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与治理术辨析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2015-04-10蔡静
蔡静
(大连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治理与治理术辨析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蔡静
(大连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治理”变成了时下最热门的话语与词汇。尽管不同群体从不同层面研究治理、讨论治理,但都无法绕过米歇尔·福柯概念意义上的“治理术”,治理重视的是控制的“间接影响”而非直接影响;治理是一种“理性算计”行为,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治理作为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治理是一种精心设计的、稳定的结构,制度化、规范化是这种技术的核心。通过对治理及治理术的概念梳理及在中国的实践阐述,提出只有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根本治理术,全面建立起稳定的规范和制度,才能达到国家-社会-市场三者良性互动的“善治”。
治理;治理术;概念辨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自《决定》出台后,“治理”变成了时下最热门的话语与词汇。大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小到法人治理、学校治理、社区治理,学界、政界、商界等不同群体从不同层面研究治理、讨论治理,但无论是谁都无法绕过的是与治理相关的另一概念,就是福柯概念意义上的“治理术”,区分二者的概念,可以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治理的理解,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党中央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
一、治理话语的由来
“治理”一词可用英文governance、法文gouvernance、中文“治”来表达。中文的“治”根据辞源有六种解释:一、水名;二、理之也,如治国治家;三、惩处也,如治罪;四、姓,如路史云周后有治氏;五、理也。如言长治久安;六、所都之处曰治。今亦曰省治、县治[2]。用于动词的治理的含义,“治”即理也。其含义大体上是指政治权威通过权力运作使“乱”的状态变成“治”的状态,即从无序变成有序。用于名词的治理,可以将其理解为治理话语。“治理”经常被缩小为国家作用的运转问题,而且“每个社会、每一种伟大的文明都产生了治理的特殊传统,分别产生了风格各异的治理,大部分民族国家宪法的前言,也都以不同的语言,按地方、文化和时代的不同,提到了治理的远大目标”[3]。
根据让-皮埃尔·戈丹的阐述,治理一词最早在13世纪的法国开始出现,当时出现了词根同源的三个词:governe(指导、指引)、gouvernement(统治、政府)和gouvernance(治理),表示主导、驾驭某事物。最初含义有点类似于掌舵(gouvernail)的意思,后来引申为选择航向,以及根据不断变化的自然环境持续调整修正。在中世纪末期,三词意思等同,可以交替使用。到了古典主义时期,随着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法国大革命的冲击,欧洲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统治(gouvernement)理念开始占据上风,指“统治的思想与等级化的权力、垂直和自上而下的指挥关系,以及以整齐划一的方式推行的意志等概念联系在一起,与对国家整体性的思考紧密相关。”[4](让-皮埃尔戈丹,2010)
到了20世纪30年代,治理开始用于组织尤其是企业的指导作用中。此后,治理的理念在各知识领域广泛流行。其主要标志就是美国学者詹姆斯·马奇(James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Olsen)在1976年合著的《组织中的二重性与选择》(Ambiguity and Choice in Organizations)中收录的一篇文章,名叫“大学治理”(universitygovernance),首次提到“治理”一词,探讨大学组织中的决策问题,这是当时研究组织的一个热门话题。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治理才真正成为强势政治理论话语,进入公共政策分析领域,发挥其应有的政治功效。这是政治理论领域发生的重大的深刻变化,甚至有评论家认为,从统治政治到“治理”政治,是民主知识再生产中的“哥白尼式”转向,“这一变化反映了民主自治传统在当代政治生活中的复兴和拓展”[5]。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最先对治理话语进行了知识边界的勘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6]此后,一些研究治理的专家、理论纷纷涌现,如罗西瑙、罗茨、斯托克、梅里安等都是90年代在此领域较为有名的专家,联合国有关机构还成立了全球治理委员会等专门研究机构。
二、治理术的概念界定
关于治理的研究,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应用术语。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不仅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也是一种偏重于技术性的政治行为”[7]。这一定义不仅指出了治理是公私部门在当今世界不确定性、复杂性日益明显的形势下,不断增长的共同协商、相互依赖及持续互动的过程,同时也指出了这是一种偏重于技术性的政治行为,也称治理术(governmentality)。在我们看来,最近比较流行的“治理”“善治”理论的研究,都是社会学研究领域之外的其他学科,如经济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公共行政学等,而对于社会学领域,或许更推崇“治理术”这一概念。研究治理术,就不能不谈到法国后结构主义代表人物——米歇尔·福柯。治理术是20世纪80年以来西方社会学界出现的对人的身体特性进行多种控制形式的研究,从福柯对身体控制的“全景敞视监控”开始的①虽然消费文化和女性主义对这一问题的立场与福柯不尽相同,但它们都不把身体当作独立发挥作用的自变量,而是看作在进化过程中由社会过程与自然过程相互关联的作用结果,虽然都是从社会学上探讨身体,但着重点还是放在社会结构或行动对身体的形塑作用上,而搁置了身体具身的物质性和生成性,因而还未改其因变量的地位。基于上述立场,旨在控制身体的治理术可分为社会建构论的秩序化身体说,行动导向或现象学导向的生命态身体说,以及结构化理论的社会结构与行动互构论的身体说。社会理论中与身体治理维度相联系的控制模式曾经有过的论述有:马尔萨斯通过晚婚和父权制家庭体制来管理的人口再生产;福柯论述的18世纪发展起来的全景敞视监控体制已经实现了人口在空间的调控;借助于男权对女性的性进行调控,或禁欲的意识形态而约束女性欲望,如韦伯的“新教伦理”命题,倡导节制不是出于生育子女目的的两性生活;身体的表征,指社会需要人们在社会空间中表征自身的方式保持稳定,戈夫曼对自我之呈现的研究就是一例。上述表述均引自苏国勋研究员惠赐于笔者的《治理术词条》未刊稿。。我们可以通过《规训与惩罚》两段经典的论述来理解福柯意义上的“治理”。
“通过一种观察的规训,特别是通过边沁发明的全景敞视监狱——一种监视犯人的工具。边沁提出一个原则,即权力应该是可视的但又是不可确证的。所谓‘可视的’,就是被监禁者将持续面对那窥视他的中心塔楼的高达轮廓;所谓‘不可确证的’,就是被监禁者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监视,但同时他却必须确信他能被随时监视。”[8]201
“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工具。它是一种权力,一种权力运作的样式。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标准、目标。它是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是一种技术。它可以被某些“专门”机构(19世纪的罪犯教养院或“改造所”)据为己用,或者是被机构(学校、医院)用来作为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基本手段,或者是被既定权威用来加强或改组自己内部权力机制,或者被机构作为内部运作的原则,或者是被国家机构据为己有,这些国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纪律对整个社会的治理[8]215-216。
福柯意义上的治理与治理术,实际上是一种规训,是19世纪开始使用的一整套知识、技术和“科学”话语、并与惩罚实践密切纠缠在一起的规训。福柯将话语实践与现实实践、权力与知识、国家与个人有机地关联在一起,从而让我们对治理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思考,这对我国当今国家治理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具体表现为:①虽然消费文化和女性主义对这一问题的立场与福柯不尽相同,但它们都不把身体当作独立发挥作用的自变量,而是看作在进化过程中由社会过程与自然过程相互关联的作用结果,虽然都是从社会学上探讨身体,但着重点还是放在社会结构或行动对身体的形塑作用上,而搁置了身体具身的物质性和生成性,因而还未改其因变量的地位。基于上述立场,旨在控制身体的治理术可分为社会建构论的秩序化身体说,行动导向或现象学导向的生命态身体说,以及结构化理论的社会结构与行动互构论的身体说。社会理论中与身体治理维度相联系的控制模式曾经有过的论述有:马尔萨斯通过晚婚和父权制家庭体制来管理的人口再生产;福柯论述的18世纪发展起来的全景敞视监控体制已经实现了人口在空间的调控;借助于男权对女性的性进行调控,或禁欲的意识形态而约束女性欲望,如韦伯的“新教伦理”命题,倡导节制不是出于生育子女目的的两性生活;身体的表征,指社会需要人们在社会空间中表征自身的方式保持稳定,戈夫曼对自我之呈现的研究就是一例。上述表述均引自苏国勋研究员惠赐于笔者的《治理术词条》未刊稿。治理重视的是控制的“间接影响”而非直接影响。通过一种所谓的“全景敞视监狱”,用他自己的话就是,“在环形边缘,人彻底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在中心望塔,人能观看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通过若有若无、若隐若现的场景,去观察肉体,记录肉体,压制肉体,摧残肉体,以达到控制目的。但这种控制是通过支配人体的技术(也就是治理术)或通过监狱的间接影响而实施的。比如,在中世纪,极刑和酷刑是非常普遍的,这不仅仅显示君主的权力统治,更是想通过这种酷刑达到“杀一儆百”之功效,使人们看到监狱就敬畏,从而变得更加顺从。②治理是一种“理性算计”行为,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是国家通过“内在的理性原则”生产制度,进而到达治理的目的。③治理作为一种权力“物理学”或权力“解剖学”,如同毛细血管遍布全身,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可以因不同的需要,被应用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之中。公共处决展现的是君权社会,纪律展现的是规训社会。④治理是一种精心设计的、稳定的结构,制度化、规范化是这种技术的核心。福柯笔下的监狱,并非几根铁栅栏加一把陈旧的大锁,也不是关押基督山伯爵的那种孤岛地牢,而是依据一整套完整程序,科学理性地按照严密方法,建立一系列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等。
福柯透辟而独到、敏锐而犀利的治理术眼光对我们有很大启发。实际上,福柯笔下的《规训与惩罚》中,权力像是一个“微分物理学”,遍布全身各处,权力的行为主体就是国家,国家需要布置特定的场域、建立制度化的东西、实施一定的技术来实现这种规训,以达到治理的目的。因为时空对象的改变,治理术也随之变化。面向中国,我们需要的是一种贯穿传统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和后共产主义社会的眼光(郭于华:2005)。目前,中国的治理术,就是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位一体。
三、治理术在我国的实践过程
回顾我国治理的实践过程,国家也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采取不同的治理技术和手段。
传统中国由于地域辽阔、囿于交通、信息等条件的限制,国家行政权力往往只下延至县一级,形成所谓的“皇权不下乡”“皇权止于县政”。秦晖对此有过“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出乡绅”的论述。这也被我国社会学家费孝通称之为“国家-绅士”模型,他提出“皇权”是秦以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特征,认为皇权与绅权之关系是政治结构的主要内容。“皇权统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9]他认为在封建统治中存在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条政治轨道,前者指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对乡村社会的作用,后者指乡村社会通过绅士向衙门诉求利益、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这样,至高无上的皇权制度就被拆分成两个系统:一个是从中央到地方县级的行政系统,一个是县级以下的乡(镇)自治系统。对应的两种治理:一方面,县级以上实行官治,“县”作为一级地方基层行政建制;“县官”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享受国家的俸禄,主要对上负责;“县政”是一切政事的开端。另一方面,县级以下实行自治,但这种自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而是乡绅自治。县以下治理是通过士绅阶层作为中介进行调适。美国家族史专家古德提出:“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一直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安定和秩序。”[10]从根本上说,“皇权不下县”的地方治理模式只不过是中国中央集权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机制。尽管中央政府不直接向县以下委派官吏,但却通过间接的方式将其权力及利益诉求延伸到县以下的乡村社会。而二者连通的阶梯和桥梁正是上述所指的“士绅阶层”。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全能主义国家下,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国家都试图控制和垄断一切,牢牢地掌控了“总体性权力”。在城市,政府与社会对话的平台就是“单位”。单位制将每一个社会成员组织到一个个具体的单位组织中,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政府),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11]。这样,国家通过控制单位、单位通过控制个人,使得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呈现出“大一统”式的治理特征。
而在农村,国家实行人民公社制。人民公社制主要特征就是政社合一,人民公社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最重要的是“中共党支部在大队一级的普遍建立”[12],将党组织嵌入到基层,渗透到生产大队,在“行政的村落”层次上引入了全新的治理资源,由此加强了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13]。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中国社会出现了全面而深刻的变革,进而导致整个国家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社会领域等均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原来的全能主义模式正在向着“后全能主义”模式转化。国家正在进行着“政退市进”“政退社进”“政退民进”“权退法进”的大变革[14]。在市场经济日渐发育、政府改革进程加快、社会转型全面铺开的大变革背景下,出现了有利于社会组织生长的制度环境和相对自由、宽松、带有创造性的发展空间,社会组织(主要是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因此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并呈“爆发式”发展。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有助于多元治理结构的建立。随着社会组织不断地承担着政府一定的功能和职责,国家治理已经演变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局面。因此,无论是十八大强调的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问题,其关键就在于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根本治理术,并全面建立起各种稳定的规范和制度,使各个层面治理者(国家、社会、市场)都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各司其职,发挥所长,才能达到国家-社会-市场三者良性互动的“善治”。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1).
[2]上海商务印书馆.辞源[Z].种丁二册.中华民国二十六年二月普及本.巳四九.
[3][法]皮埃尔·卡兰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M].高凌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9.
[4][法]让-皮埃尔戈丹.何为治理[M].钟震宇,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4-15.
[5]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6]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l.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
[7]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
[8]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9]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63.
[10]古德.家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166.
[11]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3.
[12]沈延生.村政的兴衰[J].战略与管理,1998(6):10.
[13]张要杰.中国村庄治理的转型与变迁[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254.
[14]李景鹏.后全能主义时代的公民社会[J].中国改革,2005(11):36.
【责任编辑 曹萌】
D032
A
1674-5450(2015)06-0024-03
2015-05-1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JY003);辽宁省社会规划基金一般项目(L14BGL013)
蔡静,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大连海洋大学副教授,社会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