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浒传》中的特殊婚姻形态
2015-04-10代伟李真真
◎代伟 李真真
(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论《水浒传》中的特殊婚姻形态
◎代伟 李真真
(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水浒传》虽然是一部以英雄传奇为题材的小说,但在内容上包涵甚广,较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宋元社会的世俗文化。婚姻文化作为世俗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水浒传》中也得到了体现。其中,入赘婚姻、典身婚姻、抢劫婚姻和改嫁婚姻这四种特殊的婚姻形态以其独特的形式与历史渊源,从侧面展现出宋元婚姻文化的风貌。
水浒传;特殊;婚姻形态
《水浒传》中对世俗婚姻的描写较为详尽,据统计共有三十多桩,这些描写所反映的婚姻文化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真实存在过的社会文化形态。除去一些真正的爱情婚姻或者传统的婚配,如琼英与张清的自择婚姻、林冲与张氏的包办婚姻,《水浒传》中的大多数婚姻呈现出特殊的形态:其中,入赘婚姻、典身婚姻、抢劫婚姻和改嫁婚姻这四种婚姻形态最为典型。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四种婚姻习俗,特将《水浒传》中所涉及的这四类婚姻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
一、入赘婚姻
(一)入赘婚姻的形成与发展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婚嫁方式多为女方到男方家成亲,但是也有男方到女方家定居的,类似此种婚姻状态,一般是女方家没有儿子,为了延续宗祠而招女婿上门。在过去入赘是略带贬义的,男子到妻家定居落户往往要改随妻姓,所以被人嘲笑为“倒插门”,因此旧社会的入赘婚姻并不多。入赘婚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母系氏族时期的婚姻制度,它是从妻居、服役婚等古婚遗俗的发展。入赘婚姻之所以能够延续,是因为女方无劳动力,需要赡养老人和传宗接代;有的是因男子家中兄弟多或贫穷导致无财力娶妻,所以只能到女方家完婚定居。秦汉时,入赘婚姻在形式具有“赘婿服役”的色彩。宋以后,入赘婚有了“赘婿补代”、“赘婿养老”的性质,女方家没有男子,招婿上门延续宗祠,补充劳动力,并赡养女方家的老人。元朝时期,入赘婚在民间已十分普遍,并将入赘的女婿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养老女婿,男方入赘后终身为妻家的家庭成员,与岳父母共同居住,并为岳父母养老送终;第二类为年限女婿,男子在入赘时约定年限,在年限内和妻家一起生活,过了年限后,就可以带着妻子返回本家;第三类是出舍女婿,出舍女婿是养老女婿或年限女婿的特殊形式,有的与岳父母分家而居,但还有对岳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或入赘妻家后自立门户,但在一定年限内必须为妻家劳作抵资;第四类是归宗女婿,归宗女婿是指入赘女婿返回本家,返回本家的原因有很多,年限满后可以,也有丧妻、离异后返家的。入赘婚有改随妻姓与不改姓两种形式。现代文明社会男女平等,男方到女家落户定居,多是因为工作、学习、养老等多方面的需要。
(二)《水浒传》里的入赘婚姻
《水浒传》中所涉及的各种婚姻,入赘婚可算是一个大类,因为书中对于入赘婚的描写最多,例如沦落到沧州的李小二入赘到酒家做活;流落到山东的曹正赘入酒家做工;菜园子张青赘入酒家做工等。有别于此类的入赘婚也有不少,如杨雄入赘到潘巧云家做婿、王庆入赘段三娘家做婿等,柴进以皇亲的身份做得个驸马,其实也属于入赘婚的范畴。
《汉书·贾谊传》中有云:“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1],《水浒传》中的入赘婚大都是因为男方家贫,或是走投无路而入赘与妻家,曹正、张青都是因为家贫无业才做了入赘女婿的,他们的入赘婚姻实则是真正意义上的传统招赘婿,是世俗社会的婚姻形态。实际意义的招赘婚一般不会在上层社会出现,张清入赘到琼英家,他不会承担赘婿的义务,只是按照从妻而居的婚俗而成亲,这与唐宋以来许多读书人金榜题后,纷纷攀权结贵,入赘豪门的婚姻形态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二、典身婚姻
(一)典身婚姻的形成与发展
在古代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将婚姻作为买卖的特殊婚姻形态,即是典身婚。典身婚多是些生活困难的家庭为还债而将女子典身为他人的妻妾。这种婚姻其实是买卖婚姻的一种。从父系氏族社会始,女子丧失社会地位,完全依附于男子后,女子就如同产业、金银一样的货物,成为男子的附属物。社会上流行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卖妇女的观念。初期,买卖婚的对象没有妻妾之分,周以后,聘娶婚的礼制确立,则以礼聘娶的女子为妻,以钱财购买来的女子为妾。妾的出现,进一步促成了典身婚这一现象的出现,中国传统婚姻中妾的来源有很多种,其中重要的一个来源就是下层的百姓因为家庭破产或是债务繁重,不得不将家中的女性以财物的方式卖出去,或是以财物的方式还债,由此而产生的便是典身婚了。这种婚姻“它漠视了婚姻当事人的个性、感受和幸福,而错误地把家族、家长这些婚姻的环境因素作为婚姻的决定者。”[2]
(二)《水浒传》里的典身婚姻
《水浒传》中涉及典身婚的有两位女性,一位是金翠莲,一位是阎婆惜。书中金翠莲的两次婚姻都可以归为典身婚,她先是典身到镇关西家里做妾,随后被镇关西的正房妻子赶出家门,之后上了五台山,典身给了赵员外做了外宅。阎婆惜本为娼女,因身份低微,且父亲病亡,无法生活,于是典身给了宋江做了妾。
典身婚多集中在古代下层贫困妇女的身上,金翠莲原是良家女,因流落他乡,为生计所迫,只好典身为妾;阎婆惜本是娼妓,流落他乡,不能生存,也只好典身为妾了。其典身文书,实际上是卖身文契。金翠莲想离开渭州,为还镇关西的赎身钱,受尽了磨难;阎婆惜想要讨回典身契,竟为此丢了性命。就婚姻本身来看,典身婚下的女性是以财物的身份进入地位优于自己的家中,这也直接反映了其悲剧性。一个已经失去了人的性质的物件,在残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去央求夫家给自己人的待遇?金翠莲被赶出镇关西的家门后,镇关西非但不给予公正待遇,反而追要金翠莲的典身钱,若不是遇到了鲁智深,恐怕也唯有一死了。至于自身的情感和意愿,那更是非分之想,一张典身文书便使之丧失了自由,况且生活的窘迫也容不得她们依着情字定终身。典身婚下的女性命运,是古代社会女性悲惨命运的真实反映。
三、抢劫婚姻
(一)抢劫婚姻的形成与发展
抢劫婚也称掠夺婚,大致出现在母系氏族社会解体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原始氏族由男从女居转向女从男居,随之便出现了男性人群以掠夺的方式将女性人群强行抢至家中并与之成婚组成家庭的现象。最为典型的例证,见《周易·屯》爻辞:“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3]说的是一群似寇非寇的马队抢来不从的女子,被抢女子拼命呼喊,悲痛万绝。人类最早的婚姻形态是乱婚,继而发展为群婚,之后随着部落的发展而出现了部落之间的部落氏族婚。当某一部落的女子不愿嫁到另一部落时,就发生了强行将女子掠夺到自己的部落的现象。另外,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因战争而发生的掠夺女性的现象也经常出现,由于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掠夺婚的出现与发展也就有了根据。当然,这种婚姻形态直到新中国成立前仍然存在于我国许多的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中,而和奴隶社会中的掠夺婚不同的是,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中存在的仅仅是一种习俗,是在婚礼当天举行的一种仪式。而从现今的研究成果来看,这种掠夺婚俗出现于什么时候、它的形成原因是什么,目前还难以定论。
(二)《水浒传》里的抢劫婚姻
《水浒传》中的掠夺婚是实实在在的以抢夺为手段的,比如书中第三十一回中写到清风山的王英在大路上遇到一乘轿子,想着轿子中必是个妇人,于是便领着人连人带轿抢回了山寨,且非要那轿中刘高之妻做他的压寨夫人;再如桃花山周通因看上了刘太公之女,便欲抢其做压寨夫人;华州贺太守杀了画工王义并将其女抢去做妾;东平府董平杀了程太守并抢其女做妻等等。
《水浒传》中的掠夺婚可归结为是一种野蛮的行径,因为掠夺者在抢妻的同时,往往还伴有杀人放火等诸多恶行。然而,作者在描述这些不合理的行径时,并没有很明显的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拿王英来说,在抢了刘高之妻后,宋江前往劝说,于“义”而言的成分很少,只不过说了“原来王英兄弟要贪女色,不是好汉的勾当”一句话,而绝大部分的劝说因素却是此妇人识得花荣,若不救下,日后拜会花荣的时候难免尴尬。即便是那少部分,宋江的本意也可能只是强调好汉应远离女色,而不是说王英的掠夺行径极恶极劣。从这方面讲,《水浒传》的某些思想也不是纯粹的忠义了,幸好掠夺婚这种婚姻形态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已然成了历史了。
四、改嫁婚姻
(一)改嫁婚姻的形成与发展
改嫁也称再婚,是中国婚姻习俗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先秦时期对于女子改嫁的限制比较少,而且女子改嫁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秦始皇虽然提倡女子的贞操,但却是昙花一现。从西汉到宋朝中叶的这段时期,女子改嫁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有些公主甚至也有改嫁的行为。宋朝末期,贞操观念渐渐深入人心,成了束缚妇女的枷锁。明朝时期妇女改嫁是被禁止的,而到了清朝,女性的贞洁观念则是达到了疯狂的状态,对妇女贞操的宣扬经过两千多年后,至清代时已然被深深地扎根于人们心中。
女性的贞洁观念和统治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是息息相关的。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西汉著名史学家刘向第一次较为明确地提出了妇女的贞操观念,并在《列女传》、《节义》中塑造了十几位贞洁烈女的形象。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对儒家思想有了叛逆的心里,所以此时女子改嫁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了。到了宋代,由于程朱理学的兴起,在道德上对妇女有了严格的要求,为了维护封建纲常,严禁女子改嫁,大力提倡贞洁观念,“从各方面钳制和规范妇女的个人操行,要求他们守身如玉,容不得半点瑕疵,夫妻之间女性个人兴趣和志向的稍微外露就可能引起男性的斥责与惩罚。”[4]至此,女子改嫁问题便向着一个极端而去了。
(二)《水浒传》里的改嫁婚姻
《水浒传》中对于女子改嫁持一种比较宽松的态度,比如林冲在写给妻子的休书中,言明任由妻子改嫁;金翠莲在被镇关西赶出家门后,赵员外也是不计前事,将其纳为妾;卢俊义在惹了官司陷狱之后,其妻贾氏便与管家李固结为了夫妻;王庆的后妻段三娘,在婚前是个寡妇;杨雄之所以入赘,是因为潘巧云的丈夫不幸身亡了,而杨雄在婚后竟然同意潘巧云在家中设立已故丈夫的灵位,并设立了道场。从以上几桩婚姻来看,《水浒传》确实对女子改嫁的问题持宽松态度,而且隐约还有赞许的意味,如扈三娘在嫁与王英之前,已经是有婚约的人了,但宋江却成人之美,将其许给了王英,而王英终抱得美人归,哪里还去想有过婚约这事。由此而言,在改嫁的问题上,作者并没有明确持反对态度。
《水浒传》中不反对妇女改嫁,是因为程朱理学虽在元代被确定为官方哲学,却还未能深入地影响人们的婚姻观念;还因为元代社会封建道德束缚较少,蒙古人保有较多本民族的原始婚姻遗俗;宋元两代商品经济逐步兴盛,市民阶层逐渐扩大,市民思想抬头,与封建伦理道德产生对立等等,从而使《水浒传》对妇女改嫁持宽松的态度。
就中国古代社会而言,婚姻文化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文化系统,《水浒传》中所涉及的婚姻形态可能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况且《水浒传》一书不是一部以婚姻为主的小说,作为书中内容的一小部分,婚姻描写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突出男性英雄们的优秀特质,所以难免会有些不当的观念和不合理的行径,在刻画上也略显粗糙。当然,这并不妨碍从一个侧面去了解古代社会中真实存在的多种多样的特殊婚姻形态,透过它们仍然可以窥见古代社会婚姻文化的一角。
[1]班固.汉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1986:210.
[2]梁云昌.论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现代化[J].延安大学学报,2005(1):71.
[3]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0:30
[4]尹建元.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J].兰台世界,2011(28):30.
(责任编辑 倪玲玲)
I207.412
A
1671-9123(2015)01-0085-04
2014-12-20
代伟(1991-),男,陕西安康人,陕西理工学院文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