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再迎政策松绑
2015-04-09陈怡璇
文‖上海国资记者 陈怡璇
并购重组再迎政策松绑
审批流程已不再构成影响并购重组的时间因素
文‖上海国资记者 陈怡璇
4月24日,证监会公布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提出对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两条补丁条款一是放大了上市企业资产重组配套资金的比例;二是对借壳上市连续注入同一资产的累计额度进行管控。
今年5月22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经过半年“新老划断”的过渡期正式结束,除“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审核外,上市公司包括现金并购在内的其它并购重组形式均取消行政审核。此后对于非许可类重组预案将在直通披露后停牌10个工作日后进行事后审核;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一并纳入直通车披露范围,并实施相同的事后审核机制安排。
不过,Wind统计显示,2015年以来上市公司发生重组案例185起,却有17家公司宣布终止重组。
“并购重组在行政审批流程上的简化并不意味着放松,而是更加市场化,从事前的行政管控,变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在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上也更加多样,包括可转债、优先股、过桥融资、并购贷款、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国权对《上海国资》表示,在发行条件、重组审核时间缩短、工具多样的前提下,要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宽松的政策,以市值管理的名义操纵利益、内幕交易、虚增资产、做“假”的重组。
更加简化
除了取消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出售行为的审批外,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与过去相比呈现的几大突破,包括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等定价机制;放松了非关联第三方买卖股份的门槛限制等;撤消了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标的的盈利预测报告的强制要求,非盈利企业同样可以作为并购标的。
而4月出台的针对《管理办法》的两个补丁性文件规定,则进一步从规范性、独立性和合规性上提出要求。
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基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行为的特殊性,为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
“这是为了防止借壳中实际控制发生变更后,通过不断注入同一上市公司的行为,借壳的标准更加完善,明确注入资产的参照标准是按照上一个年度的净资产审计报告反映的财务数据,借壳的标准更加完善。”沈国权表示。
而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从25%扩大至100%,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过去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和发审委审批;眼下配套融资不超过交易金额的100%时,审批完全由并购重组委一并承担,不再由发审委审批,简化流程,从制度上为上市公司今后产能扩张等举措满足了资金需求。”沈国权表示。
由于今后注册制可能把IPO的审核权下放至交易所,证监会仅负责注册,市场推测,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权或也可能下放至交易所,但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依然有存在的必要。
税收规则
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完善了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针对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今年以来,针对资产并购重组共有四项税务文件,“两松两紧”,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资产划转的税务规则。
国税总局今年2月6日发布7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变化等情况,应税财产来源于境内的,均需按照规定申报所得税;3月18日,《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即16号公告)发布,规定了四类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支付费用的监管力度。无疑,两文均是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解决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借助BVI等方式以避税逃税的问题。
另一方面,针对《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09号文)出台的配套政策文件40号公告,以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16号文),以“分期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分摊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国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所得,这无疑宽延了企业的纳税时点。
“116号文规定,可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限的应纳税所得额,从税收方面鼓励换股等资产重组的方式”。沈国权表示,实际上在五年分摊缴纳的期限内,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的税费会进一步豁免。
并购热潮
据国泰君安统计,2014年超过300家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资本市场,远远超过2014年IPO公司数量。
“从《管理办法》半年的过渡期看,一方面上市公司为了做大做强,加速规模发展、打通产业链,通过发行股份进行资产重组的方式成为热点;另一方面对于IPO上市无望的企业以及渴望退出的PE机构来说,以并购重组为题材的二级市场也如火如荼。”沈国权表示,眼下上市公司估值普遍较高,不少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拆分VIE结构回归A股也逐渐增多,众多非上市的优质企业也期望通过借壳登陆A股市场。
沈国权表示,目前,并购重组呈现两大特点,一是跨界并购众多;二是跨境并购兴起。“除了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延伸相关的业务板块外,去年跨界并购的奇怪现象在于非相关产业并购,例如制造业并购游戏行业,游戏行业并购影视娱乐业等,一方面源于传统企业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后面临发展阻力,希望寻求新的主营业务;另一方面,对于被并购企业来说,不愿被同行企业收购,于是更倾向于寻找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且不会受到业务层面的管制。”沈国权解释。
对于跨境并购来说,过去以中国企业装到海外企业上市为主,眼下海外资产可能逐渐装入中国企业上市,引入具备优质品牌和技术的高估值资产。
《管理办法》第九条鼓励海外并购基金等多样化工具,通过并购基金购买国外企业股份后,再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定增基金的途径,将打破传统境外投资的商委备案流程。
沈国权表示,今年并购重组将面临新的趋势,即针对规模较小的创业型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并购增多,这对于上市公司的行业转型和科技创新的驱动作用较大;此外,以两个上市公司为主体之间的并购将增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批流程已不再构成影响并购重组的时间因素,最大问题在于发行股份企业和被并购的标的企业在成长性、规范性和独立性的审计问题,例如税务、工商、环保、土地等合法性;财务数据、人事、与关联方资产的切割和剥离等独立性。
此外,双方利益仍会博弈持久,股市低迷时,上市公司不愿意以低价发行股份来并购其他标的资产,稀释股份;但当股市估值偏高,被并购企业则认为换股不合算。
“目前,进入新三板的企业众多,一部分企业经过一段时间业绩表现稳健良好、具备成长性、信息披露规范,将成为上市公司并购的对象,借道新三板无疑是一条捷径。”沈国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