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阈下的民间信仰作用研究
2015-04-09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 310018)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全国各地的民间信仰再度复兴。民间信仰在传承与复兴发展过程中,与整个社会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对社会的生活方式以及运行方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中,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1]在我国,社会治理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2]在社会治理中,基于民间信仰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民间信仰与社会治理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所以,当前关于民间信仰的研究对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信仰的现状
民间信仰,是指信仰并崇拜某种或某些超自然力量(以万物有灵为基础,以鬼神信仰为主体),以祈福禳灾等现实利益为基本诉求,自发在民间流传的,非制度化、非组织化的准宗教。[3]据此可得,民间信仰具有自发性、功利性、任意性、庞杂性、融合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赋予了其顽强的生命力。自古至今,民间信仰一直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活动内容存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且在近三四十年内,民间信仰在大陆各地强势复兴。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民间信仰的现状,除了要了解民间信仰本身特征对其现状的影响之外,更多的应该从国家、社会等宏观层面对其现状进行解析,即解析国家与社会对民间信仰的影响与作用。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着改变,使得社会流动加速、生存竞争加剧、区域发展失衡、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制度不公等社会结构层面的问题更加突显,同时现代社会中的风险系数也随之增加,社会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增多。社会结构带来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致使人们心灵和心理上失衡,从而需要寻求如“终极关怀”一类的精神信仰。而“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常不需要制度或组织的表达方式,特别喜好的是一种松散的、随意的、不喜爱接受组织拘束的私人信仰。”[4]非制度化、非组织化的民间信仰刚好迎合了这一需求。在社会转型期,民间信仰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适应着社会转型的的需求。
然而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对民间信仰的管理和认识仍存在不少误区,民间信仰事务的治理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制度现状和管理现状。
制度现状主要是关于民间信仰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的东西,与民间信仰的合法性密切相关,而合法性对民间信仰的生死存亡起着决定性作用。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虽没有把民间信仰明确排除在宗教范围之外,但从其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等的规定内容来看,由于民间信仰没有相应的组织体系,缺乏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专职的教职人员,很难适用于《宗教事务条例》。而且在有的地方立法之中,民间信仰则被完全的排除在宗教之外,如江苏省的《宗教事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由于在《宗教事务条例》中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且民间信仰很少作为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和其他工作被单独提出来,民间信仰相关的活动、场所等缺乏相关法律支持,未能获得相应的权益保护。
近年来,关于民间信仰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出台。如2006年《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8条明确规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在地方性法规中,这是首次对民间信仰事务作出规范。在此基础之上,湖南省政府批准出台了 《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制度上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提供了保障。除湖南省外,其他各省地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进行了相关的工作。
但是,在整个国家层面上,民间信仰的法律定位仍不明确,加之缺乏统一的法规和具体的政策实施方案,民间信仰的管理现状也就不那么乐观。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致使有的管理人员笼统的把民间信仰当作“封建迷信”,将民间信仰“妖魔化”,对其采取粗暴的直接打击;有的管理人员过分注重其经济效益,夸大其经济作用,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对民间信仰的事务管理有时会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利益,但各部门之间没有设立相应的协调管理机制,对民间信仰的管理仍依据各自部门的管理理念,各自为政,造成权责不分的现象的发生,导致各部门关系无法理顺,引起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上的混乱,民间信仰管理的随意性大,缺乏应有的规范性,难以形成高效的管理。
转型社会给民间信仰的复兴带来了信仰需求,促使了民间信仰的发展,然而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管理的混乱,使得民间信仰难以获得合法的地位,民间信仰的活动场所及文化遭受损害,民间信仰未能获得与其他五大宗教相应的合法地位,不利于其在社会治理中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民间信仰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民间信仰通过信仰载体与观念输出影响人的生活以及行为处事的方式与思维,在一定条件下,其对所处社会的安定和有序发展也会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在个人、社会和国家层面,民间信仰分别起着教化引导民众行为、降低人际交往成本、缓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力量、促进公共事业发展以及助推经济发展等作用。
(一)教化引导公众道德,规范公众行为。在民间信仰中,神灵、圣贤等都在一定程度彰显着人们所尊崇的道德标准与伦理规范,许多地方神也是当地传说中的那些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世人楷模转化而成的。信众将其神化的过程,也是对其精神与人格的一个过滤筛选过程,那些优秀的道德品质被无限扩大从而超越了其所属的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这种神圣化的精神与人格对普通信众会产生较强的引导和教化作用。”[5]关羽被尊为神,是因为其忠义符合理想的道德标准。还有如妈祖、陈婧姑等民间信仰,都是因为这些人物彰显了美好道德品质,而这些品质又通过其神化过程得到不断的放大,从而形成了信众的一个道德标杆,引导教化信众。在对自然的崇拜中,如山神崇拜,则要求人们要保护山林,不滥砍滥伐,具有相当的环保意识。在中国,祖先崇拜是最常见且比较广泛的民间信仰,在祭祀祖先的过程中,有希望祖先有灵保佑家庭的成分,但其主要作用是在表达对先人追思的同时,调动家族成员间的情感与道德,增强家庭团结和睦,强化尊老爱幼的的道德观念。从道德方面来看,民间信仰对人们的道德心灵有一个净化作用。道德心灵的净化,对于人际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改善都有积极促进作用,从而利于社会环境的安定和谐,推动社会治理程度的提升。
民间信仰在教化引导公众道德的同时,对公众的行为也起着规范作用。民间信仰的规范作用在于它通过教义、教规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其所奉行的道德规范,在教化引导的同时,渗透于人的意识之中,提供行为准则和评判标准,并形成一定的道德认同感,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评判人类行为、思想、观念、甚至社会道德本身的标尺,并且这种评判还往往披着神秘色彩的外衣。例如在遵守孝道的方面,以某人对父母不好而遭到祖先神灵惩罚所带来的的不幸作为例证来告诫世人要遵守孝道。在信众做一项决定之时,也会以信仰的允许与否作为行事的准则,以不合信仰道德来改变个人行动。因此,建立在民间信仰基础上的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具有更加强劲的约束力。而且有些民间信仰在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渐融合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成为了“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生活常识,这些知识通过代际的口耳相传,潜移默化中塑造了公众行为处事的方式。
(二)减少人际交往成本,凝聚社会力量,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某种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他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6]信任、规范与网络是社会资本的三大基本要素。信任是人们之间交往的基本前提,信任与否对人际交往成本的多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民间信仰通过群体性的祭祀等活动,使人们产生了共同的心理体验和情感,并升华为共同的意识和文化,从而把一个个分散的个体聚合为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内,社会资本存量高,信众基于共同的信仰和价值标准,对于同一信仰的人表示极大的信任,在这特殊的信任基础上建立了一种稳定的人际网络关系,这有利于公共事项决策执行时人际交往成本的降低。而且拥有相同民间信仰的人群多居住在同一地区,有着地缘与血缘的优势,彼此之间相互熟悉,有着合作共事的基础,因此不需要耗费太多的交际成本。除此之外,在同一民间信仰体系内,都有一套自有的管理运行的规范秩序,这一秩序形成了信仰体系内公共事项决策执行的特有机制,通过机制来调动合作的积极性,从而减少因会议、劝说等形式来达到决策执行区域内公共事项的目的而产生的人际交往成本。而且这一机制还可以对政府治理的不足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如福建很多村落建立的“庙委会”,其不是一个行政组织,而是基于一个区域内共同的民间信仰基础建立的,能得到所辖地域信众的信赖,对政府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如修路、文体活动等起到有益的补充。民间信仰是“社会良性运转的非正式制度保障,它所发挥的作用与众多的制度保障是同样的。”[7]现今国家虽然在致力于农村保障体系的建设,但在边远贫困地区,由于政府力量不足,农村社会保障的服务仍然存在缺位,民间信仰在某种程度上却对这种缺位起到一种补充作用。自古宗族之内各成员就有互帮互助的传统,各成员之间对于重大经济事务有相互帮助的义务,对于弱势群体也有帮扶义务。民间信仰在这一基础上,形成了信众之间资源共享与互帮互助的机制,从而弥补由于政府保障不足而形成的缺位。
在我国民间信仰中,有的信仰如关公、妈祖等已有千年左右历史,信众十分广泛,在凝聚社会力量方面有着特殊作用。以妈祖信仰为例,在长时期内,其已成为大陆与港澳台等地区民众的共同信仰。基于这种共同的信仰基础,通过祭祀等信仰仪式活动,能够把不同空间的信众凝聚起来,增强民族凝聚力,这对实现国家统一安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充当社会“安全阀”,缓和社会矛盾。L.A.科瑟尔在 《社会冲突的功能》(1956)一书中提出“安全阀制度”。社会安全阀理论认为,存在着这样一类制度或习俗,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将平时蓄积的负面情绪及怨恨予以发泄和排除的渠道,它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在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中,发挥“安全阀”一样的功能。民间信仰则在一定程度上则充当了此类“安全阀”。在现实中,由于政府力量的有限,无法顾及到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民众的心理问题,这时民间信仰作为一种补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弥补作用。信仰的神灵世界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模仿,甚至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延伸和扩展,因而特定的神灵往往还成为人们诉诸公平正义的体制外的一种渠道,人们向神灵寻求公平和正义,其实是在现实社会中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民间信仰成为人们精神的一种寄托,对于人们的心理起着缓解作用,避免了一些人剑走偏锋。人们在民间信仰活动中,有的向信仰的神灵祈求家人身体健康、事业顺心,有的则在一定程度上向神灵诉求公平与正义,无论是祈求健康还是诉诸公平,都是人们愿望所在,都通过民间信仰来寻求心理调节。民间信仰通过各种仪式活动,将生活中人们的不满情绪或要求通过活动与仪式来宣泄与表达,从而减少负面情绪的堆积,缓解社会冲突和矛盾,充当了社会安全阀。
(四)助推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民间信仰作为一种观念意识,不完全是以观念的形态来表现,还以各种载体呈现出来,如宗教场所、节日庆典、宗教祭祀仪式、神异传说,等等。这些载体所呈现出的文化、历史价值,具有重要的经济开发利用价值,并带动了相关产业如旅游业的发展。当今旅游业中,参观民间信仰场所,参与仪式活动以及了解民间信仰的文化内涵是较为重要的内容。如傣族的泼水节、白族的三月街、壮族的三月三、彝族的火把节、瑶族的盘王节等常吸引着大批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有些国外游客还专程来此地体验这类活动,这给当地带来非常可观的经济收益。在经济不怎么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民间信仰活动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对当地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影响,使得经济的发展能够推动社会结构、观念的转变,减少因贫困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因而民间信仰在助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个人的道德教化到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缓和社会矛盾以及助推经济发展,民间信仰对社会治理的发展都有着积极正向作用。然而,要推动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就要全面考虑民间信仰的作用,既要看到积极作用,也要注意其消极影响。
(一)民间信仰中的文化糟粕不利于社会治理。民间信仰受历史传承的影响,在继承精华的同时,也接受了其糟粕,而这些糟粕对社会产生着消极的影响。民间信仰的核心观念如万物有灵、阴阳两重世界都是对超验世界的一个描述,这些观念与现实世界有着很大的出入。如果过于盲目相信这些观念,则会造成是非观念的模糊,甚至造成更大的损害。比如有些信众生病了不去看医生,而是请一些神汉来驱邪;还有一些干部把算命先生请来做高参,这对决策和执行的科学化造成了重大损害,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这些现象在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尤为常见,而且还会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
(二)民间信仰活动不规范,扰乱社会治理秩序。民间信仰活动的不规范主要包括活动本身以及活动场所的不规范。民间信仰活动不规范主要是由于有的民众自发组织一些活动,但是没有配套相应的一些活动安全防范措施,有时这就会酿成重大伤亡事故。据报道,2004年2月15日,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农村一草棚发生火灾,结果烧死了40位老太太,另有多人受伤。事发时这些被烧死、烧伤的老太太都挤在该草棚从事民间信仰活动。这起事故除了民间信仰活动的不规范外,还有相应的场所也不规范,如在草棚从事民间信仰活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规范对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影响也比较大。比如庙观的滥建以及违规建造,而且很多庙观没有相应的合法手续,有被拆除的可能,在拆除过程中,可能会遭遇信众的抵抗,这在一定程度会造成干群关系的紧张,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庙观被拆除,信众没有相应的活动场所,可能会导致上述悲惨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复杂多元的信仰体系以及管理不规范导致邪教等不法活动的滋长,影响社会稳定。2014年的山东招远5.28事件让世界为之震惊,邪教之猖狂令人发指,邪教组织的存在对社会稳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威胁,也是民间信仰发展中的一个毒瘤。我国民间信仰体系众多,且多披着神秘的外衣,有些民间信仰还极具荒谬性,荒谬性与神秘性为某些不法分子进行不法活动如诈骗钱财、进行邪教宣传等提供了空间。由于基层民众精神文化生活匮乏,容易盲目相信各种宗教,导致民间信仰在基层泛滥,特别是一些地下宗教、邪教和民间迷信在农村地区加速扩散,这些组织体系严密、内容反动且怀有某种政治目的,以小恩小惠和劝说等多手段多渠道的方式发展信众,加之现今民间信仰鱼龙混杂,政府在这方面未能有效且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在边远农村地区,政府公权力不能有效触及,这就导致了邪教组织的滋长,山东招远事件中的邪教组织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三、促使民间信仰良性发展,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高
民间信仰对社会治理有着如此作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发挥其积极作用,并最大限度的消除其消极影响,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呢?基于其现状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民间信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所以,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民间信仰事务条例》,明确承认民间信仰的法律地位,给予民间信仰发展的制度保障。除了民间信仰的合法地位的确认外,还要界定民间信仰活动中“封建迷信”法律界限,从而保证民间信仰在法律阳光下健康、规范的发展。除此之外,民间信仰的法规完善还包括对民间信仰的世俗事务如活动的申报、民间信仰活动场地的使用、对外交流宣传、集资等问题在法律章程上的完善,因而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民间信仰的发展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发展情况,除了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外,给地区还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式的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政府应转变管理理念及方式
民间信仰在当前社会虽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但政府对其观念以及管理仍然存在偏差。有的政府以民间信仰为封建迷信对其采取打击的措施,有的则受惠于其经济利益,纯粹以经济发展为目的来发展民间信仰的活动,忽视了民间信仰的其他作用。所以,政府要转变这一观念,全面认识民间信仰的作用,对民间信仰采取疏导而不是打击的管理方式。对民间信仰道德教化等积极作用,政府可以采取公祭、树立历史道德模范人物等方式传导其积极作用。政府在发展民间信仰经济的同时,还应组织对民间信仰的文化内涵的深度挖掘,向民众宣传民间信仰的相关知识,从而使得民众对其有一个较为立体全面的认识,能够理性认识自己的信仰。政府还应在相应的法律基础上,协同各部门制定一个系统的民间信仰管理体系以及民间信仰政策执行程序规范,界定部门权责,使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实现对民间信仰的规范化管理。
(三)社会协同参与管理
对民间信仰的社会协同管理,一方面是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会,协同政府管理监督地方民间信仰事务,另一方面是要建立有效的公民参与机制,扩大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的民众参与。在政府管理的基础上,发动民众自愿建立相应的地方民间信仰组织协会,各协会建立相应的组织章程与自律监督机制,引导和规范民间信仰活动。民间信仰组织协会除了引导规范民间信仰活动,还可以发挥民间信仰在凝聚社会力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参与到本地的社会治理活动中,推动当地发展,比如福建的“庙委会”。民间信仰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公民广泛参与的活动,如果民间信仰事务的管理缺乏民众的参与,政府对民间信仰事物的管理必定会有些偏颇。建立相应的公民参与机制,赋予民众对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及政策的建议、测评监督的权利,增加民众在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的参与权,避免政府管理脱离民间信仰的实际情况。
(四)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丰富民众精神文化生活
民间信仰在基层比较广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基层精神文化的缺乏。所以丰富基层民众精神文化生活是消除民间信仰消极作用的一个有效途径。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在基层设立相应的文化场所,比如建立乡村图书馆和电影院,开阔基层民众视野,增加对世界的认识和了解,丰富民众精神生活。民间信仰本身就包含了很多历史文化知识,对其历史文化内涵的深度解读以及创新也可以作为基层文化建设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邪教组织危害和相应的科技知识宣传,让民众了解邪教组织的危害并能辨别邪教,坚决抵制邪教。乡村基层文化建设的目的不是为了迫使民众放弃民间信仰,而是在知识文化的引导下,促使人们理性信仰。
四、结语
社会治理本身是一个过程,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及创新更是一个需要时间的过程。民间信仰在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伴随有消极的影响,而要做到扬长避短,政府、社会、公民作为治理主体,在这其中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要协同这三大治理主体共同作用来推动民间信仰的良性发展,带动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这需要过程也需要更多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与措施。
[1]新华网.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发布(全文)[EB/OL].[2013-11-14].
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tj/2013 -11 -14/c_118121513.html.
[2]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01).
[3]林国平.关于中国民间信仰研究的几个问题[J].民俗研究,2007(01).
[4]李向平.信仰但不认同——当代中国信仰的社会学诠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金泽.民间信仰面临的挑战与选择[N].中国民族报,2007年3月20日第6版.
[6](美)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7]张剑.关于我国民间信仰问题的理论政策思考[J].中国宗教,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