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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州碑刻看清代的义庄制度

2015-04-10孙斌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义庄族人宗族

摘 要: 有清一代,许多宗族建立了义庄并制定了相关规约,以便更好地维持贫苦族人的基本生计。这种救济制度颇似现代西方的家族基金制度,但同时又具有中国传统社会的自身特色。通过解读义庄发源地苏州地区现存的碑文可以看出,义庄制度大致分为义庄的建立、义庄的管理与义庄的职能等三个方面。同时,清代的义庄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在壮大宗族规模、维护宗族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31(2015)02-0067-04

收稿日期: 2015-01-11

基金项目: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A06)

作者简介: 孙 斌(1987—),男,江苏南京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苏州地方法律文化与中国古代法律古籍整理。

Research of Yizhuang in the Qing Dyna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scriptions in Suzhou

SUN Bin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Many clans established Yizhuang to maintain the essential livelihood of their relatives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relief system was similar to the family trust fund of the contemporary Western countries, but it also had man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By reading the inscriptions in Suzhou, which was regarded as the birthland of Yizhuang, we can discover that the system of Yizhuang was comprised of the setting up system, regulation system and function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Yizhuang, which had been improved in the Qing Dynasty had an important effect on expanding the scale of clan and holding the stabilization of clans.

Key words:inscriptions in Suzhou;Yizhuang;clans

义庄制度是中国古代宗族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祭祀先祖、救济族人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据道光二十四年(1844)《常熟邹氏义田记》载:“夫世之爱树木者,咸能培而溉之,而独于其人之本根,鲜知培也;本之枝叶,鲜知溉也。夫百行先孝,孝者必念念不忘祖宗,祖宗非人之本根乎?孝者必仁,仁者必敦其宗族,宗族非其人之枝叶乎?何以培而溉之?善夫!宋范文正公之义田赡族也。文正创于苏郡,自宋迄今,效法文正踵而为之者数十家矣。” [1]217由此可见,义庄制度从产生之初就与苏州结下不解之缘。直至今日,苏州仍遗留有大量与义庄相关的碑刻,这些特殊史料有利于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清代的义庄制度。

一、义庄的建立

(一)族人捐资筹建义庄

义庄是为了维持一个庞大宗族的基本生计而建立的,因此它必须拥有雄厚的资产才能够承担这一使命,而资产的积累往往需要几代人共同不懈的努力。据道光二十一年(1841)《济阳丁氏义庄碑记》载:

越数传,至赠州同知半帆公,弃儒就贾,精于会计,节俭勤苦,无声色戏玩之娱。晚年稍有余积,每念同族生齿日加,多贫乏不自存,恐祖贤遗泽,渐致湮替为惧,乃置负郭田三百亩,慨然思建义庄,以垂久远,力有未逮,赍志以终。子三人,长莲浦,援例纳州同知。次朴庵,长庠生。季月波,国学生。莲浦少即醇谨,循循然有老成风,笃信佛法,不茹荤血,敦朴好善,其天性。生平力食,所蓄无一浪费;铢积寸累,必欲完先人未竟之绪。阅三十余年,而愿竟偿。 [1]257

由此可见,在半帆公“精于会计,节俭勤苦,无声色戏玩之娱”,莲浦“生平力食,所蓄无一浪费”的情况下,丁氏家族集众人之力,花了至少30余年的时间才建成宗族义庄。倘若半帆公并非富商,且子弟未能勉力笃行遗志,则根本无法建立义庄,而一个寻常人家欲创立如此大的事业更是天方夜谭。族产的积累如此不易,因此清代族人往往在捐献财产之初,就按照其职能分为不同种类,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族产,不至于在捐后由于使用目的不明确而导致浪费或遭到侵吞等不良后果。据《常熟邹氏隆志堂义庄规条》载:

捐置赡族义田,共一千零三十亩八分八厘八毫二丝五忽,坐落常熟县南乡各图不等字号斗则,共岁收租米一千零五十六石九合五勺,照规赡族。

捐设义庄,房屋一所,坐落南四场四十九都三图祥字号,二斗三升粮基地一十二亩三分。庄祠塾在内。

捐设祭田二十八亩八分,坐落南四场四十七都一图轳特骸垢等号,三斗二升粮田,共岁收租米二十八石八升正。

捐设族墓地一亩,坐落南四场四十九都二图五字号,地名沙湍湾,听无力人就葬。

捐设义墓地二亩一分,坐落南四场四十九都二图五十字号,地名沙湍湾,听无力附近里人就葬。以上共捐田地一千零七十五亩八厘八毫二丝五忽。又庄房一所。其契俱已税过。凡田屋、区图、字号、斗则、契价、额租,另造细册,兹不复载。 [1]230

由上可见,邹氏义庄的财产均由族人捐置,他们将田产、房屋分为“义田” “祭田” “庄祠塾” “族墓地” “义墓地”五类。同时,宗族还进一步在族规中详细标明这些田宅具体的面积以及收成数量,并将其刻于碑石之上。很显然,这种做法不仅可使义庄财产的来源更加明晰,而且可以更科学、更合理地发挥其作用,以防财务不清、浪费或侵占等现象发生。

(二)官府审批

正如清代的工商业行会等民间组织需要得到当地官府的许可一样,作为宗族组织产物的义庄,同样需要由族人向所在府县衙门申请审核并获得通过方才有效,也就是说,只有官府的许可才能确保义庄的合法性。比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常熟邹氏义田记》载:“手定义庄规条一册,方欲呈请当路,华西遽遘风疾不起。病中顾诸子珏、珍、球、琛,谆谆以义庄未成为言。珏字竹亭,与诸弟措理数年,造成庄屋,规模备具。乃得请咨给帖立案。” [1]217报送官府审核的材料应当尽量翔实,如前引《常熟邹氏隆志堂义庄规条》载:“江南苏州府常熟县儒学呈为谨遵遗命等事。今将本邑四十七都一图职监邹珏立邹氏隆志堂义庄规条造册呈候宪鉴,须至册者。” [1]230

二、义庄的管理

(一)用人方面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家国同构,作为宗族法表现之一的义庄制度,同样表现出了强烈的人治主义思想,几乎每个义庄规约都用较多篇幅对管理者的选任、职责乃至监督等方面作出细致的规定。费成康先生认为:“调整宗族内部的关系,是家法族规的另一重点……众多家法族规都对宗族的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2]此论极是。

清代苏州地区义庄的管理者主要有庄正或司庄一人,庄副、司副、司庄或司事数人。庄正起核心作用,所谓“总理庄务”;庄副则多负责完纳国课、给发银米、春秋祀享等具体工作,其职权小于庄正。因此,“经营义庄,庄正而外,定以庄副两人。正者必择本支,其副者不拘同姓异姓,庄副两人,一专管经收田房租米租银、舂臼米粮及一切银钱货物,一专管完纳国课,给发一切银米。两副名虽分任,事实互理。司副二人酌量酬送” [1]279。庄正、庄副等在职权及酬金方面亦受到各种制度的约束。

(二)财务方面

义庄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部分:第一,各类田产的租金或租米;第二,族人的捐赠。其中各类田地的产出是义庄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而族人的捐赠对于义庄的良好运营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义庄的支出主要有三方面。第一,朝廷赋税。如邹氏义庄即规定:“义田租息,宜先完国课,后计开销。” [1]231第二,救济族人。因为“义庄原为族之贫乏无依而设”,故“凡鳏寡孤独废疾,皆所宜矜” [1]259。相较于完纳朝廷赋税,救济族人才是义庄最主要的支出部分,这也是建立义庄的最主要目的。第三,祭祀活动。祭祀是义庄的一项重要的活动,相关花销均由义庄承担。第四,庄正、庄副等薪金。第五,增置田产。这是义庄扩大再生产、以期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途径。据《浚仪世祠尝田记》载:“其有赢,择积贮,以需增廓。所谓承启田者也,迄今五十余年,蓄余息以辟新畬者,又若干亩。” [3]143

三、义庄的职能

(一)救济困难者

英国女学者S.斯普林克尔认为:“因人们对共同的祖先承担义务,使宗族培养起了稳固的关系,轻而易举地扩展到生活的其他方面。每个族通常都拥有一些土地,其收入用来维修宗祠、祖坟并置办礼仪……这些土地的收入,应用于集体决定的各种各样的目的,如救济较为穷困的族人;资助儿童的教育;资助有希望的孩子参加科举考试,或者干脆在族人之间分配。” [4]可见,救济族人乃是建立义庄的重要目的,它也成为义庄规约的重点内容。其中,对救济的对象都有明确的规定。如:

间有贫老无依,不能自养者,无论男女,自五十一岁为始,开列事由,呈送本房司事查核,加用图记,报庄批准给票,每日给米五合。

族之贫乏无依,三十岁以内苦志守节者,凭本房司事报庄给票,日给米七合。

族之贫乏幼孤男女,凭本房司事报庄给票,三岁至六岁,日给米三合。七岁至十一岁,日给四合。十二岁至二十岁,日给五合。男女均给二十岁止。女于二十岁前出嫁,即行停给。

族之贫乏废疾,无人养恤者,凭本房司事报庄给票,二十岁以内者,照幼孤例支给。二十岁至六十岁,日给五合。六十一岁后,悉照前规给发。

族中病故无力成殓者贴钱八千,未婚嫁者减半。无力安葬者,贴钱六千,未婚减半。

族中无力婚嫁者,由本房长报庄娶妻日期,贴钱七千。妻故无子,续娶再给。有子不给。娶妾不给。嫁女贴钱六千。再醮不给。

族中生育,极贫苦之家,俟生育后,凭该房长报庄正查明后,给产母钱一千四百文。 [1]259-261

可见,义庄已形成了一个相当细致、完整的保障体系。凡族人遇到贫老无人依靠、幼孤无人养恤、病故无力成殓以及无力婚嫁、无力生育等情况,都可以得到钱、米等救济。此外,有的义庄还对认真准备科举、积极追求仕进的子弟给予一定的保障性奖励。如邹氏义庄规定:“族中无力读书者,自膳至塾就读……七岁起至十六岁止。如仍有志功名,从师肄业者,每年给银六两,至二十二岁止……如应童子试、县试,给考费银一两,府试二两,院试三两,入泮加给十两,岁科试十两,中式加给二十两,会试给银四十两,中式加给三十两。” [1]232这种做法也不难理解,因为在宗族中,若有人能在朝为官,即可提升宗族的声誉,扩大宗族的势力。故子弟的仕途功名自然会受到族人的重视,宗族亦乐意在这方面投入大量钱财。

救济职能的完善也容易导致族人好吃懒做等情况的发生,据《常熟赵氏义庄记》载:“或以为义庄至设,易长游惰,法虽良,不能无弊。” [3]12另外,有下列情况的人亦不予救济:“族中有出继外姓及螟蛉异姓子女者,概不准入籍,亦不准支给钱米。”同时,“族中子弟,如不孝不悌,流入匪类,或犯娼优隶卒,身为奴仆,卖女作妾,玷辱祖先者,义当出族,连妻子,均不准支领赡米。小过停给,改悔再给。各房司事随时稽查,毋得隐匿不报。” [1]261

出继外姓及收养异姓的子女,在清代族人看来已“非我族类”,入籍尚且不可,更不用说予以救济了。而那些不孝不悌、流入匪类、娼优隶卒、奴仆、卖女做妾以及有玷污祖先行为之人,在族人看来亦是不务正业的败家子孙,其言行与宗族兴盛之目的背道而驰,故亦应被削除族籍并停其赡米,直至有所悔改。

(二)祭祀祖先

《华西邹君记》载:“公性勤俭,数十年间,扩先人遗业,共积良田七千余亩,四子各授田千亩,余承先志,悉归义、祭、书公田,设庄建祠。” [1]218所谓“设庄”,指的是设立义庄;“建祠”,指的是建立宗族祠堂。碑文将义庄与宗族祠堂直接关联在一起,可见两者联系之紧密。事实上,清代苏州地区很多宗族都将祠堂设于义庄之中,表明对祭祀活动的高度重视。因此几乎每个义庄的规约中都有关于祭祀的具体规定。如《常熟邹氏隆志堂义庄规条》规定:

迁虞祖耀卿公墓在稽字号汤家桥西首。又公玠公墓在器字号圩厍东潭角,其昭穴为辅侯公。又振远公墓在苑山南澄字号老陆家巷前,其昭穴为华西公。每岁春祭,定以清明日,秋祭定以十月朔日。先期司监会同本堂子弟预备祭奠应用各物,届期诣墓祭扫,永不更期。其费统归祭田租内开销。

义庄内正楹设龛,奉祀创始义庄及承建义庄之人,两世创承经营集事,重报功也。后楹奉设沛霖曾祖考妣三代神位,重报本也。将来子孙及族中子姓,除司监附祀外,必捐良田百亩以上,或银两千两以上,方准附祀。每月朔望,司正率同庄裔族姓,立簿书名,拈香展拜。春秋祭祀,定期二、八两月朔日,届期司正整备祭仪、祭品,与祭者同质明将事,风雨无阻。祭毕合同饮福。祭祀经费在庄内正项开销。此系崇德报功,其各临事尽敬,不得无故不到。 [1]233

根据这一记载可知,邹氏宗族的祖先原本生活在常州府,其后部分族人迁至无锡和常熟。因此第一条规约首先说明了邹氏家族迁至常熟这支的各位祖先的墓地所在;其次规定了春秋二祭的具体时间、参与人员、费用开销以及需要准备的祭品等。第二条规约具体说明了在宗祠内祭祀的各项细则,其祭祀对象不仅包含对建立义庄贡献大的族人和司监,还包括其祖先,前者是为了“报功”,后者是为了“报本”。毫无疑问,祭祀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能增进族众之间的感情,加深他们对祖先以及整个宗族的共同信仰,有利于整个宗族的兴旺和发展。

通过解读苏州地区义庄的各类碑文,不难发现:清代义庄在制度建设、机构管理与职能运行等方面都已较为完善,它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对族人起到了扶贫济弱、相互团结并使之健康发展的作用。由于自古以来苏州就是经济富庶、人文荟萃之地,所以义庄在这里才得以生根发芽并逐渐发展,从而通行全国;同时,也正因为义庄给宗族带来了稳定与团结,因此它又促进了苏州地区经济与文化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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