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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

2015-04-09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01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既是党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对这些经验的深化和发展。总结这些宝贵经验,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也是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和前进方向。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获得的新认识。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8-29可见,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保障人民民主,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依法治国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办事的内在统一。在这个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553这段话进一步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清楚地指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内在联系,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遵循。以上两段话告诉我们,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党的领导是前提和根本保证,法治是民主的集中体现和重要保障,发展民主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

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3]22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则。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3]21-22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由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武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意志、路线和政策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法治建设才能有正确方向和可靠力量。离开党的领导,就难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对法治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原则领导,不是以党代法,不能干预法律部门独立行使权力。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意志、路线和政策必须经过法律程序,上升为法制,才有权威。党的领导和执政必须符合法治要求,有法可依,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是一切公民的行动准则,也是党的一切活动的准则。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带头知法守法,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党员和党的干部违反了法律,应当严格依法受到惩处。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使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大力加强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执政能力建设,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坚强领导和表率;同时,努力有序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在普法、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使依法治国成为基本的治国方式,使法治成为民主渐进、有序发展的基本途径。

二、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共同推进的战略布局和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4]31-3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重申这一战略布局。这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化和具体化,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关键领域和主要途径,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在这个建设布局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途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目标。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总方略,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这个总方略在两个关键领域的表现和延伸。依法执政是在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的基本执政方式,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党执政方式上的体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对政府提出的要求,是政府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表现。三者共同推进,体现了协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思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其中,法治国家建设是总目标,包含着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指整个国家制定了健全的法律,并且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所有环节上有机统一,最终形成运行和谐的法治体系。将三方面一体建设,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全局性和整体性。[5]

法治国家是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在内的整个国家权力的法治化。

1997年12月25日,江泽民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6]14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做到民主、科学、高质量地立法,还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和监督权,政党、政府和其他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因此,法治国家建设在“一体建设”当中处于统领地位,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和监督力量。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法治国家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标志,最终是为了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是从立法开始的。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强调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指出我国法律还不完善。1978年12月,他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146-147经过30多年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建立了起来。这些年来,国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了许多行政法律法规,行政体制改革有序推进,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司法权的法治化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十几年来不断进行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司法公正。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目标。

法治政府是指,政府必须按照法治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职责,政府的所有权力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3]35在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靠行政机关来执行。因此,法治政府建设在“一体建设”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法律规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1989年4月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全面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初步概括了法治政府的轮廓。[8]2182004年3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发布标志着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新阶段。《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并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9]25-262008 年、2010年国务院又先后发布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要求。社会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这就要求不断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国务院于2008年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1年发布《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不断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增加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的公布。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既方便服务群众,又利于对政府的监督,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社会是指宪法和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受到普遍认可和自觉遵守的一种社会状态。不论是个体公民,还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都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真心拥护宪法法律,遇到问题主动找法,解决纠纷主要靠法。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为了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我国持续进行普法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法治创建活动也是普法的有效形式。司法部、全国法律常识普及办公室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创建活动,目前已经覆盖超过90%的地(市、州)和超过86%的县(市、区)。[10]同时,我国还在基层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此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需求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司法部于2014年2月发布《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还分别于2011、2015年发布《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致力于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建立“人民调解组织81.7万个,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13万人,每年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130万件,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10]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是彼此分离的三个领域,而是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法治政府是联接国家和社会的桥梁,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环节,又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引导和保障。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全面推进三者的“一体建设”。

三、不断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依法执政就成为党的基本执政方式。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1]2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3]58这句话指明了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表明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法执政水平。

依法执政就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来掌握、运用国家政权,实现执政方式的法治化。2006年6月2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指出:“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12]近年来,我们党在依法执政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第一,加强法治教育,在全党树立法治意识。作为执政党的党员干部,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确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是养成法治思维、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前提。为了使党员干部真正知法、懂法、信法、守法,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施普法教育五年规划活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是这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六大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重点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能力。2004年4月,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13]为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2007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五五”普法期间,“有24600多人次省部级领导干部、41.53万人次地厅级领导干部参加了法制讲座,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14]2012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又共同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程度,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3]49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制度化、规范化,不仅可以推动领导干部自觉学法守法,还有助于带动全党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

第二,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切实实行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在长时间里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存在着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等现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种情况得到扭转。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改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指明了方向,为党依法执政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依法处理党委和人大、政府、社会团体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并且初步概括了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15]281一方面,加强党对立法、执法工作的政治领导、方向领导,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所有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守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有机结合,遵循执政规律,保证执政为民,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总结了党长期探索依法执政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3]22-23这不仅凸显了依法执政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还科学概括了党坚持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和路径,对于进一步完善依法执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严格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早在1978年12月,邓小平就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7]147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在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等方面制定了大量制度法规。十八大以后,党内法规建设和规范工作进入新阶段,更加注重法规建设的标准和统一性。2013年5月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堪称党内法规建设的“立法法”。为了保证党内法规体系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党中央分别于 2013年 8月、2014年 11月对 1978年至2012年6月、1949年至1977年间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两次清理。据统计,“两次共筛查文件23000多份,梳理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要修改,为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16]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提出了力争5年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把党内法规建设提到了新高度,更加凸显了党内法规建设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根据这个精神,2015年中共中央批准通过施行了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在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同时,我们党还不断推进制度的贯彻实施,用法制法规规范党员的活动,加大对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真正做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对于不断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和依法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四、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紧密结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在这个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21其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称为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新的方针更加立体地展现了法治建设的总任务,全面涵盖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导方针。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能力也内在地包含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紧密结合和共同推进。其中,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全民守法是基础。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科学立法,关键在于提高立法质量。法律是治国重器,科学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前提。一方面,科学立法必须与民主立法相结合,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真正做到立法靠民、立法为民,既符合宪法精神,又得到人民拥护。另一方面,科学立法既要符合我国国情,还要体现时代发展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法制创建的快速推进期,尤其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进行了修正),从法律上规范了我国的立法活动,使立法有了法律依据。2011年3月,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他指出:“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17]26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3]26这就指明了立法质量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作用。同时,四中全会还在立法体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重点领域立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对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严格执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从广义上来说,严格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实施法律。其中,行政机关是执法的重要主体。所以,通常所说的执法也主要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即行政执法。正如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18]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依法行政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国务院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10年先后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于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具体实施做出了详细的部署。经过不断的努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养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行为渐趋公正公开,对政府的行政监督体系也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也存在许多问题,在某些领域还存在一些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现象。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众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3]35-40这不仅是我国长期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更是依法行政的发展方向。贯彻落实这些要求,不仅有利于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还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公正司法,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律的底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司法机关开始恢复重建。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后,司法改革开始快速推进。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经过十几年的不懈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现在都已经进入改革的第四个五年纲要阶段。在此期间,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19]9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总结以往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系统、更加具体的改革要求,包括“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六个方面。[3]41-47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2014年12月底,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上海和北京成立;2015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广东深圳、辽宁沈阳挂牌成立;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发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些机构的建立和制度的发布,有效地配置了司法力量和保证了独立司法,对于推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全民守法,创建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既是法治建设的目标,也是衡量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准。要达到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目标,首先要靠立法保障,建立科学合理、质量精良的法律体系。经过30多年的建设,我国已经具备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靠宣传教育,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我国在普法宣传过程中,不但逐渐扩大普法内容和范围,还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不断创新普法方式。三是靠司法引导,用公正地司法审判树立全民的法治信心。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和行政申诉、民事申请再审案件125273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确保程序正义。审结各类再审案件33662件,其中,改判9635件,发回重审4281件,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占同期生效案件的0.15%,少量确有错误的裁判得到及时纠正。审结各类抗诉再审案件4960件,其中,改判1280件,发回重审446件,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20]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且在树立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理、建设法律服务体系、健全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全面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和措施,才能“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49

[1]江泽民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江泽民文选: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5]法治强则国家强—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N].人民日报,2014-2-28(7)。

[6]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7]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9]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10]吴爱英.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J].中国司法,2015(6):8.

[1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2]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扎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N].人民日报,2006-7-4(1).

[13]新华网:胡锦涛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EB/OL].[2015-9-2]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4/28/content_1443720.htm)

[14]杨邵华,易赛键.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访司法部部长、全国普法办公室主任吴爱英[J].求是,2010(6):46.

[15]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16]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N].人民日报,2014-11-18(4).

[17]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18]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N].人民日报,2013-2-25(1).

[19]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0]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法发布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白 皮 书)[EB/OL].[2015-9-3](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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