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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证据出示的内在逻辑
——以公诉人举证为视角

2015-04-09张桂彬周德松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天津301800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公诉人供述

张桂彬,周德松(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 天津 301800)

刑事庭审证据出示的内在逻辑
——以公诉人举证为视角

张桂彬,周德松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 天津 301800)

我国的庭审模式是“审问制”,公诉人是庭审证据出示的核心。公诉人通过科学化、效能化的证据出示查明犯罪事实、指控犯罪。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庭审证据出示模式,可从效能化的证据出示切入,从线性模块化的证据出示和球形模块化的证据出示探究刑事庭审证据出示的内在逻辑。

刑事庭审;证据出示;公诉人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据出示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界有探讨。蒋平、杨莉莉编著的《电子证据》对于证据出示的描述是:证据的出示,或称为证据展示(Discovery of Evidence 或Disclosure of Evidence),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指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开庭审判前或审判过程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信息的活动[1]。美国刑事诉讼法学家大卫·W·鲍威尔说,刑事诉讼的证据出示,作为一种收集证据的方式,是审判前的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的信息交换[2][3]。蒋平、杨莉莉将刑事证据出示界定为开庭审判前或审判过程中的举证活动,大卫·W·鲍威尔将证据出示界定为开庭前的举证活动。蒋平、杨莉莉和大卫·W·鲍威尔对于刑事证据出示的界定,准确的来说是对刑事证据出示制度的界定。本文所指的刑事证据出示不同于刑事证据出示制度,证据出示是指在刑事庭审活动中,公诉人和当事人对其所掌握的证据依法向法庭和庭审对方予以出示,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整个过程。

一、刑事庭审证据出示

(一)以公诉人为核心的庭审证据出示体系。

我国的庭审模式采用的是“审问制”。庭审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揭露事实真相。在刑事庭审中公诉人作为庭审查明犯罪事实的核心。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公诉人通过对被告人依法进行讯问和依法证据出示这两个途径向法庭揭露事实真相。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公诉人依法讯问被告人,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第一人称的视角向法庭揭露事实真相。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被告人无法全面描述案件发生全部经过的案件,公诉人无法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揭露真实、完整的犯罪事实。公诉人通过全面、客观的证据

周德松,(1986- ),男,天津市蓟县人,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南开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检察学。出示,向法庭揭露事实真相,就显得极为必要了。《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刑事证据分为八大类,分别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八大类证据,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对事实真相予以不同程度的反映。公诉人作为庭审证据出示的核心,通过科学的示证方法对证据予以重新整合,完整、客观、形象的揭露事实真相。

(二)刑事庭审活动中公诉人证据出示所应遵循的原则。

证明材料是客观存在于客观世界中,若将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用于刑事庭审中证明某一事实,那么该份证明材料就必将以一种符合司法规律的形式进入刑事庭审活动中。证明材料作为定案的依据也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那么基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特殊属性,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同样也应满足《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种类的严格界定。

对于庭审证据的出示应遵循如下三个原则:第一,原物、原件出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证据的原物、原件出示作了规定: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三大类实物证据存在原则应在刑事庭审活动中出示原物、原件。刑事庭审活动中,对原物、原件进行证据出示可以有效地避免因证据被人为破坏、修改或者自然损耗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第二,照片、录像、复制品为原物、原件的有效补充原则。对于原件、原物不便搬动、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给被害人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复印的形式拍摄、复印出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着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来代替。第三,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三大类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在庭审证据出示时应予以宣读。

(三)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出示。

1.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出示。刑事诉讼中,庭审调查是通过对客观存在的证据有针对性的出示,查明犯罪事实的一种认识活动。庭审调查是一个以现实客观证据为依托,证明犯罪事实的过程。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是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证据印证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中心,凭借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的客观性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审查和检验全案证据,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模式[4][5][6]。保证证据本身的客观性,任何幻觉、意见和推测等主观性占主导地位的材料都不得做证据使用。避免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以证据的形式进入庭审活动。

2.证据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综合审查出示。对证据客观性予以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也要严格审查,同时综合审查判定其关联性。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各种事实材料,只有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收集到到的证据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与此同时,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在收集证据的同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有权收集证据的主体如若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界定为瑕疵证据,对于瑕疵证据可以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的方式对证据予以补救。对于庭审出示的证据也应当综合审查、充分发掘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从证据的关联性入手,对证据的关联证据予以收集、对证据予以固定,保证庭审所出示证据的关联性。

二、效能化的证据出示

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存在价值是查明犯罪事实,揭露事实真相。效能化的证据出示,是指充分发挥存在于某一特定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所具有的特定性和针对性证明力。证据存在的针对性是指刑事诉讼中某一特定证据的存在源于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实。证据的针对性是指证据对于待证犯罪事实的整体或者待证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具有特殊且具有针对性的证明力。效能化的证据出示强调证据本身的证明能力,对待证犯罪事实的证明质量。重视证据存在的独特指向性,穷尽其证明力层次分明、繁简适宜的证实待证犯罪事实。

(一)层次分明的效能化证据出示。

1.层次分明的效能化证据出示的理论概述。层次分明的效能化证据出示,是指在刑事诉讼庭审证据出示过程中,对于定性事实与量刑事实所依托的证据有所区别的分层次出示。2012年3 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193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试行)》。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通过庭审提供证据对被告人构成犯罪进行指控;另一个方面是通过庭审出示量刑证据,依法对被告人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层次分明的效能化证据出示是符合刑事庭审证据出示的内在司法规律的。在刑事庭审证据出示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证据种类有所区分的予以出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同时对于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在指控的起诉书中也应予以明确的列明。在刑事庭审活动中,公诉人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四个角度分层次的对被告人构成犯罪予以举证证实。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进行指控时注重层次分明的效能化证据出示,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又当如何量刑注意定罪和量刑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的层次性。对于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出示与对于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也应同样注重其内在层次性。

2.以李艳秋交通肇事案为蓝本的分析。本节将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庭审直播的李艳秋交通肇事案为蓝本,对层次分明的效能化证据出示进行分析、阐述。庭审证据出示中,公诉人从定性事实和量刑事实两个层次分别对证据进行出示。第一个层次,通过庭审证据出示对被告人李艳秋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予以证实:首先公诉人通过对被告人李艳秋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予以出示,证实被告人李艳秋年满16周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求,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艳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被害人驾驶的“东南”牌小型轿车、“夏利”牌小型轿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以及证人被告人李艳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永兴、潘欢的证言予以出示,证实被告人李艳秋的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刑法上的交通运输安全这一法益。再次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艳秋的供述和辩解予以出示,证实被告人李艳秋的主观意志因素;最后公诉人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艳秋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被害人徐龙海的诊断证明、尸体检验报告予以出示,证实被告人李艳秋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于案件中纷繁复杂的证据进行有效梳理,依据法律对犯罪主客观构成的要求层次性的对证据予以出示。第二个层次,公诉人通过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李艳秋针对其到案情况的供述以及到案是否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供述、被告人李艳秋就民事问题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的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出示,证实被告人李艳秋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和就民事问题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的酌定从轻情节。层次分明的证据出示,能够清晰的反映犯罪事实的全貌,同时也彰显了公诉人缜密的逻辑思维。

(二)繁简适宜的效能化证据出示。

1.繁简适宜的效能化证据出示的理论概述。繁简适宜的效能化证据出示,是指在刑事诉讼庭审证据出示过程中,应围绕犯罪事实科学出示证据,对核心证据详细出示、对辅助证据中证实的内容同核心证据相一致的以说明性的方式概括性对证据予以出示。对证据进行繁简适宜出示的同时,同样也应重视证据之间的印证,即两个或多个证据之间包含的事实信息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7]。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被告人都能对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自愿接受法律的惩罚。检察机关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公诉人对于庭审证据出示只需做到全面的出示证据,并不要求对证据逐一详尽的出示。保证案件公正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刑事诉讼庭审效率。对证据进行出示时,综合法定的八大类证据,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核心,繁简适宜的对证据予以出示。

2.以迟丽霞、陈冀贩卖毒品案为蓝本的分析。本节将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庭审直播的迟丽霞、陈冀贩卖毒品案为蓝本,对繁简适宜的效能化证据出示进行分析、阐述。公诉人对于被告人迟丽霞、陈冀的讯问过程中,已经对案件的整个犯罪过程予以证据固定。在证据出示部分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出示时,公诉人则以被告人陈冀、迟丽霞刑事侦查卷中的供述同今天庭审供述的内容一致为由概括性的对此份证据予以出示,对具体内容不再重复宣读。对于被告人迟丽霞、陈冀的供述和辩解予以概括性的出示,提高了庭审效率,同时也保证了证据的效能化。对于购买毒品人的证言以概括性的证据出示方法向法庭出示证据,关注购买毒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迟丽霞、陈冀供述的细节是否吻合,关注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吻合度。因为本案中被告人迟丽霞、陈冀贩卖的客体是毒品,所以本案对于被告人贩卖的客体是毒品这一核心事实应当详细证据出示。证实被告人迟丽霞、陈冀贩卖的客体为毒品的方法有二:其一,对于贩卖的毒品实物予以扣押;其二,对于吸毒者进行尿液现场检测。公诉人对于迟丽霞、陈冀贩卖毒品的案件则根据上列两种方法对证据予以出示。被告人迟丽霞、陈冀最后一次贩卖毒品事实中的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公诉人通过对扣押物品清单、甲基苯丙胺检验报告综合予以出示,证实被告人迟丽霞、陈冀贩卖的客体为毒品。对于已经被吸毒者吸食的毒品证实,公诉人通过公安机关对吸毒者的尿液现场检测予以出示,同时通过吸毒者的尿液提取、检测笔录对吸毒者最后一次吸食毒品的时间、毒品的来源予以证据固定。结合尿液现场检测、吸毒者的证言综合认定迟丽霞、陈冀贩卖的客体为毒品。依据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迟丽霞、陈冀的贩卖冰毒的供述,购买毒品者的购买冰毒证言,认定贩卖客体为毒品。同时综合其他辅助证据,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相互印证情况繁简适宜的对犯罪事实予以证明。

三、模块化的证据出示

模块化的证据出示,是指打破案件法定证据形式,将各证据种类予以融合,综合模块化的出示证据证实待证犯罪事实。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对于不同案件利用不同的证据出示模式,更加效能化的发挥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客观、充分的证实待证犯罪事实。线性模块化的证据出示、球形模块化的证据出示是本文通过模型构建的方式,以期使用更加形象化的模块化证据出示清晰的展示证据之间的内部逻辑,科学合理的证实待证犯罪事实。

(一)线性模块化的证据出示。

1.线性模块化证据出示的理论构建。线性模块化的证据出示,顾名思义是指证据的出示以一条主线为基础,同时结合其他类型的证据存在对证据主线予以丰富,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刑事诉讼中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都是孤立的,只有通过一个可以贯穿整个犯罪事实发生的主线才能将案发经过予以真实的反映出来。被告人参与了犯罪事实的整个过程,被告人对于整个案发过程中的环境是亲身感知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经过的完整陈述,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证据出示的主线,并以此为案件证据出示的基础,按照时间的内在逻辑对证据予以出示,对于庭审迅速、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是非常有效地。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主线,以时间发展为脉络,通过综合其他法定证据种类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无法予以证实的事实予以补充,对被告人能够予以证实的事实予以相互印证,最终形成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完整证据链。

2.线性模块化证据出示的实战运用。本节将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庭审直播的迟丽霞、陈冀贩卖毒品案为蓝本,对线性模块化证据出示进行分析、阐述。被告人迟丽霞、陈冀是犯罪事实的亲身经历者,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对其犯罪事实的第一视角描述。被告人迟丽霞、陈冀对案发经过的描述是犯罪事实的真实反映。对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全部罪行的案件,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据出示的主线是极其适宜的。线性模块化的证据出示中,确定了主线后再依照犯罪事实的时间发展进行模块化的证据出示。第一个层次,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定性事实。首先,应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的犯罪预谋情况。其次,通过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具体经过。最后,查明被告人犯罪所获的赃款、赃物的去向。第二个层次,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的量刑情节。通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讯问笔录的制作时间、制作地点证实被告人是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等量刑情节。对证据线性模块化、分层次的出示,科学示证展示犯罪事实的清晰脉络,为法庭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提供客观、清楚的事实依据。

(二)球形模块化的证据出示。

1.球形模块化证据出示的理论构建。球形模块化证据出示的案件不同于线性模块化证据出示的案件,适用球形模块化证据出示的案件具有主线不清晰、证据证明片段化的特点。以被告人为第一视角,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无法证实案件的整个经过,证人证言也只能证实案发过程中某一片段化的事实。从各个事实经历者的角度,均无法完整的反映犯罪事实的整个过程。对于案件的证据出示,只能以案件发生这一事实为“球心”,通过对全部证据综合分析,将各种片段化的证据予以整合出示,从不同视角将犯罪事实清晰的予以还原。球形模块化证据出示就如同滚雪球,以期查清的犯罪事实为中心,紧紧围绕犯罪事实这一个中心进行证据出示。从客观存在的各种法定证据种类中筛选出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如滚雪球似的将通过证据出示查清的事实一层一层的覆盖于犯罪事实之上,最终滚成一个大大的雪球(即完整的犯罪事实)。

2.球形模块化证据出示的实战运用。本节将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庭审直播的李艳秋交通肇事案为蓝本,对球形模块化的证据出示进行分析、阐述。被告人李艳秋证实,2014年4 月15日22时许,李艳秋驾驶摩托车拉载被害人徐龙海沿宝坻区林黑公路自南向北超速行驶,撞上与其顺兴的行人刘庆双,后摩托车失控向前滑出,李艳秋和徐龙海均从摩托车上摔出去。李艳秋只能证实其驾驶摩托车撞人后将被害人徐龙海摔出的事实,对于徐龙海的是如何死亡无法证实。从证人梁永兴的视角,梁永兴证实,梁永兴沿宝坻区林黑公路自北向南驾车行驶过程中忽然看到从侧面方向有一个黑影擦着地面向其驾驶的车前过来,接下来感觉前保险杠撞上黑影,下车往回走一看,那个黑影是人。同时证实,其车北侧道路上还倒着一个人(李艳秋)。从证人潘欢的视角,潘欢证实,潘欢在梁永兴驾驶的车辆之后沿宝坻区林黑公路自北向南驾车行驶,潘欢驾车同对行车辆会车后,发现距其车前十几米远处公路倒着一个人(李艳秋),其赶紧踩死刹车并打方向往右躲避,感觉到车左侧前部刮到那人。被告人李艳秋、证人梁永兴、证人潘欢每个人单独的证言均不能完整的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完整经过,只有打破对证据依法定证据种类逐一宣读出示的传统证据出示模式,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模块化的出示,才能客观、清晰的还原犯罪事实的完整经过。首先,应将被告人李艳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永兴的证言、证人潘欢的证言进行模块化整合,将言词证据作为一个证据模块整体出示,证实犯罪事实这一“球心”。其次,在认定犯罪事实这一“球心”的基础上,出示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于车辆行驶速度作出的鉴定,明确案发各辆汽车的行驶速度、方向、位置情况。最后,在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基础上,再次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片段化的证据事实犹如滚雪球似的一层一层覆盖于“球心”之上,还原了犯罪事实的整个过程。

四、结束语

伴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刑事案件的发生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作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的公诉人,通过审查证据查清、揭露事实真相的难度将加大。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司法改革对于公诉人庭审证据出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只有顺应犯罪多样化发展和司法公正化改革,对证据进行效能化出示,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力。通过线性化模块证据出示和球形化模块化证据出示的有益探索,充分挖掘庭审证据出示的内在逻辑,为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庭审证据出示模式提出有借鉴性的经验和做法。

[1]蒋 平,杨莉莉.电子证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90.

[2]龙宗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1998,(1).

[3]刘俊清.关于建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N].常州工学院报,2004-02-29.

[4]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1).

[5]童建明.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4).

[6]赵培显.刑事错案中的口供问题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7]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J].法商研究,2012,(1).

(责任编辑:禹竹蕊)

The Inherent Logic of Crim inal Trial Evide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ublic Prosecutor Proof

ZHANG Gui-bin,ZHOU De-song

"Questioning"is Chinese trial pattern,and the public prosecutor is the core of the trial evidence.Prosecutors identified criminal facts and charged with a crime through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evidence.To build up trial evidencemodel under the law of judicial,starting from effective evidence,we can explore the internal logic of criminal trial evidence from the evidence of the linear modular and spherical modular.

Criminal Trial;Evidence;Public Prosecutor

DF73

A

1674-5612(2015)03-0093-06

2015-03-15

张桂彬,(1975- ),男,天津市人,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研究方向:刑事检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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