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筑自律与他律的网络传播道德秩序
2015-04-09张子俊王军锋
张子俊 王军锋
(1.西北民族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甘肃 兰州 730142;2.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一、网络传播道德失范的原因
网络传播道德失范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既有客观的影响,比如科技发展网络的使用,大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有网络自身诸方面的种种主观原因。对网络传播道德失范现状和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科学的分析,是构筑自律和他律的网络传播道德秩序的实践基础和根本前提。
(一)缺少他律的网络监管
1.网络道德监管薄弱
国内目前尚缺乏一种很好的制约机制对网络舆论进行监管,相关主管部门或负责人也缺乏责任意识和监管力度,从而也造成一些网站道德失范,网上的各种虚假信息、谣言和有损他人声誉的帖子随便一翻阅即便入目,放任不管的做法使不法分子更加胆大妄为。此外,网络道德主体监督和检举网络上不良舆论的意识也不强,部分网民自发监督,但由于监督的手段和方法使用不当,在监督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荣誉、商业秘密等现象。
2.网络监管技术存在漏洞
客观地讲,我国网络监管技术在不断的改进,但不能否认的是仍然存在许多漏洞。目前,我国对网民的管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办法,自动地阻止不道德的言论和行为在网上自由传播的技术还没有,不良信息在网上的传播不能得到自动地堵截和封锁,网上的各种有害信息不能自动地过滤和删除掉,对黑客的行为和计算机病毒也仍无法有效地加以控制。
3.网络法律法规不完善
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但网络立法的滞后,公安机关在侦破相关网络案件有时候是无法可依,从而导致惩罚网络犯罪分子不及时。《网络安全法》、《网络监管法》、《网络舆论监督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和颁布,现有的网络法规已不能适应网络环境发展变化的需要。还有部分条款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在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对网络犯罪的罪名、管辖、证据等的规定都不明确,也比较少,这些都给相关案件的侦破的量刑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缺少自律的网络监管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使网站本身和网站的管理者放松了对自身的约束管理,同时也极大地助长了网民的侥幸心理和放纵心理。人们在网站上尽情的展示自我个性,发挥自我才能,这样网络主体的自律意识、自制能力相对都显得薄弱,从而就会出现网络道德失范的问题,并产生一些始料不及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带来一系列恶果。
二、网络传播道德失范的防治对策
(一)加强网络传播主体道德的自律性
江泽民曾强调“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政治工作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到了建设网络道德的重要性,倡导要培养网络主体的网络道德意识,引导网络机构的正确道德取向,建设网络文明社会。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对网络主体道德自律性的培养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中网络道德建设的重中之重。
第一,加强网站的道德性建设。加强网络业界自律规范,提高网络认知水平。互联网协会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加强行业自律的组织、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自律规范。作为网站主体,在传播信息时,要在道德、法律的限度内进行过滤、筛选,把有效的、有用的信息传播出去,不断扩大行业自律风尚,使互联网道德面貌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培养网络人才。网络传播道德建设要求一大批专业人才网络维护、网络管理和网络建设。一方面要加大投入,培养网络人才队伍,不断提高网络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另一方面,要确保网络人才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要在网络人才队伍中定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思想教育,不断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武装网络人才队伍,确保网络人才始终符合社会主义价值取向。
第三,促进网民养成尊重网络道德规范的好习惯和自觉行为。社会道德规范是网络传播道德规范的基础。我们必须设法提高网民的认知水平,必须要网民充分认识到网络道德失范的危害性,制定网络传播道德法规,进行网络传播道德教育,培养网民的网络主体自律意识,使网民充分认识到自由之所以为自由就在于它是自律的,要培养网络道德主体的“慎独”品质,增强网络道德主体行为的自觉性,使网络传播道德规范能成为网络道德主体的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
(二)加强网络传播主体道德的他律性
1.健全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
首先,加快网络传播立法步伐,为网络传播健康发展提供保证。道德的实现以法律为前提,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些年来,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互联网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立了我国网络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多以倡导性的管理条例为主,与网络管理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新的适用于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维护网络安全,限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降低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制裁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真正制止网络道德失范和网络犯罪行为现象继续恶化。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可以组建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较强的网络专业执法队伍。要加强网站登记备案、接入服务等基础资源管理,严格规范域名和IP地址管理,确保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坚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网络文化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完善网络文化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网络文化信息传播秩序,高度重视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网络新应用的规范引导。执法者要加大对易发生网络犯罪的场所、行业和服务项目的执法和惩罚力度,对已发生的网络犯罪严惩不贷。具体说,若网络主体违法犯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应分别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或由原发证和审批机构直接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其联网资格等处理,还可由相关主管部门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年限,甚至剥夺其经营资格。
最后,加大经济制裁。运用上网实名制对网民加以约束,运用网络信用卡的记录方式,对每个上网者进行分类、注入资金,上网者持信用卡输入账号、密码进入各个网站浏览所需信息。对发布违反和谐社会内容的不良网络信息的网站和网民进行经济制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大网络监管的力度。
首先是完善网络信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主管领导的问责制。若发生网络信息安全等事件,应先追究该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等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必须明确规定相关事务的责任承担主体。
其次加强网络过滤技术的使用。网络过滤技术主要是指运用分级过滤技术对网络空间中的不良信息进行分级与过滤。要加强关键字过滤,充分利用关键技术环节,在网络接入、转发的重要关口进行过滤;要对反动网站进行屏蔽;要建立网卡ID数据库,注意搜集上网用户的网卡ID记录,对威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关人员和网站要进行严肃查处,及时整顿,确保安全纯洁的网络环境。网络过滤技术可以控制用户不应该看到的信息内容,从而提供较好地实现道德内化的外部环境。同时免费开放公民真实身份认证服务,建立网络诚信体系;政府部门应大力推广自主研发Linux系统、Open Office等软件,利用新技术加强对网络道德缺失的技术防范,从源头上加以过滤。
[1]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