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企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04-08川人社函2014673号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2期
关键词:开除公职劳教视同

川人社函〔2014〕673号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因涉嫌犯罪被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单位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认定的请示》(甘人社险[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二十八)规定: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关于被判刑劳教人员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函[2007]406号)进一步明确:对未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王作时间和回到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同时,《关于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局[82]2号)明确:国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未被开除公职(除名)、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参保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应包含判刑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猜你喜欢

开除公职劳教视同
退役军人在单位旧伤复发能视同为工伤吗?
关于国六重型商用车《车载诊断排放系统OBD及NOx控制系统》视同原则的研究
超计划生育行政处理问题研究
“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中所涉及问题的分析
“钓鱼执法”滥用权 分赃将近四万元
浅议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广元市一副市长被“双开”
劳教终结
劳教制度的终结
终止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