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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历史意义阐释

2015-04-09鹏李晓妮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决定依法治国法治

李 鹏李晓妮

(1.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1;2.中共运城市委党校, 山西 运城 044000)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历史意义阐释

李 鹏1李晓妮2

(1.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1;2.中共运城市委党校, 山西 运城 044000)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共党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施行法治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航程,释放出国家法治改革的新红利,彰显了国家依法治理的新理念,推进了中国法治反腐的新常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13亿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历史意义;阐释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中共党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决定》鲜明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13亿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程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一、《决定》开启中国法治建设新航程

近代以后,中国的一些仁人志士曾对施行法治进行过多次探索,但是从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戊戌变法失败,到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被废除——法治从未真正在中国得到践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此,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走上了探索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的人民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的组织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反右运动的扩大化,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践踏和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这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3]。自此,中国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4]。2004年,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3]。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决定性阶段,距离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仅有短短五六年时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中国的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站在历史和未来的交汇处,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审时度势,明确断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性问题,是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康幸福的重大战略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直面我国当前的形势和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航程。

二、《决定》释放国家法治改革新红利

“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6]。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实行了农村承包制、国有企业改制、加入世贸组织、住房制度改革、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等多项举世瞩目的改革,这些改革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稳步提高。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新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矛盾正在凸显。一些在改革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改革既得利益者,害怕失去自身的优势地位,反而要求固化社会结构、定型社会机制,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碍力量。与此同时,社会上对改革的质疑之声也愈演愈烈,认为改革开放“改过了头”,“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是“中国特色资本主义”[7]等等,形成了阻碍改革的思想障碍。尤其在当前,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

如何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使百姓得到更大的改革红利;如何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破除阻碍改革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矛盾,用改革的最大红利让广大人民受益;如何实现改革与法治相结合,让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使改革能够持久深入下去;如何以法治精神贯穿改革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样,等等,成为中国社会的最大关注。《决定》很好地回应了百姓的改革关注和法治期待,在关涉民生、就业、收入等多个领域释放出法治改革的新红利。

《决定》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8],确保了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改革相一致。在立法方面,《决定》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8],等等,体现了依法维护改革成果、保护公民权利、实现权益共享的法治建设宗旨,同时也为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实现法治为改革保驾护航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执法方面,《决定》规定,“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8]。在司法和守法方面,《决定》要求,“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8],等等,都凸显了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民生关切,满足了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为百姓筑就了坚实的幸福底线。

三、《决定》彰显国家法治治理新理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9],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的概念,并把国家治理与现代化联系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8]首次把法治与国家治理相联系,强调了法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法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是要让法治支撑起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制度,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是要让法治深入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各个环节,促进各项工作依法而行。”[10]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思想观念多元,利益关系复杂,多种矛盾交织,民众期盼公平正义,呼唤法治维护权益。当前,中国已崛起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体量巨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平稳运行呼唤法治保驾护航。让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理念,让法治成为社会共同信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显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立足当前国家治理实际,对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整体部署,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制度化法案,进一步阐述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强调了法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彰显了国家法治治理的新理念。

《决定》指出,“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8],等等。不论是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还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不论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是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都体现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了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

四、《决定》推进中国法治反腐新常态

“腐败是社会毒瘤,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11]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入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坚决的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赢得了广泛的民众支持和普遍的国际赞誉。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可谓“盛况空前”,查处干部之多、涉及领域之宽、行动密度之大、问责力度之强史无前例。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已有65名省部级以上官员落马,7.4万名各级党政官员因腐败而被处理[12]。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万庆良、毛小兵、李春城等一批“老虎”相继倒下。其中山西成为腐败重灾区,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先后有7名省部级干部被查处,省委书记、组织部长、纪委书记被调离,一大批厅局级干部涉嫌贪污腐败被调查。如何把反腐纳入法治化轨道,使之持续推进,形成常态化机制,真正刹住腐败之风,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最大程度地消除腐败现象,形成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新常态,是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决定》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和规定,力求在推进法治建设和反腐败上形成良性机制,推进法治反腐新常态。

《决定》在立法方面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8]在执法方面规定:“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8]“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8]在司法方面规定:“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8]“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8]在依纪依法管党治党方面要求:“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8]等等,体现了立法反腐,依法严惩执法、司法腐败,依纪依法从严管党、治党,坚决惩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法治反腐的决心和力度。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3]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既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伟大宣言,也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中国、全世界的庄严承诺,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响亮号角,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施行法治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伴随着《决定》的贯彻实施,中国的法治建设必将全面展开,国家治理领域必将迎来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一个充满生机的法治中国必将强势崛起。

[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11.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2-11-09.

[5]厉行法治的航标依法治国的宣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诞生记.新华社通讯,2014-10-29.

[6]李克强.在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2/ 1122/c1004-19667962.html.2012-11-22.

[7]颜晓峰.改革须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回应质疑.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2013/ 1115/c40531-23553037.html.2013-11-15.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0]胡宇齐.让法治成为治理理念和共同信仰[N].北京日报,2014-10-24.

[1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2]中纪委正风反腐成绩单:去年打虎数量创近30年纪录[N].人民日报,2015-01-08.

[13]韩非.韩非子·有度第六.北京:中华书局,2010.

(责任编辑 白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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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8-9012(2015)01-0017-05

2015-02-10

李鹏(1984— ),男,山西临猗人,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多党合作教研室教师,法学硕士;李晓妮(1987— ),女,山西运城人,中共运城市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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