的空间,对于党内民主建设来说,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工程。

在农村村民自治建设上,一是要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把“海选”、“两票制”等村民自发创新的选举形式加以完善并制度化,特别是在选举的制度安排上,要遏制各地村委会选举中已不同程度上存在的宗族势力干扰选举、贿选等违法现象,确保广大村民的意志得到真实表达。二是要完善村委会的人员设置,理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落实村委会对村事务的具体负责制和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有效监督。三是要严格实行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报告工作和村务公开的制度,有效遏制“村官腐败”现象的滋生,确保广大村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不受侵犯。四是要在法律上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即不是上级与下级的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指导、支持、监察与协助、合作的关系,增强村委员自主开展工作和带领村民建设乡村的能力。

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建设上,针对目前存在的社区居民参与意识不强烈,参与度不广不深的情况,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参与的机制,如:社区居委会及其他各种民间组织的选举制度,与社区居民生活直接相关的意见表达、听证、议事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等,以此来激发和调动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二是要把进城务工并有稳定工作和较长期的固定居住地的农民纳入社区管理,给予市民待遇,加速其市民化,扩大社区居民参与的广度。三是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并以此培育社区居民的公民素质和提升其自治理念。四是要加强政府对社区自治建设的扶持和引导。当前主要是要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政府与居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强化社区的自治地位,积极稳妥地还权于社区,充分发挥社会居民在社区自治建设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政府在不断完善有关社区自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社区建设的人、财、物投入。如:政府财政支出中要有专款专用的社区建设资金,政府聘用专业的社区工作者以及发动社区志愿者来协助居委会组织、管理社区工作,推进社区发展。

在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上,针对长期存在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各级工会组织独立性、自治性不强,工会组织在非公企业不普及等情况,一是要统一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法》和《职工民主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确保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改变目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事实上存在的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效果的状况。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能的机构载体——各级和各行业工会组织,在法律上赋予其相对独立性和自治的功能,使各级和各行业工会组织特别基层工会,不仅能有效整合企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而且能成为企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权益的真实代言人和维护者,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事业单位广大职工与企事业管理层、政府的关系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转变目前工会组织往往仅承担发放单位员工福利、举办文体活动职能的形象。三是要在法律上规定在一定人员规模的经济组织中都必须成立工会,改变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非公企业没有工会,非公企业员工缺乏归属感、权益不能有效表达和维护的局面。四是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基层党组织(特别是有一定党员数量的非公企业),实现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发展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

第五,大力发展和繁荣公民文化,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当代政治文化大师阿尔蒙德曾对民主和政治文化的相关性作了深刻的揭示,他说:“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撑一个民主的系统,不然,这个系统成功的机会是很渺茫的。”显然,阿尔蒙德所说的支撑现代民主系统的政治文化就是公民文化,其主要内容包括独立自主的意识,自由、平等、民主和责权统一的价值观念、契约理念、法治精神等,而这恰恰是当前我国社会精神文化领域中的薄弱环节,也是当今国人意识中普遍比较欠缺的内容。因为支配国人精神世界达两千多年之久,并且在今天仍然受其深深影响的儒家传统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与传统熟人社会相适应的亲情文化、伦理文化和官本位文化,它与公民文化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是根本相悖的。因此,发展和繁荣公民文化,不仅是社会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内民主建设取得实质性推进不可或缺的土壤和有效支撑。

针对当今我国社会文化建设的现状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适应的状况,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公民文化建设上迫切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

其一,要充分重视对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的批判改造,切实培育国民形成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适应的文化价值共识。从政治文化学的角度来说,特定历史阶段上人们的价值共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文化共同感,构成了该时期政治体系的灵魂和精神基础,使该时期政治体系的产生、运行获得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使其功能的充分发挥获得有效的支撑。因此,要构建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内在地包涵党内民主),并使其功能充分发挥,无疑必须培育国民形成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适应的文化价值共识。为此,一是要批判改造传统文化中的“群体主义”价值观,特别是要分析批判这种价值观的现代变形、扭曲及其危害。二是要在教育、宣传、舆论导向、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切实消除“官本位”的价值观及其消极影响,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人民本位”的价值观。三是要重视对现代西方文化价值观的批判改造,对个人主义价值原则要作历史的辩证的分析,把个人主义与极端利己主义区分开来,既要否定其对集体、社会利益的轻视或虚置的一面,又要充分肯定其对个性和个人利益的尊重,特别要在批判改造的基础上,弘扬其所包含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责任等价值共识,并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的过程中,着力培育国民形成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客观要求相适应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责任等文化价值共识。

其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改造传统落后的社会心理、风俗和习惯,加快国人现代公民人格、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形成,在全社会营造有助于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顺利推进的文化氛围。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社会心理、风俗和习惯,并没有因为我国步入社会主义社会而得以彻底改变,并且在许多方面已经深深融入国民的性格和行为方式之中。虽然我们并不否认在当今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传统文化中有可资利用的资源,但从总体上和根本上来说,这种传统文化(包括观念和心理、风俗和习惯层面)与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制度架构和运行模式是不相适应的。如 “人情关系”与法律制度的冲突、等级观念与平等意识的冲突、从众心理与规则意识的冲突、依附意识与自主意识的冲突、经验的思维模式与理性的思维模式的冲突、权力本位与人民本位的冲突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直面的现实。因此,要在全社会营造有助于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顺利推进的文化氛围,必须深刻反审传统文化,形成普遍的文化自觉,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文化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和创造转换,即在扬弃传统文化基础上构建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适应的新文化、新道德。同时,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文化的全民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所体现的价值体系,营造并形成能有效支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体系的文化环境。此外,要注重对国民人格的改造,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激励、感染、感化全体国民,形塑国民的现代公民人格,使独立、自由、民主和平等的意识,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价值观念,遵守契约和祟尚法治的精神深深融入国民性格之中。

[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一)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0.

[2]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8.

[3]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5.

[4]俞可平,袁方成.十八大之后的中国:改革关键期[J].社会主义研究,2013,(2):1-10.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85.

[6]叶小文.关于“低质民主陷阱”[N].北京日报,2012-05-21.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40.

[8]人大与党:对制度和权力问题的阐述[N].北京晚报,2004-09-16.

[9]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8.

[10]阿尔蒙德.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586.

Outline of Mutual Move between CPC’s Inner—party Democracy Construction and Social Democracy Construction

CHEN Chun-ren

(School of Marxism,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China)

Democracy is the very interesting realistic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ety; it is determined by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contemporary China, especially by the political pattern. CPC’s inner—party democracy and social democracy are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of China’s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construction, both are mutually different, and with a high degree of correlation. Therefore, China can take a road of endogenous typ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democratic politics, that is to realize the fit between CPC’s inner—party democracy and social democracy and then to promote the process of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first is through promoting inner—party democracy and constantly improving the level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inner—party democracy to realize inner—party democratization of political life, in order to lead social democracy construction; second is through promoting social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process, as well as developing citizen culture, in order to provide a good social foundation and cultural suppor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ner—party democracy, and form the external pressure and motive force for inner—party democratic construction.

CPC’s inner—party democracy;social democracy;construction;mutual move

2015-05-16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3YBA311)

陈纯仁(1957—),男,湖南双峰人,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D621

A

1672—1012(2015)04—0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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