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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5-04-09赵志华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6期
关键词:方城县犯罪预防犯罪案件

赵志华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赵志华

2013年以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市院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深入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围绕服务发展和保障民生,立足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措施,积极开展各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新贡献。为巩固工作成果,更好地服务全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笔者对2013年以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基本情况

一是案件数量与往年持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作物保险等领域,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4件62人,立案人数与往年同比基本持平。二是案件结构进一步改善。共立查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23件28人,大要案比率为95%,与往年同比呈上升趋势。查处科局级犯罪案件10件12人,县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8件9人。如南阳市文广新局原局长袁某某(正处)受贿500万余元案件;南阳市农科院原院长、党委书记王某某(正处)受贿50万余元;县农业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杨某受贿42.2万元案;县交通局原副局长张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200余万元案件。三是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积极探索办案新模式,依法办案,文明办案,重调查重证据,深挖细查,不枉不纵,确保罪名准确不漏罪,有查即判无差错。已侦查终结并经公诉部门审查起诉54件62人,起诉率100%,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48件53人,其中被判处实刑32人,实刑率为77%。查处一人犯数罪且数罪并罚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例如,原规划局监察大队队长郭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是预防工作深入推进。结合办案加强典型案例分析,针对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涉农惠民领域等突出问题开展个案预防27件,专项预防16件,提出检察建议72份,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075次,开展警示教育74次,累计受教育人数达26500余人。其中,2013年方城县院在新农合领域进行的预防调查被南阳市院评为“十佳精品预防调查”,此项调查紧密结合预防调研,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从2013年以来方城县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总体数量呈小幅上升趋势,涉及民生民利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贿赂犯罪案件居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1.查办大、要案件成效明显。共立查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23件28人,大要案比率为95%,与2011年同比呈上升趋势。查处科局级犯罪案件10件12人,县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8件9人。

2.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积极探索办案新模式,依法办案,文明办案,重调查重证据,深挖细查,不枉不纵,确保罪名准确不漏罪,有查即判无差错。已侦查终结并经公诉部门审查起诉54件62人,起诉率100%,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48件53人,其中被判处实刑32人,实刑率为77%。

3.认真做好服务民生和保障工作。出台了民生诉求收集机制、民生诉求分流办理机制、民生诉求办理督察、反馈、评估等农民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根据民生诉求,围绕征地拆迁、医疗卫生、作物保险等涉农惠民领域严查职务犯罪案件。如渎侦局查办的原方城县农业局副局长刘某某滥用职权案,刘某某因为亲属谋取非法利益,违规推广小麦新品种,造成13个乡镇2149户小麦受灾减产。方城县院紧跟舆论焦点,迅速立案侦查,并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后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方城县院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社会反响较好,群众拍手称赞,《检察日报》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

当前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也有机制、制度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心理失衡,私欲膨胀,侥幸心理严重,是导致犯罪的主观原因。表现在:一是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产生和发展,并非偶然,而是他们长期放松思想改造,忽视个人职业道德修养,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扭曲,道德水准滑坡,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二是权力观发生偏差,职业道德意识薄弱。在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支配下,把手中的权力作为换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筹码”。

2.各种“潜规则”盛行、打击不力、对预防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是导致犯罪的客观原因。一是社会风气不正,潜规则盛行。从近年查办的案件情况看,拿钱办事、金钱开道已成为一种社会潜规则。一些干部对权钱交易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并将这种交易美化为行规,争相效仿,不拿钱就办不成事,甚至日常关系也需要以金钱来维系,导致贿赂常发。二是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还有一定差距。由于检察机关受证据获取、侦查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某些线索(案件)侦查效果不甚理想,使一些犯罪分子认为犯罪风险小,成本低,从而产生侥幸心理。三是一些单位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够重视。平时不注重开展,而是在发案后临时“抱佛脚”,工作缺乏常规性、系统性和制度性,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硬性要求和制度保障。

3.监督管理制约机制薄弱,监管不力,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制度原因。表现在:一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如方城县农业局原局长杨某受贿案,杨某作为局“一把手”,在小麦“一喷三防”等招标项目过程中,暗箱操作由其一人说了算,给其受贿带来巨大空间,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处于失控状态。二是疏于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如县规划局执法队队长郭某滥用职权,无视党纪国法为他人谋取私利,并从中收受大量贿赂。

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在我县仍然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为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防治。

1.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形成威慑效应。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公务人员。在办案中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坚决查处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以打促防,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促使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配合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目的。

2.扎实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同步推进预防调查、预防咨询和检察建议等工作。针对职务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协同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调研,注重从规律上找原因,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研究多发易发的体制性原因和机制性漏洞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健全职务犯罪惩防体系的对策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加强防范。

3.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举报窗口、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深入有关单位举办廉政专题讲座或法律培训班、举办打击职务犯罪成果展览等途径,运用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引导教育国家公职人员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激发社会公众预防职务犯罪的热情,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环境,推动全社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4.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形成社会预防的大格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从方城的县情出发,采取多种手段,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防治,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抓预防的良好局面。同时,还要充分应用信息技术,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和腐败预警机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赵志华,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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