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协商民主的价值及路径选择
2015-04-10许阳飞邬琪媚
许阳飞,邬琪媚
(电子科技大学,四川 成都 611731)
党内协商民主的价值及路径选择
许阳飞,邬琪媚
(电子科技大学,四川 成都 611731)
党内协商民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一环。随着我国现代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党内协商民主的认识逐渐深入,党内协商民主的内涵逐渐清晰,价值愈加凸显。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培育和提高党员协商民主意识和协商能力,健全和完善协商运行机制、提高协商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协商结果的有效实施,对于促进党内协商民主发展、扩大党内民主、实现党内和谐至关重要。
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党内协商民主;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1]。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应当率先在党内践行协商民主,探索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扩大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对于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内协商民主的内涵及特征
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端于西方学术界的一种新型的民主理论和范式,其目的是为了弥补西方传统的代议制选举民主的缺陷和不足。协商民主最显著的特点体现在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平等参与协商的权利,能够就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充分地表达和讨论,达成共识或者做出有利于实现共同利益的决策,做到大多数人和少数人利益的兼顾。现代民主政治与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关系密不可分,在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首先必须在执政党内部倡导和推行协商民主,形成党内协商民主机制,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推动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
党内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立足于党内民主实践活动基础之上,将西方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原则和方法同自身实际相结合所形成的一个全新概念。国内许多学者都对党内协商民主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一般认为,党内协商民主,就是指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党的有关规定,在平等的基础上,全体党员之间就共同关注或关系共同利益的问题,依照党内民主的程序,进行的自由平等的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形成党员共同接受的决策、管理意见或方案的过程[2]73。在党内践行协商民主,不仅能够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保障大多数党员的利益,同时也能够尊重和兼顾少部分党员同志的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协商作为实现党内民主的新范式,体现在党内民主的各个环节,党内协商能够保障党员在党内的平等地位以及自由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3]13。
党内协商民主包括以下四方面的重要特征。第一,中国共产党唯一执政地位的现实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党内协商民主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与推进,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执政就要迷失方向;没有共产党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就失去保证,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难以贯彻执行[4]53。同时,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党内协商民主,就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二,平等性。平等性既包括党内协商在制定制度、规则和程序时的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同时也包括在党内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话语权、进行平等协商讨论和对话等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是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制度、规定和程序方面的保障,党内协商民主就无章可循,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是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内容和最终目的,只要在实质上保障全体党员的合法利益,党内协商民主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三,协商性。协商性是协商民主区别于选举民主的关键和核心。在党内做出决策之前进行广泛地讨论和协商,综合考虑协商主体的意见和诉求,是兼顾和保障全体党员利益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确保党内决策科学性的重要手段。第四,公开性。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决议必须在公开的环境下进行,避免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同时也能让广大党员对政策、措施和决议的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提高党内决策的水平和质量。
二、党内协商民主的价值
(一)破除党内选举民主的现实困境
目前,党内选举民主实践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在广大的基层,打破原来单一的由组织推荐、党委提名的选举方式,逐步推进和扩大了“公推直选”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书记等一系列新的民主选举方式的试点工作。在中央和省市,也逐步改变原来的等额选举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党内选举民主起到了补充和发展的作用。但在党内民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面临着难以破除的现实困境:政党不同于其他组织,它有着更为严格的组织纪律,要求在保留不同意见的前提下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这就使得党内的民主选举比政府或其他领域的民主选举更加强调组织纪律、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往往容易导致在进行党内决策的时候缺乏充分的协商和讨论,过分强调服从大局、强调少数党员少数地方对于多数的服从,而忽视少数党员和地方的意见和利益,甚至做出损害少数党员和地方利益的决策。在党内倡导和发展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地破除这一困境和难题,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地方服从中央的前提下进一步地照顾少数党员和少数地方的利益,让少数党员和地方能够有平等机会和权利合理地表达自己意见和利益诉求,做到服从大局与兼顾局部二者之间有效地统一,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二)增强党员协商民主意识和协商能力,提高党内决策的水平和科学性
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实质就是保障全体党员都能够有序地参与到政治生活和决策中来,确保每一名党员都有正确表达自己合理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的途径,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大党员参与党内民主协商的过程,正是一个权利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逐渐觉醒的过程,在协商过程中,广大党员同志能够学习到如何正确地进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这对于提高广大党员同志的协商民主意识、提高党员素质和能力都是大有裨益的。与此同时,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在党内决策前进行充分地对话和协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能够促使决策者转变决策观念,减少专断决策的现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对话和博弈过程中逐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既能减少党内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效率,又能减少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因素,确保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党内的决策的水平和科学性。
(三)克服党员干部专权现象,保障党员权利,实现党内和谐
发展党内协商民主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党员领导干部转变决策观念,树立协商民主观念,增强协商民主意识,在决策过程中尊重少数人、少数地区的利益,克服党员领导干部在决策中专权的现象。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进行党内决策,能够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倾听少数人和少数地方的意见,照顾少数人和少数地方的利益,实现服从多数和兼顾少数的和谐统一,避免出现彼此利益冲突和矛盾激化的情况,让少数党员和少数地区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增强对党组织的认同度、忠诚度和归属感,增强党内凝聚力,促进党内和谐。
三、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路径选择
(一)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培育党员协商民主意识,提高党员素质和民主协商能力
首先,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话、电视、广播、微信等多种传媒和平台加大对党内协商民主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让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意义和重要性,进一步扩大党内协商民主的影响力,使党内协商民主的理念深深植根于广大党员的脑海之中。增强广大党员对于党内协商民主的认可度,促进广大党员协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努力营造良好的党内协商民主氛围。其次,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参与党内协商民主的引导、教育和培训。通过党校学习、开展民主生活会、党内专题讨论学习、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广泛交流,提高广大党员的知识水平和自身素质,增强党员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能力和推进党内协商民主的水平和能力。再次,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协商民主教育,强化党内领导班子成员的协商民主观念和开展协商民主的能力,促使党员领导干部转变决策观念,树立协商民主观念,增强协商民主意识,在决策过程中尊重少数人和地区的利益,克服党员领导干部在决策中专权的现象,增强普通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可度,增强党内凝聚力,促进党内和谐。
(二)完善协商运行机制,保障党员协商权利,提高协商效率和质量
首先,要健全和完善党内协商民主的程序机制,从制度上对党内协商民主加以规范。要进一步明确党内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确保广大党员参与党内民主协商有章可循,避免少数党员干部钻制度的空子,让广大党员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出现走过场现象。其次,要从制度层面对党员参与协商的权利加以保障。明确规定党员在党内协商过程中拥有的权利,确保党员拥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能够自由、平等地表达自己的观点、立场和诉求。让广大党员能够真正地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党内事务的协商和决策过程中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促使领导干部进行意见综合,做出兼顾多方利益的决策,提高党内协商效率和质量,保障党内决策的科学性。
(三)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协商结果得以有效实施
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推行和开展党内协商民主的领导干部和党员要予以批评和党纪处分;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结果拒不落实或拖延落实的,应当予以党纪和行政处分;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议题,应当责成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再次进行协商;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阻挠、破坏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明确相关协商主体的责任,确保协商出来的结果能够得到快速、及时、有效地实施。其次,要建立监督和跟踪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协商结果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领导干部和相关负责人必须定期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结果的实施情况进行公开和反馈,保证广大党员对协商结果实施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短时间难以完全实施的协商结果,必须在党内再次协商解决,加快协商结果的贯彻和实施。
[1] 习近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DB/OL].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wuxi/2013-11-13/c_118116111.html,2013-11-12.
[2] 张书林.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和谐的互动[J].社会科学,2007(04).
[3] 李真真.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制度初探[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3,15(02).
[4] 郭从伦,向志虹.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J].成都工业学院学报,2014,17(03).
[责任编辑 郜春霞]
The Value and Path Selection of Intra-party Consultative Democracy
XU Yangfei, WU Qimei
(UniversityofElectronicScienceandTechnologyofChina,Chengdu611731,China)
It is essential for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develop intra-party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modern democratic politics, theorists and Practitioners gradually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intra-party consultative democracy. The conception of intra-party consultative democracy is more clear, and the value is more prominent.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ra-party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nd expand its scope effectively, what we should do is to intensify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 of the intra-party consultative democracy, cultivate and improve the party members’ consciousness and consultation ability, improve and perfect the consultation operation mechanism, increase consultation efficiency and improve its quality, carry out the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and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ensure effectiv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ultation results, and so on.
Intra-party Democracy; elective Democracy; Intra-party consultative democracy; path selection.
2015-04-16
许阳飞(1990- ),男,四川南充人,电子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地方政府治理研究。
D262.11
A
1671-8127(2015)04-0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