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技术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
2015-04-09夏中锋
夏中锋
测谎技术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
夏中锋
案例重现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对小夫妻的离婚债务纠纷确实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官们出了难题。2011年5月25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许法官和他的同事带着四个当事人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要求对四个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就是俗称的测谎。作为主测人,笔者接待了法官一行。四个当事人中的杨某京(男)和倪某丹(女)是一对小夫妻,结婚刚一年,现在正在闹离婚,又因为欠有外债,现在成了被告。另外两个当事人都是原告,分别是宋某人(杨某京的姑父)和宋某兵(杨某京的舅舅),宋某人起诉杨某京和倪某丹,要求归还借款3万元,有杨某京签字的借条。宋某兵起诉杨某京和倪某丹,要求归还借款2万元,有杨某京签字的借条。法庭上,杨某京承认分别向姑父借了3万,向舅舅借了2万,但这5万块钱都给倪某丹开化妆品商店用掉了,现在既然要离婚,5万元的债务应该由倪某丹来还。但倪某丹则称这两笔借款她不知道,更没有用这些钱,因此自己不应该还钱,而且也不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另外,倪某丹还怀疑此两笔债务是男方和其姑父及舅舅串通虚构的。
两起案件,四个当事人,需要搞清楚的事实有:两笔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谁是借款的使用人。
2011年5月25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里,经过两轮六次紧张而又有序的测试之后,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姑父宋某人和舅舅宋某兵都没有说谎,两笔债务是客观存在的,杨某京在两笔借款的真实性问题上没有说谎,在2万元借款的使用问题上也没有说谎,但在3万元借款的使用问题上说了谎,倪某丹在3万元借款的使用问题上没有说谎,但在2万元借款的使用问题上说了谎。也就是说杨某京把从舅舅那里借到的2万元给了倪某丹使用,从姑父那里借到的3万元自己使用了。
就本案来看,两个当事人杨某京和倪某丹各自所陈述的内容都有真实的部分,同时也都有虚假的部分,这种真中有假、假中有真、亦真亦假的案例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并不鲜见,可能也正因为如此,双方才各不相让,让审判法官颇感为难,借助心理测试手段揭开事实真相以后,对于接下来案件的审判,法官心里应该就有了数。
同样一桩标的额只有几万元的普通租赁合同纠纷也让河南省嵩县的法官们犯了难,案件从2011年9月受理开始一直到2012年7月,持续近一年的时间里,经过多次开庭讨论,合议庭仍不能拿出一致审判意见,最后合议庭决定动用测谎技术辅助查清事实,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把三位当事人带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吕某慧诉称:2010年10月底,经熟人介绍,被告孙某霞将其经营的百货门市以4万元的转让价格转给了她,被告孙某霞又让其丈夫邢某峰(另一被告)冒充房东与她签了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孙某霞打了一张5000元的收条,邢某峰打了一张35000元的收条)。而实际上被告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即将在2011年8月1日到期,被告未将实情告诉原告,同时被告也没有将转让之事告知房东,结果房东把房屋卖给了杨某洲,直到2011年7月31日杨某洲上门要求原告搬离腾房,原告方知上当受骗,随向法院提起合同欺诈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欺诈合同,返还所骗钱款。然而,两被告则共同辩称,其与房东的房屋租赁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是一年一付,自己租下的时候是毛坯房,自己进行了装修,转让给原告的价格是24000元,后来只收了原告23000元,只打过一张5000元的收条。2011年4月份,原告找到被告邢某峰说不想干了,想再转让出去,为了转个好价钱请邢某峰帮忙给写一个收到原告转让款35000元的收条,邢某峰就给写了一张35000的收条,过了几天,原告又拿一份租房合同来找邢某峰,说孩子要打防疫针,需要有长期合同才可以,再让邢某峰帮忙签一下,35000元的收条和十年期限的租房合同就是这样来的,直到原告起诉,两被告才明白原来写借条和签长期合同都是原告设的圈套。写收条和签合同都是在2011年的4月份,而非像原告所说的那样是在2010年转让门市的时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案情有点儿烦,关系也有点儿乱,原被告双方对抗激烈,一方信誓旦旦地说被对方欺骗了,而另一方则振振有词地说自己中了圈套。到底谁中了谁的圈套,法院庭审持续将近一年,合议庭多次讨论,也没理出头绪,最后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一起来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
2012年7月18日,几番紧张有序的测试之后,结果出来了,可能超出了法官的意料。原告吕某慧在35000元的收条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形成的问题上说了谎,孙某霞在收受原告转让款的金额问题上说了谎,邢某峰在35000元的收条和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形成的问题上没有说谎。
该测试结果基本上还原了这样一个事实:两被告在把门市转让给原告的时候没有告知原告,该房屋即将在第二年8月1日到期,而且收取了比较高的转让费,都是口头形式,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打收条。后来原告发现上当,由于手里没有证据,于是就将计就计,另生一计,谎称想转让一个好价钱,小孩打防疫针,请被告帮忙,顺利将收条和合同骗到手,而此时二被告还蒙在鼓里。原告有了证据在手,于是等新房屋买主上门要求其腾房后,就向法院对二被告提起了诉讼,二被告知道原告手里的证据是通过欺瞒方式骗取的,又岂肯善罢甘休!这也是为什么此案双方对抗激烈的原因所在。到底谁中了谁的圈套?显然,最后双方都陷在了对方的圈套里。
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心理测试技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测谎技术在识别当事人陈述真伪的应用上有着其他技术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价值。
测谎仪不完美,但管用
传统的测谎技术指的是多参量心理测试技术,英文名称Polygraph ,即多谱描记仪,用于测谎只是其用途之一。当然,测谎仪不只是可以测当事人陈述的真伪,也可以测当事人的事件经历以及相关情绪体验。对于测谎技术的科学性应该没有太多人怀疑,可能人们最关心的是它的准确率问题,这不仅是普通大众关心的问题,也是该技术领域专业人员最关心的问题。笔者听到最多的问题就是:“要是一个人的心理素质很好,是不是测谎仪就测不出来呢?”,笔者通常的回答都是“相比心理素质不好的人,我们更欢迎心理素质好些的,因为那样反倒测的更快”,听者则会感到茫然。
问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把测谎仪测试当作“察言观色”了,当一个人在说谎的时候,如果能做到不动声色,让观察者很难发现,这就是通常我们认为的“心理素质好”,测谎仪的工作显然不是“察言观色”,而是测试受测试人的生理反应,通常的生理反应参数会包括皮电、呼吸、心率、血压等,其中皮电参数是判断受测试人是否说谎的最主要指标,也是反应受测试人情绪变化的最灵敏的参数,要想控制该项参数,只有能做到控制情绪变化才行,然而,作为有着七情六欲的正常人,在面对强大压力下要想完全控制自己的情绪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要想成功逃脱测谎仪是极为困难的,这种困难程度会随着受测试人对测试问题的关心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说到这里,笔者可以回答刚才那个关于测谎仪准确率的问题了:“测谎结论不是100%准确,但是一般都不会错”,“测谎仪不是很完美,但是很管用”。这两句话是对测谎仪最通俗、最中肯的评价。
《圣经》关于亚当夏娃造人的传说是一个美丽的神话故事,亚当夏娃在听了毒蛇的谎言并偷食了禁果之后,人类的谎言也就伴随而生了。现实人类的谎言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已经无从考证,但可以肯定的是,自从人类有了谎言,人们就在千方百计地寻找破解谎言的方法,各式各样的识别谎言的方法自古有之,什么嚼米法、神猴法等等不胜枚举,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人类还没有探寻到绝对可靠的识别人类自身谎言的方法,虽然地球人已经开始雄心勃勃的向着火星进发了。也许将来有一天,人类会发明一种绝对可靠的测谎仪,就像现在的手机,人手一部,对方一讲谎话红灯亮,对方一讲实话绿灯亮。这样一来谁也不敢说谎,每个人说的都是实话,这对于现实社会来讲将是一种颠覆。没有了谎言的社会,我们准备好了吗?
也许,制造绝对可靠的测谎仪会成为制造永动机似的难题,但是人类已经有所作为,我们现在普遍使用的传统测谎技术(多参量心理测试技术)是目前已知的测试人类谎言的最好的方法,虽然,各种新型的现代测谎方法也在不断地研发当中,但就实用性而言,套用一句流行的说法就是: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当然,测谎仪也有它的“软肋”,前面提到受测试人的一些生理反应是非常灵敏的参数指标,但同时也最容易出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测谎仪只是根据受测试人生理参数的变化来判断受测试人的情绪反应,但它并不能区分受测试人这种生理参数的变化是由何种情绪变化引起的,因为,不仅仅是受测试人对测试问题的关心会引起这种变化,受测试人的任何一种不可预知的情绪反应,包括某种联想或冲动甚至一个肢体动作,都会引起相应生理参数的变化,这就容易造成测谎结果的误判,从而影响测试的准确率。
根据笔者多年的测试经验,影响测试准确率最关键的因素,一个是测试人的测试技巧,另一个就是测试对象的样本污染情况。前者是主观因素,后者是客观因素。对于测试准确率主观影响因素,我们可以通过增加测试经验、提高出题水平、改进测试方法等方面来解决,但对于后一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测试人员就无能为力了。对于一个心理测试就好比做一个化学实验,实验之前我们需要准备好原料试剂,对于原料试剂有一个纯度的要求,含有太高杂质的试剂,实验的结果是不准确的,甚至实验都不能进行的。心理测试中的污染样本就好比没有提纯的原料试剂,受测试人的思想意识受到了某种不同程度的外界因素干扰。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比如刑讯逼供,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的受测试人就是一个受到严重污染的测试样本,非常容易导致测试结论的误判,因为这种情况导致冤假错案的案例近年来屡见报端,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文人墨客口诛笔伐测谎仪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他们可能不知道,这不是测谎仪的错。
因此说,对于纯度越高的测试样本、受外界干扰因素越少的受测试人,测试效果越好,测试准确率越高,从这方面来看,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如贪污、受贿等案件类型非常适宜于应用测谎仪测试,由于此类案件的涉案信息保密程度高,受测试人思想意识受外界干扰的因素少,一旦接受测谎仪测试,效果会比较好,测试准确率也会比较高。
检察机关从1998年开始就已经运用测谎仪办案,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多道心理测试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直接作为证据使用”,2004年7月中国刑事技术专业委员会将“心理测试技术”列为九大技术门类之一,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将心理测试技术与其他鉴定业务一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
根据我国司法机关多年来应用测谎技术的实践,可以将其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作用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断嫌疑人陈述的真伪,指明侦查方向;
二、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瓦解其抗拒心理;
三、对于证据匮乏或者证据隐秘的案件,提供可靠的侦查线索。
四、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
测谎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历史很短,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引进,迄今总共才二三十年的时间,但发展很快,测谎仪在司法机关的应用也在快速地展开。然而,较西方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测谎技术应用发展史,我国关于测谎技术的应用还处在起步阶段,不过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相应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认可该项技术,从而为测谎技术鉴定结论最终被立法机关接受为法定诉讼证据种类打下基础。
关于“测谎”的称谓
最后,笔者想谈一下我国关于测谎的称谓,“测谎”是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一提到“测谎”不管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大众都会明白,它指的就是传统的测谎仪测试。而“多参量心理测试”则是专业术语,有的人简称之为“心理测试”,非专业人员可能对“多参量心理测试”一时搞不清楚它指的是什么,而对于简称“心理测试”更是容易引起人们将它与心理学上的“心理测试”概念混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新闻媒体、大众书刊、科普读物我们不妨就用“测谎”称谓,这样,一则可以快速准确地传递信息并引起读者关注,二则避免引起歧义或概念混淆。对于在专业学术论文或会议场合,建议使用专业术语。
另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受测试人,从告知到谈话再到测试,均应该使用“心理测试”一词。因为,在我国“测谎”的称谓还涉及到一个道德评价的考量,“测谎”一词对于受测试人来说有一种负面评价效应,对自己进行“测谎”,一般人心理上很难接受,而“心理测试”则是一个比较容易接受的中性词。至于有人说,称呼“测谎”称谓的人是外行、是不懂专业的人,甚至说这种称谓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大可不必,我们不应该对于约定俗成的这种称谓赋予某种歧视性的色彩。
(夏中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心理测试室主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