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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提升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度思考

2015-04-09刘静艳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3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常态部门

刘静艳

新常态下提升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度思考

刘静艳

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逐步深入,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新情况与新问题。2015年4月在辽宁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中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辛桂梓指出,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高校党建工作,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扎实推进作风建设新常态。新常态下高校已不仅仅是教学与科研的结合体,更是教学、科研、开发合作、社会办学、社会服务的综合体,甚至可以将其表述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实体而不再是所谓的“清水衙门”。此种局面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愈加繁重,只有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搞好,才能有效地抵制各种腐朽的思想和贪污腐败的行为向高校蔓延,从整体上提高高校党建能力。在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本文认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具体举措都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一、认识新常态,把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高校走向务实、清廉、团结之路的关键时期。面临经济增速放缓,结构风险增加的社会经济新常态,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承担着促进高校实现法制化、清廉化的重要使命。那么,面对新常态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有哪些要求呢?

在高校跨越式发展迎接新常态的同时,高校的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针对纪检监察工作,首先要找准工作定位,认清反腐形势,梳理腐败现象的理论根源与现实根据,做到对症下药;其次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树立正确工作理念,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走向科学化、能动化、高效化;再次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重视机构建设与组织队伍建设,提高广大纪检干部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与执行能力。总而言之,高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清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深入分析高校中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根源;要找准部门工作定位,完善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要寻找一批思想素质过硬,综合素质较高,行动能力较强的人才充实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切实将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实处。

“新常态”的概念最早是由埃里安(美国太平洋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提出,原是指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低速、长期的恢复性增长过程。从字面上看,“新”就是“有异于旧质”与原先有所差别;“常态”就是指将有可能长期存在或时常发生的状态,总而言之“新常态”是对一种发展状态的客观表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过了30多年的快速增长,目前的经济发展形态逐步由“高速粗放发展期”转为“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与“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在“三期叠加”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2014年5月河南考察和7月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两提“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常态”是不同以往的、相对稳定的状态,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是我国经济增长由高投资、高出口、高污染与高能耗为特征的“旧常态”转向高效率、低成本可持续的中高速增长的必经阶段。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有所回落,经济运行风险相对提高,但必须注意的是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要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必须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主动适应新常态,解决新问题。

高校是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高校发展的方向、速度、质量同样要受到社会其他方面发展的制约。在社会经济环境新常态的大背景下,高校面临着如下问题:其一,高校大规模扩张整合期已过,现今是各高校整合现有资源探寻合适发展方向,找准发展定位的关键时期;其二,高校竞相提高办学层次,大面积扩充学科门类的时期已过,现今是各高校强化教学科研能力,完善学校学科结构的关键时期;其三,高校管理权属相对混乱,党建相对落后,行政化、官僚化明显期已过,现今是各高校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党风建设,促进

二、新常态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面对的新特点

(一)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要面对权利与利益的融合

目前高校存在着“利益亚文化”与“权利潜规则”的融合,成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急需攻克的一个难关。所谓“利益亚文化”是指高校利益群体中的一系列畸形的、扭曲的、反主流的判断、认知以及价值观等,也就是近期频被批评的“精致的利己主义”。伴随着利益亚文化在高校中的扩散,“权力寻租”现象日益明显,这就逐渐形成了利益与权利的融合,并且在该过程的演进中,人们对该类现象的容忍程度越来越强,从而助长了该类现象的发生。在某些高校腐败行为中很多违法乱纪行为都有看似合法的遮羞布,常见形式有回扣、提成、好处费等等;比较隐蔽的诸如咨询费、顾问费、考察费等。在一些高校中购书回扣比例一般为图书售价的10%到20%之间,某些回扣比例甚至会高达30%以上,这些回扣款项有的成为教务处或者图书馆的小金库,有的则流入了负责该类事务的个人手中,而经手人与供应商都不认为有何不妥。可见利益与权力相融合最大的损害并非单纯的某些“非廉洁现象”,而是该现象对相关行为者思想意识的侵蚀。当存在将利益换算成金钱并将其看作为约定俗成的现象时预示着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步入了深水区和攻坚区,因此,当前形势下高校纪检监察部门面对新常态不仅要与分散的腐败现象作斗争,也要与所谓的“潜规则”作斗争。

(二)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要面对“职务违规”和“职能谋私”的融合

新常态下,高校的外生扩张力量相对降低,进入优化结构提高内涵阶段。这便不可避免地导致个别高校领导干部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同时也将引起高校内部个别群体的利益固化,抛弃职务和职能赋予的为广大师生服务的能力,进而走上“职务违规”和“职能谋私”的道路。在利益亚文化的影响下该类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如学术委员会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赠与的贵重礼物,在其评职过程中提供一定帮助;院系领导或辅导员接受学生或其家长提供的“土特产”或其他礼物,在其入党、奖(助)学金评定上提供帮助;某些学校资产的实际管理与使用者长期无偿占有学校的财产甚至监守自盗、贪污挪用大发横财;一些活动或者课题的承担者,消极怠工却积极虚开发票套取经费。职务违规与职能谋私的深度融合,成为新常态下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主要对象之一,该种现象普遍存在于高校之中,表现为多、细、杂,已经成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攻克的目标,针对这类现象最为重要的就是增加纪检监察工作的触手,做到不留缝隙不留情,要注重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教育引导上的作用,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谋取私利的行为不仅仅是教育工作者个人违规的问题,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也将产生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三)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要面对“校内腐败”和“校外腐败”的融合

高校改革使广大高校充满了活力,同时也使高校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但自主权增加后,却未建立完善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十八大以来,有关部门集中惩处了一批贪污腐化的高校领导干部,在这些案例中不难发现,高校违法乱纪现象已不简单是高校内部的违规操作,校内腐败与校外腐败已形成了深度融合,制约机制的缺失使得部分高校的腐败现象迈出校门,出现了校内腐败与校外腐败相融合的现象。通常情况下该腐败现象集中表现为校长(副校长)、处长(副处长)与校外利益联盟勾结,职能部门如办公室等协同帮助,会计、办事员等配合最终实现贪腐行为的窝案、串案。在物资采购、基础设施建设、人事管理等方面实行校内校外联动的腐败行为。该种腐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容易对高校造成严重的不利的社会影响,如近日的南昌大学校长案、辽东学院副院长案等都体现出此特点。高校腐败分子与校外合作者共同实施贪腐行为已经成为高校腐败的重要特点,纪检监察部门需有效设防,形成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改变过去高校内部纪检监督乏力的状况,扎实推进高校作风建设新常态。

三、新常态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

面对利益与权力相融合,职务违规与职能谋私相融合,校内腐败与校外腐败相融合的“三融合”态势,高校纪检监察部门首先要认清并且适应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新常态,即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高校贪腐现象难以杜绝,纪检监察工作愈加艰巨、复杂将成为新常态,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与方法策略会在实践中不断磨合与完善将成为新常态,高校纪检监察队伍的自我提高、自我净化将成为新常态。提高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必须溶解利益亚文化,做到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齐头并进。

(一)正确认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

在高校建设新常态的态势下,提高纪检监察工作首先要解放思想,认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学校建设的重要位置上,而不仅是作为教学或者科研的附属品。

目前很多高校党组织不从全面的角度与系统的视角来对待纪检监察工作,不把纪检监察工作当做主干来抓,认为只要教育科研搞得好学校事业就获得了全面发展;不把纪检监察工作当做常项工作来抓,认为只要应对好突发事件就完成了纪检监察工作;不把纪检监察工作当做整个党组织的工作来抓,而仅仅将纪检监察工作交给纪检监察组织来处理。高校各级党组织必需认识到,反腐倡廉不仅是纪律检查部门的任务,更是同级党组织的任务,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首要责任人是党委会,而不单是纪检部门。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指出,“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可见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沟通与执行,但纪检监察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重视、结合实际,在工作中探索出一套符合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办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可见对待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将其视为主干工作和常项工作。只有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定位,才能促进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长足稳定发展。

(二)加强高校纪检监察机关的队伍建设

有好的队伍才能打硬仗,打胜仗。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队伍建设尤其重要,需从执行力、战斗力、担当力三个方面出发,建设出一支高效的纪检监察工作队伍。

高校纪检监察队伍是执行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体,只有培养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具体来说纪检监察干部需要具备执行力、战斗力与担当力三方面的素养。要做到接到任务可执行,遇到困难能战斗,碰到是非有担当。从执行力出发要求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务真求实的工作作风,要有“等不起”的紧迫感与“慢不得”的危机意识,对待工作要从大处出发、从细处着手,有计划有方法,急事抓紧办争分夺秒,难事勇于突破紧抓不放。从战斗力出发,要求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加强业务能力学习,熟悉工作流程与工作方法,提高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积极探寻新的工作思路与工作策略,同时要接受监督,以身作则。从担当力出发,要求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常怀忧党之心,承担兴党之责,敢于为原则与腐败分子“撕破脸”,积极主动地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大胆行使监督权,敢于去监督,敢于去纠正,敢于去查处。实现三个能力的培养,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既有干部的培养与监督,要做到宽严相济,不但要加强其理论知识学习也要加强其技术能力的培养。二是新鲜血液的注入与其他工作人员的调入,要做到宽口径、严考核,既要不拘一格延揽纪检人才,也要考核得当避免滥竽充数与害群之马。

(三)精准把握纪检监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一个机构只有做好自身的角色定位,才能真正地进入角色,适应角色,做好角色。长期以来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定位一直处于比较模糊的尴尬状态,严重制约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高校中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着两种相对极端的情况,一是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花瓶”,单纯为设立而设立,日常仅从事事务性的上传下达;另一种是扩大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范围,将部分不相关工作也交由纪律监察部门处理,如负责学校教职工的绩效考核问题、考风考纪问题等,从而分散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精力。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角色定位一直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甚至是出现高校纪检部门的领导分管基建财务工作的情况。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做到统揽不包办、组织不揽权、协调不越位,找准工作定位。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好权力,加强对权力相对集中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决策执行的重要环节以及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的重要权力的监督。在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定位时必须要牢牢把握权限的设定与监督,不能限权更不能扩权,要把纪检力量切实地用在预防违法乱纪的事情上来。与此同时,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还要重视对腐败行为的预防警示工作,扩大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审计范围,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促进监察窗口前移,实现防患于未然。

(四)切实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工作要落实下去最为重要的就是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如果仅仅有工作定位与实施原则而没有具体操作的步骤与路线图,就难免造成纪检监察工作流于形式。目前各大高校往往存在着只有笼统的纪检监察章程而缺乏系统而详细的执行细则,进而限制纪检监察工作的纵向深入发展。

新常态下高校的整体治理结构已经趋于稳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已成为目前高校治理的主流形态,完善不同职能部门的具体策略与方法已经成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点。因此,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高校纪检监察部门首先要落实务真求实的工作作风,目前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着想工作却无抓手的困境,新常态下推进务实高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之一。纪检监察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能,制订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将下属科室的职责具体化,将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细化、量化,制订岗位要求书、执行路线图,真正做到可设计、可执行、可考核。使每个人所行使的权力、承担的责任划分得更加清晰、具体、明确,使每项行政权力的行使流程更加科学、简化、规范。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协调各执行机构之间的权限与制约机制,防止出现绝对的监督机构与绝对的被监督机构,要提高高校纪检监督工作的系统性,要使每个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得到相关部门,甚至是被监督部门的配合,否则就难以盘活整个高校的纪检监督工作,使其缺乏可操作性成为纸上谈兵。例如,当纪检监察部门得知某一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能存在某些违纪状况时,该部门不但不积极配合而且消极应对调查,极其容易造成调查流于形式,进而从实质上降低纪检监察工作的操作性。其次创新工作抓手,在工作过程中要积极采用新的工作形式。从“听报告、看材料”的工作方法向积极参与转变,将纪检工作贯穿于违法乱纪频发事件的始终,杜绝依靠听与看来决定某事件的性质,要做到走入基层听反映,走进中层寻建议,监督高层不留情,要充分发挥匿名举报、实名举证、突击监察、离岗审计等工作方法的作用。针对特定突发事项设立临时协调处理机构,从而保障纪检部门各项工作科学高效地运行。

(刘静艳,大连海洋大学纪委书记,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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