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员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04-08川人社函2014674号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2期
川人社函〔2014〕674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员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请示》(遂人社[2014]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根据是《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该文件第一条第(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应该退休。随后国家各部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了适合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这些目录一般都只适用本行业,其他行业不执行。
近年来,不断有单位、职工个人及相关群体向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要求将各级各类企业的相应工种,比照现有的工种目录列入提前退休工种范围,打破行业划分限制扩大和调整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此,我厅曾多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请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多次答复我厅,要求全国各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不得随意降低退休条件,凡是未列入相应行业特殊工种名录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请你局认真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解释国家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得擅自突破,以免引起地区攀比和不稳定。确保我省养老保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