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基于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方法创新的探索
2015-04-10肖少启
肖少启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 韶关512005)
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基于知识产权法课堂教学方法创新的探索
肖少启
(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 韶关512005)
科技的竞争本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如何培养国际型应用型及复合型的卓越知识产权法律职业人才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法学教育战略定位及教育理念存在一定的认知偏颇,加之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手段与方法单一等原因,导致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彰显.法学教育改革中,难度最大的部分乃是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师应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法学的授课内容,为学生架起连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桥梁;灵活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积极引入“头脑风暴法”,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以期培养和造就卓越的知识产权法律职业人才.
法学教育;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教学方法;模式构建
在经济及法律全球化背景的当下,我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若从宏观上看,对于法学教育的最基本挑战就是一个,法学院的产品,主要是毕业生和学术成果(并且这两者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能否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说来,就是法学教育如何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1]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我国就已经明显感觉到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谈判人才及国际诉讼人才的严重短缺。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须要培养一大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和实务、具有极强的外语交涉能力的外向型、国际型、复合型法学人才。国际秩序的建构依靠的是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运用,中国在和平崛起阶段所具有的外向型经济特点决定了我们当前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具有国际的眼光和战略,通晓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则。但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缺乏系统的比较法、外国法教育,学生获得国际化法律训练的机会与途径单一,缺乏国际视野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由此出现的法科人才国际性、复合性、应用性不强等问题,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法治建设的需要”[2]。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下称《培养意见》)。《培养意见》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王利明教授指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应用型、复合性法律人才,其旨在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在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前提下,着力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律实务人才,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另一类是涉外型法律人才,其旨在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实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3]我们认为,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就应当是卓尔不群、优秀的法律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复合型及应用型的知识产权法律职业人才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当前极为重要的历史使命。
一、当前知识产权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一般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是舶来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诸多概念与原理很大程度上源自西方发达国家。在我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知识产权法学课程属于本科高年级阶段的课程,法科学生需要在通过对法学基础课程进行系统学习之后才能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相较于伦理性很强的民法学课程而言,知识产权法课程的理论性、专业性及技术性都很强,知识产权的许多制度对于普通本科学生而言,晦涩难懂。实践中,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学之教育理念及其定位存在一定的误区,加之传统的知识产权教学方法单一等原因,导致当前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卓越人才的培养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教育战略定位及教育理念的认知偏颇
《培养意见》明确规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然而,近年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似乎一直沉浸在高端人才的培养上。一方面,不断追求人才培养在学历上的高层次,将重心集中在知识产权研究生培养上;另一方面,不断强调知识产权研究生的理工背景,似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定位,应当着眼于理工背景出身的知识产权研究生这样比较高端的专业人才。在某种程度上,这的确没有错。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外资公司,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的研究生成为基本要求。但是,还需要看到,大量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还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甚至他们所需要的并非是全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只是在法务、行政或技术支持等岗位中兼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4]。
立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艰难而高贵的事业。一般认为,教育旨在“构建学生的主体价值,也就是构建学生的存在价值,包括生命价值、生存价值和生活价值,使学生不断增强价值自信、价值自觉和价值自尊,充满爱心和激情,富有理性和意志力的学习和生活”[5]。进言之,当代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应该以人为本的教育。然而在实践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是“一种以知识为中心或以知识为本的教育理念,而不是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这种教育理念有其深刻的哲学基础,那就是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前者将知识等同于真理,而后者则强调‘知识就是力量'。于是,知识成了教育中至高无上的东西,并被置于教育的中心位置,甚至被置于本体论的优先位置。这种教育理念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使教育过于形式化、抽象化和空心化,从而远离人,远离人的内心世界,远离人的生命本体,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创新人才的培养”[6]。
(二)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方法亟待改进
笔者多年讲授知识产权法课程,每一学期讲授完知识产权法课程之后,都会追踪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的领悟和运用情况。结果令人吃惊,学生大学毕业时,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已经遗忘得差不多了,能够准确说出知识产权法律条文的更是寥寥无几,对于知识产权的体系性的思考和理解更无从谈起。法科学生即便能“记得住的一点知识,也基本流于空泛,或者耽于望文生义。学生基本上不懂得如何发现法律问题,更谈不上妥当地解决问题。拿到一个具体案件(哪怕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时常常手足无措,最常见的就是将自己仍然基于普通人的公平感而获得的粗浅结论,包装在似乎‘从天而降'的法律概念(而非现实的法律制度)之中,却没有掌握分析案例的结构、思路。面对一个抽象法条或者一个理论命题时,只能拼命地在记忆中寻找书本知识,如果还幸运地记得,就开始复述。希望其加以进一步解释时 (包括提示了需要解释的问题时),则茫然无措,或者只能凭感觉谈自己的‘观点'”[7]。此种结果的产生,除了前述的教育观念错位之外,还与实践中的不科学的教学方法紧密相关。莱姆斯(Dana A.Remus)教授指出:“过去的一个世纪,法律职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教学研究和管理模式并没有与时俱进。”[8]知识产权法学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和实用性极强的科学,它要求法科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创造性地运用其所掌握的法学基本原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然而,在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还在大行其道。课堂上,教师围着概念、定义、特征、性质展开演讲,学生尽力记录、背诵教师的标准答案,力求让自己的认识与教师的认识相吻合,不敢作创造性的独立思考。这种教学方法培养的是死记硬背的记忆力”[9]。更形象地说,此种填鸭式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因而变成一种储蓄行为,学生是储蓄所而教师是存款人。教师不是同学生进行交流,而是发行官方公报,储存一些东西让学生们耐心接受、牢记和复述”[10]。久而久之,满堂灌式的教学必定会严重挫伤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对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开发和运用也极为不利。
(三)传统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及其弊端
在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们为了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可谓使出了浑身的解数。其中,最常用的一种传统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①一般认为,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被誉为案例教学法的“先驱者”,他在美国法律教育史上是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1870年,兰德尔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之后,他开启了多项教学改革,从而奠定了现代美国法学院的品格和特质。兰德尔最负盛名并引发持久改革的是其推行的案例教学法(the case method),即指导学生通过对法院司法判决文书中的书面裁决意见进行研究,从而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原理。据此,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乃是讲授法和文本研究法的结合,学生们先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教师们之后在课堂上进行讲解。See A.Benjamin Spencer,The Law School Critiqu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69 WASH.&LEE L.REV.1949,1973(2012)。。毫无疑问,在知识产权法学课程中援用案例教学法有诸多优点,趣味性和生动性很强的案例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经典的案例对学生理解和掌握抽象的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亦有所助益。但是,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弊端或不足。其一,诚如王泽鉴教授所指出的,“传统上案例教学限于本学科问题,从学科划分角度看是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但它的弊端在于割裂了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案件整体的全面理解和把握,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是不利的”[11]。其二,案例教学法“指的不仅是学习的内容,即案例,还包括教授的方法,即所谓的苏格拉底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学生自己领悟出案例的内容,教师只是从旁引导。这种Case method确实可以培育较高层次的布卢母技能,包括适用、分析、评价等技能。而以讲解方式教授案例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12]。更准确地说,我国很多高校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学课堂中所谓的“案例教学”并非真正的案例教学,更准确地说应是“例证”教学。其三,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很难教会学生实际的知识产权运作实践,也很难训练学生从道德层面站在未来服务的委托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这对学生今后从事非讼业务如咨询、交易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是很不利的,因为在法官面前争论法律的理论要点对于发展需要掌握的技能和实现企业的目标和愿景是一点也不实用的。事实上,几乎所有律师有一半的业务都是在商业实践和交易实践方面。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已经不适合教会学生如何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帮助企业从商业视角制定知识产权策略”[13]。其四,由于案例教学法“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训练,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的培养。所以,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质疑朗代尔②此处所指的朗代尔即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笔者注)。建立的典范教育模式的叛逆之风愈演愈烈,其中风势最为强烈的一股是主张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并催生了诊所法律教育 (Clinic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等教学方式,以弥补个案教学法的不足”[14]。
二、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养课堂教学的模式构建
自《培养意见》实施以来,对卓越法律人才之教育培养,我国学者多从哲学层面或认识论层面进行了颇有见地的注解和阐述,但对卓越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对知识产权法学课堂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改革关注不够充分。有学者指出:“为法学教育设定一个听起来‘最美'的目标,或者设计一个看起来最完善的课程体系,是法学教育改革中的框架性问题。但是,法学教育的真正进步,也是改革中最困难的部分,是每一门课程的具体授课内容与教学方法。如果不能对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作出重大变革,再漂亮的框架设计也只是画饼充饥。”[7]
(一)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法学授课内容,为学生架起连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桥梁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国际经济深度融合。然而,我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过程中,遭遇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困境和难题。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战略需要我们培养大量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重大挑战就在于如何帮助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做好较为充分的准备。
一般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已经远远落后于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实践,现实需要迫使我们应对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与完善。综观我国目前本科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体系,大部分教材将重点放在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阐述与诠释上,而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述显得较为简略;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介绍也仅局限于一些浅显的通识性知识,理论展开极为单薄,对知识产权国际实践的论及则更是一片空白。这不符合我国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需要,我们应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进行重大修订。同时,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及国际性极强的科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既要立足于讲授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应多关注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发展动态,知识产权最新的国际立法及司法实践活动。“既要依托国内法教学提高国际法教学的亲和力与感召力,又要融合国际法教学,让国内法教学富有时代的生命力和说服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讲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的缔约背景、具体内容、各个条约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还要结合我国知识产权的归属、对象和效力的相关条文,比较分析其与国际条约的内在联系,为学生架起连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桥梁,引导学生以更宽阔的视野理解和掌握相关的重要知识点,让学生在春风化雨般的熏陶中将课堂教学的内容化为己有。”[15]
(二)灵活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培养创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人才
苏格拉底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问答式教学法、论辩式教学法或交互式教学法,是指“通过启发、比喻等手段,用对话方式帮助对方说出蕴藏在自己意识中的思想或见解,进而考察其思想的真伪,在不向对方宣布问题的正确答案的情况下,让对话者否定自己错误的既有成见,从而自己发现真理”[16]。在法学教育史上,苏格拉底教学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缘起于西方的案例教学法。兰德尔教授继承并弘扬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他“在课堂上经常采用此种教学法,即先叫一个学生分析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然后,教师设计一系列的问题,旨在揭示其中的法律原则和原理。除了学习法律学说和原理,兰德尔的门徒们意识到案例对话法 (the case-dialogue method)也被设计于培养学生形成一个律师的分析能力”[17]。
当今,苏格拉底教学法不再仅仅局限于案例教学之中,已被广泛适用于法学教育的所有领域,它是对传统的满堂灌式教学方法的辩证扬弃。本质上,“教育方法的背后其实蕴含着深刻的教学思想与教学理念。‘苏格拉底'式的这种论辩的教学方法,它是依据追求知识、追求真理教育学生的。而引申到今天来说,现代西方高等教育以学生的‘学习'与‘能力'的培养为主要目标,所以西方教学模式更多的是让学生从论证资料到追求真理、理解知识体系创建过程”[18]。进言之,苏格拉底教学法能有效地消解知识传授与技能提升的内在矛盾和冲突,实现二者和谐、辩证的统一。“交互式教学模式是以构建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社会性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与相互启发。由此构建交互式的法学教学模式,对于消除目前法学教学因过分追求教师的绝对权威、忽视学生的主体性而导致的种种偏弊,形成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良好互动,实现知识传授与职业能力训练的和谐统一,培养法科学生彼此合作的精神、能力和相应的法律职业能力。”[9]一言以蔽之,“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是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高等教育无论如何改,以师生互动为核心的课堂教学都处于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因此,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提升、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成为了我校近三年本科教学的主题”[19]。
(三)积极引入“头脑风暴法”,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头脑风暴法(Brainstorming),又称智力激励法、自由思考法,是指一群人围绕一个特定的兴趣领域产生新观点、新思想的一种激发性思维方法。头脑风暴是一种认知隐喻,最早为精神病理学上的一种用语,意指精神病患者在精神错乱状态时的胡言乱语,现在喻指无限制的自由联想和讨论,旨在产生新观念、发现新的解决方案或激发创新思想。进言之,头脑风暴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积累起来的最广泛的思想和选择方案来解决问题。因此,呈现给学生的问题应能诱发一系列可能的‘答案'或解决方法”[20]。其实现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课堂小组讨论的形式,让小组每位成员“在自由愉快、畅所欲言的氛围中,自由地交流观点,通过互动方式激发每位参与者的灵感,从而能够产生更多的观点或创意。头脑风暴技术产生的观点或创意数量越多,就越有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21]。头脑风暴法“倡导讨论的自由、民主与开放性,鼓励参与者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的沟通与协商,毋庸置疑,其理当是法学本科教育中可供凭借的技艺”[22]。我们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学课堂上,教师可以积极利用头脑风暴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教学实践中,为了确保头脑风暴法教学活动能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良好教学效果,我们应遵循如下规则或要求:第一,教师设定将要进行讨论的案例或课程议题。必须指出的是,教师只是讨论议题的主持者与引领人,其核心任务在于推动并确保讨论在民主自由的氛围中进行,使活动不至于偏离活动的主旨和方向。第二,每位参与者及其观点或见解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在活动的过程中,每位参与者的地位平等,他们可以大胆地陈述自己的看法,每一个人都应注意尊重他人的观点和见解。第三,鼓励每个小组成员独立思考,自由想象。尤其是,鼓励大胆和创新的想法,学生们的观点越具原创性越好,这也是头脑风暴教学法所期待或追求的效果。第四,暂缓反驳他人的观点和想法。小组成员应该延伸前一个发言者的观点,或者在其基础上添加新的观点或构想。讨论过程中,学生所提出的观点既应是问题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应是进一步激发该解决方案的基础,教师应积极引导、鼓励参与者完善和发展他人的观点和想法,并对其进行组合与创新。具言之,每个成员或小组的观点都应建立在他人的观点或想法的基础之上,并尽量添加额外的观点或想法,将别人的思想或观点作为自己灵感的起点,并能够修正或改进他人的思想或观点,形成自己的原创观点,为随后的讨论激发新的思路。第五,在活动的进行过程中,追求的是观点的数量而非质量。在所规定的活动时间内,鼓励学生喊出尽可能多的想法或观点,每个成员或小组所列举出的原创性观点越多越好,这样就能更接近真理或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需注意的是,学生在陈述观点时,应做到言简意赅,抓住问题的本质和核心。第六,教师的记录与评述。在头脑风暴活动结束之前,对讨论过程中学生所提出的一些观点或想法,教师不要对其进行评判,但教师对学生提出的相同或类似的观点或想法进行分类记录;头脑风暴活动结束时,教师应重点评价学生提出的有创造性的构思、观点或见解,因为学生产生新的想法才能实现头脑风暴活动效率及价值的最大化。
三、结语
如前所述,法学教育的真正进步取决于每一门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及其教学方法,这二者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大学教育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理念,我们在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进行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法学课堂教学模式或方法的改革。
从理论上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必将打破现行的“千人一面”的单一人才培养模式。诚如学者所言:“卓越法律人才与传统法律人才的区别在于‘复合'。‘复合'是指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渗透,包括‘法律+英语'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法律(专利法)+理科(工科)'的复合。当前比较抢手的法律人才是‘法律+英语+经济'的复合。‘法律+英语+小语种'的法律人才也非常抢手,能够对对象国法律进行专门研究的小语种卓越法律人才甚至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其培养意义非同寻常。因此,卓越、优质法律教育的要求是:语言复合、专业复合。”[23]为适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战略的需要,除了专业的复合型要求之外,教师还应在知识产权法学课堂上加大双语教学的力度,至少应让学生熟知并掌握知识产权领域里一些常用的外文术语,为其后续的学习或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年)》明确指出:“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从本质上看,科学技术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将决定一个国家的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水平,美国之所以能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大大领先,从而成为世界经济大国,这和他在教育层面上注重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在制度层面上实行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分不开的[13]。”我们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培养知识产权的消费者,我们应积极创造一切条件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别是对具有巨大潜能的知识产权生产者或者创造者,更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培训。当我们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有强烈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涉外法律人才之时,我国必将由知识产权大国跃升为知识产权强国,这也正是卓越知识产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价值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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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Mode Construction of Training Excell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Talen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nov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lassroom Teaching Methods
XIAO Shao-qi
(College of Law,Shaoguan University,Shaoguan 512005,Guangdong,China)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mpetition is essentially the talent competition.Our legal education is contemporarily confronted with how to develop excell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occupational talents who are internationally applied and interdisciplinary,which is a significantly and urgently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ject.Many universities in China hold a cognitive bias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education strategic orientation and educational philosophy,in addition to the traditionally single and unenlightening teaching method,which has resulted in the fact th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talent training goal and its value has not been fully manifested.Among legal education reforms,the most difficult part is the reform of classroom teaching methods.Teachers should coordinate the teaching content so as to set up a bridge for students connecting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At the same time,teachers are supposed to make flexible use of“Socratic method”and actively introduce“brainstorming”to furthest stimulate students'creative thinking,so that we are able to develop and bring up excell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professional talents.
legal education;excell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talents;teaching methods;mode construction
G64
A
1007-5348(2015)09-0157-06
2015-07-05
韶关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法创新教学研究”(20131449);韶关学院科研项目“我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研究”(201320533)
肖少启(1970-),男,湖南衡阳人,韶关学院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及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陈景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