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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伦理基础的重构

2015-04-08陈发源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5年7期
关键词:转基因规制伦理

陈发源

(内江师范学院,四川内江641112)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伦理基础的重构

陈发源

(内江师范学院,四川内江641112)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成为许多国家的立法选择,但强制标识规制的伦理基础仍待进一步梳理和夯实。传统研究更加重视消费伦理的首要地位,忽视了生态安全之于消费知情权的前提性意义,且普遍不重视标识规制政策所涉政治伦理背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之伦理基础的重构,应当建立在生态伦理、经济伦理与政治伦理间理性互动的基础之上。

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伦理基础;重构

1 转基因食品及其标识规制

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1],该技术通过重组DNA,将外源优良基因导入受体组织或细胞,从而改变受体的遗传组成,产生新的物种及其后代。可以导入的外源基因可以包括人、植物、动物、微生物的基因,甚至包括人工合成的基因。换言之,人类可以依照自身的意愿和需要,在最基础的遗传物质—DNA水平上改造生物,并可能改造整个生物界、自然界。近几十年,转基因技术飞速发展,并得到广泛应用,转基因生物逐渐进入日常生活,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所谓基因时代。

转基因食品是以转基因生物直接作为食品或者利用转基因生物作为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简称GMF)[2]。转基因食品大致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可直接食用的转基因生物或包含转基因生物的食品;第二类由转基因生物加工制造而成,但在最终产品中不再包含活的转基因生物。第一类转基因食品由于其中的转基因生物依然存活,如进入自然环境后,还可能危害生态系统,因而这类转基因食品不仅关系到人类健康,也关系到生态安全。第二类转基因食品由于不再含有存活的转基因生物,不再含有繁殖和传播基因的能力,因而只可能影响人类健康,一般不会危害环境[3]。

转基因食品是否应当加贴标签(或标识),以与非转基因食品相区别,通常有三种意见或制度模式。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食品中含有一定比例的转基因成分,都应当加贴标签,许多欧盟国家及环保组织支持这类标签制度,这类制度安排可以简称为强制标识规制。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否加贴标签应由厂商根据其意愿自由决定,这类制度安排可以简称为自愿性标识制度。在自愿性标识制度下,如经检验该食品不含转基因成分,可以在该产品标签上注明“经××机构认证,本产品中不含转基因成分”,而未申请检验的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则处于不确定状态。美国FDA支持采用自愿性标识制度。第三种意见就是不实施标识制度。该种意见认为,转基因技术和常规的杂交育种技术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无需对转基因食品加贴特殊标签,甚至认为转基因食品较之传统食品更加安全[4]。

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立法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卫生部原《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因立法层次不同、部门职责有别、时间跨度较大等因素,上述立法间的关系确有不够清晰之处,有必要予以起码的梳理。《食品安全法》并未直接涉及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2001年出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境内生产、分装、销售等环节均需符合标识管理的相应要求,并设立了处罚条款。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农业部商有关部委确定并公布,首批列入转基因标识目录的转基因生物共5类17种。该条例对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较为严格,比如对于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不仅进口时需要进行转基因标识,当该类产品在国内分装、销售或加工后再销售时,仍需进行标识。卫生部原《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3款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批方可生产或进口,且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有义务保留相关生产记录。该办法第16条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不过,该办法本身并无相应的处罚措施。2007年底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后,原《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原《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相应废止。尽管《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标识事项,但该办法对于新资源食品的范围、上市审批、产品标签等规定,仍然是适用于转基因食品的。因而,破旧立新的结果,并未废除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目前,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最为直接、全面的规定应当是2008年实施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该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依此规定,即便某农业转基因生物未纳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范围,如属于转基因食品或成为食品原料的,则该食品应当予以相应的转基因标识[5]。较之《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该规定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态度更为明确,较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规定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范围更为全面。略微遗憾的是,该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缺乏明确有力的处罚安排,加之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间在此问题上的职责分工尚不够明确合理,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较好落实[6]。

2 强制标识规制伦理基础的既有论证

“伦理与人对所有存在于他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7]。”转基因技术带来的影响涉及经济、生态、政治、社会等诸多方面,其产生和应用引发了许多伦理困惑,转基因食品自然也不例外。有学者认为,转基因食品伦理问题的既往研究不够系统、全面,很多探讨仍停留在表面[8],其突出表现即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政策的原有伦理论证,主要限于消费伦理和生态伦理两个层面[6]。

2.1 消费伦理之论

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的伦理论证,普遍肇始于消费伦理观的基础之上。尽管消费伦理观更多是因消费异化、消费主义等观念现象而生[9],但消费伦理同样关注消费本身在道德上的正当性,消费者福利的增加也被视为市场繁荣的终极目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是经济生活中的决定性力量,是市场主权的拥有者,借助自身持有的货币进行“投票”,消费者选择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其需求的经营者并与之交易,如何更好迎合消费者应当是市场的首要目标。消费者主权的理想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是判断社会经济在伦理上是否正当的基础性议题题。消费伦理观尊重消费者的理性和选择,并确信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是实现消费者主权理想、确保市场经济正当性的必然要求,是公民知情权在市场领域的体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主要成分、使用方法说明等信息。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享有知情选择权,意味着消费者有权通过转基因食品经营者提供的标签等各种途径,了解转基因食品的相关信息,并在知情的前提下自由做出购买决定。学界也普遍认为,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规制的核心即在于确保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实现。国际消费者联盟就曾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据,将2000年消费活动的主题定为“转基因产品的识别”,凸显了转基因产品标识之于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意义。

权利的应受保护并不当然意味着规制的必然,因为规制会带来新的强制,这对自由或权利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规制是否可能、正当、有效等问题亦需论证。比如有观点认为,较之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消费者知情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是否保护如何保护,需要权衡相关知情信息所涉利益的重要程度,比如在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的WTO框架下,消费者知情权包括生态安全的地位都是非常有限的[6]。还有观点认为,消费者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是多元化的,强制性标识制度保护了不喜欢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却抬高了食品成本,将之转嫁为全社会承担,故而应当选择自愿性标识制度[4]。不过,自愿标识必然导致相当部分转基因食品经营者不再选择标识,转基因食品的可识别性将严重削弱,较之自愿标识,强制标识才是更能够确保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制度安排。

2.2 生态伦理之证

包括转基因食品在内的转基因技术是否具有自然性,是否可能危及生态安全,一直存有巨大的伦理争议。人类对自然的改造不可避免,改造自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贴近自然或模仿自然的方式,另一种则是远离自然或非自然的方式。与传统的生物技术相比,转基因技术更为远离自然。反对者认为,转基因技术对于物种的改变是激进和大跨度的,自然进化中也存在基因交流和融合,但这一过程是缓慢的,某一物种的性状需要若干年与环境的磨合才能形成和巩固,不会产生那种大跨越式的遗传物质融合,因而是安全的。转基因食品的确给人类带来巨大收益,但与之相伴的风险却从不缺乏警示。在没有充分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发展转基因食品技术特别是将其商业化,缺乏对于自然界的充分理解和必要尊重,不利于维护自然的整体性,并可能构成对于生态安全的严重威胁。建立强制性标识制度,可以让那些不喜好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拒绝购买转基因食品,借此直接减少转基因食品的消费,限制转基因技术的过度发展,间接减轻生态安全可能遭受的威胁。特别是一旦发现某种转基因食品的确存在对于生态安全的危害时,通过强制性标识制度提供的信息,相关部门和企业可以及时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追踪和召回,将危害化解到最小程度。因而,实行强制标识制度,使转基因食品直接面对公众、社会和政府的评判、选择、控制和监督,是维护生态安全的当然选择。

3 强制标识规制既有伦理论证的欠缺与重构

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的既有伦理论证因探讨视野所限,尚存在如下欠缺之处有待弥补,这同时也是重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的既有伦理基础的理由和立足点。

第一,传统观点更加重视消费伦理的首要地位,忽视了生态安全之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性制约关系。以转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环境风险。这类风险尽管借助自然因素的介质而发生,但本质上仍属于人为环境风险,最终导因于人类行为,因而需要通过对于人类活动的调整来实现风险防控[10]。以平衡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为本质的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原则,是“制定转基因技术决策的指导原则”[11]。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只要某种行为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存在风险,即便其因果关系尚未完全得到科学确定,也应采取措施预防这种风险的发生或积聚[12]。事实上,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政策的起因即在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忧虑,包括对生态系统整体和人类自身的安全。尽管转基因食品商业化至今,尚未出现转基因食品对于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有力证据,但在科学界不能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提供肯定结论之前,我们还不能说转基因食品就是绝对安全的。很显然,如果没有对于生态安全的考虑包括对于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关注,强制标识规制政策将失去起码的合法性。如果转基因食品是绝对安全的,与普通食品毫无差别,就没有必要让消费者知情并专门建立标识制度加以保障。因而,较之消费伦理抑或消费者知情权,生态安全层面的伦理考量,应当是强制标识规制伦理论证中的首要问题。

第二,传统观点对于强制标识规制政策的经济伦理论证主要限于消费伦理的范畴,忽略了竞争伦理的价值。“经济体制是一个价值实体,它包含着一整套关于人的本性及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价值观”,任何经济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伦理,具备相应的道德基础或道德含义[13]。经济伦理学关注经济生活的道德基础或道德规则,国家、经营者、劳动者、消费者等经济活动参与者均应接受经济伦理的约束[14]。竞争伦理和消费伦理一样,同属于经济伦理的重要范畴,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保护竞争的自由公平,尊重竞争道德,规范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被视为竞争伦理的当然之义。因而,对转基因食品加以必要的、适度的社会约束,实施有效的强制标识规制,让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公平接受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让食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自由开展竞争,具备充分的正当性,符合竞争伦理的基本精神。事实上,由于非转基因食品生产成本普遍较高,如不予以标识区分,较之转基因食品,其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有媒体戏称对于标识规制政策,非转基因食品很大方,转基因食品则羞羞答答,后者对于竞争利益的不当考量,于此情形下可谓不言自明[15]。

第三,既往研究对于强制标识规制政策所涉政治社会伦理之争普遍不够重视,忽略了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变革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目前,各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很不平衡,美国的转基因技术世界领先并从中获益最多,是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的积极支持者。欧盟在转基因技术水平上略逊于美国,基于安全和市场因素考虑,对转基因技术包括转基因食品采取相对较为严格的管理。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农民、消费者对于转基因食品商业化获益较小,主要获利者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发达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垄断,极易加大发展中国家对其依赖程度,从而拉大贫富差距,引发新的分配不公。事实上,现代国际贸易的理念早已超越传统自由贸易的狭隘范畴,国际贸易也不只是一个经济概念,其天然秉持着对于公平的伦理追求,倡导通过国际贸易实现收入公平分配、改善弱势地区和人民的生活条件、促进可持续发展等[16]。有学者甚至认为,应当改革WTO既有的自由-发展模式,使其朝着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核心的向度演化,以实现国际贸易的更大公平性[17]。虽然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和饥饿来说似乎是一个便捷的选择,但贫困和饥饿与其说是一个技术问题,还不如说是个政治问题。与其说是一个生产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分配问题[11]。“正是一整套不公正和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尤其是那些与土地和贸易有关的制度),加上生态的退化,把较贫困的人群排除在发展进程之外,并剥夺了他们获取食物的机会……他们之所以挨饿,乃是由于没钱购买食物,或由于没有生活在一个有着稳定的福利制度的国家[18]”。因而,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动社会财富在更大层面上的合理再分配,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不一定非得通过或者主要通过推广具有较大未知风险的转基因技术来解决。当然,包括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在内的转基因技术政策属于典型的非关税“绿色”壁垒,也的确可能成为限制自由贸易的不当借口,但如在国际贸易中恰当适用,是完全可以达致伦理地通往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尊重地球的美好境界[19]。包括从重商主义到自由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史一再表明,发达国家自身也是以本国利益为立足点坚持或者调整其贸易政策。单纯强调自由与竞争而不重视合作与互惠的贸易政策不仅不具有可持续性,也不具有伦理正当性。发展中国家完全有权、也完全可以借助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等方式,减少转基因食品对于国内经济文化的冲击。这一选择符合国际政治伦理的基本精神,有助于平衡各国间在转基因技术水平及其市场化能力上的差距,维护公平正义。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政策的不同选择,除了前述国际政治层面的考量外,还与自身的社会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这类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统摄于政治伦理的范畴。比如某些宗教的信仰者认为,自然是上帝制造的,转基因食品技术改变、操纵了生物的本质,挑战了上帝的至上性,违背了上帝的已有安排,因而是不道德的。某些宗教的素食主义者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含有动物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将会对他们的信仰和尊严构成严重的侮辱。在他们看来,“用转基因技术'修改'一个物种、甚至创造一种新的物种的行为无疑是在试图扮演上帝的角色,这是人类过度自负和过度傲慢的体现[20]”。欧洲民众和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态度相对保守,与美国民众和政府的开放态度形成鲜明对比。根据经济发展合作组织1999年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94%的英国消费者希望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芬兰国家消费者调查中心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对食品加工业的担忧当中,对转基因食品的担忧位居首位。虽然欧盟已经不再禁止含转基因成分食品的销售,要求在所有含有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上加注特殊标签,标明成分和产地,但这一禁令的取消却引起了许多欧盟国家和民众的强烈不满[3]。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政策及其演变,很显然并不仅限于国际政治经济竞争的考量,所处社会的文化与宗教传统同样影响到自身在此领域的特定政策选择。

当前,转基因食品在我国经济和技术领域受到空前重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政策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责难[21]。这些情况的存在,与转基因食品标识政策的理论基础不够坚实、伦理论证不够充分有着相当关系。尽管各国的标识规制政策间仍有较大差异,但实行强制标识规制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必要的标识规制政策也被国际自由贸易法律体系所容许,并成为环境保护国际规范所倾力追求的目标。转基因食品技术及其标识规制,涉及国家、社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很显然,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的伦理正当性论证,并非消费伦理观或生态伦理观所能完全概括。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规制政策伦理基础的重构,应当建立在生态伦理、经济伦理与政治伦理之间理性互动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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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configuration of the Ethics Foundation in the GMF's Compu lsory Label Regulation

CHEN Fa-yuan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Neijiang641112,Sichuan,China)

The regulation of the GMF's compulsory label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choice for many countries.The ethics foundation of this regulation still needs to be combed and enhanced accordingly. Traditional researchpays more attention on the consumption ethics and neglects the importance of the ecological safety which isactually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consumer right to know. Furthermore, the political ethics has not been respectedequally in some research. The ethics foundation's reconfiguration of the GMF's compulsory label regulationshould based on the rational interactions among the economic ethics、ecological ethics and political ethics.

GMF;label regulation;ethics foundation;reconfiguration

10.3969/j.issn.1005-6521.2015.07.035

2014-10-31

陈发源(1980—),男(汉),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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