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四项准备工作
2015-04-09郭鹏
郭 鹏
(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 天津 300191)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连续三次论述协商民主,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15年初,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归纳了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共7类协商渠道。这些都促使协商民主成为官方话语中的重要概念和社会热门话题,同时引发了国内学术界前所未有的研究热情。然而,我国协商民主理想与实践还存在一定差距,协商民主的具体实现路径仍模糊不清。要想切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就必须做好四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充分认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个人福祉。协商民主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不仅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进程,而且关系到每个人的福祉,需要积极切实地加以推进和具体落实。尤其是在经济社会结构、利益诉求、价值追求日益多元的今天,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既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应在相关理论指导下,立足中国实践案例,提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一,方案应涉及到人民政协、公共决策、基层民主、网络政治参与等多个层面,是一套全面系统的对策建议。其二,方案应建立在实地调查基础之上,是一套不同于所谓西方成功模式,而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阶层、城乡、地区差异的对策建议。其三,方案应从实际问题出发,是一套颇具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对策建议。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方案,才能切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个人福祉。
2.有助于探讨并检验民主理论、治理理论、政治参与理论、精英理论等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应用。现阶段的协商民主实践多是出于地方政府创新目的,实用性较强,理论性不足。理论方面的欠缺制约了协商民主地方实践的进一步发展,阻滞了先进经验的溢出和推广。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必须借助相关理论对实践案例展开分析,既能为地方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也通过地方实践检验相关理论的适用性,丰富相关理论的广度和深度。
二、把握现阶段协商民主研究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个独立的规范概念,“协商民主”最早出现于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此文与其他强调政治参与的民主观点产生了共鸣。20世纪90年代,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西方思想界领军人物的关注,彻底将协商民主研究推上了学术前沿。迄今为止,西方协商民主研究体现出四个方面特征:第一,建立在基本涵义研究基础之上;第二,重视理论渊源和现实背景研究;第三,大多属于规范研究;第四,存在可行性争论。西方协商民主研究仍然以理论探讨和规范研究为主,经验研究相对偏少,说明协商民主实践并没有在西方社会获得普遍成功。尽管多数研究者对协商民主的价值功能持积极肯定态度,但如何建构理想模式和具体实现路径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2001年,哈贝马斯访华时多次谈到“协商民主”,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兴趣。此后十多年间,俞可平、林尚立、陈家刚等研究者纷纷涉足协商民主研究,相关研究成果逐年增多。其中,既有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梳理和解读,如俞可平2006年主编的“协商民主译丛”第一次比较全面地介绍了西方学者的协商民主研究;也有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探讨和分析,如陈家刚2009年所著《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一书对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实践进行了充分探讨。迄今为止,国内协商民主研究体现出四个方面特征。
1.“协商民主”的内含、外延并不统一。在国内研究的最初阶段,研究者常常按照自己的理解使用“协商民主”概念,以至于不同研究者所使用的“协商民主”概念往往有着不同的涵义,有的专指人民政协工作中的协商民主,有的专指国家与社会互动层面以及基层民主层面的协商民主,还有的专指网络空间中的协商民主。随着学术交流日益频繁,国内研究者普遍对“协商民主”外延进行了扩大化理解,将人民政协等各个层面的实践均归入“协商民主”范畴。
2.立足于新时期中国协商民主实践。随着浙江、江苏、四川、广东等地多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践的出现与发展,从实践出发成为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的一大特色。例如,陈剩勇等通过对浙江省相关案例的研究,认为公民完全有能力当家作主,民主有赖于实实在在的参与制度和途径,公民权利的保障需要多个层次、功能互补的参与制度供给,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促进社会稳定、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途径。[1]陈朋基于对温岭民主恳谈实践生长机理和发展进程的考察,阐释了中国乡村协商民主实践的动力、机制、价值及趋向,探讨了中国乡村发展的新模式。[2]
3.注重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研究。国内协商民主实践为研究者提供了大量一手素材,使得研究者能够在比较的基础上探讨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例如,王春江认为,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包括民主恳谈、民主议事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旁听、网络参与等。[3]阙忠东和张永忠则认为主要包括民主恳谈会、协商咨询会、民情夜谈会、干部下访、网络民主等。[4]一般认为,各个地方在选择实践形式时应当结合地方实际和工作需要,各种形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
4.逐渐意识到了协商民主“怎么办”研究的重要性。张立群认为,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需要拓宽民主的广度和深度,需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需要完善人民政协的社会功能,需要充分发挥其他民主形式的作用。[5]铁锴、王振亚认为,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培育协作型公民社会,是实行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和社会条件。[6]杨曦认为,要大力发展教育、积极培育公民文化;注意与本国历史传统相结合,建立适合本国的协商民主形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协商与基层协商;充分利用网络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构建并完善基于权利的制度平台。[7]应当说,已经有一部分研究者开始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探讨协商民主的具体实现路径。
总之,尽管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传入国内只有十余年时间,但一些专家学者围绕协商民主的内含界定、基本类型、实际案例、实践形式等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尤其是更多地关注了浙江等地实践,更多地探讨了实践可行性。当然,协商民主地方实践的资源挖掘和功能展示还远远不足,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国内研究者认识到了“怎么办”研究的重要性,尤其是2012年之后,已经有意识地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来看待和思考协商民主的对策建议。不过从目前来看,“怎么办”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提出全面、系统、接地气的具体实现路径,是国内外研究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三、正视重点难点问题
1.地方政府推进协商民主发展的积极性有多大。包括中国在内的后发国家面临着经济建设和民主发展的双重任务,既不能因经济建设而延缓民主发展,也不能因民主发展而放弃经济建设。不排除某些地方政府在追求GDP增长的过程中延误民主政治建设,该做的工作不做,该放手的不放手,导致协商民主落不到实处。
2.如何在有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防止公权力滥用。只有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严格规定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明确保障民众在其政治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不掌握行政资源且分散的普通民众在事实上无法与公权力机关地位平等,在法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以协商民主之名滥用公权力的现象。
3.民众是否具备足够的文化素养和协商能力。民主政治深深植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协商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切实发展需要提升民众的主体意识、审慎态度、理性思辨、协商技巧等。目前,民众的文化素养和协商能力尚未达到大规模推行协商民主的要求,日渐完善的法治建设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此不足。
4.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有多大。良好的协商民主过程离不开民间组织的参与和支持,而目前中国的民间组织仍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功能。随着民间组织的逐渐壮大,政府需要为其预留更大的发展空间,支持、引导、帮助其在协商民主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重视实地调查
世纪之交以来,浙江、江苏、四川、广东等地各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践纷纷出现,并且随着近年来世情、党情、国情的变化而变化,体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趋势。不过,除了浙江温岭等少数地方之外,绝大多数地方实践没有得到充分地梳理归纳,未来亟需进一步提炼、概括和总结。应重视实地调查,从调查中汲取经验,把握规律,因地制宜,最终找到一条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路径。
1.选择已经取得一定成功的典型案例。选择温岭、南京、苏州、遂宁、成都、广州、深圳等地开展田野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三大类,一是实际案例具体推动者,即当地主要负责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如杭州市委办公厅、温岭市委及宣传部门、遂宁政法委等;二是参与过相关课题的当地研究机构,如浙江大学、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等;三是调查报道过相关实践的新闻媒体,如江苏太仓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等;四是深入相关社区进行问卷调查和个案深度访谈。
2.综合运用调查方法。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有选择地运用问卷调查、入户访谈、座谈会等调查方法。对于实际案例具体推动者和参与过相关课题的当地研究机构,一般采取座谈的形式。对于当地群众,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较全面地了解他们的基本态度和观点建议。因为问卷调查的成本较高,所以在条件不允许的地方可以采取入户访谈等形式。
3.善于利用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致力于协商民主研究的专家学者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一手材料,具备理论和方法优势,能够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应重视专家学者的作用,善于利用其智力支持。当然,专家学者的观点与解决实际问题之间还有一定距离,应将学术话语进行转化,使其更接地气,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4.结合本地实际有选择地吸收。每个地方的协商民主实践都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还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协商民主方案。具体方案应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结构、群众的参与意愿和参与水平、民间组织的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
结语
现阶段的协商民主仍处于起步阶段,较多关注“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等问题,相对而言,对于如何切实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思考和实践则稍显不足。协商民主问题不应纠缠于规范性探讨,而应从实际案例的经验出发,借助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提出一整套对策建议,尽可能弥补“怎么办”方面的不足。在此意义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理应首先做好上述四项前期准备工作;也只有做好了上述四项工作,才能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
[1]陈剩勇等.让公民来当家: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制度创新的浙江经验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陈朋.国家与社会合力互动下的乡村协商民主实践:温岭案例分析[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
[3]王春江.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形成路径与实践形式[J].人民论坛,2012(17).
[4]阙忠东,张永忠.协商民主:渊源、实践、进路——以浙江省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4).
[5]张立群.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13(1).
[6]铁锴,王振亚.论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及社会条件——兼论中国协商民主的进路[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7]杨曦.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及其对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启示[J].河南社会科学,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