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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致劳动者伤亡,应当如何处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2015-04-09方和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5期
关键词:田某行政部门工伤保险

案情简介职工田某2012 年3 月到某公司务工,5月在工作中受伤,7 月医疗终结后单位一次性补偿田某20万元。田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负伤,单位赔偿金额太少,当年8月田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该公司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认定结论当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该公司尚未登记注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为四级伤残。2012年10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定公司一次性赔偿田某相关待遇39万元,使该问题得到园满地解决。

案例评析从该工伤案件可以看出,一是公司在未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招用田某,属于非法用工;二是田某因工受伤,公司未按政策规定处理相关待遇问题。对于非法用工致劳动者伤残或者死亡,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如何处理,国家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非法用工(含童工)致使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向伤亡人员及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下发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就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含童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伤亡人员医疗救治期间相关待遇、伤残程度或死亡一次性补偿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处置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田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当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认定该公司非法用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定公司一次性赔偿田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是恰当、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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