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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

2015-04-10冯囡

企业导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

冯囡

摘 要:司法鉴定制度,以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目的,应运而生,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旦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与科学知识、科学手段相关的争议事实时,诉讼双方及案件审理者都感到为难,阻碍诉讼程序的推进。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专家的帮助,这就使得与我国现有鉴定制度相配套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作用凸显。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述

专家辅助人是指为解释和理解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诉讼双方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法官允许出庭参与质证专家。[1]这一概念表明专家辅助人选任主体为诉讼双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是指公诉人、嫌疑人和辩护人,也包括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专家辅助人既不同于鉴定人和法官自己聘请的技术顾问,也不同于专家陪审员,他可以出庭参与质证可,也以作为不出庭的专家为其委托人提供咨询等技术服务。

二、我国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1条作出如下规定:当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说明,审批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里提到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我们习惯性统称为专家辅助人,该条标志着专家辅助人这一新生事物据此诞生了。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制度第一次以基本法的高度得以明确,终于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

三、域外类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规定

(1)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权利义务上享有相互抗衡的权利,在案件的诉讼中可以相互抗衡各抒己见,法官只起到居中裁判的作用。(2)大陆法系中的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及俄罗斯的专家制度。意大利及俄罗斯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其诉讼模式和司法制度上职权主义色彩都很浓厚。考察意大利技术顾问俄罗斯的专家制度的诉讼地位、资格条件及权利义务等方面,我们不难发现意大利和俄罗斯均在诉讼程序中,对传统职权主义开始进行改良,逐渐采纳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使得技术顾问和专家制度在很多方面都与专家证人制度相似。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各自拥有优缺点,这两种制度都最大限度地发挥着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作用,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从而更好地揭示案件事实实现尽早地结束诉讼活动。一方面,尽管在技术顾问制度和专家制度中都增加了控辩双方对抗的机制,但并没有改变司法权的核心平衡性,没有造成控辩双方的权利失衡;另一方面,技术顾问制度和专家制度都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专家聘请活动,增加了诉讼成本,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在汲取现有类似制度精华部分的基础上,在充分考察我国诉讼环境的前提下,对该两项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进行整合似借鉴。

四、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可行性

首先,这一制度的产生满足了诉讼案件多样化和专业化的需要。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导致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化,纳入审判调整范围的社会经济关系日益繁杂,而且审判案件的类型的多样化也越来越高。其次,这一制度的架构完全符合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均负提出证据的责任;《民事证据规定》从反方面规定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而应当承担的后果,并明确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1)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诉讼案件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对于能够交由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意见的专门性问题,在通过鉴定机构解决后进行质证,从而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2)专家辅助人产业和群体的产生,有利于减少技术鉴定的争议。

综上所述,有关司法鉴定的讨论我们应该做出客观的认识和总结,并尽可能地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架构方面进行反思。首先应该明确我国完善专家辅助人的前提是完善鉴定制度,为专家辅助人提供可以生存的环境,努力建立两种制度并存的诉讼机制。一方面要承认现存司法鉴定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发挥其现有的良好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敢于否定鉴定结论作为科学判决的固有地位,充分肯定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在法律地位上对其提供的专家意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真正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使我国的诉讼活动更加公开化、科学化、客观化。

参考文献:

[1] 王刚.浅论专家辅助人及其诉讼地位[J].中国司法鉴定,2003(1)

[2] 徐继军.专家证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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