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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台

2015-04-09

税收征纳 2015年6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消费税

●新开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使用金税卡和税控IC卡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税款,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电信企业总分机构是否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附件1:《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最新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对消费税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

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如何判断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外出经营纳税人购买经营地发票,是否能同城通办?

答:根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业务“同城通办”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下列发票发售事项暂不纳入“同城通办”,纳税人应到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1.双定户开票额超过当月定期定额的领购发票;

2.外出经营纳税人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3.超限量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申请领购客运出租车发票、客运出租车汽车燃料附加发票、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出口货物(劳务)发票;

5.存在欠税、未申报记录、稽查在案信息、未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等监控信息的纳税人领购发票。

因此,外出经营纳税人应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购票事宜。

●逾期可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纳税人已作废的发票是否需要保管?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货物销售,又有货物运输业务,是否需要同时开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及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规定,整合后的原防伪税控系统和原货运税控系统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受票方收到开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票方有虚增进项税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其收到的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是否等同于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对由建设方提供的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建筑企业虽未作营业收入但应作为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因此,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不能等同于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对电梯保养、维修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当天?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因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开具发票的当天,会造成延迟或提前征收营业税的执法风险。

●对单独提供汽车按揭、代办服务业务的企业,应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独提供汽车按揭、代办服务业,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单独提供汽车按揭、代办服务业,并不销售汽车的企业,应征收营业税。

●黄金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桑拿浴收入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82号)规定,桑拿浴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向顾客收取的其他代收款项。

因此,对桑拿浴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电脑福利彩票代销点代销福利彩票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规定,电脑福利彩票代销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因此,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武汉市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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