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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行政监督的经验启示

2015-04-10宋小芳张宇鹏

企业导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行政监督制度化法治化

宋小芳+张宇鹏

摘 要: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扩张。为了使国家政局保持稳定,保障人民权利,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就显得至关重要。在这一方面,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体系具有一定的有效性,这与其遵循的原则密切相关。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合理经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将有助于早日实现我国的行政改革。

关键词:行政监督;原则;法治化;制度化

一、西方国家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性原则。人民主权思想是西方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现代国家所奉行的主权在民原则,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为了使国家行政管理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强调发扬民主,只不过各自标榜的民主的实质不一样罢了。[1]西方国家的民主性与其政治制度密切相连,这种民主性不仅保证了行政监督体系的合法性,而且由于民众的广泛性而使得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时时刻刻处于监督之中,行政监督因而效果显著。

(二)法制性原则。西方的行政监督体系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经济主体的独立运营必然要对政府权力扩张作出限制,必然要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设置界线,以防政府“越位”;同时,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有宪政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制内涵和民主政治的宪政保障就使行政监督成了必然,同时也把行政权力监督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2]所以,当代国家强调依法行政,一般都力争把国家行政权力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有关行政权力监督的一切问题,都要逐步实现法制化,要由一个国家的行政监督法来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行政权力监督主体在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时,要坚持依法办事。首先要坚持依照一个国家的行政监督法来进行监督,其次要坚持依照其他有关的法律规范办事。由此,西方国家都普遍强调建章立法。

(三)独立性原则。行政权力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如果监督主体的经费来源、人事任免权等掌握在行政客体手中,对行政客体有很强的依附性,如果监督的主客体错位,或监督主客体是两位一体,那么行政监督就会如同虚设。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架构为立法行政监督、司法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提供了宪政保证,即便是行政监察机构也给予了很大主动权和独立性。监督只有具有了独立性,才能产生权威性,对监督客体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四)公开性原则。现代西方国家政府一般都注重提高行政权力行使的开放程度。如要求行政管理活动的重大问题要由人民群众讨论决定、行政权力行使情况要让广大人民知晓,并要求人民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等等。人们把这种公开性看做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公开性原则具体表现为监督主体的公开性和监督客体的公开性。对于监督客体来说,就是要政务公开,使监督主体能够掌握详细充足的信息。对于监督主体来说,就是要公正公开地进行监督检查。

二、西方国家行政监督的启示

(一)监督权法治化。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不是指统治者用法律来统治人民,而是指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法治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用法来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在法治化的监督权力下,人民的监督权除了受法的统治之外,不接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涉。监督权法治化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与国家形成相互依赖而又彼此制约的关系。首先,应当培养社会组织相对独立的自治能力,使各社会体系能真正实现自治。其次,社会组织及公民应逐步形成具有权力的社会利益集团,发展壮大本身该有的权力,从而以自身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只有人民群众自身的权力明确化、法治化了,国家权力对社会和公民的管理就有了范围,超出这一范围,国家就无权干涉。最后,应明确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公民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政府是为了服务人民,捍卫人民的权利。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保持并维护这一关系。

(二)监督权制度化。西方国家监督权制度化在权力制衡理论实践中得到了体现。孟德斯鸠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权力本身无罪,如果具有有效的监督,权力就会正确行使。当权力失衡、失监,异化为谋私的权力时,才会导致腐败。将监督权制度化,才能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化是实现制衡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当将监督理论具体化,制度化,并应用到日常的具体事务之中。监督体制只有具有了制度化和可操作化时,监督权力才能真正变成权力,民众才能在发现政府侵权时,很快利用监督制度去对抗政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监督权力就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尚鷟.行政监督概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年.第14页.

[2] 陈奇星、罗峰.略论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制[J].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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