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带一路”中的生态补偿问题

2015-04-08于子豪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世界环境 2015年5期
关键词:生态区补偿一带

■文/于子豪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一带一路”中的生态补偿问题

The issues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in "One Belt and One Road"

■文/于子豪 北京大学法学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5级法学硕士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各相关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经济政策。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必然会涉及众多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其中,必然有部分区域的生态环境要为整体的经济效益作出牺牲,而这时如果不对提供生态功能的区域进行补偿,经济活动造成的负的外部性便无法内部化,长时间后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应当保证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税制度、生态补偿基金制度、自然资源交易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特区制度等。通常在一个国家内部,生态区和经济区有时不属于同一个行政单位管理,此时应当由跨行政区域的部门负责操作生态补偿制度;当生态区和经济区不处于同一个国家的时候,应该由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进行处理,在“一带一路”语境下,需要多国家共同签订多边条约来处理生态补偿相关的问题。

陆上丝绸之路经过青藏高原、帕米尔高原等中亚地区,生态条件较为脆弱,一旦进行开发建设,很容易造成当地生态的不可逆破坏。而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一般较低,很难承受恢复生态的压力;而获利较多的地区往往有着很强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恢复生态的成本。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很好地让生态受益者对环境受到损害的地区进行补偿,解决生态受益者带来的负的外部性问题。

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可以更有效更充分地实现对资源富集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实现跨国间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同时还能够保护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与一般的国内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机制不同,国际中缺乏相应的机构来协调各方的利益,因而在操作中会有更大难度,生态补偿应当如何落实依然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诸如应当如何计算生态补偿费、如何落实生态补偿费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尝试,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

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由于各国法律纷繁复杂,掌握优势法律资源的执法者与司法者都不可能通晓世界各国的法律。在海外进行投资活动的经营者就更是如此了。因此,本文中,“环境法律”与“查明”的指称是广义的,也即在“一带一路”的经贸投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与环境相关的事务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且其主体不限于司法者与执法者。各种环境法律相关的问题是散见于成文法国家的法典之中的。即使类似法国存在所谓《环境法典》,其也不过是该国涉及环境的法律法规的汇总版本。更为重要的是,为数众多的环境纠纷涉及到的是该地域自然环境的人文历史意涵,对于内国法律工作者来说,准确理解该国法律文本的含义已经不容易达到,考察其背后的民意动向与民族文化传统则更是勉为其难,在这个意义上,将内国专家的专业技能与域外当地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的地方性优势相结合,不失为相对可靠的外国环境法律查明的思路。

猜你喜欢

生态区补偿一带
无功补偿电容器的应用
“一带一路”我的梦
ДОВОЛЬНО ЗАПРЯГАТЬ,ПОРА ЕХАТЬ!
数说“一带一路”这5年
大都市生态区综合规划思路研究
解读补偿心理
川西高海拔不同生态区金冠苹果光合特性研究
“走出去”能否搭上“一带一路”这趟车?
植物补偿和超补偿作用
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