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内在逻辑
2015-04-09孟锐峰
孟锐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内在逻辑
孟锐峰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功地创造出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遵循了4条逻辑主线: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与逻辑的辩证统一、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的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普遍本质与具体发展道路的辩证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理想与现实建构的辩证统一。这4条逻辑主线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未来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恰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演进的逻辑必然。
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内在逻辑;协商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既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内在要求,又在新的历史实践中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创新的新视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理论逻辑,既是以理论的方式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成功的历史经验及内在规律,又是以发展的视角来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未来的走向。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与逻辑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经历了从通过阶级斗争和政治解放争取社会主义民主,到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形态,再到通过民主制度程序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这3个阶段。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相应地表现为对如何争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如何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以及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不同回答。
首先,如何争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资本主义民主的历史进步性,指出了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破除了封建专制统治,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公民自由平等的权利,实现了政治解放。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国家权力掌握在少数资产阶级手中,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虚假性,它不可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所谓民主,其实质就是民治,即 “人民的统治”,人民掌握国家的统治权力。但在阶级社会中, “人民”往往是指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民主成为少数人实行统治的国家制度形式。相对于民主的实质而言,资本主义民主虽以 “主权在民”为理念,采取了诸如议会制、选举制等民主形式,但这只保障了少数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并以此来统治、剥削和压迫广大劳动阶级,并没有真正实现民主的内在本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广大无产阶级必须通过斗争、革命来“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即通过无产阶级革命使广大劳动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把民主等同于资产阶级民主的制度形式,而是主张通过阶级斗争来建立一个超越资产阶级民主的更高类型的、真正实现 “人民主权”的民主制度。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石,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是争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
其次,伴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广大劳动人民上升为国家的主人,使国家的权力成为人民的权力。那么,如何巩固和捍卫社会主义民主,防止敌对势力的颠覆和政治权力自身的蜕变,始终保障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成为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通过革命、斗争的方式争取民主与通过基本政治体制来确立民主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当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权力之后,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旧民主制度的性质,确立了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基本原则的政治体制。如列宁所说,它 “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从资产阶级的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的民主,从压迫者的民主转变为被压迫阶级的民主,从国家这个对一定阶级实行镇压的 ‘特殊力量’转变为由大多数人——工人和农民用共同的力量来镇压压迫者”。①《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8页。所以,要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一方面必须建立基本的政治体制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行使和管理国家的权力,使社会主义民主在制度中成长运行起来;另一方面还必须借助国家暴力工具来保卫社会主义民主,即实行 “专政”。民主与专政是相辅相成的,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专政”并不是指“专制”,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否定社会主义民主,其任务是粉碎一切反动阶级的反抗,对少数反动阶级实行必要的镇压,巩固和捍卫 “最大多数人”享有民主统治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确立初期,面临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人民民主的制度本身还比较脆弱,它无法实现以制度自身来巩固民主的成果,必然更多地依靠必要的阶级镇压,强化无产阶级专政的暴力职能来捍卫人民当家作主。这时,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心在于专政。但是如果不顾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忽视通过一系列制度形式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过于强调阶级镇压的职能,任意扩大专政统治的对象,割裂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就会走向社会主义民主的反面。所以,实行 “专政”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方面,但要真正使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起来,必须要靠相应的制度形式和程序安排。中国的民主建设进程恰恰遵循了这样一种内在逻辑。
再次,当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了人民民主的国体性质之后,采取什么样的民主制度形式和程序就是关键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发展逻辑体现为从提出 “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如何运行?”的转变。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但人民如何当家作主,这就必须要通过制度、机制和程序来实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壮大社会主义民主是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发展的着力点。怎样建设一个好的民主制度形式、制定一个好的民主程序决定了是否能真正坚持人民民主。民主在现实中不仅仅是指一个基本的价值,而且还体现为过程和程序。我国在人民民主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一系列民主制度,保障了人民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共同治理国家的权利,使人民民主建设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不断发展。
最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是发展人民民主理论视域下的一个创新,与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从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发展逻辑来看,必须把协商民主理解为发展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以此来拓宽民主渠道,使最广大人民享有最充分的民主。协商民主以公共协商的方式推进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把协商作为民主的程序和过程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方面强调把政治协商作为过程和程序嵌入一系列民主制度和众多社会政治组织中,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使政治决策更加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强调协商民主的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充分保障人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提供规范化的平台和途径。发展协商民主并不是改变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而是为人民民主的发展开拓更为有效、更切合实际的形式。对协商民主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既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建设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在空间领域上的发展,表现为从政治领域内的民主建设向更广阔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的拓展。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发展相应地系统回答了政治民主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民主建设的辩证关系。
政治民主是指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即国家通过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参与政治的权利,在形式上通过定期选举建立主要的权力机构。政治民主是通过政治解放实现的。就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政治解放就是指推翻封建专制统治的革命。通过政治解放,人们摧毁了封建专制的强制纽带,拆散了封建等级制关系,使人们从不平等的等级秩序和不自由的专制统治中解放出来,在政治上获得了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自由平等权利,即实现所谓的“人权”。但是,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产阶级通过政治解放所实现的资本主义的政治民主也仅仅是形式上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虽然通过政治解放,人们在政治上获得了自由平等的权利,但是在社会经济领域,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人们无法拥有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平等权利。人们虽然摆脱了人与人的从属关系,摆脱了政治等级权力的人身控制,但是资本又成为统治和控制人的新的权力。资本决定了个人享受自由平等权利的空间和范围。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发展成为对劳动,即对发挥作用的劳动力或工人本身的指挥权。人格化的资本即资本家,监督工人有规则地并以应有的强度工作。其次,资本发展成为一种强制关系,迫使工人阶级超出自身生活需要的狭隘范围而从事更多的劳动。”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9页。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工人阶级受到资本家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奴役,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与被统治、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与资本主义政治领域中所宣扬的 “民主”形成鲜明对比,这反映了政治民主的局限性。由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在政治解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 “人的解放”;在实现政治领域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消除社会经济领域内的剥削、奴役和不平等,实现社会民主。
所谓社会民主是在政治解放的基础上,不断推进 “人的解放”的历史进程中发展起来的民主。可以从这样两个角度来理解社会民主:第一,从经济和政治的关系角度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民主要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以消灭经济领域内的剥削、统治和奴役为前提。政治民主关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社会民主强调社会地位和财富的平等。只有在社会经济领域内实现了自由平等的权利,以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充裕自由时间为保障,人们才能拥有条件、能力和机会去实践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政治民主才会是真实的。社会民主要求充分实现人们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民主权利,社会民主的发展程度决定了政治民主所能达到的民主的水平和高度。第二,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角度来看,政治民主是以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为前提的。在传统共同体社会,国家与社会是领域合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政治国家作为政治国家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惟一的内容。”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3页。政治解放使社会摆脱了国家的直接控制,获得了一定相对的独立空间,即形成了不同于国家的以私人经济交往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社会的相对独立性,意味着人们在社会生活领域面对公共事务时,应该拥有自由表达意见、参与决策和自主管理的民主权利。民主不纯粹是政治的,应该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社会经济交往的方式。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却成了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造成了人与 “类生活”的分离。市民社会中现实的人过着 “双重的生活”,即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页。市民社会成员成了利己主义的个人,需要借助国家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被政治国家夺去了“类本质” “类生活”, “一句话,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页。所以,马克思认为,必须要进一步通过 “人的解放”,实现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变革,逐渐消除市民社会中的异化和私有制,使社会成员从利己主义精神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这样,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内,人们可以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原则,通过民主的方式自我组织起来,实现对共同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民主参与,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自主统治和民主治理,即享有社会民主。社会民主使民主从政治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是超越于政治民主的更高类型的民主。它是建立在人类不断实现彻底解放的基础上的,以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制度变革为历史前提,其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辩证发展的必然结果。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以实现社会民主为其理论目标的,其理论发展的逻辑表现为:从对民主政治制度确立的关注到对实现民主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关注;从对通过革命和专政实现主权在民的关注到通过实现经济平等来保障民主实践的关注;从对纵向政治领域内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关注到对横向社会各领域内人民践行民主权利的关注。当然,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强调实现社会民主,并不意味着是对政治民主的否定。政治解放虽然没有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但是 “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政治民主虽然实现的是形式上的民主,但它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民主的实现是以政治民主充分发展为历史前提,政治民主以实现社会民主为最终目标,只有正确认识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的辩证关系,才能把握住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发展的脉络,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未来发展的方向。
三、社会主义民主普遍本质与具体发展道路的辩证统一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探索,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普遍本质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具体道路的统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不同时期马克思主义者们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独立自主探索的结果,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具体发展道路的理论概括和实践总结,不是照搬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结果。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才是好的民主理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理论探索表现为:坚持人民民主基本价值方向的同时,不断探索一条适合国情和发展要求的民主政治道路;在政治上始终坚持人民主权原则的同时,不断探索良好而可行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来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规范的普遍本质与具体民主制度、过程和程序等特殊形式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发展所遵循的一条主线。
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现实环境和历史进程的特殊性,使具体发展道路必然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道路的多样性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本质,社会主义民主的确立和发展同样也是如此。从中国人民争取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进程来看,当时中国人民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具体历史环境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起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这是中国人民不断探索和选择社会主义民主道路的结果,而不是效仿西方民主政治制度,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中国是通过人民革命争取到了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注定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不能走西方的竞争式民主道路,必须要探索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在当代中国,建设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主义民主,不能割断中国争取民主的历史。争取民主的历史起点和历史任务,决定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方向和特点。中国人民在争取民主的革命斗争中最终选择和建立了人民民主,这就决定了无论未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采取什么样的具体道路和方式,都不能动摇人民民主这一民主本质。所以,我们不能按照西方理论中的民主模式来发展中国的民主。发展中国的民主一方面必须坚持以人民民主为基本价值原则,另一方面必须结合中国民主政治的具体实践,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道路。
民主的制度化形式既取决于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制度,也取决于这个民族国家的社会格局、历史进程、文化传统、道德风尚、人口构成以及地理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民主的具体形式和发展道路,都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逐渐形成的,都是特殊国情的产物。中国民主政治特有的发展历史、现实条件和基本政治信念,决定了中国民主具体发展道路的特殊性。例如,就协商民主而言,虽然在中国发展协商民主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但是群众政治参与的文化水平、物质条件、生活环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多元化,使得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具有一定的困难。为了防止民主协商参与的无序和混乱,中国的协商民主不可能通过直接全面的政治参与来实现,必须推进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现状的必然选择。从历史进程来看,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有效运作中发展起来的。虽然政治协商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并不是协商民主的全部,但是为当前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也为进一步拓展协商民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平台。从领导力量来看,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不谋求任何私利的党,是团结联合各阶层、各党派、各社会团体的核心力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协商民主也恰恰是 “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它使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获得制度化运行的保障,能够在党内与党外全面发挥其法宝作用”。①林尚立:《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求是》2014年第6期。可以说,人民民主为中国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国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政治保证,政治协商制度为中国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这3个方面有机结合,使中国的协商民主有了不同于西方的独特优势,这也决定着中国的协商民主建设必将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独特道路。
四、社会主义民主理想与现实建构的辩证统一
自古希腊以来,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就包含着关于民主 “应该什么”的价值性认知和民主“是什么”的事实性认知。如果对民主的认知单纯停留于价值层面,以价值完全理想地实现为目的而忽视了现实中既定条件的限制,使民主趋向于理想化,就会陷入一种至善论的乌托邦主义;如果对民主的认识单纯停留于事实层面,过于关注民主的具体技术操作甚至直接把具体的程序当做民主本身,使民主趋向于工具化,就会陷入一种纯粹技术至上主义的窠臼。认识到民主中的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澄清思想上的混乱。但是,如果过于执著于这一差异而忽视其内在的辩证统一,也就无法正确理解民主的存在。萨托利在 《民主新论》中指出:“民主是从它的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①[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页。
民主的理想体现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意向性追求,是人们评价现实民主世界的标准和尺度,它高于现实,又不断否定现实、走向现实。民主不能仅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成为空中楼阁,其价值理想要转化为现实的存在,必须依托于一定的中介环节 (即具体的制度设计),这就使得其价值理想只能在现实所允许的条件和范围内有限地实现。由此,人们在建构民主的过程中,形成了各式各样的民主模式和制度,诸如选举民主、代议制民主、协商民主或审议民主等等,这些现实的民主制度本身往往不可能完全符合民主的理想,只是尽可能地接近民主的完美理念。正如被西方视为完美体现民主理念的 “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其现实建构与理想还是存在很大差距。民主理想与现实建构之间的张力和冲突,在任何民主国家都历史性存在着,最终也要在人们改变现实的历史活动中来解决。
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并不存在一条横亘在民主理想与现实建构之间的僵硬界限。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从产生到发展,始终是在对社会历史发展内在规律的理解下,阐明理想目标与现实途径、价值应当与历史必然之间的内在关联。只是由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立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在缺乏现实制度环境的条件下,对社会主义民主更多的是理论设想,呈现更多的理想色彩。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过程中,基于人类解放,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提出了 “国家消亡”,人民自我管理的民主理想,这是令人信服和让人向往的。但是,民主政治必须在一个民族国家中采取有效的制度化形式才能成为现实。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并没有一个稳定巩固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他们的理论只能是基于历史一般规律和对现实资本主义制度的反思,来构想未来理想社会中的民主及其实现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面对拥有稳定结构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然不能仅仅停留于价值层面上的批判,必须展开积极的建设性言说。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就是要立足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不仅从价值理想层面考虑我们的民主建设还应该 “继续做什么”,还要考虑在当前现有的条件下我们 “能够做什么”;既要从宏观上对社会主义民主进行理论定性,还要从微观上思考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具体道路、制度、程序及操作技巧。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既要避免民主的理想性设计与现实之间的 “短路”可能带来的危害,还要使理想的民主设计与现实建构连接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理想设计获得现实的可操作性,最终使民主理想与现实建构保持必要张力的同时,达到合理的平衡。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想的实质,就是要使人民群众能够在普遍享有实质性自由和平等的同时,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种民主理想要变成现实,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体完善的民主制度、民众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觉悟等现实条件。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全面实现民主这一理想的过程中,采取诸如选举民主等一系列制度和程序。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政治参与的领域已经从传统的政治领域扩大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具体生活领域。人们不满足于通过参与选举来实践民主,人们更渴望通过广泛的途径参与政治、关心社会公共事务。由此,协商民主成为不同于选举民主的另一种实现马克思主义民主理想的现实形式。马克思的民主理想的最终实现,是建立在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基础之上的,而当前中国协商民主的现实建构,是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化解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所以,从当代中国发展的现实国情出发,必然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使人民群众既能够通过选举和投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能够在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民主协商机制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想与现实建构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新的历史阶段上的发展,这也必将成为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创新的着力点。
(责任编辑 廖国强)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阶段性成果 (14JZD004)
孟锐峰,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讲师、博士 (天津,3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