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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为本”视角下的“五失”青少年关爱工作

2015-04-10文/郭

四川党的建设 2015年3期
关键词:照料健康成长陪伴

文/郭 虹

“权利为本”视角下的“五失”青少年关爱工作

文/郭 虹

专家点评

失足、失管、失学、失业、失亲“五失”青少年的出现,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阶段性社会现象,是在现实条件下因部分家庭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社会组织未能及时提供支持、国家未能完全履行其保护职责,以牺牲青少年权利为代价而造成的社会问题。

爱心妈妈现场结对子(剑南镇党委/供图)

“五失”青少年很长一段时间被认为是“问题青少年”,他们的生存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教育缺失、管教缺失”所致,故解决他们的问题也主要以“教育”、“管教”为主,因而忽略了他们的权利问题。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努力构建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既是营造社会公平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就“五失”青少年而言,营造一个能够获得国家保护、社会支持、社区关爱和父母照料的社会环境,是对他们最根本的关爱。特别是对于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父母照料的青少年,国家保护、社区关爱和社会支持就显得更加重要。罗江县的“结对帮扶”,剑南镇的“爱心父母”都是以社区为主体,一方面从资金、生活等方面把国家对青少年的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是把社会的关爱落实到对青少年个人的成长陪伴。应该看到,对“五失”青少年的成长陪伴是在现阶段最理想的关爱形式。因为这种“一对一”的关爱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些青少年由于缺乏“父母照料”而引发的社会化环节缺失问题。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照料、抚养和监护责任外,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成年公民,都有义务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履关爱“五失”青少年不是献爱心,做好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政府责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和公民民责任的具体体现。因此,关关爱 “五失”青少年的工作必必须纳入社会治理体系特别是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场,从营造社会环境入手,减少乃至消除“五失”青少年别于场 减少产生的社会因素,同时对现有的“五失”青少年实行“有一个帮一个”的特殊政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为他们能够健康成长,融入社会,提供社会支持。

在“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要求,各级党委要重视“五失”青少年的关爱工作,党委负责同志应积极带头参与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政府要把造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减少“五失”青少年纳入社会发展目标,关工委、妇联、团委等部门要把“五失”青少年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社会各界都要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努力减少“五失”青少年的产生;同时为“五失”青少年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要动员更多公民做关爱陪伴志愿者,在社区组建“志愿关爱团队”,对本辖区的“五失”青少年提供“一对一”的“成长陪伴”服务。需要强调的是,所有参与关爱“五失”青少年的人员,应该具有“儿童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和“保障儿童权利四大原则”(儿童最大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原则、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的基本概念,要接受相应的培训和学习,防止因关爱不当对服务对象造成的“二次伤害”或“慈善暴力”。

当前,新一轮的体制改革正在启动,法治建设正在进行。在关爱“五失”青少年的工作中强调“儿童权利”视角,强调对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提升关爱“五失”青少年工作质量的关键。相信这一新的理念将为关爱“五失”青少年工作开拓更广阔的创新领域和空间。

(作者系省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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