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的转型与发展
——第一届犯罪学论坛的观点及评析
2015-04-09严励岳平
严 励 岳 平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犯罪学的转型与发展
——第一届犯罪学论坛的观点及评析
严 励 岳 平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全面总结第一届犯罪学论坛中的主要观点,包括犯罪学基础研究的困境、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与刑法学的关系、在立法科学化中的作用、犯罪预防的问题意识、多学科拓展以及犯罪学分类突破、环境犯罪学的实用性、犯罪预测时空定位信息管理系统、运用软件开展城市街面犯罪热点研究和应用等一系列犯罪学研究的新观点、新成果和新探索。
犯罪学;论坛;犯罪学观点;犯罪学科
我国犯罪学20世纪80年代初成立并历经了开放30余年的学术积累。这其中既有我国犯罪学在1992年成立之初通过编撰教材《犯罪学通论》以规训我国犯罪学的知识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开端,也有自20世纪末开始的对本体研究的兴起和反思。其中20世纪90年代犯罪学对本学科研究使命的自觉追随,使犯罪学历经了繁荣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但进入20世纪末期,犯罪学学科面临着学术发展的瓶颈与危机。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深度转型,犯罪学研究也面临着更为紧迫的学术发展抉择:犯罪学是继续恪守已被规训的学术传统还是顺应社会发展开创学科创新?这一现实问题已是我国犯罪学发展亟待明晰的历史命题。尤其是面对当前社会治理犯罪的严峻现实,犯罪学该如何厘清学科方向从而推动犯罪学的发展并为社会提供治理良策?这是每个犯罪学学人应担当的学术责任和义务。因此,于2014年4月20日以中国犯罪学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联合主办,以主题为“当前我国犯罪学的转型与发展”的第一届犯罪学论坛在上海召开。本次研讨会就当前犯罪学的转型与发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诸多观点进行了碰撞和阐述。主要观点如下:
一、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
观点之一:犯罪学基础研究的困境基本获得了共识。该观点认为,中国近代犯罪学走过的30余年历程中,既有对西方理论的介绍,又有初期的实证研究与理论解释及高校犯罪学专业的设置。但目前,犯罪学理论的研究面临发展的困境,并且,犯罪学传统研究的影响在社会实践应用领域逐渐下降。比如张荆教授认为,原因在于:其一,在急剧社会变迁的大试验场中我们的理论研究缺少重大的建树。在中国没有流派,基本上是自说自创,缺少学术流派与传承。很少有人围绕着观点进行争论,缺少学术批判与理论完善。其二,目前的实证调查环境质量在下降。其原因包括:实务部门的不接纳,研究热情的急剧下降;缺少全国性高质量的实证调研;缺少犯罪皮书式的、详尽的官方犯罪统计。该观点实质上对中国本土化的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现状提出了反思。
观点之二:对犯罪学研究对象运用系统行为分析理论展开分析。该观点从科尔曼的“系统行为分析说”,建构了一个定位犯罪研究对象的新思维。李晓明教授认为,对犯罪概念要作层级性的分析和认识,即法律之责(对刑法学而言),道德之罪(对犯罪学而言),行为之轨(指犯罪学)。违反规则(骨)是犯罪的支撑,背离道德(血)是犯罪之源,越轨行为(肉)是犯罪之本,三者共同构成犯罪之躯。根据科尔曼“系统行为内部分析说”分析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从宏观角度看待“犯罪”问题——系统现象,需要坚持系统论;从微观角度分析“犯罪”——群体行为,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能放在犯罪人和个体行为。张旭教授提出,从对象角度来思考,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如犯罪学的对象和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之间的关系,犯罪原因、犯罪预防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犯罪与被害能不能统一在犯罪的大概念之中,以及被害在整个犯罪学体系中的重新定位和研讨等等。应当说,运用理论工具对犯罪现象问题展开研究,对当前犯罪学注重理论工具的应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观点之三:大众犯罪学还是御用犯罪学的讨论。该观点认为,对犯罪学如何定位,应厘清犯罪学是定位于大众的犯罪学还是政府御用的犯罪学的性质和作用。持该观点的张远煌教授指出,大众犯罪学,会对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保持应有的审视和反思的态度,进而求得更为科学、理性的规制。政府犯罪学,着力点在于为现行的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进行无原则的辩护或者提供辩解的理由,科学性、合理性降至其次。他认为,犯罪学自诞生之日起就保持着对刑法学功效的审视,研究犯罪学需要有一种反省的思路和精神,应当站在客观的立场来研究犯罪,这样科学性才能得以保证。王燕飞教授认为,在国内外控制犯罪实践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犯罪学的基本理念也不断推进,不再是主要作为国家推行现代化的工具性知识而存在,应当从威权主义犯罪学向民本主义犯罪学推进。该观点的提出,实质是对犯罪学应否坚持犯罪学的评判主义精神和立场的反思和重视。
观点之四:刑法学应是犯罪学的二级学科。这一观点的提出对于犯罪学与刑法学之间的学科关系提出了新的见解和剖析。持此观点的李晓明教授认为,犯罪学不仅不是刑法学的二级学科,反而刑法学应该是犯罪学的二级学科。其前提是,犯罪学要分广义与狭义的理解。在必要时要推动犯罪学的独立。王燕飞教授认为,在国际化推进背景下,犯罪学由一个方向转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是可行的,但要关注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及其本土化、犯罪学的专业形成等问题。张远煌认为,犯罪学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它始终围绕着为预防犯罪提供有价值的知识这一中心点呈开放式的展开。犯罪学并不局限于某一个方法论或理论框架,也不需要统一的意识,只需要对犯罪现象在一定的维度和层面进行解释。该观点的提出和讨论,对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在功能和属性上提出了新的主张。
观点之五:犯罪学应在立法科学化中起到重要作用。该观点强调犯罪学在立法中的价值和作用。持此观点的张远煌教授强调认为,现在犯罪学的首要任务是推动立法科学化。这一工作,犯罪学可以进行的研究路径:即社会为何需要法律,以及法律对犯罪控制的前提、功效和限制等问题;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犯罪学可以为政府防控犯罪提供哪些方案?罪刑的配置要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李晓明教授提出,除了要关注科学性,刑立事法还应具有有效性、针对性,充分建立在犯罪学基础上的刑法典将是非常了不起的刑法典。该观点强调了犯罪学在立法上的重要功能并揭示了犯罪学在功能价值上的忽视与弱项。这一讨论无疑是对犯罪学问题视角的展开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
观点之六:司法预防应成为犯罪预防重要的问题意识。该观点认为,犯罪学应该重点关注犯罪预防,而且犯罪治理应该在犯罪预防理论体系构建中起到一个较为核心的作用。持此观点的岳平教授认为:在中国过去的犯罪学发展中,以行政命令式的社会治安治理代替犯罪预防已经施行了多年。这种犯罪治理对骤发的犯罪有一定的遏制功能,它是国家动员社会制度性资源来对犯罪的治理,但从本质上来说,它仍是一个刑事治理。在我国,犯罪预防理论在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具体实践中所起到的理论指导作用还十分模糊甚至缺位。该观点认为,对于犯罪策略体系,学界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体预防、社会预防和情境预防,而对于法律制裁并未进行过多探讨,使得犯罪预防理论和策略体系结构存在了缺损。犯罪预防策略体系应将司法预防纳入到犯罪学预防犯罪建设和发展的问题意识领域。卜安淳教授从法理视野探讨了犯罪学的研究,他认为,预防应该综合化,惩治必须专业化。
观点之七:犯罪学应注重向多学科拓展。该观点认为,犯罪学拓展方向有两点值得认真考虑:一是犯罪学应该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去回应现实的要求。如何找一个坚实的落脚点,如何凸显它的价值,如何使这门学科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是犯罪学真正安身立命的根基。二是如何提升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和影响?持此观点的张旭教授认为,刑事一体化的思想能够为我们扩展犯罪学的影响提供一种指引和帮助。
二、在实务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
观点之一:犯罪学应突破传统的犯罪学分类。该观点认为,除了传统的犯罪分类标准之外,还可以将犯罪分为看得见的犯罪与看不见的犯罪两类。看得见的犯罪包括抢劫、暴力犯罪等,对于这类犯罪可以通过探头技术,借助网格化理论,采用网格化加技防的方式进行预防。看不见的犯罪如腐败犯罪、高智商犯罪等,则需要从制度上和根源上来加以预防。持此观点的麻国安教授认为,当前对我国犯罪学的转型进行反思时,首先应当对社会现状加以清醒的认识,需要警惕中等收入陷阱,关注经济发展的速度、就业情况与犯罪学发展的密切关系,以及经济危机对于犯罪的影响,因此 犯罪分类的突破应是犯罪学在犯罪现象上的一个新的发展途径。对此,张荆教授认为,安装探头是目前提高破案率最行之有效的方式,但随着对探头规避手段的不断强化,其作用可能会有所削弱。同时,探头的安装会给保护公民隐私权带来挑战,可以结合破窗理论,有选择地设置探头,达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看不见的犯罪,尤其是打击腐败犯罪时,一味采取严打实现治理腐败的现实可能性较小,应当采取特赦的方式,先进行特赦其后严厉打击。
观点之二: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应得到重要体现。该观点认为:恢复性司法的犯罪被害人学基础表现在四个方面: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的情感叙说理论、被害人恶逆变。目前恢复性司法面临三大问题:在被害人层面,可能存在“讨价还价”的现象,协商的极端化会带来新的不公平;在国家层面,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扩大的趋势,可能带来国家权力被忽视的结果;在社会层面,可能出现“拿钱买刑”产生新的“拜金主义”,以经济能力来决定犯罪后果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持此观点的徐前权教授认为,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在区别于传统国家追诉主义和程序正义原则上是一致的,两者在提高被害人地位、遵循刑事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推进犯罪人的社会化矫治上存在共通之处,这是犯罪被害人学贡献力量的主要方面。对此,李晓明教授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难以恢复但可以修复,恢复性司法应更倾向于修复性司法。
观点之三:重视环境犯罪学对犯罪预防的实用性。该观点运用村庄社区化管理的实例,分析环境预防理论的运用。在实例中证实,犯罪预防理论的中心定位调整,以社区居民为中心,犯罪人理论为这一中心服务;运用范围的拓展,村内建筑、道路的变动,应该适时地考虑犯罪预防理论的运用;配套措施的跟进,采取多项措施与犯罪预防措施配合,如社区警务、邻里守望等犯罪预防方法提高预防的有效性。持此观点的袁振龙教授围绕村庄社区化管理的犯罪学分析这一主题进行了交流。尤其是针对2010年北京市大兴区率先探索实行村庄社区化管理,将城市社区的管理方式“嫁接”到社会管理资源相对薄弱的城乡接合部地区后,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下降,地区治安环境明显好转。他认为,村庄社区化管理工作,在实质上契合了犯罪学的通过环境设计的犯罪预防理论,是该理论在城乡接合部地区的一次成功运用。村庄社区化管理是安全与自由的合理平衡,整顿村容措施并没有法律越界。从村庄社区化管理的内容来看,将村庄的治安、卫生问题向城市现代化管理的小区靠齐,是减少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努力。
观点之四:刑法的难点问题应代入犯罪学的研究。该观点以犯罪预防的实效为视角,对当前我国刑法处罚危险驾车犯罪的效度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重庆市两个毗邻行政区法院一个自然年度受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数据,对该地区抑制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实效进行评估。通过调查发现,对于危险驾驶存在定罪标准不清、刑罚处罚不一的问题。持此观点的王利荣教授指出,调查显示,将醉驾入刑后,该罪未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同时,由于醉驾的查处是被动的,因而该罪存在较大的犯罪暗数。此外,醉驾作为适用频率较高的法定犯,犯罪人被判处实刑后通常会被安排在看守所中服刑,可能会存在交叉感染的情况,而对于该罪的封存制度、消灭制度以及相应保安措施的缺失不利于犯罪预防。因而王利荣教授提出,对于单纯依靠刑法难以解释的问题,可以借助犯罪学加以考量,这是犯罪学理论转型的一种实践。
观点之五: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应重视犯罪学的研究检验。该观点认为,虽然,我国运用刑法的定罪处罚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打击和惩处,并能显现一定的法律效果。比如通过加强商标犯罪、著作权犯罪处罚的力度,使得该种犯罪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社会危害性趋于下降。但持此观点的麻国安、于阜民等教授认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预防要从总体防控出发,打防结合、点面结合。从知识产权制度入手,既要提高权利的保护,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从知识产权享有者和消费者的角度,建立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生产商主权和消费者主权的均衡关系,同时加强引导被害预防的自力保护。比如,我国的假冒专利罪不以是否实质侵权为构成要件,而是以擅自采用他人专利号以及专利证书、文件并标注于自己的产品为定罪标准,为实施犯罪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对于假冒专利犯罪的预防,需要启用防伪专利号标识,阻却犯罪发生的条件,即通过加强专利标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犯罪的难度和实施成本。同时加大打击假冒专利犯罪的刑事司法力度,持续开展对企业管理者的普法宣传,让企业管理者知道假冒专利的法律后果,抑制法人犯罪。
三、犯罪学实务研究的实证方法
当前,我国犯罪学界在运用实证和多学科研究方法方面有了可喜的开端。在此次论坛上,犯罪实务研究的实证和对学科方法的探讨受到犯罪学界的高度关注。此次论坛会议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实证及多学科方法对犯罪问题展开了具有应用价值的研究。
其一:犯罪预测时空定位信息管理系统。运用这一方法的阎耀军教授介绍了犯罪预测时空定位信息管理系统,引起与会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该系统是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与天津工业大学公共危机管理研究所合作开发的一种用于提高打击犯罪准确率的软件。通过分析发生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的历史数据,将致使犯罪的各种原因提炼出来,建立一个系统动态分析模型,预测未来发生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从而对犯罪行为进行时空定位分析和预测。警务部门可以依照软件分析的结果,合理分配警力,加强对高发案区的防控工作。该软件投入实务部门使用后,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首先,明确引导打防管控目标,解决基层警务工作的盲目性和被动性问题。其次,通过对于海量数据的发掘与利用,解决警务工作“库中有数”而“心中无数”的问题 。同时突破了情报分析瓶颈,以科学预测方法提高情报预警能力。最后,使得破案率明显提升,发案率显著减少。该研究为犯罪控制目标的高效率与犯罪控制和预防探索了犯罪学应用价值的新路径。
其二:运用ArcGIS10.0软件开展城市街面犯罪热点研究和应用。浙江工业大学单勇副教授以盗窃犯罪为研究类型,对浙江省某地级市的市辖区2007年至2012年7月间的盗窃犯罪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在市辖区1500平方公里范围内侦破的1183起盗窃犯罪中,有94.9%(1123起)发生在21.95平方公里的中心城区,在宏观层面反映出盗窃犯罪在中心城区聚集分布的特性。将该中心城区内的300多条道路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686个路段,选择ArcGIS10.0软件进行犯罪制图,发现仅在其中66个路段上就发生了50.34%的盗窃犯罪;这66个路段系盗窃犯罪的聚集热点,也构成了空间防控的重点。
该方法通过街面犯罪在城市空间中聚集分布假说的证实,对于犯罪学研究尤其是犯罪防控模式的反思与改进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为犯罪防控重心从罪犯到地点的转向提供了实证基础。基于街面犯罪聚集地点的防控模式贴合立体化治安防控的现实需要,还会弥补传统犯控模式的局限。第二,针对高危人群的传统防控模式在理论架构和防控策略上存在“重犯罪原因轻犯罪条件”、“重罪犯轻地点”的结构性缺陷。控制犯罪发生的空间条件,成为犯罪防控模式的改进路径。第三,为开展基于犯罪聚集地点的空间防控提供了实证基础。空间防控的目标是将犯罪聚集地点改造为可防卫的空间,进而消除影响犯罪发生的空间条件;空间防控的对象为犯罪聚集地点(也称犯罪热点);空间防控的手段广泛包括环境设计、社区参与及警务应对等措施。
上述犯罪实务研究方法和成果,在犯罪学界引起了高度重视和反响。本次论坛充分认识到,犯罪控制和预防的实证方法和多学科方法要想真正的发挥犯罪学对整个实践的引领,实证的研究是学界坚持不懈的努力方向。大家的共识是,犯罪学界应形成主攻研究团队,加大致力于犯罪学的实证研究的力量并勇于检验实践成效的结果。因此单勇教授的《城市街面犯罪的聚集分布与空间防控》和阎耀军教授的《犯罪预测时空定位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以及其他致力于实证和多学科方法的学者们的努力,或许能够为犯罪学预防的实用性和工程性探索坚实的立足点,使犯罪学的本土应用价值得到体现,也是犯罪学转型和发展的重要路径和方向。
(责任编辑:马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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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5)02-141-05
上海政法学院
201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