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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2015-04-08

山西建筑 2015年30期
关键词:监理部分包争议

高 春 勇

(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24)

·建设监理·

谈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高 春 勇

(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24)

针对当前监理行业从业者对合同管理中合同争议处理工作的研究,明确了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项目监理部应履行的职责,并结合工程实际,提出了一些在处理合同争议时的观点和建议,以供参考。

监理,合同管理,合同争议处理,职责

0 引言

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是监理项目部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与监理部实施的三大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地位同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现行的GB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对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和应尽的义务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据作者多年从事监理工作的亲身体会,监理项目部在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上,往往处于弱势,与《监理规范》中相关规定的要求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与目前监理行业从业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当前监理企业在建筑业大环境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的不正常的利益往来等不无关系。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当施工合同争议发生时,监理项目部地位尴尬,形同虚设,直接导致“合同争议的处理”日渐成为监理部日常工作的“鸡肋”,可有可无。

监理项目部作为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现场负责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机构,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如果能够掷地有声的表明自身的立场,发出公平公正的声音,并取得合同争议双方的信任,这不但考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素养,体现监理工程师的谈判技巧,更凸显监理企业的技术优势和协调作用。因此,在合同争议的处理上,监理工程师应极力摆脱争议双方对项目监理部形同虚设的固有成见,恰当的行使相关规范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权力,是所有监理从业者应努力的方向。

1 加强监理业务学习,理解合同争议处理规定

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复杂,科学性、综合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而且还应是高学历和具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针对当前监理行业从业者专业素质、执业水平的现实差距,做好监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和指导,是摆在所有监理企业面前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有些监理工程师由于缺乏学习,对合同管理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不甚了解,尤其是在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上,原本应由监理工程师协调处理的工作,却认为不属于监理范围而采取了不置可否或完全拒绝的态度,不履职,自动放弃了作为参建一方主体的权力。

如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同中标单位签订了书面施工承包合同后,施工单位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图纸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为由,向建设单位重新提交了一份工程量清单。由于施工承包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建设单位担心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调整会导致竣工结算突破概预算底线,故而委托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项目监理部在接受委托后,将其作为合同争议立即组织造价监理工程师迅速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了审核,并在审核结束后,向建设单位出具了由造价工程师签字、项目监理部确认的审核结论。有部分监理工程师认为,项目监理部不宜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更不应出具审核结论,因为那样做势必将争议矛盾的焦点转嫁给项目监理部,且如果审核结论在某一方面存在瑕疵,甚至会影响到日后监理部在项目上的威信。这样的观点虽很现实,但它显然不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反映出持这种观点的监理工程师对相关规范的学习不够全面。

《监理规范》在关于合同争议的处理方面规定:当合同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3.1.1,13.1.2条也规定,如合同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解决,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暂定结果(即总监理工程师对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人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暂定结果将作为最终决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争议文件后,则此暂定结果则会形成争议,但发承包双方仍应在不影响对履约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另外,现行的《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也对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争议处理有所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建设方在委托项目监理部审核工程量清单前,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显然对合同争议,即在工程量的确认上难以达成一致,那么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就有义务和责任提出暂定的工程量审核结论,如果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合同争议得到处理,项目监理部获得争议双方的认可和信任,话语权进一步增强;如难以达成一致,项目监理部的审核结论也是在规范规定、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内完成的,中规中矩,无可厚非,并将作为暂定结果继续实施。

2 掌握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做好合同争议的处理

《监理规范》第6.6.1条对项目监理部处理合同争议的程序作了规定,归纳起来即项目监理部首先要了解合同争议情况,包括熟悉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便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磋商的目的是要提出处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形成共识。但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不能就提出的方案达成一致,则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合同争议处理意见。

作者曾负责过一起合同争议的处理,在此,愿与监理从业者进行交流。

某学校要进行教学楼装修改造,共有4栋教学楼纳入了装修改造范围,其装修部位和工程内容均基本相同。学校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按4个单位工程分别编制了工程量清单,并作为同一标的进行了招标。在选定中标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学校因资金未全部到位、学校临近开学不具备装修改造条件等原因,将招标范围内的4栋教学楼缩减成了2栋,并与中标单位展开合同谈判。中标单位就此提出异议,指出业主违背了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提出要按规定调整报价,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项目监理部在全面了解争议的基础上,认真查阅了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及招标工程量清单,认为中标单位提出调整报价的要求不甚合理。其一,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单位编制的,装修范围的缩减,致使相同工作内容的工程量在总量上有所减少(接近50%),但并不影响单个单位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不符合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可调整的规定;其二,即使学校同意中标单位调整综合单价,也因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未发生价格波动等因素,不具有调整综合单价的基础。鉴于该合同争议是由建设单位原因引起,并且由于工程范围及原定工作的缩减,确实导致了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据此,项目监理部根据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由建设单位给予中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和利润补偿的解决方案。最终,经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协调,中标人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费用补偿报价,经学校及项目监理部确认后,合同争议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3 几种常见合同争议的处理

3.1 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争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建设工程分包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施工总承包人在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后,是不应当向建设单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因为按照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所以,只有当工程中存在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才能以“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的理由向建设单位计取此部分费用(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原因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的一些施工总承包企业,虽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但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工程,往往无力承担。建设单位无奈只得采取直接发包模式来选择专业分包单位来完成施工任务,由于在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模式中,分包单位的确定必须经过招标办的备案,在履行完很多复杂程序后才能最后确定,同时也会增加建设单位的费用和管理周期,因此,建设单位一般会避开直接发包模式而采取甲指分包。不管甲指分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还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施工总承包人如果以“甲指分包”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而建设单位又不予计取引发的争议,项目监理部均应做出不予计取的处理意见,即施工方的争议诉求不予支持。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甲指分包本身就是被严格禁止。当然,针对当前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甲指分包乱象,监理从业者也应予以坚决抵制。

3.2 施工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关于经济处罚的争议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监理部会经常遇到因施工单位不执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令和不配合建设单位零星工作要求的情况,对此状况,普遍的做法是项目监理部会同建设单位给予施工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目的是督促施工单位全力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各项工作,回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轨道上来。这种罚款带有一定威慑恫吓的色彩,可以解释为是管理手段,而非管理目的。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无权对另一方进行罚款处罚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处罚手段,只有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做。因此,如果施工单位就罚款提出争议时,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罚款是没有依据可循的。但为了有效掌控工程建设全局,变被动为主动,项目监理部可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将罚款处罚的依据向合同违约方面靠拢,如果施工单位的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违约,并有罚款作出的事实及理由,则以违约金的形式完成对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罚款处罚。当然,在工程实践当中,项目监理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4 结语

合同争议的处理,作为项目监理部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监理从业者不断的从工程实践中总结归纳争议处理经验、技巧,提高争议处理的谈判、协调水平。如果项目监理部能够进一步的从施工合同谈判阶段,就主动参与,进行合同管理的事前控制,那么合同争议将会有效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这或许是需要我们在今后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

[1] GB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2]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3] 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Z].

On treat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of program monitoring departments

Gao Chunyong

(DachengEngineeringCo.,LtdofTai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Taiyuan030024,China)

The paper researches the contract disputes treatment from the participants in the monitoring industry, identifies the duties by the program monitoring department in the treatment of the contract disputes, and points out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in dealing with contract disputes by combining with the fact, so as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monito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contract dispute treatment, duties

1009-6825(2015)30-0198-02

2015-08-18

高春勇(1974- ),男,工程师

TU712.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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