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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2015-04-10王晓伟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法律

□张 敏,王晓伟

(1.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210095;2.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00)

1 农业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1.1 农业法律人才培养是我国农业繁荣与发展的需要

农业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先进的农业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理顺了农村生产关系,拉开了农村经济改革的大幕。农村市场经济的活跃,也为农业法律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丰厚的土壤。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制定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有关农业的法律,对稳定与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农业现代化技术广泛运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地区城镇化步伐加快,农业对外开放程度加深。在国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以更快的速度瓦解,有关农业的法律问题也日益趋于技术化、复杂化。在农业法律最具用武之地的广大农村,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加快,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农村的宅基地纠纷、农地征收补偿、农业环境污染、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各类矛盾日益突出。然而,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农民法治意识普遍不高,在遇到农业法律纠纷时常常不是寻求合法的解决手段,而是更多倾向于通过武力或者上访的方式来解决,原本简单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这就给农村地区乃至全社会发展与繁荣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可以说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大量懂得农业法律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去解决农村的各类农业纠纷,理顺各类农业法律关系,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进而实现农业的发展与繁荣。在此背景下,加强我国农业法律人才培养便显得尤为重要。

1.2 农业法律人才培养是弥补我国农村法律人才短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我国人口的近一半。然而,当前我国农业法律人才处于严重短缺的状态。据司法部《农村法律服务现状调研报告》显示,作为我国提供法律服务主力军的律师,主要密集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经济不发达县的律师数量很少,愿意选择扎根农村、服务农业的律师更少;农村地区有关农业的法律服务工作常常只能交给法律援助机构来完成,然而,农村地区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很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农业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有些农村甚至没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我国农业法律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

不能及时获得相应的农业法律服务,使得我国农民在各类农村经济关系中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在商业谈判及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农民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利润也被享有较多资源的超市、开发商、种子公司、外贸企业等城市资本所掠夺、侵占,农民原本可以从农业经济活动中获利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因此,就我国农村的当前情况来看,只有大力发展我国农业法律教育,为我国农村培养更多的农业法律人才,才能有效弥补我国当前农业法律人才短缺的现状,更为有效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1.3 农业法律人才培养是农业院校法学个性化与专业化的需要

法学教育个性化是大学之本,要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便需要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保持自身的特殊性。[1]到2009年为止,我国已经有600多所法学院,不可能要求所有这些法学院都按照统一的模式实行法学教育,也不可能要求全国所有的法学院都具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许多老牌法学院那样的综合实力。[2]在法学院林立的今天,对于那些不具备较强综合实力的法学院来说,只有走上专业化与特色化道路才能保持其竞争力。

当前我国农林高校中也普遍设立了法学专业,但是农林院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方面、法学教学设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的法学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然而,农林高校在发展农业法律教育,培养农业法律专业人才方面却具备其他高校不具备的优势与得天独厚的资源。因此,倘若农林高校能够结合本校的学科优势,以培养复合型农业法律人才为目标,实现法学教育的个性化与专业化,那么也将不仅仅可以为我国培养更多的优秀农业法律人才,也可以使其自身能在竞争激烈的法学专业教育中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专业化道路。

2 农业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2.1 专门从事农业法律教育的法学教师队伍较为缺乏

俗话说名师出高徒,学生综合能力和专业技能的训练首先要依赖于良好的法学师资队伍。与普通法学专业相比,农业法律具有交叉性、技术性、实践性等特点,这也给农业法律师资队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不仅要求他们具备宽广厚实的法学专业功底、较高的学术造诣,以及较高的整体学历层次、均衡的整体年龄结构、合理的整体职称结构,同时也要求他们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与学术交叉能力。[3]

然而,当前我国高校农业法律专业教师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农业法律教育的需求,处于严重匮乏状态。总体来看,法学界对农业法的研究不够重视,愿意从事农业法研究的法学教师寥寥无几,研究成果也是屈指可数,即便是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也只是局限于农业税法、农民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流通的法律问题等方面,缺乏系统、全面、深入的法学视野。[4]在一些具备较好发展农业法律专业基础的农林院校,受到学校整体学科发展思路的限制,即便是普通法学专业教师也存在较大短缺,专业法学教师通常只有十到二十人,教师总体工作量较大,个别农林高校法律系教师甚至需要承担五到六门的法律专业课程。沉重的教学任务压力迫使本应具备较好农业法律研究条件与兴趣的农林院校教师,疲于应对日常的法学教学工作,难以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专门的农业法律研究中,也无力为学生开设更多的农业法律课程。我国农业法学教育的这一状况与从事农业经济学、农业政治学、农业社会学等研究的教师数量形成了强烈反差,也与我国泱泱农业大国的身份不相符合,制约了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严重影响我国农业法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4]

2.2 课程设置有待完善

一般来说,我国普通法学专业都是在开设了14门法学核心课程,在此基础上又结合本校的师资情况及学生的学习兴趣,开设部分法学专业选修课,以强化学生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此外,还会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与司法机关联合共建实习基地等方式,设置灵活多样的法律实践课程,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对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但是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专门针对农业问题开设选修课或设置有关农业法律的实践教学课程。虽然部分农林高校法律系,在结合本校资源的基础上开设了诸如《农业法》《食品安全法》《土地法》等涉农法律课程,部分农林院校法学专业还开设一些有关农业法律的教学实践课程。但是总体看来,这些课程的开设存在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不论是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的设置都没有经过整体规划与布局,难以对学生形成系统性、专业性的农业法律教育,也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社会对农业法律人才培养提出的现实需求。

2.3 学生对农业法律学习的动力不足

受到以往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以及农业法律问题多处于偏远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更多愿意选择留在城市工作,很少有学生愿意选择学习农业法律知识,毕业后也很少愿意回到农村工作,从事农业法律服务。因此,现实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农业法律的积极性并不高。

以江苏某农业院校为例,该校虽然开设了一定数量的农业法律选修课,并设置了一些有关农业法律的实践教学课程。但是与普通法学专业选修课程相比,这些农业法律课程的选课人数偏少,一般来说,普通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学生选修的比率都在90%以上,而农业法律的专业选修课程只能保持在大约70%左右。在实践教学环节,由于农业法律教学实践往往需要深入农村,远离城市,交通不便,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学生常常通过应付或采取变通的手段来完成课程要求,实践学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再从就业情况来看,该校法学专业设立以来,培养的数千名毕业生中回到农村工作的不足5人,绝大多数留在城市工作。

3 完善我国农业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3.1 加强农业法律研究,培养农业法律师资力量

高素质的师资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关键。没有一流的农业法律教师,也将难以培养出一流的农业法律人才。因此,只有加强我国高校教师的农业法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快农业法研究的职业队伍建设,使有关法学研究部门、法学院校和相关学者自觉地成为研究农业法理论,传播、推广农业法知识的主要力量,才能为我国培养出一流的农业法律人才。为此,应通过多种渠道鼓励高校法学教师从事农业法律方向的研究工作。

首先,建议设立农业法律的专项科研基金,激发法学教师从事农业法律问题研究的兴趣。当前我国不论是司法部门的科研项目还是农业部门的科研项目,有关农业法律方面的课题数量都较少,多是集中于普通非农业法学问题,这一状况与当前我国对农业法律科研的现实需求状况极为不称,也不利于引导高校教师从事农业法律研究。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设立专项的农业法律研究基金,鼓励高校法学教师从事农业法律问题的研究。

其次,加强学术性农业法学会的建设,增加农业法教师的学术交流机会。

自2008年中国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会成立以来,我国部分省市也成立了地方性的农业法学会。然而,与其他部门法的学会相比,我国有关农业的法学会成立时间较短,而且多是由农业行政部门组建成立,会长一般由农业部门行政领导担任,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与普通法学会的学术性存在较大差异。农业法学会的这一特点虽然突出了农业法律的实践性,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我国农业法学会的科研性,影响了普通高校法学教师参加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我国学术型农业法学会的建设,增加农业法律教师的学术交流的机会。

3.2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学生学习农业法律的兴趣

学生的学习兴趣是保证学习效果的前提基础,然而当前我国高校农业法律教育过程中却存在学生对农业法律学习的兴趣的现象,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业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方法鼓励学生从事农业法律方向的学习。

首先,设立专项农业法律奖学金,通过经济上的激励措施,鼓励学生从事农业法律方向学习的兴趣。我国法学院的各类奖学金种类繁多,但大多是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或家庭困难的学生,还没有发现有专门鼓励学生从事农业法律学习与研究的奖学金项目。因此,出于培养学生学习农业法律兴趣的需要,建议农业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为法学专业学生设立专项的农业法律奖学金。

其次,改革司法考试分数线,对致力于农村地区法律工作的考生实行特殊的照顾分数线。当前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的分数线可分为全国线与照顾线及西藏线几类。这一区别对待的方法是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及教育资源不平衡的现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制度只考虑到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生源的情况,而没有考虑到考生通过司法考试后的就业情况,忽视了当前我国律师等法律服务提供者大多集中于大中城市,而占我国人口近一半的农村地区法律人才严重缺乏的现实情况。因此,建议修改司法考试通过线制度,对愿意投身农村地区从事农业法律工作的考试,适当放宽通过分数线,激发法学专业学生自愿学习农业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3.3 完善农业法律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

课程设置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效果。因此,对于农业法律人才培养来说,合理安排教学过程中的课程设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课程设置应突出农业法律的技术性与实践性。农业法律的学科交叉性决定了农业法律课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实践性特点。在农业法律的教学内容上,除了要教授学生普通专业的法学知识外,还要突出与农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及农业技术规范的学习。有关农业的违法行为,比如假种子、假化肥等也多会涉及农业技术问题。因此,农业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中应特别注重对不具有国家法律强制力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课程设置。此外,农业法律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要目标,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此,农业法律的教学应与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这就需要农业法律在课程设置时应多考虑农业生产的实践性,突出教学实践环节的课程设置。

其次,课程设置应将国内农业法律与涉外农业法律的课程并重。

以往我国农业法律课程的设置,多是注重对国内农业法律课程的设置,而对涉外农业法律方面的课程很少关注。然而,2001年我国入世之后,农业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当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农业最为开放的国家,农产品进口数量逐年增加。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增加,城镇化速度加快,人地矛盾日趋严重,为了缓解日益严重的农业环境压力,我国实施了走出去战略,农业对外投资步伐加快。因此,不论从农产品国际贸易还是从农业对外投资角度来看,我国都急需对外国农业法及国际农业法律深入了解的人才,以解决农业对外开放带来的新问题。这就要求我国在培养农业法律人才的时候,既要培养懂得国内农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也要培养懂得涉外农业法律知识的人才。因此,在农业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上,既有国内农业法律课程,也应有一定比例的涉外农业法律课程。

[1]徐显明,等.规范与创新— —法学教育大家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8(2):17.

[2]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学杂志,2008(1):108.

[3]吴 坤.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工作会议报告[N].法制日报,2001-10-08.

[4]王 惠.我国农业法学研究问题分析[J].农业经济,2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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